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学界与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颁布_药品论文

美国医学界与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颁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医学界论文,药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848年《药品进口法》①(the Drug Importation Act)是美国第一部限制掺假药品进口的全国性立法②,是联邦政府为建立一个安全的药品供应链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它的颁行为联邦政府涉足药品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开了先河。国际学界对《药品进口法》的颁行虽偶有论及③,然鲜见专论。2004年,韦斯利·赫尔斯(Wesley J.Health)的论文④则部分地弥补了这一缺憾,该文以《药品进口法》为中心考察了1848-1922年间法案的颁行与废止,同时关注到了医学界的影响,然因更多地纠结于政策过程中不同政治行为主体的互动,而对于医学界自身对政策的参与关注不够。与赫尔斯的研究不同,本文以美国医学会年会会议记录、参众两院的报告等原始档案文献的历史解读为基础,试图把美国医学界参与药品政策的制定,置于社会转型和医生职业化兴起的历史情境中加以考察,旨在探讨医学界于这一政策过程中“政治—空间关系”(politico-spatial relations)的变化,通过认识医学利益集团的政治角色、功能和发挥作用的方式,达到更为“充分地理解政治过程”的目标⑤。

一、转型社会药品问题的凸显

北美殖民地自建立以来,人们使用的几乎所有的药材、化学制剂和药品,同其他很多消费品一样,都来自母国——英国的进口⑥。印有英国商标的专利药品或秘方药作为“舶来品”大量涌入北美,并迅速主导了治疗领域,有研究者指出,英国的专利药品在18世纪的美国被广为使用⑦。实际上,时至19世纪中叶,这种境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19世纪以来,美国步入一个相对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它需要的药品和化学制剂仍然主要依赖进口。而到1840年代,欧洲销往美国的“专利药品”质量越来越差⑧。时代的亲历者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H.Peirce)这样写道:“许多掺假和假冒药品从国外进口,美国市场成了一个药品容器,被迫接受了所有这些肮脏污秽的东西。”⑨前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历史学家华莱士·詹森(Wallace Jannsen)也曾指出,这一时期,“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伪造、污染、稀释和腐烂药材的倾销地”⑩。统计数据同样显示,1847年一年内,进口到美国的药品数量就达177,403磅,其中一半以上的最为重要的化学和药品制剂,包括大量的药材都是掺假或有害的次品(11)。纽约药学院和费城药学院的调查亦发现:鸦片作为一种毫无治疗价值的物质,通常以有害的掺假方式大规模地进口到美国;鸦片的掺假目前已经达到了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这种掺假是非常巧妙的,令那些轻信的买家难以察觉(12)。

这些掺假药品的大量进口带来的后果无疑是非常严重的,它不仅严重地威胁着公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了医学界确立其“职业权威”(cultural authority),致使医学界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具体言之:

首先,公众的身心健康因使用进口的掺假药品而备受威胁。掺假药品大量涌入美国市场之后,多冠之以“专利药品”名头行销于市。它们的商标受到版权法保护,常被宣传为能包治百病的“万能灵药”,实则这些药品的药效、纯度并没有经过验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药品是无效的,部分糖浆中包含了高达80%的酒精;多数的滋补品中使用了可卡因和吗啡。不言而喻,这些药品不但没能治愈患者的疾病,反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在它们的使用者中间制造醉汉和瘾君子(13)。可以说,掺假药品进口商为谋取私利,无视公众健康的行为,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连锁反应,医生和药剂师作为药品的配制和开列者,首先成为被谴责的对象。

