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几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几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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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0)03-0027-07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是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指导方针。所谓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从搞好整个国有企业出发,通过国有资产的流动和重组,适当收缩战线过长的国有经济,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和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集中力量加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上述基本思路,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认识,逐步明确和逐渐形成起来的。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时已把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上。但那时的着眼点是从个别国有企业出发,力图搞好每个国有企业。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利改税等改革发展阶段,虽然也取得一些成绩,但囿于力图搞好每个国有企业思想的束缚,一直没有实现整体性的突破。1995年5月,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这种改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改革为导向,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把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同优化投资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择优扶强,优胜劣汰。”上述思想后来被总结为“国有企业改革要结合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抓大放小”的改革新思路。但这时设想的改革重点,主要放在对国有资产的存量调整上,对于增量资产则未予重视。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对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理论认识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在指导思想上也更为明确。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在理论和实际工作指导上的重大转变。由于这个转变,即力图从搞好每个国有企业转变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由着重抓存量调整转变为既抓存量、又抓增量、从全局范围内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布局和企业创新两个方面同时推进,使调整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从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总结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国有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国有企业组织结构的现状,确定了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的方向、方针、重点和措施,明确地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作为全局范围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的指导方针,明确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概括起来,上述指导思想是:着眼全局,控制关键,加强重点,放开一般。把上述指导思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十条指导方针之一。贯彻执行这一重要指导方针,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有着重要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是四中全会总结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经验而作出的新贡献和新发展。

二、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

为什么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也就是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是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下,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布局不合理,政企不分,经营机制僵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都存在严重问题。《决定》在分析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时指出:“主要是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没有形成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和规模经济,缺乏市场应变能力。”这是由于计划经济把全部国民经济看成是一个大工厂,所有企业应该都由国有企业来经营,把发展国民经济的任务落实为建立国有企业,致使国有企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无处不有,无处不包。1998年在608个工业小类行业中, 国有企业涉足的行业有604个,占99.3%。国有经济分布过宽, 导致力量过于分散。国有企业资产总额的57.9%分布在一般加工业、商贸和服务等行业,45.6%分布在国有中小型企业,致使国有大型企业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亏损严重。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国真正用于生产性经营的国有资本不足3万亿元,这些资产分布在29.1 万户国有工商企业中,平均每个企业上只有1000万元左右。这就使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和产品集中度低,专业协作程度不高,难以实现规模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根据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凡不适应市场经济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早晚都将被淘汰。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控制力,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二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客观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一个新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调整期。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主要是经济竞争,而经济竞争又主要依赖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质上是高科技领域的竞争。谁掌握了现代高科技,谁就在经济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目前正在发生。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航天技术和海洋工程技术等高新技术,正在带动光电子信息产业、智能机械产业、软件产业、生物工程产业、生物医学产业、超导体产业、太阳能产业、空间产业、海洋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它在推动整个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传统产业的调整与升级。世界范围内的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动,必然影响到我国。我国如不努力发展高科技,大力提高科技水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培植新企业,改造老企业,加强国际竞争力,我国经济发展就将处于不利地位。从国内情况看:虽然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在有些高科技领域已占有一席之地,但技术落后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的改变。我国关键生产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技术水平普遍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5至10年, 能源消耗普遍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以上。据对国有企业为主的大中型企业1180种主要专业技术设备技术水平的普查,1995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占26.1%,一般水平的占33.4%,落后水平的占12.8%。要改变上述技术落后状况,必须大力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特别是技术和资金密集度要求较高的产业,更要注意科技开发和创新。但由于一些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科技开发的周期长、投资大、风险也大,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在上述资金分散的亏损企业要进行科技创新是十分困难的,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同志指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正处于关键时期,这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产业结构合理化,中心是解决现有产业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产业的协调问题;二是产业结构高级化,中心是解决新兴产业或先导产业的发展和现在产业技术结构升级问题;三是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中心是解决企业规模结构、特别是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产业结构合理化和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必然要求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1]由此可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客观要求。

三是调整与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客观要求。如前所述,我国原有的国有经济布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由于受国有经济必须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思想所指导,国有经济的比重越多越好,越大越好,几乎造成公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认真总结了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基本原理,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处在多层次、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党的十五大又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从目前情况看,国有经济范围过宽,比重偏大,非公有制还需大力发展,这说明所有制结构中还有许多不适应生产力性质的环节和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是多样化;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等等。以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在当前调整工作中,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积极参与股权多元化改革,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内在地包含了继续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客观要求。

