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产业体系创新的研究与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西部产业体系创新的研究与思考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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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部工业制度创新研究中,企业制度创新占据中心地位。西部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从西部的工业生产力发展实际出发,在纯粹的中央集权计划公有制与纯粹分散化的私有制之间不同程度的组合进行选择,构建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研究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实现途径,从而为西部工业可持续的内生发展提供最大的产权制度激励。

制度创新的理论观点

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组织、什么样的技术、什么样的效率。[1]在分析财产以及帕累托效率的非唯一性时,阿兰·兰德尔认为,高效率的解不是唯一的,只有通过事先明确规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方式,事先明确规定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法律权利,才能确定高效率的解。[2]经济学家证明了严格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会排斥合作生产(如公有制企业的最终所有权可以有不同归属),通过权利买卖,在一个私人财产制度基础上,不但可产生复杂高效的组织形式,而且大范围的计划也是可行的。在这种计划有效的前提下(即符合资源配置与利用要求),可通过计划权利的自由买卖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分权的私人权利买卖的市场(即产权交易市场)是这种计划和组织有效实施的前提。政府在体制设计和计划制度中具有垄断权,使得无效率的组织和计划得到推行,而随着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这种非效率性安排更为可能(在分权的私人权利可自由买卖的情况下难以实现)。这是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下,导致国有企业长期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原因,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不能简单同一些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类比的市场原因。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式的企业制度,其产权特点,一是剩余索取权不可交换或转让,且其所有者是不同的行政实体;二是剩余索取权和对其它要素监督权合为一体,由企业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实施;三是缺乏信息反馈制度,企业资源决策权或经营权完全集中于上级权威部门。这种集权于政府的企业产权安排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性的非效率结果;首先是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使国有企业事实上成了政府企业,缺乏竞争和创新的压力;其次,行政实体掌握剩余索取权和监督权,导致企业监督系统失去有效运作的动力,助长了大锅饭制度形成;再次,纵向依赖代替了自主决策,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丧失了进取发展的活力。因此,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剩余索取权的外在化和不可转让性与国有企业是一对孪生兄弟。从产权制度上分析,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与国有企业的传统所有制的要求之间存在的尖锐矛盾,是造成国有企业普遍缺乏竞争力和长期经济效益低下的制度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措施,到政府向企业成员转移决策权,实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化改造,产生了直接的激励效果,硬化了企业的预算约束,明显提高了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层次结构研究表明,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随国有化程度提高和国有经济规模扩大而递减。东部工业发展的经验显示,尽管作为公有制范畴的乡镇企业也存在着产权不清问题,但其经营绩效与活力却普遍强于国有企业。这表明,即使是减少国有企业经济规模和委托代理层次的改革,也可产生产权激励作用凸现和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效果,其结果都是向产权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最优方向的逼近。另外,随着东部乡镇企业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产权制度变革滞后出现的效率递减现象,从另一方面证明了产权制度及企业组织形式变革对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西部的国有企业比重高,政企不分的现象还很普遍,有着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迫切需求。

现代企业理论将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为了使企业这个各种投入要素的所有者赖以合作的经济组织能够发挥其比较优势,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解决激励问题和对经营决策者的选择问题。前者是现代协作有效运作必须解决好的问题。企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但在每个人的贡献难以准确度量情况下,为防范过多搭便车现象,应设计一个有效报酬计量机制,使报酬与投入的生产力密切相关,调动企业每个成员的积极性,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诸多不确定性诱发的道德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制约。后者则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一个核心。其目的是使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员能被选择出来,并通过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让经营决策人的行为在追求自身目标实现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

西部工业制度创新的效果与问题

现代公司制所具有的集体产权结构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适应了现代工业大规模生产组织和风险分散的需要,较好地解决了社会个人财产分布和经营才干能力分布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公司制理所当然地演变成为现代社会中主要的企业制度形式,公司制改造也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对我国不同类型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市场占有率高于集体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盈利水平的趋势是,国有企业差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差于其他经济类型。从负债率看,集体企业最高,其次是国有企业,再次是非国有经济成分。对我国改革开放前沿深圳市不同经济类型资源配置效率的计算结果表明了同样的事实。如以外商投资经济、股份制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为1的话,国有企业仅为0.84,是资源配置效率最低的一种经济类型。[3]

