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_社保基金论文

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体系的构建_社保基金论文

社保基金审计监管体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保基金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内外结合的审计监管体制在传统的社保基金审计中,仅重视国家审计,而对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重视不足。为了全面实行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管,有必要建立以国家审计为核心,以内部审计为基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作辅助的审计监管体系。首先,继续发挥国家审计的主导作用。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整个审计监管体制的核心,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社保基金集中了全国老百姓的生活保障,由社保理事会负责,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或机构不能介入基金的投资运作。在审计体系中,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也主要限制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或托管行为上,范围也较窄,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所处的位置同时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允性,其主要负责对社保理事会的行为及社保基金的总体运作进行审计,所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社保基金审计体系的核心。其次,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作用。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制度建立的历史较短,长期以来,政府审计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为了增强社保审计监管体系的作用,加强对社保基金日常的监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监管制度的基础非常必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职能,对社保基金开展审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负责对具体的基金投资管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费用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审计,同时,内部审计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社保基金的特点,企业内部审计还应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内部审计要从查错防弊向内部管理服务方面转变;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要从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和事中审计转变。通过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作用,以保证社保基金日常管理和操作的安全合规。最后,适当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辅助。尽管社保基金审计以国家审计为核心,并以内部审计为基础,但难免也会存在不足或缺陷。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双向独立性都是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所不具备的,而且社会审计组织用人机制灵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聘请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势明显。这是对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有力补充,借助他们的力量可以弥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的不足。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对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与托管行为上的合法性、公允性等进行审计,这样既可以克服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某种缺陷,又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更好地实现审计的总体目标。

(二)建立充分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社保资金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信息公开是监督社保基金托管机构行为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之一。社保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将反映社保基金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公布于众,使大多数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及时得到和利用关于社保基金运转情况的财务信息。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保基金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开制度,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使用者只能局限于政府部门,其信息也只是部分地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上报。但社保基金的性质与其他财政预算资金不同,社保基金的真正切身利益相关者是广大社会劳动者。劳动者无从获得有关社保基金运营情况的信息来源,必然会导致社保基金受托人和社保基金受益人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失去了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而且,公开披露信息是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运作的重要手段。社保投资基金作为一项社会福利政策,从一产生起,就对其进行了各种制度约束,其目的不是限制社保基金的发展,相反,是为了保证它的健康、规范发展。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这些制度,从不断公开披露的各种信息中可以判断出来。因此,公开的信息披露成为保证社保基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此外,未来社保基金入市后,公开披露信息也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社保基金披露应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实际和目前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应该尽可能披露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独立审计报告。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国对社保基金财务信息的独立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保基金财务信息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在社保基金年度报告中也没有包含独立审计报告。但从长远来看,独立审计报告将是构成财务报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独立审计具有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所不具备的双向独立性和超然地位,是鉴证社保基金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公正与否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对社保基金财务信息外部独立审计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独立审计报告也应当包含在社保基金年度报告中一并予以披露。其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表。与企业预算相比,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具有法律性。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和标准进行,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预算要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经过审查批准后生效。因此,社保基金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考评社保基金托管机构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但我国目前对于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社保基金托管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但并没有在其提供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包含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因此,除了对社保基金托管机构编制综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进行统一管理之外,还应该就各项基金编制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从纵向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单项基金收支及运动情况是否符合预算。其三,社保基金净资产变动表。基金净资产是社保基金支付的基础,也是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使用者尤其关注的信息。因此,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应当以各项基金为主体,编制社保基金净资产变动表,以便于社保基金信息使用者分析各项基金的实力和发展以及社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变化情况。社保基金净资产变动表应以信息使用者所关心的社保基金净资产作为编制基础,净资产变动表的项目应区分社保基金净资产变动的类型并分别列示。社保基金净资产增减变动按成因则主要有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活动引起的变动,以及社保基金筹集或支付引起的变动。其四,精算信息。精算是确定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数额的手段,精算假设和方法则是确定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数额的基本前提。考虑到精算本身的技术性要求,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财务信息披露中并没有将精算信息予以披露,但这无异于只向报表使用者披露了社保基金财务状况的表象,而没有向报表使用者披露表象之后的内因,没有真正体现财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原则。如前所述,社保基金财务信息使用者繁多,其中政府部门需要社保基金财务信息来对社保基金托管机构的经营业绩加以考评,而在政府部门中不乏专业的财务分析师,也必须使用关于社保基金精算方面的信息,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作出合理的评价。三是社保基金信息的披露形式。社保基金财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开披露,应该针对不同的使用群体有差别地进行公开,可以根据群体需求主要采用两种形式进行披露:一种是向社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年报和中报。通过向社保基金的政府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和中报,让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保基金的收支及运动情况有个整体把握,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活动引起的变动以及社保基金筹集或支付引起的变动进行及时监督和控制,对社保基金的精算方法及假设进行审查和分析等。社保基金的年报和中报是政府对社保基金进行宏观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另一种是对社会公众定期公布简要年报。我国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方式,而个人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与劳动者又具有直接利益关系,也是大众最关心的信息。因此,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还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个人账户的财务信息。这种披露形式以社保基金托管机构为主体的综合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综合基金资产负债表、综合基金收支表及审计报告为组成部分。通过这种形式的披露,广大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有关社保基金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从而了解社保基金的各项结余、投资带来的资金变动、资金的上缴和领用情况等。这种简要年报可以让广大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乃至效益性,都有个大体了解,对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及时监督。

(三)完善相关社保监管立法 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从立法角度上加强预防和治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的发展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首先,从立法上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做到“双审、双控、双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综合评估制度和报表体系,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依法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及社保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核查,从上至下构建社会保障监管责任体系。其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体系。坚持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按照“一揽子”社保预算方法编制社保预算,各项目实行分项预算管理,保持收支平衡,增强基金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行专项审计,做到定期审计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做到严格审核,把住基金支付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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