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_农民论文

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劳动力论文,实证论文,剩余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202(2006)04-0033-08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首先看三种“错位”现象:

一是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的“剩余”与土地的“撂荒”相“错位”。一方面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还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1]1020,学术界也用不同的测算方法对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了估算,测算结果从4000多万到2亿不等,但足以说明我国目前农村有大量劳动力的“剩余”;而另一方面我国的土地撂荒现象普遍,既发生在发达地区,也发生在欠发达地区,既有一般性的季节性撂荒,也有常年性撂荒。安徽寿县2000年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087万hm[2],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7%[2]。2003年绵阳市土地撂荒面积4316.5hm[2],占总耕地面积的1.6%。按每亩土地年产粮食600kg计算,撂荒的土地1年使该市少产粮食3.8万余t,若按1个人每年吃250kg粮食推算,这些撂荒地生产的粮食就足够15.5万人吃上整整1年[3]。

二是“农民荒”与“农民潮”相“错位”。一方面2004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农工荒”现象,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多个地区,广东有近200万人的用工缺口,其中深圳短缺约40万人,东莞短缺约27万人。另外,福建的泉州、莆田等地用工缺口也在10万人以上。浙江部分地区也出现一定的招工难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已经向内地蔓延,传统的农村劳动力输出地重庆、河南等省份已经出现局部招工难现象[1]1024。另一方面我国有大量的“农民潮”存在,仅2004年山东省有1070万[4]、湖北省有680万[5]、安徽省有1000万[6]、贵州省有1274万[7]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并且,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耕地面积的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导致“农民荒”与“农民潮”的“错位”也越来越严重。

三是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错位”。2004年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5.2%,而劳动力占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为46.9%,二者相差3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GDP的53%,劳动力的比重为22.5%,二者相差3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GDP的31.8%,劳动力的比重为30.6%,二者相差1.2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在我国既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又有大面积的撂荒耕地和城市用工短缺现象,这说明理论上只有农村劳动力“剩余”才能进行“转移”,但在现实中未必如此。也就是说,“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未必是“剩余”,“剩余”的劳动力未必就“转移”。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颇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估算方法以及措施,都有其现实的意义,但大多学者主要集中在概念的阐释、重要性以及如何估算等层面上,而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本质、现象及运行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反思。本文试图对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旨在指导我国农村劳动力进行合理流动,缓和城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方法与研究思路

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目前界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标准主要有五种方法:

(1)边际生产率标准。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在他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中指出,边际劳动生产率等于零或小于零时的劳动力即为剩余劳动力[8]。

(2)“农业剩余”标准。经济学家乔根森(D.W.Jorgenson)认为农产品剩余是农村劳动力剩余的基础[9]。认为当人均粮食供给率大于最大人口增长率时,就会产生农业剩余。农产品剩余使农村劳动力剩余,会出现向工业部门转移,农产品剩余越多,劳动力转移规模越大。

(3)地劳比例标准。郭熙保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该国(或地区)就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与否取决于人均耕地的变化[10]。

(4)有效工时标准。何景熙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将有效工时所引起的不充分就业作为劳动力剩余的界定标准。

(5)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和城市就业率标准。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做出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实际流动的模型。他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动力是城乡预期收入水平的差异和城市的就业率[11]。

笔者认为,边际生产率标准、“农业剩余”标准、地劳比例标准、有效工时标准均是从“地”的角度,基于资源或生产率的约束条件来界定农村劳动力的剩余,主要用国际比较法、农业技术需要法、有效工时法、生产函数法和地劳比例法等方法估算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而城乡预期收入差异和城市就业概率标准则是从“人”的角度,基于农民的比较利益或偏好来估算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的数量。

本文的写作思路:

首先,界定农村劳动力“剩余”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两个概念。

其次,从“地”的角度,以所有农业自然资源都得到合理开发为假定前提,将刘洪农村剩余劳动力估算方法[5]做一定的补充与调整,估算出土地资源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数量。公式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

再次,从“人”的角度,将农民看作市场主体,将侯风云农村劳动力剩余规模估算方法[12]做一定的补充与调整,估算出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量。

最后,对比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现以吉林省为例。

三、具体估算方法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的估算

1.前提假设

(1)农业劳动力实际需求量是指在现有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水平条件下,现有农业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数量。

(2)每个劳动力充分利用。

(3)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和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

