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的发展--从“对股东负责”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_合同管理论文

企业理论的发展——从“为股东负责”到“为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企业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企业论文,股东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企业理论是过去二三十年间主流经济学中发展最为迅速、最富有成果的领域之一,它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相互交叉,大大地丰富了微观经济学的内容,改进了人们对市场制度及企业组织运行的认识。企业理论主要回答这样几个与企业有关的问题:如企业的性质是什么?企业的边界怎样确定?企业内部的权利怎样分配才是最优的?等等。

现代企业理论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不满中发展起来的。我们知道,新古典经济学的厂商理论将企业当成一个生产函数,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假定企业有一个人格化的行为目标——利润最大化。现代企业理论是从个人交易行为的角度理解企业,将企业看作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有一系列契约(合同)的契约网络,企业行为是所有企业成员博弈的结果。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理论即是这样的企业契约观,但它又基本上分裂成了两个不同的范式,一种沿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人的研究思路,逐步融入主流范式,而另一支由威廉姆森、哈特等人发展,对新古典范式的理论内核作出修正,主要是引人西蒙的有限理性假定。利益相关者论主要局限于企业管理学家的讨论,目的是给公司的社会责任找到一个合乎理性和道德的基础。就现实的企业来说,出资者、工人、经理人员、债权人、顾客、供应商、政府等个人和组织的的确确对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这意味着现代企业理论必须合理地解释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决定作用。显然,主流的企业理论及利益相关者论都不能满足该要求,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找到恰当的切入点,以便更好地研究企业内部的所有权配置。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从企业理论的演进路径的分析,来探讨企业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对企业性质认识的深化。为加深对现代公司内部权利结构的认识提供思路。

科斯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被公认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开山之作。从70年代开始,科斯开创的理论沿着两个分支发展,一是交易成本理论,二是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着眼点在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代理理论则侧重于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企业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这两种理论的共同点是都强调企业的契约性,故一般将现代企业理论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

80年代后期,交易成本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突破是Grossman-Hart-Moor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产权安排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为什么不可能完全?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由于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当合同不完全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情况出现时,谁说了算?由于控制权只能通过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才能实现,故Grossman-Hart-Moor又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物质资产的控制权。所有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当存在由关系性投资导致的“套牢”问题时,它影响当事人事后讨价还价的地位,从而影响事前的投资决策。特别地,剩余权利对购买方来说是一种收益,而对另一方却是一种损失,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因此,一种有效率的所有权安排必须是购买者激励上所获得的收益能够充分弥补售出者激励上的损失。一般来说,投资行为最重要的一方似乎更应该取得对资产的所有权。

由于Grossman-Hart-Moor强调所有权的重要性,他们的理论又被称为“产权理论”。这一理论现在已成为研究企业制度和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一。诸如“不完全合同”、“控制权”这样一些概念已成为目前文献中使用最多的一类概念。

用不完全合同的方法研究企业,是对早期有关企业的交易费用理论的大发展。它的出发点基于合同的不完全性这一事实。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即使某一变量对签约双方而言是可观测的,但如果它不可被第三方(即法庭)所验证,那么基于这一变量的合同是不可能被执行的。合同的这种不完全性导致了所谓“剩余控制权”问题,即在合同未说明的情况下的权力归属和行使问题。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反过来又影响事先的投资激励:无剩余控制权的一方由于担心事后的利益的损失而会减低投资意愿。因此,控制权的配置与激励和效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把控制权作为产权的核心以及把对资产的控制权视为企业的所有权是用不完全合同方法研究企业的中心思路。而以往的产权理论(即完全合同方法)则将剩余索取权视为所有权的核心。从广义上讲,不完全合同所研究的是权力的配置对人的激励的影响以及其效率后果。因此,它的应用不仅仅是企业所有权问题,而且也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内部的权力分配,以及政府等其他机构的组织结构问题。就其对企业的研究而言,这一理论强调对企业实物资产的控制权的重要性,认为其他的权力,如对人事的控制权,对信息的控制权,以及对剩余收入的支配权等等,都可以从对实物资产的控制权中导出。此外,这一分析框架往往引入不可观察的“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将模型大大简化,为分析控制权配置造成的激励影响提供了一条分析上的捷径(shortcut)。

可以这样说:在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已面面俱到地写清楚了,在那里,信息和信号的分布以及合同形式的设计是研究的重点。而在不完全合同中,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影响事后重新谈判中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影响事前的激励。在那里,控制权的配置是研究的核心,而信息的不完全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看到,完全合同与不完全合同是侧重不同的两种研究方法。