从理论上看,公司制改造对于西部工业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实践效果来看,包括西部工业在内的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还不尽人意,并未完全达到制度设计的目标。我国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多为所在行业和地区中的佼佼者,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近几年经营业绩调查表明,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平平,不能令人满意。值得指出的是,1996年在深沪两市共有近30家亏损企业,其中多为国有企业改制公司。1997年度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较1996年继续下滑,共有41家公司发生亏损。亏损总额较1996年增长133.27%,一大批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业绩不好而被冠以特别处理的ST标志。如何通过企业制度创新,合理解决国有企业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是一个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实践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从产权制度角度看待国有企业改革,一种观点将资产占有权视为产权关系的基础与核心,认为产权改革就是所有权的变革,国企公司化改造产生问题主要根源是所有权改造没有突破;另一种观点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产权,认为所有权仅是产权诸项权能之一,产权权能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应是研究的内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份制企业特有的集体产权结构要求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从而与监督权、决策权之间能形成有效制衡,而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事实上的不可(难以)转让性限制了剩余索取权作用的发挥。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国有资产缺乏有效运作和监督机制,剩余索取权要形成限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和决策权的相机性的压力和约束,政府就应大大弱化国有股权在企业的作用,这在现实中又遇到了诸多障碍。国有企业公司化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多源于国有经济的国家所有制特性与集体产权结构特性的矛盾与冲突,并由此产生了诸如外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

所谓外部人控制,主要是指在公司化改造中,国有企业和国家之间长期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模糊、政企不分的现象,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强化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围绕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政府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公司等都认为自己应该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都有权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多方插手国有企业。一方面使产权代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弱化产权约束,难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另一方面,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主管部门直接插手企业的重要决策,使公司制的法人治理机构流于形式,其结果必然严重压抑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活动的自主性。产权经济学的研究证明,对财产权利转让的限制通常与低效率联系在一起。公司制的集体产权结构要求剩余索取权的转让,从而与监督权、决策权之间形成有效制约,而国有企业公司化过程中,政府对公有制股权的坚持与集体产权结构要求的剩余索取权自由转让的相互矛盾,使我国国企公司改造中的外部人控制的消极作用更加突出。

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体现自身利益甚至与职工合谋,从而架空所有者控制和监督的现象。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重要特征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即掌握着控制权的内部人在法律上并不拥有企业的产权,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导致企业低效率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内部人控制可能产生操纵帐务、加大成本转移利润、企业不盈利甚至帐面亏损等问题,由此衍生出我国国企一些经理人员随意挥霍国有资产,用于满足个人私欲的种种劣行。激励机制的研究表明,内部人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对于提高代理绩效是必要的,但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是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谋取自身收益,采用各种不合法的手段和途径,非法占有剩余索取权。与此同时,企业经济效益却在持续滑坡。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和市场发展的差异,西部国有企业的传统企业制度痕迹和影响更大,在解决剩余索取权外在于企业且难以转让问题上面临着更多的障碍。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公司化改造的基础。萨缪尔森把产权制度看成经济结构中最基本的东西,认为产权制度合理,产权管理得当是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前提。刘易斯则将如何引导个人激励作为区别政府的积极刺激下取得经济进步的。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资产的低效运行与大量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传统国有企业制度下的不可交换剩余索取权的产权结构所致。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对于解决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后依然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完善在产权诸项权能分离情况下有效委托-代理制,建立企业内部规范的权利制衡机制与激励机制都是至关重要的。西部企业制度创新要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创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和非公有制工业的发展两方面都要有突破。

