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_民族团结论文

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_民族团结论文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治法论文,民族论文,区域论文,法治论文,大力推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进入全面推进新阶段。

      民族工作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长期实践的重要经验总结。推动民族工作法治化,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律,体现了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3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动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辉煌成就

      新中国成立65年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民族地区立足于打基础、谋长远、见成效,立足于同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巨大。据统计,2013年,民族8省区GDP总计64533亿元,增速10.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6579元和22699元,较上年提高13.9%和10.5%。同时,教育“两基”攻坚目标全面实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较快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显著加快,生态保护扎实推进。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的这一段时期,是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显著进步的时期,也是城乡面貌变化最大、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二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从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至今,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鉴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适合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截至2013年底,国家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34个民族乡。11个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除高山族和京族外,有9个建有民族乡。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凡是适合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都建立了相应的自治地方,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坚持至今。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扩大了自治机关自治权。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在处理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以及自治机关自治权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都专门制定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的条款。到2013年底,全国155个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139个,单行条例696个。一些民族地区还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64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地方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民族干部工作成绩显著。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始终是桥梁和纽带。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从1984年的137.2万多人增加到目前的300多万人,占全国干部总数的7.6%左右。目前,我国155个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有的还担任了党委书记,如目前西藏7地(市)中,5名地(市)委书记是藏族干部,74个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中,有80多名藏族干部。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还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民族工作实践表明,我国民族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因为我们有一支能够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民族干部队伍。

      五是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加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始终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始终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加强,尤其是近年来,中央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提纲》、《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部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20世纪80年代,新疆和内蒙古率先开展“民族团结月”宣传活动。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之后,又于1994年、1999年、2005年、2009年和2014年分别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7977个,其中模范集体3891个,模范个人4086名,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正式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活动,这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从200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开展。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等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新疆将每年5月、内蒙古将每年9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

      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65年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是正确的,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是有效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成功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最成功的。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基本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与时俱进地发展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

      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这两次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的背景下召开的两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在这两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和战略高度,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政策性和针对性,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这两次会议,也为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指明了方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道路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之所以最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找到并坚持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就是,在政治方向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工作主题上,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精神纽带上,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在民族关系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在工作方略上,坚持依法治国。这“八个坚持”,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丰富内涵,是对民族工作理沦和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同认识,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集中回答了事关民族工作全局最核心、最根本的道路问题,深刻解答了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最集中、最突出的思想困惑,阐明了立场,正明了视听,指明了方向,更加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加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大问题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基本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加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大问题研究。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传统的民族工作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比如,民族工作法治化与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问题;与时俱进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发展总量差距、质量差距拉大问题;城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特殊关注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必须深入研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以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最大程度汇聚56个民族大团结的磅礴力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三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为各民族大团结提供法治保障。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民族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其配套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各族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保障意识普遍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更加强烈,对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充满期待。建国65年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虽然民族工作法治化成就巨大,但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相比,与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治需求相比,仍然任重道远。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近些年来,相继进行了多项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不断进步。但总的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把监督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常态化。在监督检查中,要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务求实效,取信于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建议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若干规定要求,每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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