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制度研究——以荷兰创新奖券制度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奖券论文,荷兰论文,为例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国外政府和企业界始终将技术创新视为企业乃至国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依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注重研究成果的市场化。目前,美国国防、卫生、能源、宇航、科学基金、农业、商务、教育、环境保护、交通等10个部门均有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始于1980年美国技术创新法——《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经参众两院通过后实施生效,在1996年修订并更名为《1996年美国联邦技术转让法》。该法的制订则强调各科研机构与产业界之间在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日本政府吸收了美国硅谷的风险企业与本地大学有效协作的成功经验,推出了相关政策法律促进大学与企业间合作。如日本新科技政策强调改善高校设备和基础研究环境,允许国家研究机关和国立大学教员到企业兼职以推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等风险事业培育机构的经费,提供更多的风险资金等。
国内相关学者对国外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直接的政府资金支持,将政府经费以小额拨款、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等方式直接注入到中小企业;其二,间接的政府扶持政策,如通过税收激励、银行担保、法律政策倾斜等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据知,国内目前尚缺乏对某项具体的创新扶持计划从设计、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深入研究。
本文以荷兰创新奖券制度为例,以国外政府及评估机构报告为基础,探讨其设计与实施的理论基础,剖析隐藏在实施方案背后的内部运行机理,为我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2 创新奖券(innovation vouchers)制度概况
荷兰针对本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创新力度不足,技术知识的需求与供给联系不紧密,科研机构知识研发未能考虑到市场的需求等弱点,于2004年7月在荷兰创新平台(Innovation Platform)建设中首次提出一种用于推动中小企业与公共科研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与知识开发的创新奖券(Innovation Vouchers)制度。同年9月,荷兰经济事务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EZ)推出2004年创新奖券补贴试验计划(Subsidy scheme pilot innovation vouchers 2004),指定荷兰经济事务部下属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Senter Novem)作为创新奖券制度的负责部门。2004年至2006年间,荷兰创新奖券制度已经通过三轮试验。
荷兰创新奖券制度以荷兰创新平台作为资金保管机构进行协调,由荷兰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对其进行优劣势分析。由于该制度尚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允许在此过程中根据制度试验效果进行不断的修订和改进。原定于通过两轮试验后出台一项关于中小企业创新的结构性政策措施,但考虑到创新奖券制度的效果评估将是长期的过程,故在2006年的《国家创新政策趋势与评价年报》(Annual Innovation Policy Trends and Appraisal Report)中将结束日期修改为未定。由于该制度直接作用于中小企业,因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2.1 创新奖券制度是荷兰创新政策扶持体系的基础部分
荷兰政府推行的创新政策工具由基础政策和专项政策组成(图1):专项政策针对的是那些于荷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领域,激励目标较集中,激励力度较大;基础政策的实施对象则主要是计划开展创新的小企业以及进行出口和海外投资的企业。其中,基础政策又由信息建议和资本两个部分构成。作为联系中小企业与知识提供机构的桥梁和纽带,荷兰创新奖券制度是激励中小企业获取创新信息和建议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它要解决的是产业界与学术界的互动有限以及研究成果开发利用不足的现象与问题,是对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支持体系的一项改进。该制度在推出后获得了较多的肯定,被认为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图1 荷兰经济事务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推行的创新政策工具
2.2 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的资源,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在荷兰,很多科研机构研发出的知识产品尚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创新奖券制度的推出将对这些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知识进行开发,使得中小企业购买知识进行创新变得更加容易,也缩短了知识产业化的时间。而中小企业在面临一些技术方面的实际问题时,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去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创新奖券为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提供了交流的平台。
2.3 激励中小企业与公共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
中小企业和公共科研机构对知识的需求在时间(中小企业要求在较短的时期内产生成效,科研机构项目周期较长)和文化(中小企业需要应用型的技术知识为该企业带来效益,科研机构则侧重于技术的创新和高端科技攻关)上存在差异。此外,公共科研机构的知识利用效率低,主要表现在科研机构不大愿意主动研究或者着手去处理中小企业出现的问题。
通过创新奖券制度的实施,中小企业与公共科研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减少了沟通障碍。公共科研机构通过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与中小企业发生直接接触与联系,发掘出中小企业潜在的研究问题,从而加速知识产业化的进程。
此外,创新奖券制度还有利于推动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更多地向企业实际需求倾斜,增强中小企业向科研机构购买知识的能力,进一步解决了知识在应用研究中的问题。与此同时,创新奖券还在保证中小企业更充分地开发科研机构的知识产品,缩小中小企业知识结构与当今先进知识体系的差距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3 创新奖券制度设计
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荷兰创新奖券作为一种长期信用凭证购买科技或其他知识,或者直接根据自己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困难向知识提供者提出问题。
创新奖券制度的设计包括申请中小企业与合作科研机构的资格要求、知识产品的界定、奖券面值设计、派发规则以及操作流程制定等。在设计创新奖券方案时,荷兰经济事务部考虑到申请者的利益和奖券最大化利用情况,给予了较少的限制。
3.1 对申请企业的要求
2004年荷兰创新奖券计划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欧盟中小企业定义(Eu definition of SME)的要求。各行业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创新奖券,从事初级农业、渔业或水产业的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企业除外。此外,这些企业必须在三年内没有接受过超过92500欧元的政府补贴。