其次,掺假药品对医生的社会地位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进而影响到了其“职业权威”的确立。时至19世纪,公众并不只是从医师那儿获取医疗服务。特别是到了“杰克逊民主”时代(Jacksonian Democracy,1829-1837),随着美国“反智主义”(anti-intellectualism)的兴起,医学界“职业权威”的确立变得日益举步维艰。在医学方面,“反智主义”表现为一种自由放任的治疗精神和治疗虚无主义,倡导“人人都是自己的医生”(every man his own doctor)(14)。研究者甚至发现,这一时期,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拥有常识的平民好像优越于受过训练的专家。新罕布什尔医学协会的一份委员会报告更是直陈,医生与公众之间的“敌对情绪如此强烈”,以致公众认为“与对一个有学问的职业群体的依赖相比,秘方药和欺骗性的药品经营对他们而言更值得信赖”(15)。结果无疑是,倘若公众不相信医生,则会更方便庸医行骗”(16)。而医生无意中开列的掺假药品如未能治愈患者的疾病或者反而令病情恶化,则会进一步减损医生的社会威望。可以说,1840年代,美国医学界不仅正在经历着公信力日渐遭到削弱,而且自身还经历着对身份和职业认同的怀疑。

最后,从财政资源的立场来看,药品公司进口的掺假药品无疑成为正规医生的直接竞争者。18世纪以来,医生与药剂师之间的界限在很长时期内相当的模糊,医生一身兼二用,既要行医还需制药,事实上,对许多医生来说,药品业务还是其维系生存的必要的经济来源(17)。药品公司的兴起成为医学界直接的竞争者,他们不仅出售药品,而且分发健康指南,邀请迷惑不解者和患者写下对医学问题的建议。药品公司还肆意模仿、歪曲、嘲弄和减损医学界的权威。随着这些公司的制造商经常宣称自己为医生,通过开设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或者通过得到知名医生的认可,他们也常常含沙射影地指责医学界是出于嫉妒来共谋限制其发明。药品制造商批评医生希望“令患者痛苦”,或者“延长治疗”,而他们“可靠的治愈”(sure cure)会立即见效。指责医生收费很高,而他们的药品则非常便宜(18)。正规医生的失败必然会导致患者去寻求其他治疗途径,包括非正规的医生和“庸医”,令权利严重受损。

面对药品进口商和制造商的竞争和攻击,医学界间或提出质疑与回击,然而,这种批评多表现为单打独斗,曲高和寡,没能阻遏专利药品集团和非正规医生的扩张,更难以确立其在医学界的“职业权威”(19)。因此,医学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无论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还是出于对公众健康的关心,医学界联合起来以“组织化医学”(organized medicine)对抗“社会化医学”(socialized medicine),限制掺假药品的进口都势在必行。

二、医学界与《药品进口法》的颁布

1847年5月5日,美国医学会正式宣告成立,为医学界联合起来反对掺假药品的进口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借成立大会召开之良机,5月7日,来自密苏里州的约翰·约翰逊(John B.Johnson)医生提出一项议案,批评走私专利药品和秘方药罪大恶极。正是出于这些考虑,会议决定,通过调查制定相关政策,以禁止医生资助那些进行专利药品或秘方药制造和销售的药商或药剂师(20)。这一倡议打响了美国医学会代表医学界参与反对掺假药品进口战斗的第一枪。

3个月之后的8月9日,纽约药学院也举行会议讨论药品掺假问题。经过研讨,药学院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财政部长采取措施来禁止成千上万磅的掺假药品通过港口进口到美国,因为这既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又危害了公共健康。为争取公众支持,决议还号召费城药学院和所有其他的医学院和药学院请愿国会采取行动(21)。

在美国医学会和纽约药学院的倡导之下,1848年1月19日至3月2日,费城药学院、纽约药学院、纽约医学研究院、纽约市和弗吉尼亚州里士满的医生和药剂师以及来自美国陆海军的外科医生纷纷将请愿书呈递参议院贸易委员会,要求国会采取措施来阻止欺骗和掺假药品的进口(22)。

作为对医学界游说活动的回应,3月28日,根据众议院的指令,组成了由托马斯·爱德华(Thomas O.Edwards)(23)任主席的“药品进口特别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Importation of Drugs)(24),其成员包括约翰·琼斯(John W.Jones)、乔治·弗赖斯(Georse Fries)、乔治·埃克特(George N.Eckert)、弗雷德里克·洛德(Frederick W.Lord)、亨利·内斯(Henry Nes)、威廉·亨利(William Henry)、威廉·纽厄尔(William A.Newell)和赫齐卡亚·威廉姆斯(Hezekiah Williams)8人(详见下表),主要负责就药品的进口问题举行听证会和展开调查(25)。

