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的异化和社会贫富的悬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悬殊论文,贫富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个稍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必须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并且也都毫不怀疑地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贯彻的正是这一原则。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出发点还是想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但是据报载,现在全国有百万富翁近百万个,千万富翁数以十万计,亿万富翁也不鲜见;另一方面,农村中尚有近七千万人没有脱贫,却又出现了城市低收入人口一千余万。很显然,社会贫富悬殊的现象正在发生,并有发展的趋势。原因何在呢?只要仔细回顾并认真分析一下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理论及实践,不难看出现在的分配跟本来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已经大相径庭。在今天,要继续深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就必须对有关按劳分配的若干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加以解决。
一、按劳分配中的“劳”缺乏质的规定性, 是分配不公的理论因素。
长期以来,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关于按劳分配的定义,差不多都是这样说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个定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许多教材又差不多是这样解释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人,没有权利向社会领取劳动报酬,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基本内容和客观要求。有的甚至把按劳分配定义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是理论上对按劳分配的一种严重误解,是导致按劳分配中的“劳”缺乏确定性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必须十分明确按劳分配中的“劳”,既有量的规定性,更有质的规定性。在考察劳动时首先是看劳动质上的差别,然后才是看量的多少。所谓劳动的质,既有劳动本身的质,即是复杂劳动还是简单劳动,又有同一劳动质地的差别,这直接表现在劳动的效益和产品质量的高低上。
因此,对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依据的“劳”要依次作以下考察:首先,看劳动本身的质,复杂劳动应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谁的劳动复杂程度高,其报酬就应该多,其次,看劳动过程本身质地好坏,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从事同一劳动谁的劳动效益高,产品质量好,谁的劳动报酬就应该多,最后,对于劳动本身的质相同,劳动过程的质也差不多时,再从量上来区分,谁的劳动时间长,生产的产品数量多,谁的报酬就多。这样才能使劳动者所得与其劳动质量的高低真正紧密结合,才能防止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报酬倒挂的现象,才能真正体现出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是平等互换劳动的关系,才能避免以少量劳动换得他人多量劳动的不公平现象。
二、分配中的“级差收入”,是分配不公的物质因素
分配中的级差收入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不同的劳动者占有、支配、使用的生产资料质量、数量的差别以及从事生产的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导致等质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报酬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经济体制改革前还仅仅存在于集体经济中,例如在农村由于不同生产单位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质量、数量不一样,所处的自然环境有较大的差别,以至于南方和北方、无霜期长的和无霜期短的、城市郊区和偏僻地区的不同单位的劳动者,等质等量劳动无法获得等量产品,因而也就无法获得等量报酬。这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在现阶段是无法避免的。至于改革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广大工人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其报酬只有工种及地区的差别,因此,如果撇开劳动本身质的区别,可以说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同工同酬了。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到今天,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法人,各企业的工资总额跟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就出现了下列情况:有些企业的劳动者使用的是当代先进水平的设备,生产的产品是国内市场上的紧俏货,其原材料供应又由国家重点保障,有些企业劳动者使用的四、五十年代的机器设备,其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十分激烈,原材料必须全部通过市场购买。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前者和后者尽管花费了相同质和量的劳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效益不同,所得的报酬不同;导致有的工厂产销兴旺,工人月薪过千,有的工厂效益低下,工人酬薄薪微。这不仅不是按劳分酬的要求,甚至是对按劳分配的一种否定,必须在认识上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否则,将会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
三、灰色收入的膨胀,是分配不公的政策因素
灰色收入是指工资外的若明若暗的收入,主要包括各种补贴,单位自发的各种津贴,个人创收等。由于国家近几年来对这方面的政策界限不清,政策调控不力,不仅使少数垄断行业、效益好的企业灰色收入迅速膨胀,就连有些国家事业单位也在千方百计地争相仿效。 据报载,1995年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查,基本工资仅占个人收入的28%。这就造成了一种新的、奇特的、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的、工资与收入差势,如果以国家颁布的工资标准作为衡量依据,国家行政人员、军队、武警干部、大学教授、科研院所的高级研究人员等,无疑应被列入当今的高收入层。但是,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和迅速膨胀,上述人员中如果无“外快”,或“外快”很少的话,那只能是名义上的高工资,实际上的低收入了。
税款征收不力,税收杠杆失灵,使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一些人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暴发成为百万富翁。众所周知的一些“星”们、“腕”们,一支歌曲,一个段子,一出小品,一台主持,可以获得成千上万,甚至几万、十几万的“报酬”,但能自觉纳税的却又廖若晨星。至于个体户、私营工商业者中的偷税漏税现象更是普遍,故而社会上曾经流传这样的说法:“要想富,偷税漏税是一条路。”
奖励天平的倾斜,也可以在一夜之间造就出若干百万富翁。近年来似乎很少见到政府或企业给那些为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出惊天动地贡献的科学家以巨额资金,而一些企业家争先恐后地给体育明星、冠军们以近似天文数字奖金的报道却屡见不鲜。笔者也认为体育明星在夺取世界冠军的征程中花费了艰辛的劳动,为祖国、为人民争了光,适当给以奖励是完全应该的,但是,那些科学家的劳动又何偿容易呢?他们的成就使我们的伟大祖国象巨人般地屹立在世界东方,对祖国、对人民的贡献又何尝不大呢!这种畸形的奖励不仅人为地制造了百万富翁,而且也使人们在按劳分配面前只好瞠目结舌了。
社会主义条件下,工资本应成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手段,而现在面对灰色收入的无序化、膨胀化,工资似乎成了那些无法获得“外快”的“无能者”的“报酬”,成了那些大捞“外快”的“能人”的“奖励”,这不能不说是对按劳分配的莫大嘲弄。
四、权力向分配领域的渗透,是分配不公的人为因素
近年来,由于少数党员、政府工作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思想蜕变、行为腐败,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是热衷于“一朝权在手,便把利来夺”。诸如北京的王宝森、山东的胡建学之流,仅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揭露的就数以百、千计。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蛀虫面前,他们或利用职权,倒买倒卖,牟取暴利;或勒索受贿、贪赃枉法,或利用权力,侵吞公物,或利用公款,出国旅游,或利用职务鱼肉百姓;等等。无怪群众愤愤不平的说:“现在有些当官的,别看工资也就那么多,但他们手中钞票的含金量高多了!”这种权力渗透到分配领域的原因何在,本文不作分析,但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
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又反作用于生产。在分配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如不认真解决,不仅无法将分配制度的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深化下去,而且会严重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贫富的悬殊,如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