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卡住”腐败:专家学者访谈(下)_市场经济论文

用制度“卡住”腐败:专家学者访谈(下)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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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始终是中国最重要的经济目标。但是,发展是

有前提条件的,决不能以腐败为代价,更不能以腐败为“润滑剂”。如

果我们不能有效地反腐败,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增长,就会大打

折扣。大量事实说明,公共财务、公共权力集中、庞大的部位,往往是

腐败现象的“多发地”。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法治”并不真正大于

“人治”:“公贿”、“公吃”、“公玩”,便永远不会是个别现象;

“富了和尚穷了庙”、“赔了是国家的,赚了是自己的”这类“故事”

,就会老是讲不完。目前,要把反腐败引向深入,教育、自律、发文件

、抓典型、严打,固然很必要,但最为重要、最根本、最有威慑力的是

“制度反腐”。世界各国的反腐实践告诉我们,有了一整套科学、严明

的制度来规范权力,“权钱交易”必然做不大、做不长,监督不力、滞

后的“漏洞”,也会少而又少。

惩治腐败与减少“公权”

樊纲(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

太多的经济物品要以“公共的方式”加以生产、供给与分配,“公共财

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太大,“公款支出”的事情、“政府决

定”的事情、“计划分配”的事情太多。简而言之,政府管的事情太多

,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人数太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

国有企业也是一种使用“公共财产”的机构,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

也是一种“政府官员”,而且在一些问题上是与钱和物“更近”的官员

;国有企业的职工,无论是售货员还是司机还是装电话的,也都是使用

国家财产工作的人,也可能进行某种“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活动。在

这种情况下,对如此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们进行监督与执法

,所需的费用显然相当大,防止腐败、消除腐败的成本必然很高;通过

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政府官员廉洁奉公就很不容易做到,以至于根本监督

不过来、抓不过来,一不留神就会弄到“法不责众”的地步。

在我们这样的一个经济中腐败现象多,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有私心的

人多,也不是“法制不健全”(当然不是说已经健全了,而是说相对于

要监督的对象的数目来说健全起来太难了),而在于“公权”存在的场

合太多了。因此,要想把我们经济中的“以公权谋私利”这种腐败现象

减少到最低程度,除了改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干部监督制度和立法、司法制度外,更重要的一种体制改革,还是在于

“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花公家钱,“玩”国有资

产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就我们的情况而言,

消除腐败,根本的办法是要改体制,尽可能地减少那个“公权”。从逻

辑上说,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最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建立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与监督机制

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教授):权力性经济犯罪危害大,而且

往往会动摇一个政权的基础,尤其是对人的道德观念有极大的腐蚀性。

当前,我们必须把这种权力性经济犯罪当作惩治经济犯罪的首要任务。

要对使用权力的人有强大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其中主要包括:一是任何

法规的制定,都必须要有各个阶层人士的讨论,不能由行政机构为自己

立法,行政机构自己为自己立法,必然会形成旨在保护自身利益的法规

;二是要对权力的运用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只注重对犯罪后果的查处;

三是对权力的监督不能仅停留在行政部门之间,停留在上级行政部门对

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上,这样做只能产生“官官相护”,而且应该注重

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四是对权力的运用要有公正的规则,

例如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招标机制,不能搞个人的审批。

胡鞍钢(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研究员):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利

益多元化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兴起,并不一定是坏事,这是现代社会发

展的主流趋势。但是,如果不能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仅不利于

各利益集团的发展,而且将有损于大多数利益集团,有利于少数特殊利

益集团。处理特殊利益集团的原则:一是承认他们的既得利益;二是限

制他们的特权和垄断权;三是规范他们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换言之

,在市场化与分权化过程中,我们不是像“土改”或“文革”那样消灭

或者清算这些特殊利益集团,而是要限制与规范特殊利益集团,使他们

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能牺牲其他集团利益或者损害全局利益,不能享

有特权。最关键的是决策者要能够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和干扰,不

为他们所左右。

刘军宁(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消除腐败的方法有

两种,一种是靠道德自觉,即或靠掌权者的道德自觉来防止腐败,靠掌

权者的洁身自好来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或靠对掌权者提倡廉洁来反对

腐败。若以此作为防止腐败的主要手段,腐败不令不可能得到有效地防

止,反而可能更加泛滥。因为良心在与私欲的每一次较量中并不总能占

上风。当良心必输的时候,若没有外在的手段来制止这种局面,那么我

们所得到的只能是遍地的腐败。另一种防止腐败的方法是对权力加以制

度的约束,以一种权力约束另一种权力,并把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作

法用制度固定下来。用制度的手段来规定权力的用途,防止权力被滥用

,以避免腐败,这是被历史证明的唯一有效的办法。这样才能确保掌权

者的私欲永远占不了上风,或在稍占上风之后,立即得到有效的制止。

所以,在我国目前最应实施的办法就是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度监督,尤

其是要加强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其中特别重要的

是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的监督。可以想象,若是北京市人大对陈

希同王宝森的权力稍有节制,那么他们二人作歹的时间就不会如此之久

,挥霍鲸吞的公款也不致如此之巨。从目前对反腐败的讨论来看,这种

制度的反腐方法目前似乎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由此看来,我们有必要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的监督权,把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变成在