根据特别委员会成员一览表,我们可以发现,委员会9位成员中,除2位之外,其他7位全部是学医出身,而且,都曾经开业行医,这种教育和职业背景无疑构成了他们影响法案内容及其颁行的“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无怪乎,华盛顿·亨特(Washington Hunt)众议员称这一委员会为“医学人士特别委员会”(26)。这样,特别委员会成为医学界利益在国会中的代言人,为院外医学游说集团与国会议员间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4月3日—4日,马里兰药学院、哥伦比亚特区的医生和药剂师把请愿书提交参议院贸易委员会(27)。然而,在这些请愿书中,美国医学会的请愿书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而且对特别委员会的影响更大(28)。

5月2日,美国医学会在巴尔的摩市召开第一届年会,药品进口特别委员会主席爱德华议员应邀出席会议,进口药品的掺假问题成为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为了更好地推动国会的立法活动,5月3日,爱德华议员应邀就药品进口问题发表演讲,黑尔(E.Hale)医生代表美国医学会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黑尔等医生的积极倡导之下,美国医学会通过决议,任命了一个由卡尔(E.S.Carr)担任主席的5人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1)调查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的仿制和掺假药品的实质和程度;(2)制定预防这种罪恶的最好方式及其各种形式。与此同时,来自数个州的医生代表呼吁美国医学会敦促联邦政府颁布立法,限制国外掺假药品的进口(29)。美国医学会据此起草了递交国会的请愿书,并由新当选的美国医学会主席亚历山大·斯蒂芬斯(Alexander H.Stephens)和两位秘书阿尔弗雷德·斯蒂尔(Alfred Stille)和亨利·鲍迪奇(Henry J.Bowditch)共同签署(30)。

美国医学会的请愿书指出,进口药品特别是国外的掺假药品在药商、药剂师和医生中间已经声名狼藉,通过海关流入,经由无知或无原则的经销商散播及销售,对美国公众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他们相信,“国会的立法行动是缓解问题的唯一有效方式”,“国会通过其权力来颁布立法可以阻止这一倍受抱怨的罪恶”。请愿书起草者要求国会能够颁布立法,包括在每个主要的进口港口委派一位称职的检查员,负责检查所有进口的药品,以确保药品的真正价值、特性和药效,并保存这样的检查记录(31)。

国会对美国医学会游说的反应是积极而迅速的。5月3日,即美国医学会通过决议当日,爱德华议员就把医学会的请愿书提交众议院特别委员会讨论(32)。6月2日,爱德华议员向众议院递交了第664号报告,同时提出管理药品进口的H.R.524号议案,其中,美国医学会的请愿书成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还特别强调,这一议案对整个国家是“极为重要的”,倡导众议院应迅速通过H.R.524号议案。经过讨论,除了两位议员外,这一议案得到了多数议员的鼎力支持,获得通过(33)。

6月20日,参议院开始讨论H.R.524号议案。约翰·迪克斯(John A.Dix)参议员指出,4月7日,他已经代表贸易委员会向参议院提交S.200号议案,议案要求阻止掺假和仿制药品或药物的进口(34)。因此,他建议,参议院的议案比众议院的议案更可取,他希望取消众议院的议案,以参议院的议案取而代之。事实上,两项议案的差异微乎其微。重要的是,无论是众议院还是参议院都认为,国会有责任采取措施来终结这一罪恶。医学界的意见在参议院讨论议案时同样得到了体现。来自密西西比州的杰斐逊·戴维斯(Jefferson Davis)参议员对议案表示支持时就曾指出,他已经同纽约的医学界人士交流过,他们都支持这项议案。曾是开业医生的梭伦·博兰(Solon Borland)参议员更是以自己的经历对议案表示支持,他相信,议案将会减少现存的罪恶。议案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得到了多数参议员的支持,获得通过(35)。