三、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决定》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所谓有进有退,从总体上看,退是为了进,为了更好地进;没有退就没有进,退是手段,进是目的。有所为,就是在那些国有经济应该进入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的领域,集中力量,增加投入,使之壮大、发展;有所不为,就是在市场机制、市场调节作用比较充分发挥的领域,在社会成员可以自主竞争、充分发展的一般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不必全部包揽,而是实现社会投资主体多元化,让各种产权主体更多地进入。这样做的实质是,收缩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改善国有资本的配置结构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使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具体地说,就是要使国有资本从分散的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集中,从低效的劣势产业向高效的优势产业集中,从一般性领域向需要由国有经济发挥作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性领域集中,从而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有进有退地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既要研究进,又要研究退。改革的目的是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进就成为主要矛盾,首要的问题是进。在哪些领域进?十五大报告原则地指出:要加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但具体是哪些行业?哪些领域?《决定》进一步具体化地指出,要加强三种行业和二类产业。这就是:(一)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如军事工业、造币工业、航天工业等。由于这类企业的性质比较特殊,目前必须全资控股,国有国营。当然,有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军事工业可由民间企业经营,政府采取订货采购方式。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完全成熟,如果由民间投资经营军事工业,既不能保证军需品的供应,还会引起军事技术的扩散,直接危害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这就必须在军工领域保持国有经济的垄断地位。(二)自然垄断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大型煤矿等开发项目。由于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目前非国有经济还没有能力投资;出于经济安全考虑,又不宜让外资控股;国有经济必须在这些行业中占居主导地位。(三)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如大型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大江大河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重点公益事业等,社会效益大,受益面广,非国有经济目前尚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建设项目。至于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商贸公司和国家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构成的银行系统以及金融机构,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些企业,可以起到稳定供给、平抑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防止金融危机的作用。(四)支柱产业。目前我国确定的支柱产业有:机械工业,电子工业,石油化工,汽车工业,建筑业,轻纺业等,国有经济在这些支柱产业中占支配地位,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大幅度地提高国际竞争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对社会投资起龙头和导向作用。(五)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如高新技术的开发,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制、重大技术设备的国际化等,对我国经济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投资多,风险大,许多私人资本不愿投资,必须由国家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重点投入,并通过投资引导和行业政策推动这些行业发展。上述三种行业和二类产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关键领域,是国有经济必须加强和控制的领域,都属于进的范围。在这里,国有企业要进,并不等于说其它所有制企业都不能进。有些行业,如一些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企业要控制,但也不必要完全把非国有、非公有经济的企业绝对地排斥在外。在此,国有企业必须进,非公有经济的企业也可以进,只是国有经济必须在上述领域起绝对的控制作用。

在作了上述分析之后,《决定》接着指出:“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这一段的内容,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理解。有人在上段引文后接着说:“这就是说,除了国家所控制的四个行业和领域之外,国家允许国有经济根据实际情况从其它行业和领域中退出来,以便缩短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而退出来的基本上属于竞争性和以盈利为目的行业和领域。”“其它行业和领域可以放开,实行民营。”[2]根据这种理解, 国家所要控制的只是三种行业和两类产业,此外都要全部放开实行民营。这就是理论界较为流行的一种认为国有企业要从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的观点。我认为,上述解释是不符合《决定》的原意的。《决定》明白指出,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是指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并不是指国家必须控制的五种行业和产业。也就是说,在其他行业和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如果是规模大,起点高,整体素质好,在资产、产品、技术、人才、管理、市场营销、综合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劣,这种国有企业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不仅不要退出,而且要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作为“进”的对象。其他国有企业确实符合“退”的条件就要坚决退出。这也就是说,“在其他行业和领域”中,有进有退,而不是只退不进,完全让位。完全让位论是不符合《决定》的基本精神的。对于这点,从《决定》中对改组的分类指导可为实证。第一类情况是,“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国家必须支持和发展;第二类情况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这就是我认为在其他行业和领域中需要集中力量、加强重点的部分;第三类情况是,“对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第四类情况是,“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等小企业,要实行破产、关闭。如果说第一类情况是指国家需要控制的五种行业和企业的话,那么后三类情况,都是指“其他行业和领域部分”,第二类情况属于“进”,第三、四类情况属于“退”,这就充分证明了,不是全部退出“其他行业和领域”,更不是全部退出“竞争性领域”(因为竞争性领域还应包括第一类中的有关部分),而是除了控制第一类的五种行业和企业以外,在“其他行业和领域”中也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全部退出,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①在这些行业中,国有企业还有相当大的比重,有些企业已有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如果从这些企业中全部退出,一下子就大大削减生产总量,形成畸形的供求关系,使这些领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突然大大下降。如果这样做,实质上等于破坏国民经济的发展。②现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技术、管理能力、经营水平都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力量,能把这些行业从国有企业中全部接受过去,并很好地经营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些不可能实现的事,如果强行退出,必将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所以说,全部退出论,从理论上说是不正确的,从实际上看是行不通的。但有人硬说成是《决定》的精神,实际上是对《决定》的曲解。

