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素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与一种社会心理的矫正--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按要素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与一种社会心理的矫正--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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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注重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我们落实中央这一决定,面临着一道现实的难题:为了激发社会活力,我们实行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政策,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而其中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实际就是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与过去的剥削并没有什么两样。这使人们不禁要问:共产党是靠消灭剥削起家的,至今仍还确认,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消灭剥削,现在怎么又允许和鼓励剥削了呢?这又置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于何处了呢?应当说,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所遇到的最大困惑之一。而这个困惑不解决,将会影响到人们社会心理的平衡和和谐社会的建立。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绕不过的一道坎,本文将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这一难题试作剖析。

一、剥削是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经济行为,不能用抽象的公平正义进行道德评判

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道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而不是脱离历史发展的抽象观念。它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而又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所以,没有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公平正义和是非善恶观。任何道德规范、道德观念都具有历史的性质。对以往社会的生产资料要素参与分配即剥削的评价也是如此,必须从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出发,而不能从抽象的公平正义出发。

剥削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由来已久。马克思指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p.272)这就是剥削所赖以发生的经济基础或所有制关系。社会上一部分人独占了生产资料,而劳动者却一无所有,或者单凭自有的生产资料不足以谋生。于是劳动者就必须去和别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通过劳动维持自身生活,同时通过超额劳动,亦即剩余劳动,一方面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提供生活资料,一方面为他们保存和增加原有的生产资料,即增加财富。

如果离开历史的发展,来对这种剥削作道德的评价,那无疑是不公平、不合理、不正当和非正义的行为。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者应当得到自己所创造的全部产品,这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凭什么让劳动者世世代代面朝黄土背朝天,当牛做马,劳动所得却只能聊以糊口,有时甚至还填不饱肚子?而生产资料所有者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凭什么却能世世代代养尊处优、吃香喝辣,财富还能越来越多?如此看来,剥削是一点也不值得肯定,一天也不应该存在的东西。可是,历史偏偏与我们开了个大玩笑,让这种剥削存在和延续了几千年。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角色的历史承担者变了好几次,但相互之间的剥削关系和榨取剩余劳动的实质始终没有变。

一开始就以推翻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为己任的马克思、恩格斯看待这一问题采取的是一种科学冷峻、客观公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首先,他们承认剥削者及其剥削行为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正当性,因为剥削能够成为历史发展的杠杆,有利于社会历史的进步。恩格斯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2](p.557-558)这段引文的后半段,并不影响我们对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的理解。因为凡在历史上产生的,也必然要在历史上灭亡。但它毕竟在历史上存在过,有其暂时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在有些人看来通篇都是揭露和批判资本罪恶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却多次肯定资本家及其剥削的“历史的价值”和“历史存在权”,认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受到尊敬,因为他本身的暂时必然性“包含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必然性中”,当他狂热地追求价值增值时,也就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建立现实基础。”[1](p.683)因此,他在揭露和批判资本的贪婪和残酷的同时,又肯定了资本的文明面,并给予其“三个有利于”的高度评价:“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3](p.927-928)

不仅如此,他们还肯定了剥削本身相对的进步性及其公平性、合理性和正义性。奴隶制剥削在后人看来极其残酷、极不人道,但与原始社会把战俘统统杀掉甚至吃掉相比,恩格斯肯定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4](p.524)因为它保护了社会生产力。资本剥削确有其贪婪和残酷的一面,但马克思从来也不否定其公平和合理的一面。因为它合乎经济规律,是生产条件分配的自然结果。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当拉萨尔派鼓吹所谓的“公平分配”时,马克思诘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4](p.302)这里,公平虽然打了引号,但并不是嘲讽,而是强调其历史性和条件性。他在后面的分析中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p.306)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指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尽管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它自身一天的价值多得多,但是,“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1](p.226)资本家获得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1](p.675)因为工人已获得自身劳动力的价值。

恩格斯也撰文批判所谓“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陈腐口号。他认为一天公平的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工人劳动力一天的价值,看起来是工人付出的多,资本家给予的少,但“交易的本质只允许这样。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公平”,“如果按照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工人的工资应该相当于他的劳动产品,但是按照政治经济学,这并不是公平的。”要回答什么是公平,“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5](p.273-274)