科斯以前的企业理论只能称为新古典企业理论,这种理论遵循新古典范式,着重分析企业作为代表性生产单位如何针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虽然后来管理学派试图研究所有者和经营者不统一时的企业行为,但因局限于新古典范式,仅建立了一个经理人员的消费模型,并不足以解释经理人员和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科斯以后的企业理论则有很大的转变,有些可能是根本性的转变。首先,企业理论不再以企业为分析单位,而是以当事人个体为分析单位,着重研究个体如何形成契约以规范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企业行为不再是对市场信号的简单反应,而是对个体当事人利益要求及环境因素的综合反应;再次,利益关系的调整会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这种动态变化过程中适应性效率的获得与当事人的相对地位变化有关;最后,利益关系的调整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的大小会形成企业的边界。整个现代企业理论基本上包含了上述四个观点,它们反映了科斯以来经济学家在企业分析中贯彻自由主义传统的努力。

企业到底是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马歇尔以前的经济学家试图从利益关系的角度来解读企业,却没有把企业和其他组织区分开来;马歇尔以后的新古典经济学家把企业简化成一个专业化的生产单位(德姆塞茨,1999),使企业与市场等组织有了明显的区分,但企业行为背后的决定因素同时也被忽视了。直到科斯1937年的论文发表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引致了一系列的企业性质研究,才真正回答了企业的性质问题(尽管这些回答仍显粗略)。

讨论企业的性质问题,除了科斯的看法以外,有三个人不能不提。一是奈特;二是伯利和米恩斯。与科斯的切入点不同,奈特(Knight,1965)首先问:利润是怎么来的?根据新古典范式,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利润,但奈特进一步说,即使放弃完全竞争的完全信息假定,仍无法解释利润的来源,因为完全进入会导致利润的可能性消失。那么,可以推测一定有阻碍完全进入的因素,奈特把这归类为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区别在于,风险可以通过计算事件结果已知的概率分布来度量,而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找不到任何一种保险统计类型来消除,即人们对可能的结果不甚了解。由于风险计算是理性经济人能胜任的,即使存在不完全信息,仍可获得确定性决策结果,也就不存在阻碍进入的信息障碍。但不确定性是经济人无法计算和确知的,面对未知的环境和交易过程,每个人所做的判断会不同,相对于不愿冒险的人来说,就存在一个进入的信息障碍,利润就构成了冒险的补偿。据此奈特实际上推导出了他的企业观。即,当经济生活中每个当事人面对不确定性的决策环境和决策对象有不同的判断时,重新设计利润分配契约就是有效的。按奈特的说法,一般而言愿意冒险的人成为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承担经营结果波动引起的损益;不愿冒险的人就成为雇员,拿固定工资,作为不冒险的代价,雇员必须允许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自己。这样奈特从不确定性推导出了企业的契约性质,当然,他并没有明确说出这一点,而是隐含地存在着上述推论,并且也只是推导出了一个特定情况,没有像科斯那样全面地并且恰当地把企业分析直接置于契约平台。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99 )则是在大量的统计资料中看出了企业的一些特征。他们假定一家股份公司的普通股份额中若个人和机构持有20%以上,则该股东就拥有了有意义的表决权股份。如果一家公司有持有20%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而其他股权又很分散,则该公司属于“少数控制型”;若单个股东持普通股份额达80%以上,则为“私人控制型”;若不存在这种大比例股份,则为“管理控制型”。伯利和米恩斯对全美最大的200家公司的调查发现, “管理控制型”占44%;“少数控制型”占23%;“私人控制型”占6%。 这些数据表明,有近一半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经理人员的手里,伯利和米恩斯称之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一结论实际上也支持马歇尔早期的论断,即公司制的演变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满足那些有能力而无资本的人的需要。伯利和米恩斯也延续了该观点,他们强调股东的分散化使股东在公司的物质资本属“消极的”,而对公司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经理人员的“积极的”人力资本,这种积极的人力资本也有自身的权益,从而导致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对股东来说,只消极追求投资收益,存在短视现象,而经理人员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考虑,更注重长远发展,即对于经理人员,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可能更有利。这种社会责任的提出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我们后面将要详细讨论的“利益相关者逻辑”。

对于企业的性质,科斯的说法应该是更接近现实的,在科斯看来,企业实质上就是一个长期雇佣契约,这个契约是不完全的,因为劳动难以测度和计量,这个契约是长期的,因为劳动的权益需要更有力地保护;这个契约包含了权威,因为劳动协调要花费成本,等等。当然,科斯只顾述说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而忘了继续马歇尔与伯利等人的推论。奈特虽然也承认企业的雇佣契约关系,但他过于重视不确定性的外在力量,忽视了当事人本身对利益矛盾的反应。马克思也重视雇佣关系,却没有把利益矛盾的解决贯彻到企业演变过程,同时也未认可雇员的主动性。

