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如何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分子论文,如何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条规定与奖励举报人及悬赏破获某些特殊案件的做法,在立法精神上都是一致的。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他人罪行,构成立功自无问题。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本来对他人的罪行并不知情,而是有人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转告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揭发,这种情况能否认为犯罪分子立功?把他人犯罪的信息告诉犯罪分子,旨在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人是否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研究立功制度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看,可能向犯罪分子提供立功信息的人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犯罪分子的亲友;第二,与犯罪分子羁押在一起的人犯;第三,接触犯罪分子的司法人员;第四,犯罪分子的辩护律师。下面分别谈谈这四种人在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1、犯罪分子的亲友
犯罪分子的亲友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直接或者间接告诉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了揭发,有立功表现,受到从轻处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第一,犯罪分子的亲友是与犯罪分子有特殊关系的人,出于亲情和友情,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使犯罪分子受到较轻的处罚,这在道义上无可非难。第二,立功制度是对国家和犯罪分子都有利的一项制度,并非仅对犯罪分子有利。尽管犯罪分子的亲友在向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信息时,可能只为犯罪分子考虑,但这实际上是对国家和个人两利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实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亲友提供他人的犯罪信息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不同于亲友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是通过掩盖犯罪事实或者庇护犯罪分子的方法来使犯罪分子不受处罚或者受到轻的处罚。第四,我国刑法中没有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构成犯罪的条文,因此,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种行为不应处以刑罚。
2、在押犯
在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特定场所,形形色色的在押人犯有可能知道他人犯罪的信息。一般情况下知情者会自己揭发,以便立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知道犯罪信息的在押犯并不主动揭发,而是出于哥们义气,或叫他人告发,或者觉得自己罪不致死,处罚轻一点重一点无所谓,做个顺水人情,让死刑犯告发以便保住脑袋,或者由于言者无心、听者有意,透露他人犯罪的人尚未来得及告发,听到的人抢先告发,等等。对此,不论谁告发,只要查证属实,告发者都成立立功,而真正知道犯罪信息的人如果不是告发人,不成立立功。因为立功制度要求“谁告发谁立功”,而非“谁知情谁立功”。
3、司法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告诉犯罪分子,再由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揭发。对此,笔者认为犯罪分子不构成立功,理由在于,犯罪分子揭发的并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而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掌握的事实,犯罪分子通过司法人员渎职获得的立功当然不能予以认定。这类司法人员的行为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因为司法人员不是包庇犯罪事实,而是通过向犯罪分子提供立功的事实材料,使犯罪分子受到轻判,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特征。
4、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分子或与其通信时,有意将他人的犯罪事实转告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了揭发,因而立功减刑,律师是否因此负法律责任?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这种行为不符合包庇罪的特征,包庇罪是指通过伪造、变造或者隐瞒证据等方法,包庇犯罪分子使之逃避法律追究,而本行为仅仅是为犯罪分子提供得以减轻罪责的事实理由。第二,希望犯罪分子受到轻判的心理和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是两回事,希望犯罪分子受到较轻的处罚,可能也应当是每一个辩护律师都应有的心理,否则他就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律师。第三,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处罚辩护律师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据。第四,当然,律师利用执业之便,传递信息帮助犯罪分子立功减刑,尽管其主观愿望无可非议,但确有不择手段之嫌,同时也违反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规定,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