6月21日,众议院顺利地通过了参议院的修正案,消除了两院议案间的差异(36)。26日,美国总统詹姆斯·波尔克正式签署了议案,是为《药品进口法》(37)。法案共7款,主要内容包括:阻止掺假药品通过海关进入美国;在美国的6个主要进口港口——纽约、波士顿、费城、巴尔的摩、查尔斯顿和新奥尔良委派特别检查员;每位检查员将主要根据药典和处方集,包括《美国药典》(USP)的标准来检查进口药品的“质量、纯度和是否适合医用”(38)。它的颁布为联邦政府打击国外掺假药品的进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三、法案的执行及其限度

7月8日,财政部长罗伯特·沃克(Robert J.Walker)通知所有的进口港口开始执行《药品进口法》,并提供了相关的指南(39)。法案的实施对于阻遏掺假药品的进口是非常成功的,诚如论者所言:法案推行带来的“最为有益的影响之一是,它不仅拒绝了这类假冒药品,而且还阻止了它们从国外的进口”;同时法案“可以直接引起公众对药品掺假问题的关注”,进而“间接地帮助法案条款的推行”(40)。

为了跟踪新法案的执行情况,“掺假问题特别委员会”受众议院委托,对波士顿、纽约、巴尔的摩和费城等4个港口进行了为期5周的调查。12月26日,爱德华议员致信财政部长罗伯特·沃克,报告了其调查结果。报告指出,法案的执行卓有成效,具体而言:(1)改善了进口药物的质量和纯度;(2)从进口到使用全面地防止了掺假和有害药品;(3)不会为诚实的进口商和销售商制造难题;(4)增加了税收;(5)保护了医学界和社区(41)。实际上,相关的统计数据也显示了法案执行的效力,时至12月,法案仅执行6个月时间,纽约港的特别检查员就检查和清理了价值超过200万美元的药品(42)。

然而,特别委员会的调查也发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掺假的药品在美国仍将继续扩散(43)。究其原因,或正如皮尔斯指出的那样,“掺假药品不仅从国外进入我们市场,而且还在国内制造”;换言之,尽管联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国外掺假药品的进口,然而“它没有权力阻止国内的掺假”(44)。无独有偶,1848年6月20日,丹尼尔·迪克森(Daniel Dickinson)参议员在讨论药品进口议案之时就已指出了法案的类似漏洞,“药材可以运到这里,仿制的药品可以在(国内)制造”,如果国会“既能阻止掺假药品的制造,又能阻止病人使用和禁止医生开列”,将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45)。当然,爱德华议员对此也不讳言,“如果国会有权力通过一项联邦立法来阻止它,将可能避免”国内药品的掺假(46)。

可以发现,爱德华议员此时已经注意到美国药品问题不仅是个进口问题,同样还是个国内问题。同时他们也相当清楚,在当时的“二元联邦”体制之下,希望国会颁行立法来管理此问题,实如痴人说梦,因为国会没有权力来干涉宪法授予州保留的“剩余权力”——治安权(police power)。随着进口药品的减少,其原有的市场份额逐步让位于国内的制造商,而“庸医骗术的巨大体系”又因“得到易于轻信的公众的支持和政府的批准”颇为盛行(47)。结果不言而喻,药品问题的日益恶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面对这样的窘境,爱德华议员积极地展开游说,希望通过其他途径来限制国内掺假药品问题的进一步恶化。1849年1月1日,爱德华特意致信专利局(Patent Office)局长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请求“修正专利法以阻止合成药品申请专利”(48)。遗憾的是,1月19日,伯克在迟来的回信中,婉拒了爱德华关于修正专利法的要求(49)。

然而这样的失败并没有彻底地令“不知疲倦的”(50)爱德华议员感到气馁,相反,他转而寄望于通过州和地方的执法来打击国内的药品掺假。2月6日,爱德华把特别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提交众议院讨论,“希望各州、市、镇能通过明智的法案同联邦政府合作,以阻止掺假和仿制药品的邪恶而残酷的行动”(51)。