西部工业制度创新的构思

1.国有工业制度创新的设想

针对在转轨过程中日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政府代行所有者职能产生的一系列弊端,一是要重点研究外部人监控与相应治理机制的建立,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设计不同的国有控股公司形式,使代理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者——初级委托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管理同其自身的收入、名誉及社会地位的获取,实现激励兼容。在外部人相机治理机制中,还应重视主银行监控,加强对公司的金融信托和财务监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日本等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重视法人相互持股,促使企业行为长期化,实行相机性控制的作法也值得借鉴。二是要从制度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激励与制衡问题。这首先要求落实法人产权,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法人产权主要表现为公司制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法人产权的实质是对法人资产的支配权,其含义既包括在委托——代理制下的经营权,也包括对法人资产在市场交易处置中的支配权。落实法人产权,主要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机构的前提。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重点是权责分明的制衡机制的建立,以妥善协调企业中不同利益之间关系。其次,在分离资本所有者职能的同时,按照风险与控制权相对应的思路,由市场(出资者)去选择经理人员,将最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拔在经营岗位。从抑制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提高其投机和不尽职的机会成本方面来看,应尽快在西部国有企业中实行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报酬体系,使经理人员得到较高的激励性收入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借鉴国外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经验教训,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特定的制度环境和文化背景出发,对那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及引导社会经济发展方向、非竞争性行业和重要产业,如西部重要的原材料能源工业、军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可采取国有国营的模式,但要切实作好经营机制转换工作。重点设计好既对这些企业实行严格监督,又能赋予企业以相当自主权的各种制度。在竞争性行业中,要本着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的原则,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要创造条件尽量使其直接面对市场,股份制改造、国有民营、产权置换等都是可供选择的方案,对小型国有企业,则应加快国有资产的退出速度,重塑企业产权制度。

股份合作制可作为西部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另一重要实现形式。产权经济学认为一种产权制度的效率性,可通过其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交易成本的大小进行判断,同时,应注重产权制度变迁具有某种“路径依赖”的特征。西部国有企业比重高,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大,机制运行成本高,交易效率低和外部性问题突出。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推行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可能是符合西部工业可持续内生发展更为现实的制度选择之一。

2.非国有工业制度创新的设想

同国有工业相比,非国有工业具有更好的产权激励机制,其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更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规模协作群协调与控制的激励机制更为健全和有效。非国有经济具有较强的市场行为主体特征,这已被东部沿海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带动整个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实践经验所证实。

我国东部地区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抓住了在改革开放中国内外的有利环境提供的机遇。世界范围内的产业升级和组合,国内消费层次上升和市场容量的扩大,都为东部非国有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经历了一个较为强劲的发展上升期后,随着国内市场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短缺经济的结束,东部的非国有经济的原有发展模式遇到的挑战,东部已将争创体制新优势、保持非国有工业持续竞争力的问题作为制度创新的重点内容。如广东珠江三角洲、浙江温州地区的大多数非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将产权结构中的剩余索取权调整为由私人组成的集体分享(产权分散),并将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逐步交由专业经理人员负责(经营权分离),企业制度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并取得明显效果。

西部地区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小、组织结构散,民营经济主要是采取私人个体和合伙制的产权结构形式。应当说,在小规模生产经营范围内,企业主制的集权式产权结构是有效的制度安排。在没有道德风险问题时,合伙制的产权结构也是一种增进协作群生产力的理想制度。但企业演变实践表明,合伙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较为严重的交易困难(缺乏单一的合同代理人)带来的高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合伙人企业的后期发展,使企业的不稳定性大大增加。西部非国有经济发展应借鉴东部的经验教训,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和产业活动技术含量不太高的行业中发展非国有经济时,尽量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鼓励私营企业组织创新和公司化改造,充分发挥私人产权的财产激励作用,使与公共产权相联系的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特性得以体现,解决西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分散化、长不大和无序竞争对工业发展带来的低效率和对环境生态的损害。

西部工业制度创新的另一个重点是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机制重塑国有企业的机制。在将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研究中,德姆塞茨(Demsetz,H.)认为,一旦集权性的官僚成本削弱非市场激励的有效性,这一“对结果的承担”就是有效激励体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一个社会的规模变得越大,它越是会作出一些私有制的安排,因为私有制意味着资源的控制者比国家作为控制者承担了更多的行动后果。[4]股份合作制的非国有性质决定其可与集体产权结构共存,从而解决了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外在于企业及不可转让的问题。在建立激励约束相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中,突出职工民主管理与公司治理的统一,能够充分发挥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可能也是西部非国有集体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全员持股与有效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的矛盾值得研究。此外,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剩余索取权和监督其他要素的权力相分离的最佳形式,以及在两权分离下,对经理阶层有效刺激机制形式,都是在职工持股特别是全员均衡持股的企业急需研究的问题。总之,根据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的企业制度及组织制度创新,能够为西部可持续内生工业发展塑造坚实的制度基础,使制度变量能更好地在西部生产要素组合中发挥聚合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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