3.2 对合作科研机构的要求
参与荷兰创新奖券计划的科研机构仅限于公共或者半公共的科研机构,部分研发投入超过6000万的大公司以及国外公共科研机构。这些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和理工学院以及领先技术研究所(TTIS)和中介科研机构,例如荷兰国家应用科学研究组织(TNO)。
3.3 奖券面值设计
2004年第一轮创新奖券制度派发的是100张创新奖券,每张价值7500欧元;2005年第二轮创新奖券制度派发的是400张奖券,每张价值7500欧元;而2006年派发的有6000张创新奖券,并且分两种不同面值,一种面值7500欧元,一种面值2500欧元。
3.4 奖券派发规则
以2004年第一轮创新奖券的派发为例,创新奖券在申请首日递交表格的1044间企业中进行随机分派(表1),派发方式类似于奖券派发。
第一轮创新奖券制度于2004年9月推出,100张面值为7500欧元的有效奖券成功发放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此次试验共有1044家中小企业参与申请创新奖券。
第二轮创新奖券制度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对外发放,共派发了400张创新奖券,这些奖券在推出第一天就派发一空。
第三轮创新奖券制度于2006年正式推出。此次发放的奖券有两种类型,分别是面值为2500欧元和7500欧元的创新奖券。
每家企业只能申请一张创新奖券,但允许对创新奖券进行捆绑,即已分配到奖券的数家企业可联合起来向科研机构提出一个研究问题。一次最多只能捆绑10张奖券,而且奖券不能转让。在第一轮试验中,这种捆绑是无限制的。在第二轮试验中,400张创新奖券中仅限100张用于中小企业进行捆绑。
3.5 创新奖券实施流程
中小企业向荷兰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递交创新奖券申请表格。创新奖券原则上按照“先到先得”的规定进行分配,考虑到在一天内接受到的申请表格的数量可能超过可发行奖券数量的情况,奖券可能以彩票的形式随机分配给当天的申请者。每家中小企业可单独申请或者通过组成团队向公共科研机构申请一张创新奖券。分配到创新奖券的中小企业需要系统地提出一个研究问题并委托科研机构解决该问题。与此同时,企业将创新奖券交给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再将中小企业所支付的创新奖券提交给荷兰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局以换取货币补贴。假如研究问题的费用高于奖券面值,中小企业必须利用自己的经费补贴科研机构。
荷兰代夫特科技大学,爱因霍芬科技大学和文特大学宣布将奖券面值增加一倍。因此,将创新奖券交给这些高校的中小企业将获得价值15000欧元的创新补贴。
申请创新奖券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不需要提供研究问题的细节和意向合作科研机构的名称,也不需要提交项目计划。
3.6 研究项目的时间限制
参与计划和奖券使用一开始就设有时间限制。以2004年创新奖券制度为例,在2004年9月15日官方宣告两天后,计划开始执行。成功申请的中小企业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提出的研究任务委托给所选择的科研机构,而该科研机构则需要在2005年4月29日完成任务,也就是说从分配到奖券到结束合作项目的整个实行期不到9个月。但“创新奖券”计划的规定并非严格强制履行,一些委托任务在截止日期后完成后还是可以接受。
3.7 知识产品界定
中小企业委托给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问题可以不受类型和水平的限制(特定科技领域除外),这主要是为了在第一轮试验阶段更好地把握中小企业对于研究问题的需求种类。这些研究问题必须是应用型的,以便企业利用这些知识去改善它们的产品以及生产过程。创新奖券不能用于科研机构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
4 对荷兰创新奖券制度效果评估
荷兰中央计划局于2005—2006年提出的第95号和第58号讨论报告中探讨了创新奖券对荷兰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效果的影响。该项研究从2004年的1044家申请奖券的中小企业中随机抽取了600家企业进行调查,其中获得创新奖券的企业100家,未获得奖券的企业500家。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荷兰创新奖券的效果进行具体考察:(1)知识产业化项目数量的影响(创新奖券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激励了中小企业委托公共科研机构中开展更多的项目);(2)知识转换项目规模的影响(创新奖券能否激励中小企业委托公共科研机构开展更大的项目);(3)知识产业化速度的影响(创新奖券能否推动公共科研机构运用知识解决应用型问题的项目的实施)。创新奖券效果评估显示,80%的项目基于创新奖券而产生,10%的项目是没有创新奖券但属于计划之内的项目,10%的奖券未被使用。
2005年欧洲产业区域组织(IRE)在瑞典召开的会议重点讨论了创新奖券政策,认为该政策是传递知识的有效工具。《2004—2005年德国国家创新政策报告》(2004—2005 Country Reports on innovation policy trends)也对荷兰创新奖券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肯定。德勤公司出版的《2005年荷兰制造业的调查报告》(Made in Holland IV 2005—Holland on the move)指出荷兰创新奖券在推动制造企业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报告同时指出目前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奖券数量较少。
5 总结及启示
5.1 荷兰创新奖券制度的特点
作为一种间接的政府补贴方式,荷兰创新奖券制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创新奖券制度以试验的方式开始实施,允许在试验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学习;
(2)创新奖券不是现金,只能用于专门知识产品的购买,并且不能转让。要做到专项专用,使得中小企业在申请的时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3)创新奖券制度降低了中小企业购买知识产品的成本,调动了中小企业主动寻找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
(4)创新奖券制度通过简化申请手续节约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但未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社会价值。
5.2 荷兰创新奖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荷兰创新奖券制度是一种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工具,是在制度设计及实施过程上的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荷兰相比,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同样面临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技术知识需求与供给联系不紧密等问题。近10年来,我国陆续实施了一系列科技计划,诸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和新产品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实施对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从实施的对象、激励程度和效果看,当前出台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还存在相当多的不足。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出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以及推动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新的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