2.具体估算

我国现行劳动年龄规定为:男子16-59岁,女子16-54岁。在劳动年龄人口内部,存在着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口。在劳动适龄人口之外,也存在着一批具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据调查,湖北省约有22%的农活和36%的非农工作被非劳动年龄的人做[13]。因此,在计量劳动力人数时,应从劳动适龄人口中减去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再加上劳动适龄人口之外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这样,区域劳动力资源数量将包括“适龄就业人口”、“未成年就业者”、“老年就业人口”、“求业人口”、“就学人口”、“家务劳动人口”、“军队服役人口”、“其它人口”等八个部分。

在上述八部分人口中,前三部分构成就业人口的总体,为已投入使用的劳动力资源。这三部分与第四部分一起构成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即现实的社会劳动力供给,是已经开发的劳动力资源;后四部分是潜在形态的劳动力资源。因此,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经济活动人口(包括农村第一、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和农村潜在的劳动力。

笔者认为,农村经济活动人口的剩余,是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而农村潜在的劳动力资源中除去“就学人口”和“军队服役人口”的其它人口则是有限土地资源下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和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

(1)利用上述公式,估算“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量”。

(2)利用地劳比例法估算“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量”,并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公式,估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

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我国农业初期集约化经营水平可以达到农业劳均耕地面积0.67-1公顷。假定2030年吉林省达到农业初步集约化水平,故劳均耕地面积取0.67公顷。以1952年劳动力充分利用作为基准期,当时的劳均耕地面积为0.3933公顷,假设由于技术等原因使劳均耕地面积每年增加速率为r,则劳均耕地面积可通过公式0.3933(1+r)[t-1952]计算,根据M[,2030]=1,得r=0.005[5]。

由于吉林省农业是一年一熟,假定每个劳动力均充分利用为前提,故劳动力需求量(万人)=实有耕地面积/1.89×0.3933(1+r)[t-1952]。

表1 吉林省历年农村显性剩余劳动力数量情况(万人)

注:资料来源吉林统计年鉴1992-2004年(1997-2003年的劳动力资源总数和16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数通过历年平均值估算而来)。

表2 吉林省历年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及劳动力需求数量情况

注:数据来源吉林统计年鉴1992-2004年(其中,2002、2003年的耕地面积是由当年耕地增加-减少量计算而来)。

由此可见,随着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2003年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已转移约220万人[14],农村尚需转移的劳动力约230万人。

笔者根据1978-2003年吉林省耕地面积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关数据,利用Excel软件,进行拟合,公式如下:

M=-3.815(t-1990)[2]+52.027(t-1990)+3891.2(R[2]=0.9865)

根据模型预测2005、2010、2015年的耕地面积分别为3813.2千hm[2]、3405.7千hm[2]、2807.5千hm[2]。如果耕地面积按目前这种趋势下降,2015年吉林省的耕地面积与2003年相比将减少27.8%,净减少1083.7千hm[2],依托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的需求量也由2003年的404.53万人,减少到275.85万人,农村隐性剩余劳动力增加数量高达128.68万人。总的来说,吉林省平均每年尚需转移剩余劳动力约300多万人,而且越到后期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大。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农村联产承包制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农村出现剩余劳动力,但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受到制度上的束缚;二是1984年以后吉林省农业人口出现了较快的增长,但人口城市化过程中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三是吉林省近几年来就业增长缓慢,主要是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城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弱,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业剩余劳动力不断积累,这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二)农民理性行为下农村实际愿意转移的劳动力规模的估算

1.前提假设

(1)农民转移的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经济活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2)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动力是城乡预期收入水平的差异和城市就业率;

(3)如果农村第二、三产业的收入高于农村第一产业的收入,则有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

(4)由于目前农民文化素质较低,只能与城镇较低文化素质的劳动力进行竞争。因此本文的研究选择城镇集体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

(5)从理性上,农民劳动力要素实现最优配置的均衡条件是:MR[,1]=MR[,2]或AP[,1]=AP[,2]。式中MR[,1]—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收益;AP[,1]—农业劳动力的平均价格;MR[,2]—城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劳动力的边际收益;AP[,2]—城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劳动力的平均价格。

2.具体估算

公式:R[,1t]=[1-MR[,1]/MR[,2]×(1-P[,t])]×100%L[,1t]=L[,t]×R[,1t]

式中:

R[,1t]—t年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的比例;

L[,1t]—t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

L[,t]为t年农村劳动力总量;

MR[,1]—农村劳动力的人均农业纯收入,用“人均年农业纯收入×平均每户人口数/平均每户整、半劳动力数”来计算;

MR[,2]—城市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劳动力的平均工资;

P[,t]—t年城镇失业率。

由于2003年吉林省农村劳动力已转移约220万人,所以农村愿意转移的劳动力还有约111.2万人。

笔者根据1990-2003年吉林省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规模和乡镇企业人员相关数据,分别将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的规模、乡镇企业人数与时间进行回归分析,得到两个线性模型,具体公式如下:

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规模L[,1]=285.14+21.65(t-1990)(R[2]=0.96)

乡镇企业人数L[,2]=111.857+9.364(t-1990)(R[2]=0.92)

农村尚有愿意转移劳动力人数L=L[,1]-L[,2]-220(假设农村劳动力已转移的数量不变)

根据此模型可以预测2005、2010、2015年农村尚有愿意转移的劳动力数量分别为137.12万人、190.25万人、260.43万人。

表3 1990年以来各年农村基本情况指标

注:除计算以外的资料来源于吉林统计年鉴1992-2004年

(三)对比分析

用上述两种方法分别估算了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的数量,以2003年为例,在有限土地资源约束下吉林省农村还有剩余劳动力约230万人,而农村愿意转移的劳动力约有111.2万人,也就是说吉林省农村劳动力所愿意转移的数量远远低于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两者“错位”越来越大。这样导致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将严重制约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造成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错位”。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吉林省经济拉动力不足;二是外延型城市化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三是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

相反,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高,城市拉动效益大,必然会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远远高于有限土地资源下农村劳动力剩余数量的现象,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两者“错位”也将越来越大,这样就会出现土地撂荒现象。因此,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仅数量不同,而且涵义也不相同。前者指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后者指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即农村劳动力“剩余”是超出“地”所容纳的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人”所愿意转移的数量。

2、农村劳动力是否“转移”主要取决于城乡收入差异和城市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远远高于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产生了土地撂荒现象。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远远低于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使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形成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错位”。

3、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根本无法从事城市的现代化劳动,必然产生“回流”现象,形成“农民荒”与“农民潮”的“错位”。据统计,全国4.33亿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7.2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4%,受过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仅占5%。

4、农村劳动力“剩余”未必“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未必是“剩余”。

(二)建议与对策

1、保护耕地,走“内涵式”城市化道路,使大中城市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集中的城市环境比分散的农村环境对企业的成长和经济增长更为有利,农业剩余劳动力在空间上转移应侧重向城市集中[15]。城市是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1978-2003年,我国城市化率从17.3%提高到40.53%,然而在城市规模和数量增加的背后,是耕地资源的急剧减少。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10月底的18.37亿亩减少到2003年的17.23亿亩,净减少1.14亿亩,人均耕地由1.59亩降到1.41亩。而且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还未包括在减少的耕地里面,数量上的占补平衡并不能代表质量上的占补平衡,如果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看,减少的耕地实际上不只是这个数[16]。此外,目前我国城市人口规模普遍偏小,城市土地的产出率(地均GDP)和容积率都比较低,因此,今后我国城市化应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

大城市的规模效益不仅体现在聚集资源、产业的创造和升级、扩大就业等方面,还体现在集约用地上。根据有关专家测算,按照城市建成区面积来统计,中国200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及20万左右人口的小城市和万人左右的小城镇比较,人均占地面积是1:2:3.1[17]。中国现在的城市人口不到5亿,如果按照75%城市化率的现代化标准或按照每年不低于1%的城市化率增长速度来估计,未来还有4亿左右的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因此,要达到农村剩余劳动力稳步转移和耕地数量压力缓解的双赢,唯一途径是土地集约利用。所以,“内涵式”大中城市将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载体。

2、根据市场需求,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培训,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我国劳动力平均技术熟练水平不高,劳动力有效总资源并不是很丰富。这样,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力的供给和新产业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不相吻合”,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较高质量的劳动力的短缺”,劳动力剩余与短缺同在。从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适应能力上看,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迫在眉睫。

强化职业技术培训,必须跳出农村基础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路子,把指导思想放到直接为农村经济服务上来。同时要全面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农村小学的高年级普遍开设劳技课;二开办一批职业技术学校,根据生产过程中技术进步发展和转移进程中再就业的需要,对成年农民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帮助农民提高就业技能,拓展就业空间。尤其,在农村劳动力剩余高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地区,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有效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防止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代替了低效率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强,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对农村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等问题,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据调查,目前我国每个农民平均只经营0.577公顷(8.35亩)耕地,平均分成9.7块,每块不到1亩[18],且农村土地使用权缺乏流转机制。这样不仅导致先进的科技成果难以应用,阻碍了技术变革对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也使土地蜕化为“生活保险手段”,土地的经营目标不是追求投入产出收益最大化,而是获取稳定的“口粮”保障,从而使土地配置失去效率。这样,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数量远远高于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数量,于是产生了土地撂荒现象。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保障。

收稿日期: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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