四、抓大放小,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提高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必须“抓大放小”,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一是从宏观上来看的控制力。“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控制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从宏观角度、从全国产业分布上来看如何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家控制力的主要手段,一是对财政金融等经济部门的控制和运用,二是通过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掌握必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构成控制力的物质基础。通过这些部门和国有经济的发展,把控制力扩展到国民经济的其它各个方面,从而支撑、引导和带动非国有制经济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相反,如果把非公有制经济全部取消,让国有经济百分之百地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就会分散国有经济的力量,背上沉重的包袱,既不利于国有经济的发展,更无所谓控制力的加强和主导作用的发挥。

二是从微观上来看的控制力。企业是经济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采取什么微观形式,用什么实现形式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研究如何增强控制力的重要课题。《决定》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主要是国有国营。改革开放后,开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目前情况看,公司制改制不太规范,没有形成权力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适合搞股份制要改为股份制企业;已改为股份制的要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化,调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大量国有企业可以是国家相对控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即使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应尽量实现多家国有单位持有股权。实行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有效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权多元化,可以改革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分依赖,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实行股权多元化,通过股份制筹集大量资金,解决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股权多元化,能够吸收、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这里,形成了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联合合作,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联合的混合企业组织形态,国有经济不再是对其它经济成分的排斥和否定,而是通过联合、合作的渠道来实现共同发展,以少量的国有资本运用大量的社会资本,真正实现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三是从量和质的统一上实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否则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就是一句空话。但这种一定的比例必须适当,也就是要把握好一个“度”。这个“度”,既能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数量基础,又不能因为所占的比例过大而影响到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控制力不仅是一个数量概念,更是一个质量概念,必须把数量基础和“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有数量而没有质量,不会有多大的控制力;数量少而质量高,就会以少控多,就会有更大的控制力。数量固然重要,而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则更重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日益深入,国有经济总量将会继续增加,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这种比重下降和控制力的加强,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过程中的辩证法,这种现象,《决定》明确指出,“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如上所述,要从宏观角度上,从微观形式上,从量和质的结合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目前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实行“抓大放小”的战略方针。“抓大”,就是要通过国有资产重组,集中力量,加强重点,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放小”,就是要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使他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抓大放小,既是调整国民经济布局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实际的具体工作。

必须重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他们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具有雄厚的资金、大型现代化的专用设备,集中一批高科技人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创新能力和比较科学的管理水平,因而产品的成本低,质量高,市场竞争力强,他们大都是在国民经济的关键行业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实际上是国有企业中的龙头。例如,国家集中力量抓好的1000户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只占全部国有企业总数为0.33%,却占国有资产总额的48%,占销售收入的49%,占利税的71%,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因此,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首先必须依靠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②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依靠力量。要实现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一重要历史任务将主要由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承担。这是因为:要实现上述转变,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是产业技术进步的策源地,是现代化管理的推进者,具有强大的财力和物力,拥有相当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对产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具有相当强的创新能力。在经济发展进入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阶段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就成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成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主要力量。③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整个经济体制转变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由于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效如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展如何?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发挥得怎样?国有企业的实力和活力有否发展?控制力和竞争力有否加强?都会集中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一系列工作上来。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也会引导和带动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发展。④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主力军。由于大型企业集团的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高,成本低,有较强的竞争力,因而比其他企业更具有开拓市场的能力;资本、商品、技术在国际间的流动,基本上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实现的。现在我国大企业的规模甚小,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缺乏国际竞争力。中国500家大企业的资产总额、 销售收入和总利润,还不及美国500家大企业的前三家之和。1998 年美国《幸福》杂志排名推出的新的世界500强,中国虽有五家, 但没有一家制造性工业企业,这说明代表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工业企业还无力与国际大企业竞争抗衡。随着世界经济日益走向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将会不断增加,随着入世的逐步实现,国内竞争国际化已悄然来临,如不尽快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不尽快走向规模经营,国内企业不仅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在国内市场上也将有被跨国公司挤垮或兼并的危险,这不能不算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严重的问题。因此,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既是国有经济发展所必需,也是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所迫切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社会主义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经济稳定而又高速发展,不仅需要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还需要有一大批专业化的中小型企业作为大企业的基础。以大企业为核心周围聚集着一大批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协作把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大企业以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势影响和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则以小而精、小而专的特长围绕着大企业的整体目标行动,这既有利于克服众多中小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在制造业中,能否建立起一大批由“小、精、专”组成的充满竞争活力的零部件生产体系,已成为各国经济振兴成败的关键。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在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已达444568家,占企业总数的94.8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不仅可以成为大企业配套服务、成为专业化生产经营的企业群体,还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创造市场活力。因此,抓大,不是只要大的,不要小的;放小,不是一放了之,撒手不管,而是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多种形式,加快中小企业改革的步伐,使他们尽快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竞争中自主发展,优胜劣汰。当前我国国有中小企业存在着多而不强、多而不精的问题,急需进行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做大做强,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有人认为,过去放开的只是国有小企业,为什么《决定》提出“中小企业”?把国有中型企业纳入放开搞活范围,这是中央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国原有企业划分标准,是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国内经济发展状况基础上形成的,现在与国外相比,与我国当前经济状况相比,企业规模较小,中型企业也仅仅相当于发达国家小型企业的规模。把中型企业纳入放开搞活的范围,有利于集中力量搞好大型企业,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注:1999年8月,由国家计委牵头, 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参与对《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修改。新的划分标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标准,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根据1998年的统计数据,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型企业的标准定为, 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其中特大型为50亿元以上),中型企业为5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由此可见,只有做好抓大放小工作,才能真正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搞好搞活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五:对几种看法的商榷