法律监控之下的权力,让各级人大切切实实地行使调查权、质询权、听

证权和弹劾权,尤其是财政监督权。用外在的权力制止政府官员的腐败

行为,把道德自觉、倡导廉洁当作辅助性反腐手段。

白景明(财政部财科所副研究员):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腐

败大案来看,财政资金管理上的制度性漏洞所导致的腐败远比其它类别

的腐败可怕,因为它涉及的资金规模和社会层面更为广泛。因此,要抑

制腐败,必须首先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把最大的腐败滋生的制度条件

彻底消除。同时,要做好人大和社会舆论对财政资金运用的监督工作,

人们在交税的同时,也有权知道税款花到什么地方去了;要全力防止政

府内部财政资金运作的“一元化”倾向。

陆建华(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反腐应充分利用大众传

媒这个有力武器,大幅度提高腐败现象的曝光面和曝光程度。新闻法及

相关法律应尽早出台;其次,曝光要充分,现阶段中国的腐败现象与曝

光不充分有关;第三,要注意及时性,要让腐败分子尽可能少获利。

腐败与市场经济没有必然的联系

刘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认识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腐

败问题,有必要对腐败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予以特别的关注。一方面,

必须承认由于社会经济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原有的秩序受到

根本性冲击,新的市场经济秩序还远未真正形成,腐败不仅可能获得新

的表现形式,而且可能获得更广泛、更复杂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必须

明确,现阶段存在的腐败,如损公肥私、权钱交易、倒买倒卖、挥霍公

款无度等,大量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不发达,市场秩序不完善,

尤其是市场主体秩序和交易秩序不完善所诱导发生的,与市场经济本身

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罪于市场经济。恰恰相反,

反腐败根本的制度条件在于深化改革,加速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发育,加

快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在市场主体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完善过程中,推

进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秩序、道德秩序建设,使反腐败真正成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内在功能。

抓反腐要注重实效

孙立平(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多少年来反腐败的效果不理

想,腐败在不断的反对中不断蔓延,是与我们反腐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直

接有关的。我们反腐败的通用模式是,等到腐败现象积累到一定的程度,

来一次“运动式”的反腐败斗争。这种过一段时间来次“运动式”反腐

败斗争的回溯式清查方法(即不断地往回追查),由于每次都是等到问

题积累到相当的程度才开展,因此,越查牵扯的人越多,越查牵扯的面

越广,遇到的阻力也越大。腐败问题积重难返。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就当前的反腐败来看,我认为

增加打击力度、严刑,可能有轰动效应,但在实际社会效果上可能不如

抓打击的确定性。确定性注重的是尽量减少腐败者逃脱惩罚的机会。如

果漏网机会很大,即使是严刑,也没有多少威慑力。

张宇燕(中国社科院世经所副研究员):反腐败是个大题目,在什

么氛围中反腐败?此时我们面临两种选择:大张旗鼓、轰轰烈烈,或不

动声色,推行静悄悄的“革命”。就目前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

看,后者似乎更可取,因为前者容易造成一种腐败已无所不在的心理氛

围,从而会鼓励有腐败机会但在道德上犹豫徘徊者迈出腐败的一步。意

味更为深长的是,腐败事件本身在传播过程中有自我放大的功能。这既

可以提醒世人腐败的危害,又可能损害社会稳定。

腐败也妨碍私营经济发展

左大培(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有人认为中国经济的出

路在于私营化,还有人更进一步认为:由于各方面的条件有限制,最好

在中国实行“悄悄的私营化”,容许人们以各种半非法甚至非法的方式

将公有财产化为私有财产。这种观点主张对腐败采取宽容态度,利用腐

败来搞私有化。但是腐败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发展私有财产,也能

够扼杀私营经济。比如,武汉某些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私有财产积累上亿

元的私营企业家,目前也饱受企业内部人员侵吞企业财产之苦,表示要

关门不干了。因此,奉劝那些主张对腐败现象采取宽容态度的人不要再

一厢情愿了。在一个大家都对腐败行为采取宽容态度的社会中,是不会

有发达的私营经济的。

反腐败,要治标治本并举。“制度反腐”必然要触到许多深层次矛

盾和问题,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篇大文章,需要我们有大的手笔,

大魄力,大的决心。“制度反腐”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专家学者们

说到了点子上,扼制乃至根除腐败,一定要着力在制度上做好文章。

(选自《改革内参》9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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