同时,爱德华议员还提出一项新的议案——H.R.755号议案,规定该议案通过之后,将不再批准任何类似的药品专利,目的是阻止专利药品(52)。爱德华指出,这一议案是为保护公共健康而采取的另一措施,以继续《药品进口法》同样的体制。他动议国会通过这一议案。尽管众议院议长表示会考虑这一提议(53),事实上,这一议案最终被束之高阁。

其间,美国医学界一直关注着议案的执行,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推动法案的实施。1848年11月14日,纽约海关一位官员致信爱德华议员:“我已经收到来自全国医生的600多封信,他们高度评价了国会在这一问题上的行动。全国和州医学协会,医学教授和医学界已经通过支持性的决议。”(54)

与医学政治家爱德华议员一样,美国医学会也已经意识到单纯地管理进口药品对于解决药品掺假问题是不充分的,为了配合法案的执行,医学会积极开展活动来打击国内药品的掺假。1849年5月4日,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批准了掺假药品特别委员会的决议,建议由各州挑选出2名代表组成“掺假和混合药品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Adulterated and Sophisticated Drugs),旨在“关注药品掺假的实情”(55);同时,通过了《掺假和混合药品委员会报告》,该报告在高度评价了《药品进口法》的积极影响之后,特别指出委员会应考虑的下一个议题是“国内的掺假和混合药品”问题,并具体分析了国内掺假药品的现状,提出了较为切实可行的措施,倡议州立法机构应颁行严厉的立法与之斗争,这被其视为是解决该问题的“最好措施”。因为,委员会也非常清楚,国会可以在美国医学会的倡导下迅速而有效地采取措施管理进口药品,“但它对国内的掺假置之不理,就不能走得更远”(56)。

是日,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还通过了托马斯·伍德(Thomas Wood)医生提出的建议,决定建立一个揭露假药和秘方药的分析局,通过在报纸上公布其检查结果,以开启民智,揭露其本质和危害(57)。

翌年5月10日,美国医学会第三届年会又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1)由州和地方医学会任命一个检查局来负责检查药店中出售的药品样品,并向各自医学会报告其检查结果;(2)全美受到尊敬的药商和药剂师采取积极的措施限制“劣质和掺假药品的制造和出售”,同时加入医学会或医学院,以增进其药剂学的知识和整体的职业水准;(3)美国医学会任命一个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收集仿制和掺假药品的信息”(58)。同时,决定任命一个由爱德华担任主席的药学和掺假药品委员会(59)。

以美国医学会为代表的医学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推动了《药品进口法》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国内药品的掺假和专利药品的泛滥,为此后进一步参与政治活动积累了经验。

结语

诚如论者指出,与掺假药品的战斗主要依赖于药学界和医学界及其教育机构(60),此言甚确。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颁行无疑源于转型时代掺假药品问题的凸显,它直接或间接地减损了医学界的“职业权威”,与医生的职业化背道而驰,为了保护医学界的利益和增强其职业认同感,美国医学会与州、市和地方的医学和药学社团随之展开了积极的游说,推动国会颁布立法,限制掺假药品的进口,而医学界在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是成为推动国会采取行动的急先锋。院外医学游说团体与国会中医学政治家的联手最终推动国会颁布了法案和强化了法案的执行。借用美国医学会主席贝弗利·威尔福特(Beverley R.Weliford)的话来说,“国会对学会的建议迅速地作出了反应,通过法案来阻止掺假和仿制药品的进口”(61)。

