国有农场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_农业论文

国有农场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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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工业企业,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如何根据农场的特点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和路子,是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农场和其他国有工商企业相比,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区域性。农场大都是在人烟稀少的地方建立起来的,土地面积少则几万亩,多则上百万亩,农场在这个小天地里,是相对独立的区域性经济实体。二是社会性。农场的区域性决定了农场必须担负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府职能,没有这些社会事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运行,职工群众正常生活就难以保证。同时,有的农场还管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庄。三是产业结构多样性。农场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而且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成了农场的经济支柱。这些特点说明,农场本质属性虽然是企业,但它又是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具有区域性、社会性、产业结构多样性的企业。因此,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之其他国有工商企业要艰难得多,复杂得多。

二、难点是解决农场办社会问题

企业办社会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矛盾是全国企业界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农场办社会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一方面农场的区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它要担负文教、卫生、政法、人武、计划生育等社会经费。另一方面和其他工业企业相比,农场比较效益较低,因而这些负担相当沉重。背着这些沉重的包袱,就是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难以为继。这些问题之所以比较难解决,在于大多数农场和当地政府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当地政府难以接受这些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各级政府要从农场同时担负企业以及政府、社会等多种功能的现状出发,从它具有区域性、社会性、产业结构多样性特点的实际出发,探索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具体地讲大体上有三条途径:一是农场建立政府,设立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如农垦区或农垦开发区)政府的税收、财政体制。这样,不但有利于农场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从财政中支出社会负担费用,促进农场社会事业的发展。这种办法是根据农场区域性的特点,国家税收部分不减少,只是把当地政府征收的农场税收划归农场,再按照国家政策分税于农场,用于农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二是如果建立政府有困难,可对农场自办的学校、医疗卫生防疫系统和道路、小城镇建设以及由农场承担经费的公检法司、民政、人武等,一般应社会化,从农场分离出来,由当地政府机构承接,农场不再管理和负担经费。三是农场办社会负担部分分离后,若政府难以承接,可根据农场社会化的特点,在农场内部建立政府授权的财政、税收机构,农场内采取职责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流、财务分算等办法,财税收入按规定返还农场,社会负担费用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农场弥补。这三种途径当地政府和农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当然,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其他途径。无论哪种途径,只要能解决农场办社会问题,都是可取的。

三、重点是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领导体制是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龙头,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农场和其他工商企业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农场内部一般设分场(公司)、队(厂)实行两级或三级核算、管理,管理层次多,而且各级企业都是法人,是若干个法人(或曰多级法人)的组合体;再就是农林牧副渔,工商建交等各类企业交叉设立。所以,要充分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抄工商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而要充分体现农垦特点,建立适合农场实际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一般来说,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比较好建立,股东会在二级企业也比较好建立,但全场统一组成一个股东会有很多困难,因为它的下属企业不一定是以股东的形式存在。因此,权力机构一般应由董事会承担为宜。农场仍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新建立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听取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农场一般应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集团(公司)领导管理体制,继续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建立员工代表大会;二级企业可设立股东会,并完善各种组织管理制度,以保证责权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四、核心是理顺产权关系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农垦管理部门内设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农垦企业集团(总公司)等,被授权后是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尚未被授予国有资产运营权的农垦管理部门要通过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方式,承担起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职责。

农场可改组为母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农场基层企业的实际情况,子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规模的标准可由农场根据经济情况自行确定,达不到标准的按小企业经营,不能把所有的基层企业都改组为子公司。农场中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等各类小农场,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对所承包租赁或开发的农场土地依法享有经营、使用、收益权,并承担土地保值增值,照章上交利、费、税。

五、主要形式是公司制

农场主要是靠国家投资建立的,实行公司制,应是主要形式。由于全国农场两千多个,隶属关系各异,规模大小千差万别,经营范围不尽相同,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根据农场的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实行分类指导,不排斥公司制以外的其他形式。

特大型农工商综合经营农场,可设立一级政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统一管理农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在二级分场,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把三级单位改组成子公司。

较大规模的综合经营农场,可改组为企业集团。在原有二、三级管理、若干个内部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明确产权关系,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形成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

一般规模的农场,可改组为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途径可采取新增资产改为股权、原有债权改为股权,吸引外资入股,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吸收部分事业单位及某些基金投资入股等办法,有的可试行规范化的内部职工持股。少数农场也可改组为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农场可以按规范化的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达到标准的应争取股票上市。

小型农场,包括农场内部不具备子公司条件的小型企业或微利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国有民营等。

总之,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在有规划有方案有准备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当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努力提高农垦企业的经济效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好的内部经济环境;二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先在农场基层企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的步伐,为整个农场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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