所谓正义也是这样。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凭货币所有权索取利息都是不道德和非正义的行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者吉尔巴特,则认为是“天然正义”的。马克思既不同意宗教的道德批判,也不同意后者的“天然正义”观。他认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3](p.379)很明显,货币所有者从利润中分得一部分利息,并不在非正义之列,这同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性质是一样的。

在德国学者阿·瓦格纳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用“剥取”这一明显带有非正义色彩的字眼来指称这种占有,并说这是社会主义者想象出来的字眼。马克思对他痛加驳斥:“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5](p.401)瓦格纳还把“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的论断“偷偷地塞给”马克思,马克思说:“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5](p.428)“我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5](p.401)

马克思的这些观点是前后一贯的。在《资本论》中他就说过:“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绝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的,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1](p.673-674)既然不违反规律,也就不能说它不合理。

二、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我们可以而且应当把它限制在符合现今社会公平正义的范围内

按照马、恩的观点,资本剥削在他们那个时代,历史正当性就已经消失。所以,无产阶级应当承担起消灭剥削的历史重任,成为资本主义的掘墓人。这一愿望后来在前苏联、东欧国家曾得到实现。在中国,因为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所以我们党提出经过新民主主义,然后再进入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就允许资本及其剥削存在。毛泽东为此在党的七大上向全党交底:我们的将来纲领,是要向社会主义推进,但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因此,“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6](p.1060)当时我们认识到,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合理调节劳资间的利害关系,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一方面保护私人企业的“正当赢利”,做到劳资两利。把资本家的剥削所得称作正当赢利,说明我们党实际上承认它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仍然再三肯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对社会有利,“因为适应了人民的需要,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当然,资本家要拿走一部分利润,那是必需的。”[7](p.61)甚至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仍然认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8](p.170)应当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引进外资,鼓励本国私人办企业,允许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实际是我们党当时正确认识的恢复。之所以会有这种恢复,是因为这些东西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就是对这种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最好概括。

众所周知,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们虽然进入了社会主义,但在一国范围内存在着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和社会化程度不同的生产领域,无法在全社会实现生产条件分配上的人人平等。我们在两种不同的公有制经济中,虽然实行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名义上排除了按要素分配,但实际上在两种不同公有制之间,劳动者的收入,不仅与他们付出的劳动相关,而且与他们实际占有和运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密切联系。这在城乡之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农村不同的集体经济之间也是这样。这说明即使是在公有制条件下,我们也未能彻底排除生产资料要素参与分配,只是这种分配与个人收入的关系不直接,又被全社会和每一个集体内部的平均主义所掩盖。实践证明,单一的公有制和徒有其名的按劳分配,不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所以就有了后来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和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从全国来看,凡是引进外资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快的地方,经济就繁荣,对国家的贡献就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就高。

当然,我们今天允许外资和私人企业发展,允许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是把它限制在符合当今社会公平正义的范围之内的。第一,我们排除了它们在中国实行原始积累,再让劳动者和生产条件相分离的可能。在农村,我们通过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保证每个农民与土地结合的权利。在城市,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证着劳动者仍是国家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一前提下,我们鼓励一部分劳动者去和外资及私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解决社会的就业不足、劳动者收入不高的问题。第二,我们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予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公民平等发展的机会。每一个人都可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第三,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制裁一切违法行为。第四,我们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然而,不可否认,在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违反现阶段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是不可能马上禁绝的。这种违反,并不是指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本身,而是指马、恩过去也揭露和批判过的另一种情况。如生产资料所有者违反劳资间平等自由原则,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不让职工成立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肆意侵犯人权,打骂体罚职工,任意延长工作日,不按法律规定发放工资,压低工资标准,任意克扣拖欠,不提供安全生产保障,不提供达到一定标准的生活居住和文化娱乐场所,不给职工提供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等等。

应当说,这些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当今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劳资谈判、税收补贴、利润分享、职工持股、劳资共管等措施,进一步改善劳动者状况。这既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向我们证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可以把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控制在社会公平正义的范围之内的。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上层建筑的调节作用,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力量,我们完全可以,也必须克服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所带来的一些消极现象,做到既激发社会活力,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端正人们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认识,矫正社会不健康心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是我国现阶段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正当性的经济现象。但是,人们心理上对旧社会的剥削是深恶痛绝的,从而也对今天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看不顺眼。在有些人看来,肯定资本要素参与分配,那就是肯定剥削。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只有针对这些原因开展研究和宣传,才能帮助人们矫正不健康的社会心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一,是社会心理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心理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意识,它直接与日常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不系统、不定型、自发的和比较直接的反映形式。它表现为感情、风俗、习惯、成见、自发的倾向和信念等等,是一种不够深刻、尚未完全分化、处于混沌状态的社会意识。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普列汉诺夫最先把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区分开来。他认为社会心理是社会意识形式的思想基础,生产力的新的状态引起新的经济结构,要求新的政治制度,造成新的社会心理和新的“时代精神”。社会存在和社会政治制度通过社会心理对社会意识形式起决定性作用,社会意识形式通过社会心理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政治制度起巨大反作用。[9](p.254)