事实上,《药品进口法》的颁行全面地防止了掺假和劣质药品的进口和使用(62),令掺假药品的输出国经济利益大受影响,英国作为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大国,更是有切肤之痛。英国议会下院“掺假问题特别委员会”(The Select Committee on Adulteration)指出,掺假的盛行“不仅令公共健康受到威胁,整个社会都进行金钱欺诈,而且玷污了公共的道德,在国内和在外国人眼中国家的高度商业化的特征大为受损”(63)。美国《药品进口法》的实施致使英国的药品声名狼藉,“被美国捣毁和拒绝的掺假药品的数量非常惊人”(64)。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一法案关注的主要是进口药品的质量问题,而无法防止国内掺假药品的扩散和专利药品的泛滥。面对联邦政府的缺位,1865-1877年间,新泽西、密歇根、堪萨斯、伊利诺斯州相继通过立法来阻止食品或药品的掺假(65)。然而,各州法之间的差异和宪法对州权的限制,致使州法管理“不充分”(66),甚或“形同虚设”(dead letters)(67)。而要克服这一难题,就需要联邦政府的积极介入,通过联邦立法规制国内掺假药品的制造和贸易。问题的症结是,联邦政府通过一项管理药品进出口的法案相对容易,而要禁止掺假药品的州际贸易就变得“极为困难了”(exceedingly difficult)(68)。

晚至1906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才最终颁布了第一道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全国性立法—《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实现了美国药品管理的“联邦化”(federalization)。而且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药品管理联邦化过程中,美国医学会同样扮演了特殊而重要的角色。

注释:

①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06BLS003)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得到上海大学“211工程”第三期项目“转型期中国的民间文化生态”资助。

②史蒂文·普雷:《非处方产品管制史》(W.Steven Pray,A History of Nonprescription Product Regulation),宾厄姆顿2003年版,第6页。

③詹姆斯·扬:《纯净食品:保卫1906年联邦食品和药品法》(James H.Young,Pure Food:Securing the Federal Food and Drugs Act of 1906),普林斯顿1989年版;丹尼斯·沃森:《药物立法:一个历史的视角》(Dennis B.Worthen,“Pharmaceutical Legislation:A Historical Perspective”),《药物合成国际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Compounding)第10卷,2006年第1期,第21页。

④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Wesley J.Health,“America's First Drug Regulation Regim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Import Drug Act of 1848”),《食品和药品法杂志》(Food and Drug Law Journal)第59卷,2004年第1期,第174、181页。

⑤戴维·杜鲁门:《美国政府过程:政治利益与公众舆论》(David B.Truman,The Governmental Process:Political Interests and Public Opinion),纽约1951年版,第Ⅷ页。

⑥格雷戈里·希格比:《1852年前的美国制药业》(Gregory J.Higby,“American Pharmacy before 1852”),格雷戈里·希格比和斯特劳德主编:《美国制药业史论文集(1852-2002)》(Gregory Higby & E.Stroud,eds.,American Pharmacy 1852-2002:A Collection of Historical Essays),麦迪逊2005年版,第Ⅸ页。

⑦詹姆斯·扬:《专利药品:竞争性销售的早期个案》(Jomes Harvey Young,“Patent Medicines:An Early Example of Competitive Marketing”),《经济史杂志》(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20卷,1960年第4期,第648页。

⑧格雷戈里·希格比:《1852年前的美国制药业》,第Ⅹ—Ⅺ页。

⑨查尔斯·皮尔斯:《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的纯度和掺假检测》(Charlea H.Peirce,Examinations of Drugs,Medicines,Chemicals,&C.,As to Their Purity and Adulterations),费城1853年版,第Ⅲ页。需要指出,该书的作者皮尔斯是位医学博士,1852年,担任波士顿港口的药品检查员,其撰写该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给波士顿港口的检查者提供检测药品、药学制剂和食品等的纯度和掺假相关的知识。

⑩斯蒂芬·塞卡里:《药丸政治:药品与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Stephen J.Ceccoli,Pill Politics:Drugs and the FDA),波尔德2004年版,第59页。

(11)《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H.Report No.664),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9页。该文所使用的美国参众两院的报告均来自《美国国会文献集》(U.S.Congressional Serial Set),网址:http://infoweb.newsbank.com。