然而,这些论述也掉入了一个理论陷阱,如果企业的特征在于长期雇佣合同,就和市场没有本质区别了。例如,一个家庭雇佣一个保姆,构成一份雇佣合同,如果该保姆人品和能力俱佳,也愿意长期在该家庭从事该项工作,那么这份合同完全可以是长期的,但这与企业有什么本质区别呢?科斯说企业中有“权威”,而在这份保姆劳务合同中,主人对保姆也有类似权威,两者仍然没有实质性差别。也许德姆塞茨(1999)的批评是恰当的,他指出,新古典范式有助于把企业和市场区分开来,即企业是专门为他人生产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生产单位,而市场是交易的场所。在我们的例子中,保姆本身构成一个单人企业,专门向他人提供家政服务,但保姆和作为雇主的家庭所组成的雇佣合同不构成企业,他们之间是市场关系。

比较合理的说法可能是,企业与市场只有功能上的差别,而无本质上的差别。前者是生产和交换的关系,后者则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只不过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相应特征的契约形式,而这些契约形式从理论上说在市场和企业之间具有连续的特征。这正是马歇尔等人的想法的本质所在。

因此,当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 )认为,企业和市场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竞争性市场形式,“是私人所有的市场与公共的或共同的市场的竞争”,及张五常(Cheung,1983)在说,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只不过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或“一种合约取代另一种合约”时,见解是非常深刻的。张五常指出,“说‘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确切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科斯主要关心的是契约的类型,在契约里投入要素的所有者为取得收入而在交换中放弃对他的投入的有限使用权。因此,他受一只看得见的手指挥而不是受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当这种契约形式增加的时候,产品市场就会减少了”(Cheung,1983)。张五常此处是用契约的语言再次表述了科斯、西蒙等人的观点,并把科斯论文中可能引起歧义的部分给澄清了。不过,张五常仍没有明确的说明看得见的手是如何与契约相兼容的,因为契约关系并不允许权威的存在。在契约范式看来,一方的权威应该是其他相关各方所赋予的,或委托的,如果被委托的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行使手中的权利,委托人就可以收回其权威。而在张五常的分析中,并没有进一步考虑这种权利关系的变化。我们认为,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可以建立在契约观的基础上,但一定要从一个演进过程的角度才能看清。

如前所述,从契约的角度看,企业和市场并无本质上的差别。这是一方面,“一般认为,企业的特征是通过比普通的市场拥有更为优越的权力(如命令、强制和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解决问题的。这是一种幻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长期合约不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组织的实质”(Alchian and Demsetz,1972)。另一方面, 古典经济学及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试图从分工来理解交换也未说清企业组织的性质,因为在早期的理论中,专业化和分工形成的比较优势很容易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例如,如果一位农民在现行市场价格下使小麦产出增加10%,他的收益也即增加10%,即市场价格机制直接把参与人的努力与报酬挂钩,参与人所得到的收入恰好反映了其边际产品。但是这种分析实际上“贯穿着的一个内在假定是,存在一种组织(它或是市场,或是企业)能使报酬到资源的分配与它们的生产率相一致。这种分析倾向于假定存在一种充分的或零成本的经济方式,好像生产率能自动创造出它的报酬似的。我们推测其因果导向是颠倒了——特定的报酬支付制度依赖于对特定生产率刺激的反应。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将很低,但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强,生产率就较高”(Alchian and Demsetz,1972)。所以, 新古典范式直接忽视了经济组织中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计量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计量生产要素应得的报酬。而按照科斯的说法,正是劳务的计量困难导致了企业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方面,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与科斯是内在一致的。

既不是权威构成了企业的本质特征,又不是分工导致了企业的产生,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形成企业呢?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是分工和专业化协调过程中出现的计量困难问题。在他们看来,如果一项工作同时需要两个以上的人完成,那么就具有团队生产的特征。“在团队生产的前提下,如果仅仅观察总产出,就很难确定单个人对他们联合投入的产出所作出的贡献”(Alchian and Demsetz,1972)。 因为团队生产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参与生产的人的生产率是相互决定的,即产出应属于团队,而不是每个队成员的分产出之和。假设该团队产出为Q,两种投入为Xi和Xj,那么团队生产的特征就可表述为:即不能把团队生产函数看作是两个投入要素的生产函数的简单相加.我们把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理论与马歇尔的理论相比较,可以发现所谓团队生产恰恰就是马歇尔所表述的企业组织的报酬递增规律。新古典企业理论正是基于报酬递减率,才形成了生产函数的可分和可加的理论,而一旦考虑报酬递增律,要素投入与产出之间就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只不过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把这种复杂关系归结为“团队生产”特征罢了。