一种看法认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是在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条件下而采取的撤退措施。我认为,这是比较表面而肤浅的看法,未能真正认识这次战略性调整的本质性的重要意义。的确,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近期目标中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这是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而采取的措施。由于当时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如不走出困境,一切改革都无从谈起。但改革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摆脱困境,而是要使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所以近期目标在谈到用三年时间摆脱困境的同时,还提出了到本世纪末要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今后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所以《决定》又及时提出2010年的中长期目标,最终要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所以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从有些行业退出来,不是说国有经济不行了,要退出,要让位,实质上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其发展,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发展大企业,提高质量,提高控制力和竞争力,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调整,绝不是碰到困难,无可奈何地实行撤退的选择,退是为了更有效地进,是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通过调整,有进有退,一方面,一些国有大企业更强大,科技创新力提高了,管理水平提高了,产品质量提高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成为先进的国家队、世界队,可以参加世界市场并与跨国公司竞争,大大提高国内和国际的竞争能力,有力地发挥主导作用并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引导、支持下,非公有制经济也将得到迅速发展,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中,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繁荣昌盛局面,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可见,调整的最终目的,绝不是为解困而撤退,而是为了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发达繁荣。因此,调整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重要的战略方针,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有一种看法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把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成为私营企业,就是实行私有化。的确,上述情况,如果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或从西方经济学的定义来看,这无疑是属于私有化的举措。但是在这里,必须从科学的概念出发来解释私有化的含义。把个别国有企业卖出成为私营企业,这只是个别企业为私人所有,并不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什么是个别企业的私有?什么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是必须严格区别认真弄清楚的问题。个别企业的私有,着重在该企业内部,由私有者确定企业管理体制、组织资本营运、进行财产的分配与再分配。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例如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私有化,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与私有化企业运行相适应的市场体制,创造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能够再生产的一切条件。又如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是在个别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制度转型”,“制度变迁”,即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向资本主义转变,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取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要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即使存在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也不会出现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为要防止社会经济制度私有化,必须大力改革和发展国有经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经济为主导,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个别私有企业在数量上的增加并不等于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只有到个别企业私有达到相当高度,公有制虽未完全消失但已不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失去控制力已不再起主导作用,这时就会由个别企业私有的量变引起社会经济制度私有化的质变,就会出现“制度转型”,出现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才会出现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由此可见,是否出现私有化,主要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而不是在个别国有企业转变为私营企业的数量方面。《决定》明确指出,随着调整的进行,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江泽民同志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积极开拓,勇于进取,但决不搞私有化。这是一条大原则,决不能有丝毫动摇。”[3] 我们必须将个别企业私有与社会经济制度私有化严格区别开来。如果将出售个别企业说成是私有化,就有可能束缚实事求是处理某些国有企业问题的手脚,影响调整的进行。如果将国有企业出售后改为私营的企业仍然硬说它是公有制企业,也不可能令人心悦诚服。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将上述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区别清楚,才有理论的说服力。

又一种看法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代表国家执行职能的是政府,政府应积极组织一些国有企业退出,必要时还应给予实物资产或货币资本补贴,也可给予某些优惠的政策补贴。这里说的是如何退出的问题。但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退出时主要是实现政府行为还是实现市场行为?我认为,主要应该采用后者。政府不必对退出的企业作硬性规定,但应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自由进入,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由市场决定国有企业的进退,使那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备竞争力的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企业,由市场推选出来,并能顺利淘汰那些适应性差、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随着市场环境的继续改善,非国有制的投资能力不断增强,不同所有制平等竞争的格局逐步形成,市场选择功能进一步增强,通过竞争,优胜劣汰,逐步选择出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的企业,这就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控制力和竞争力,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完善、壮大、繁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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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几个问题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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