(12)《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2-6页。

(13)《专利药品》(“Patent Medicine”),亚瑟、莱拉·温伯格主编:《黑幕揭发者们:新闻杂志推动美国改革的时代——最重要的杂志文章:1902-1912》(Arthur & Lila Weinberg,eds.,The Muckrakers:The Era in Journalism That Moved America to Reform-The Most Significant Magazine Articles of 1902-1912),纽约1961年版,第176页。

(14)《美国众议院第52号报告》(H.Report No.52),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2页。

(15)詹姆斯·扬:《平民时代的美国医学骗术》(James H.Young,"American Medical Quackery in the Age of the Common Man"),《密西西比河流域历史评论》(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第47卷,1961年第4期,第580-582页。

(16)《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18页。

(17)罗斯玛丽·史蒂文斯:《美国药品和公共利益:专业化的历史》(Rosemary Stevens,American Medicin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A History of Specializatian),伯克利1998年版,第14页。

(18)保罗·斯坦尔:《美国医学的社会转型:职业权威的确立和巨型行业的缔造》(Paul Starr,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Medicine:The Rise of a Sovereign Profession and the Making of a Vast Industry),纽约1982年版,第127-128页。

(19)保罗·斯坦尔:《美国医学的社会转型:主权职业的崛起和巨型行业的缔造》,第17页。

(20)《全国医学会会议记录,费城1847年5月》(“Minutes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Medical Convention,held in the City of Philadelphia,May,1847”),美国医学会:《全国医学会会议记录:纽约1846年5月和费城1847年5月》(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Medical Conventions,Held in New York,May,1864,and in Philadelphia,May,1847),费城1847年版,第49页。

(21)《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3-4页;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第171页。

(22)《美国众议院议事录》(Journal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259-260页;《美国参议院议事录》(Journal of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120、185-186、199页。

(23)托马斯·爱德华(Thomas Owen Edwards,1810-1876),1810年3月29日出生于印第安纳州威廉斯堡,完成预备研究之后,开始在马里兰大学研究医学,1836年迁往俄亥俄州的兰开斯特,开业行医。1847年3月4日至1849年3月3日作为辉格党的代表当选为第30届国会众议员。这一时期,托马斯·爱德华医生借助其议员的身份,积极地进行活动,试图通过“医学政治家”个人的努力打击国内的专利药品。

(24)赫尔斯认为特别委员会组建于4月10日,有误。见: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第180页。

(25)《美国众议院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655页。

(26)《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1-23页;《美国国会议事录》(Congressional Globe),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810页。

(27)《美国参议院议事录》,第30届第1次会议(1847-1848),第252、254页。

(28)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第174页。

(29)《美国医学会第一届年会会议记录,巴尔的摩1848年5月》,(“Minutes of the First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held in the City of Baltimore,May,1848”),美国医学会:《美国医学会年刊》(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The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第Ⅰ卷,费城1848年,第28-32页。

(30)美国医学会:《政治行动摘要:1846-1958》(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1846-1958 Digest of Official Actions)第1卷,芝加哥1959年版,第177页。

(31)《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1-2页。

(32)《美国众议院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773页。

(33)《美国众议院第664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1-23页;《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810页。

(34)《美国参议院第200号议案》(S.200),《美国参议院议案和决议》(Bill and Resolutions,Senate),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9),第1-5页;《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593页。然而,参议院贸易委员会提出这一议案之后,却鲜有讨论。参见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第180页。

(35)《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858页。

(36)《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861页。

(37)《美国众议院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961页;《美国参议院议事录》,第30届第1次会议(1847-1848),第430页。

(38)《药品进口法》,1848年6月26日(An Act to Prevent the Importation of Adulterated and Spurious Drugs and Medicines,June 26,1848),乔治·迈诺特主编:《美国联邦法律和条约大全》(George Minot,eds.,The Statutes at Large and Treaties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9卷,波士顿1862年版,第237-239页。

(39)《美国众议院第43号执行文件》(H.Exec.Doc.No.43),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3-4页。

(40)查尔斯·皮尔斯:《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的纯度和掺假检测》,第Ⅲ-Ⅳ页。