在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看来,区别于企业和市场的特征不在于契约本身,而在于企业是作为多人共同工作的团队组织。但团队组织只定义了企业,却不能定义不同的企业形态。于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进一步提出团队生产中面临的计量问题,以此为出发点证明古典企业是一种最优的企业模式。所谓古典企业是这样一种契约结构,“它拥有(1)联合投入的生产;(2)几个投入所有者;(3)有一个团体是所有联合投入的契约所共有的;(4)它拥有与任何投入契约进行再谈判的权利,在谈判时可独立于与其他投入所有看的契约:(5)它拥有剩余权利;(6)它拥有出售这一集中的契约的剩余权利的权利”(Alchian and Demsetz,1972)。根据以上六个特征,可以看出古典企业其实就是业主制企业,其中某一雇主雇佣若干雇员从事生产活动。这种古典企业为什么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呢?如前所述,团队生产中每个队成员的边际产品是很难计量的,即某一个队成员的边际产出与其他队成员的努力有关,这就使得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分配原则无法实现,从而导致队成员的努力和报酬之间的规律;关联度弱化,最终刺激队成员偷懒。此时,只有引人一个外在的监督者能解决团队中的偷懒问题。但监督者同样有一个监督动力难题,怎样使监督者有动力监督呢?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让监督者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个问题就圆满解决了,即雇主作为监督者,而雇员就是团队成员,雇主为实现企业剩余最大化,必然努力监督,而在雇主努力监督下,雇员就不敢偷懒。所以,这种古典企业模式是一种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企业制度安排。其他的企业模式都无法最有效地解决团队中因计量困难而引起的偷懒问题,公司、社会主义企业及共有的和非赢利性企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懒现象;合伙企业和利润分享企业也仅适合于小规模团队、高技术工作团队或具有一定血缘和紧密关系的工作团队。

但是,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为了推导出古典企业有效性的命题,把团队生产的特征仅仅限定在计量和监督上,而不是限定在报酬递增律上,结果如迪屈奇(1999)批评交易成本经济学时所指出的,这些理论只侧重成本的节约,而不重视收益的增加。显然,现实中的企业既重视节流,更重视开源,企业理论应该同时能分析两者,才算是比较完整的。从团队生产的监督本身来说,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也夸大了剩余索取权的作用,忽视了企业本身对投入要素的要求。假定一个企业的第一代雇主去世,由第二代雇主子承父业,继续经营,再假定第二代雇主缺乏必要的经营能力,此时,按照团队生产假说,仍是一个古典企业,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第二代雇主完全有动力监督雇员,但这是否意味着该企业一定有效率呢?如前所述,马歇尔早就否定了这种幼稚的推理,他特别指出,当一个企业的雇主的后代们缺乏必要的能力时,企业的决策权事实上掌握在一些重要的雇员手中。按照团队生产假说,这一定是无效率的,因为这些重要的雇员没有剩余索取权,根本没有动力努力工作。然而,按照马歇尔的演进主义标准,这种决策权的转移恰恰是具有适应性效率的。

因此,我们同意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两个结论:(1 )企业和市场都是一种竞争的契约结构,其区别在于信息流;(2 )多人企业还存在一种团队生产现象。但我们不能同意他们从团队生产中的计量难题推导出的古典企业有效性命题,具体地说,我们不否认剩余索取权具有基本的激励作用,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一剩余索取权?或者说,这一权利的基础是什么?通过一种权利基础的不同理解,团队生产的计量难题和报酬递增律同时在契约范式中得到解决。

结论

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契约网络,其中有正式的文本合同,也有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物质或人力资本以及预期该资本在未来企业成长过程中的相对地位展开谈判,形成复杂的契约网络,如果各方谈判力接近,则不存在强制,如果各方谈判力悬殊,拥有较大谈判力的一方就可能获取单方控制权,由此导致命令——服从式的制度模式。当事人相互结成契约网络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环境和人际关系本身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文本合同和非正式的默示合同,当事人获得了一种有利于决策的确定性环境。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承认确定性的同时,也关注不确定性的一面,即环境和人的互动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会给当事人带来不稳定的限制,为了应对这种潜在变动,当事人通过边际上的制度创新来调整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一旦边际上的调整仍无法满足要求,那么超边际的变迁就会发生,即一种企业制度转向另一种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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