就人们对剥削的仇恨来说,也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但它属于一种情感,是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一种成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朴素的阶级感情”。但是,这种仇恨也好,反抗和斗争也好,都是自发的和不定型的,有时也会被另外一种情感和行为所代替,如随遇而安、逆来顺受等等。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作过精彩的描述:“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来说,会占支配的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也只是从统治阶级自身中发出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4](p.491-492)

然而,在我们中国,仇恨剥削的心理总体上还是占主导地位的。因为我们经受资本剥削的时间比较短,经受封建剥削的时间比较长,旧社会的“周扒皮”、“黄世仁”留给人们的印象特别深,受传统观念和习惯成见的影响也比较深。这种社会心理,即朴素的阶级感情,当然不可能达到理解剥削的历史必然性和正当性的高度。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几年,我们就通过三大改造基本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过早地结束了新民主主义,过快地进入了社会主义。经过一段时间公有制和形式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的平均主义的熏陶,人们又逐渐强化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心理。虽说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人民温饱也没有很好解决,但社会贫富差距不大,所以社会矛盾也不像现在这么尖锐和复杂。我们还借助于上层建筑,人为地制造矛盾和斗争,大搞政治运动,反复不断地开展所谓社会主义教育,把人们的思想禁锢在公与私、善与恶、是与非的绝对对立之中,进一步强化了人们仇视剥削的心理。当我们今天重新让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时,相当一部分人当然不能接受。

第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而上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理论,只是片面地、孤立地、静止地截取经典作家批判剥削的片言只语,而不去注意他们的全部论述和全部思想。二是离开历史条件,离开中国实际,来理解经典作家关于消灭剥削的要求。他们忘记了消灭剥削是我们的长远目标,忘记了剥削是和特定的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相联系的经济行为,而“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0](p.33)而我们一些同志,却希望在一个早上就消灭剥削。三是没有把符合经济规律的资本剥削,同超经济强制的剥削掠夺加以区分;没有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剥削加以区分。所以对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的恢复,和资本要素参与分配不能理解。

第三,人们对剥削的仇视,不能不说还与我们中国的文字有关。根据马、恩的解释,剥削是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他人劳动产品。它在德文中的对应词汇是"ausbeulen",英文则是"exploit"。它们的本意都是开发、开采和利用,第二层意思是出于私利的利用,利用什么而自肥。中文的剥削是对应于第二层意思的。[11](p.547)《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在解释"exploit"时说,取利于他人的开发含有不道德和压迫之意。[12](p.268)我们现在已经明白,这种解释是脱离历史的道德评判,不足为凭。出于私利、为了自肥的利用也好,取利于他人的开发也好,都不应进行抽象的评价,只要合乎规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都应该是可取的。但是,变成中国的“剥削”以后,也就同样含有不道德和压迫之意了。因为它是剥和削两个动词的叠加,当它施加于人时,是我国古代曾经有过的极不人道的一种酷刑。难怪阿·瓦格纳把资本剥削说成“剥取”时,马克思把它同剥皮相联系,表示不可理解。由此可见,“剥削”并不是"ausbeulen"的准确表达,我们只能是在政治经济学作了科学解释的前提下使用它。但普通群众并没有这些讲究,他们对剥削只有感性的、直观的认识,所以,一提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就是剥削,一提剥削就产生一种本能的恐惧和仇恨。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要消除人们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错误认识,矫正那种仇视和痛恨的社会心理,树立新的社会公平正义观,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全面、准确、科学地宣传和阐释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和分配的基本理论,让人们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形式,能给予社会心理的发展以重大影响。还能通过社会心理对社会存在和经济制度起巨大的反作用。随着人们仇视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不健康心理的矫正,将有利于动员更多的资本要素参与我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为最终消除人们要素占有上的不平等,从而最终消除按资本要素分配,最终实现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提供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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