(41)《关于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掺假的报告,1850年》(“Report on Adulterated Drugs,Medicines,Chemical,etc.,1850”),《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Ⅲ卷,费城1850年版,第297页;《美国众议院执行文件第43号》,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11页。

(42)《美国众议院第43号执行文件》,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10页。

(43)《美国众议院第43号执行文件》,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8-10页。

(44)查尔斯·皮尔斯:《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的纯度和掺假检测》,第Ⅳ页。

(45)《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1次会议(1847-1848),第858页。

(46)《美国众议院第43号执行文件》,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10页。

(47)《美国众议院第52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1页。

(48)《美国众议院第52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3-4页。

(49)《美国众议院第52号报告》,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4页。

(50)《新药品法的影响》(“Effects of the New Drug Law”),《新泽西医学通讯员和新泽西医学会年刊》(The New Jersey Medical Reporter and Transactions of the New Jersey Medical Society)第Ⅱ卷,伯灵顿1849年版,第166页。

(51)查尔斯·皮尔斯:《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的纯度和掺假检测》,第Ⅳ页。

(52)《美国众议院议案和决议》(Bill and Resolution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1-2页;《美国众议院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385页。

(53)《美国国会议事录》,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464页。

(54)《美国众议院第43号执行文件》,第30届国会第2次会议(1848-1849),第3页。

(55)《美国医学会第2届年会会议记录,波士顿1849年5月》(“Minutee of the Second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held in the City of Boston,May,1849”),《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Ⅱ卷,费城1849年,第44-45页。

(56)《掺假和混合药品委员会报告,1849年》(“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Adulterated and Sophisticated Drugs,1849”),《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Ⅱ卷,第655-661页。

(57)《美国医学会第2届年会会议记录,波士顿1849年5月》,《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Ⅱ卷,第48页。

(58)《美国医学会第3届年会会议记录,辛辛那提1850年5月》(“Minutes of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held in the City of Cincinnati,May,1850”),《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Ⅲ卷,第39-40页;《关于药物、药品和化学制剂等掺假的报告,1850年》,《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Ⅲ卷,第307-308页。

(59)《美国医学会第3届年会会议记录,辛辛那提1850年5月》,《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Ⅲ卷,第42页。

(60)韦斯利·赫尔斯:《美国第一项药品管理制度: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兴衰》,第171页。

(61)《美国医学会主席贝弗利·威尔福德特医学博士演讲》(“Address of Beverley R.Wellford,M.D.,President of the Aasociation”),《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Ⅵ卷,费城1853年版,第68页。

(62)《掺假和混合药品委员会报告,1849年》,《美国医学会年刊》第Ⅱ卷,第656页。

(63)亚瑟·哈索:《掺假检测:发现食品和药品欺诈的一般说明》(Arthur Hill Hassall,Adulterations Detected; or,Plain Instructions for the Discovery of Frauds in Food and Medicine),伦敦1857年版,第Ⅵ页。

(64)亚瑟·哈索:《掺假检测:发现食品和药品欺诈的一般说明》,第568-569页。

(65)参议院制造业委员会:《美国和他国纯净食品和药品立法以及具有相同效力的法院裁决摘要汇编》(The Senate Committee on Manufactures,Digest of Pure Food and Drug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Countries together with Court Decisions Affecting Same),华盛顿1901年版,第9、10、14、19页。

(66)《美国众议院第634号报告》(H.Report No.634),第47届国会第1次会议(1882),第2页。

(67)埃德加·理查兹:《食品掺假立法》(Edgar Richards,“Legislation on Food Adulteration”),《科学》(Science)第16卷,第394期(1890年8月22日),第102页。

(68)托马斯·贝利:《国会对纯净食品立法的抵制,1879-1906》(Thomas A.Bailey,“Congressional Opposition to Pure Food Legislation,1879-1906”),《美国社会学杂志》(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第36卷,第1期(1930年7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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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学界与1848年“药品进口法”的颁布_药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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