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希望的净资产税_净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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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对财产课税有三种类

型,即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和净值

税。个别财产税是按不同财产类别分别

课税,如我国分别对房屋、土地等课以房

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般财产税是以纳

税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总额为课税对

象,即对所有财产一并综合征收,如美国

对纳税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一并征收

一般财产税;净值税是以财产的净值为

课税标准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又称净

财富税,即对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征税,但

允许纳税人从财产总额中扣除债务及其

他外在请求权,即就扣除后的财产余额

净值税主要在欧洲一些国家、亚洲

少数国家和几个拉丁美洲国家实施。由

于净值税是从一般财产税进化而成,所

以笔者认为净值税将成为一般财产税的

替代税种。其主要的课征制度如下:

纳税人的选择。净值税的纳税人,大

多数国家只定为自然人,如挪威和秘鲁

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义务

人,居民个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就其全

球范围内的财产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

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其国内财产申

报纳税。只有德国、印度等国家对公司法

人财产也征收净值税。

课税对象的确定。净值税的课税对

象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财

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计税时要做债务

扣除和有关项目扣除,德国、挪威、秘鲁、

印度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均允许进行

债务扣除。

免税额和税率的规定。由于净值税

也属于对一般财产课税,因此各国都设

有免税额,一般都比较低,是个人同期所

得的2-3倍。如德国规定:纳税人及其

配偶子女每人享有7万马克的免税额。

印度的净值税主要是对巨富者征收,免

税额更高。税率多数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一般为0.5%或1%,如德国的比例税率

分别定为个人适用0.5%,法人适用

0.6%;少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由0.5%

征收。净值税一般采用申报征收,多

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配偶或子女的财产

合为一起申报。一些将净值税由中央政

府征收的国家,实际征收中与所得税同

一时期申报,甚至用同一申报表;瑞士和

丹麦由地方政府征收。

从净值税的征收制度看,净值税优

于一般财产税的主要特点是公平。

第一,净值税符合应能课税原则。财

产净值是衡量纳税能力的一个重要公正

标准,比起一般财产税用财产总额衡量

纳税能力要公平合理。当然,所得也是一

种较令人满意的标准,但如果单独用所

得去衡量,也会失之公平,且有逃漏弊

端,因为纳税能力不仅决定于当期所得,

而且决定于个人前期已经积累的财富。

例如,甲乙二人,每年所得均各为2万美

元,但甲还拥有前期积累的2万美元的

财产,乙则没有积累财产,两人相比,甲

的纳税能力肯定较大。所以在征收所得

税时,征收净值税,会补充所得税的不

第二,净值税符合普遍课税原则。净

值税的税基较广,对私人财富的存量课

税不像所得税,只对当期获得的收入课

税。而且净值税是对所有财产一并课税,

不论其来源或性质如何。所得税对资本

所得以减税优惠,而净值税的征收,可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优惠带来的缺陷。

第三,净值税符合差别课税原则。净

值税本身并不实行差别税率,但由于它对

各种资产普遍课税,就会使财产所得的税

收负担重于薪金所得的税负,从而鼓励人

们勤劳致富,限制投机和不劳而获。

第四,净值税具有平均社会财富分配

的积极作用。在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

尤其认同净值税的这种均富作用,课净值

税能防止财富大量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净值税也并非万能的,它存在着估

价困难和稽征技术要求高的问题,这也

是净值税推广中的障碍。比如对某些财

产和股票无法确定其市值,只能估价,估

价正确与否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负公平

净值税极有可能作为传统的一般财

产税的取代税种,因为在理论上,它与原

来的一般财产税性质类似,属于对纳税

人所有财产的综合征收,而不是按个别

财产分类征收。在各国实施的税制改革

中,由净值税取代一般财产税,不会造成

税制太大的变化,符合税制改革延续性

的要求。因此,净值税在未来财产税制改

革中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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