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尊重劳动”到“实现体面劳动”--论党的“尊重劳动”原则及其发展_劳动关系论文

从“尊重劳动”到“实现体面劳动”--论党的“尊重劳动”原则及其发展_劳动关系论文

从“尊重劳动”到“实现体面劳动”——论党的“尊重劳动”方针及其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面论文,方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7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3)04-0005-04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认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强调了对劳动的尊重。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以人为本”确立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充分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尊重。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凸显了我国对劳动者本位的重视,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武器。2010年“五一”前夕,胡锦涛同志提出“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为了实现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党的十八大报告重视劳动报酬的提高,指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从“尊重劳动”到“实现体面劳动”,党的十六大以来,“尊重劳动”方针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一、“尊重劳动”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

“尊重劳动”方针是“四个尊重”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党和国家方针之一。因为,在“劳动、知识、人才、创造”这个统一整体中,劳动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其他三者都离不开劳动。知识能创造财富,但它不会自动生成财富,它只是一种重要资源,当它由劳动者掌握并和劳动资料结合后,通过劳动它才能变成真正的财富;人才是掌握较多知识资源的劳动者,人才的本质在于创造,但是人才要实现其创造价值,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实现;创造即劳动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聪明才干的过程,因此创造本身就是劳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党的十六大把“尊重劳动”确立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表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的作用和地位的高度重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深刻认识和充分把握我国生产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特征基础上,党和国家所做出的积极回应和科学判断。

“尊重劳动”方针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劳动实质上就是劳动者按照社会需要运用劳动工具对对象物进行加工改造的过程。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进展,人们的劳动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脑力劳动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不过应该看到,虽然劳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虽然不同的劳动形式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劳动,都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尊重劳动”的方针就是指,所有劳动者无论从事什么样的劳动,都应该为通过自己的劳动、努力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而骄傲,所有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尊重劳动”方针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继承,同时也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首先,“尊重劳动”的方针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继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劳动是人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一切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3]关于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认为是劳动将人与其他动物最终区别开来。因此,没有劳动就没有人及人类社会。其次,“尊重劳动”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发展。勤俭、上进、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内在动力。“尊重劳动”的方针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在新世纪的继承和发展。再次,“尊重劳动”的方针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中国共产党从来都强调勤俭建国、艰苦奋斗,党和国家每年开展各个层次的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活动,给那些在平凡劳动岗位上默默奉献的劳动者授予荣誉称号,倡导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的氛围,都体现了新时期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的继续发扬。

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尊重劳动”方针的内核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状况如何,不仅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努力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是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尊重劳动”最重要的就是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在一个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才能更充分、更广泛地调动广大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揭示了“尊重劳动”方针的内核。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形成地位平等有序、分配公平正义、社会保障完善、协调制度公开透明、信息畅通的全面利益关系。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因素。这些不利因素集中体现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尊重。在一些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也被漠视;在一些领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不相称;在一些地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被侵害,对职工搜身、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甚至强迫劳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劳动协商机制是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当前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现象,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广大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作为劳动关系中重要一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拷问社会公平正义的永恒命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尊重劳动”方针的进一步发展。

三、“以人为本”是对“尊重劳动”方针的最直接阐释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不同的内容。在当代中国,人民的主体是指作为我国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推动力量的广大劳动群众。以人为本,最根本的就是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本,以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广大劳动人民生活得更好、更有尊严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的目标之一。尊重劳动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劳动者的首创精神,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广大劳动群众、发展依靠广大劳动群众、发展的成果由广大劳动群众共享,这是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尊重,对广大劳动者根本利益及其实现的尊重。

马克思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4]在他看来,劳动本身是对劳动者自身的肯定。关于人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地提出“劳动”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在于能够自由劳动,并且通过劳动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意志。因此,如果人们一旦离开了劳动,都将无法获得作为人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创造条件让广大劳动者都可以劳动,让每一个人都坚信: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作为人的精神支撑和真正价值。同时,“以人为本”理念的实施还应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使普通劳动者有价值、有尊严地生活。所以,“以人为本”的提出是对“尊重劳动”方针的最直接阐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方针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在劳资双方关系中,《劳动合同法》特别注重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尊重劳动”的方针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尊重劳动”虽然早就被确立为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过剩和就业岗位不足,在劳资关系中,强资本弱劳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秉承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凸显了劳动者的本位。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特别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并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为“尊重劳动”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空间,把党和国家“尊重劳动”的大政方针落实到了实处。

《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但是必须看到,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和部分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有的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地提出立法的目的是为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各方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此后的一系列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定中,努力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五、“实现体面劳动”是“尊重劳动”方针的目标描述

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这是党和国家对“尊重劳动”方针的最新目标描述。“体面劳动”的本质含义就是广大劳动者有了劳动的尊严、他们所享有的切身利益以及合法权益都能有切实保障。因此,“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意味着广大劳动者在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前提下,其劳动收入、劳动条件、劳动保障都得到了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真正获得了劳动的尊严。人的因素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也最重要的因素,没有劳动者同劳动资料的结合就没有现实生产力的产生。由此,一切形式的物质资料生产,无论是简单形式的体力劳动、还是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较复杂劳动,或者更加高级的脑力劳动,都离不开劳动者的参与,离不开劳动者主体能动性的发挥。[5]“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目标的提出,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作为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的主体身份的尊重。

为了让广大劳动人民“实现体面劳动”,党的十八大从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新变化出发提出了“两个同步”、“两个比重”的思想,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上,初次分配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一般来说,劳动者工资总额占国家GDP的比重越高,国民收入的分配越公正。现阶段,我国劳动者收入增长与国家经济总量增长不成比例。2009年,我国有2.3亿农民工(其中异地务工有1.6亿人),大量拥挤在收入低、环境差、安全系数也不高的低端领域,他们的劳动收入和劳动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如果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保持在目前水平不变,贫富差距得不到改变,必定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不稳定。因此,不断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改变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及政府收入不平衡的分配格局,已成为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下一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提高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劳动者的劳动付出和收入成正比,让劳动者工资增长和国民经济增长成正比,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的比重,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的最大民生,是对劳动的真正尊重,也是劳动者真正“实现体面劳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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