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一、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通常被当成一个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价值取向,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在对城市进行规划时,较为容易达成共识就是以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土地本身及城市空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在市场经济条件作用下变成一种特殊性质的商品,并且成了各个利益集团竞争的目标。但是,从其它角度来分析,城市空间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之外,它也是广大市民共同生活的空间。其次,城市规划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一项内容,政府公共政策其中包括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政府起着一定的作用。再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利益主体无不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城市规划无疑是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一种工具,城市规划的理想目标就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市的公共利益代表着一种城市内人们的公共价值观——美好的城市形象、坚固安全的城市建筑、宜居的环境、舒适的生活……城市的公共利益与城市里的每一个人密切相关,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各种期待,理应在城市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实现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决策和科学决策存在偏差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其主要表现是政府决策过程偏离科学决策的轨道。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城市规划是按照主要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一些行政首长单凭自己的政绩意识和个人偏好决定城市规划,一些城市把规划中的卖地收入当作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必然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有些城市,规划随行政首长的变化而随意变化。更有甚者,一些新到任的行政首长为了显示自己的水平和政绩,将已经实施的规划项目推倒重建,造成公共财政的巨大浪费,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利益。
(二)规划师自身存在问题
在传统精英决策模式中,公民总是作为消极、被动的政策遵从者而存在,常常被视为一群冷漠、无知、自私的“乌合之众”。因而,公共政策反映的只能是精英集团的价值观,而非公民的利益,整个决策过程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决策模式在城市规划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就是技术精英为政治精英服务,许多规划师既为政府服务,也为利益集团服务,虽然也有为小区志愿服务的,但是并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重视。因此规划师常常被认为是为精英服务的人,成为掩盖不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和维护既有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规划师也有自己的价值偏好和利益需求,如果他们不认同公众的价值观和社会理想,在公共决策中就不一定愿意反映公众利益诉求。他们掌握特别的信息,拥有专业知识技能,缺乏专业知识的公众通常无法很好地监督他们的操守和行为,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证。
(三)规划参与者较公共利益更重于个体利益
一个城市的发展不是某一个体的努力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多方面的帮助。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的参与者有很多,参与者所代表的都是具体的利益群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每一个利益群体都希望自己的个体利益能够最大化,在最求个体利益时对于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视度就会很大程度的降低。再加上市场的激烈竞争,更加推动城市规划的参与者追求个体利益,而忽略大众的公共利益。
三、城市规划中保障公共利益的策略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部门和规划者的职业道德教育
规划者和规划主导部门的职业道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应该强化规划师的职业道德,应该确保规划师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底线,并依据法律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规划者给予严厉惩处。同时,也要坚强对规划主导部门的监督,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失。
(二)在城市规划中引入公众参与
在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科学、有效地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就能打破原有城市规划体系的封闭性,就能大大增加规划决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就能避免长官意志和行政判断对城市规划的干扰。
由于各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城市发展、规划实践等各有特色,公众参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规划工作相适应的,同时符合当地人们习惯的方式、方法来实施和推进。采取何种参与方式、参与的广度与深度等,都需做长时间的实地调研,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这里最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群众对公益事务的关心度和判断力。此外,规划师素质的提高也是关键因素之一,合格的规划师不单是技术人才,更是一个社会、人文学者和调查者。
(三)建立议案听证程序制度
建立议案听证程序制度,使有关公共利益的决策时,利益相关人有参与和表达意愿的渠道。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程序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合理的程序可以减少实施阻力,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而且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当公共利益难以界定时,也可以通过程序形式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城市规划要实现各个阶层充分的利益表达,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再分配的公正性,健全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政府部门虽然代表公共利益执行事务,为避免和防止其权力滥用,通过程序制度也可对其权利进行有效约束。在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实体界定回避的情况下,根据相关城市拆迁程序性规定的法律,进行程序控制显得更为务实。简单来说,可以从信息公示、论证和听证制度、人大表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这一点,对难以明确是否是公共利益范畴的特殊项目尤为重要,先听证表决然后再实施,将会有效缓解相关利益矛盾。
(四)重要建筑批前公示
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刘嘉鹏.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11期.
[2] 田莉.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之辩——《物权法》实施的影响与启示[J]城市规划.2010年1期.
论文作者:黄雪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6
标签:公共利益论文; 城市规划论文; 利益论文; 城市论文; 自己的论文; 规划师论文; 政府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1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