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公共性内涵及其当代发展_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论文

教育的公共性内涵及其当代发展_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论文

教育的公共性意蕴及其当代拓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蕴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教育改革的纵深发展,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日渐加速,与之相应,教育领域中的公共价值、公共认知、公共精神、公共理性等公共性问题也呈现在人们面前,成为现代教育无法规避的重要议题。洞悉当今时代教育的公共性意蕴,正视并保卫教育的公共性,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教育改革的趋势使然。

       一、公共性:当代教育发展的价值诉求

       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追求,教育价值取向亦表现出别样的范式与偏好。当历史的车轮驶入当代社会,现代教育正朝着公共性这一方向一路凯歌。公共性是当代教育的显著属性和典型表征,是推进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指南与必然趋向。“教育公共性的显现既是现代教育特征的一种时代变化,也是当代教育发展的另一种新的价值诉求——即教育活动应以公共价值为导向。”[1]

       明晰并把握公共性概念是探讨教育公共性的逻辑起点。“公共”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希腊语"pubes"与"koinon",意指个体的身体与心理已经成熟,拥有了公共意识与公共能力,能够超越自我关心或个人利益去关注、理解与维护他人利益。这是个体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显著表征,对公共性的探讨由此拉开帷幕。在对“公”与“私”的叩问中,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主张颇具代表性:“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是相对的。”[2]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将“公共性”等同于“公共领域”,视其为体现公共原则并面向所有公民开放的空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共性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风险共担、协同发展、良性互动的公共性。“认同自己本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对他说来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3]这是指引个体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并兼顾社会共同利益的再次确证。也有学者认为,公共性“是一种共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4]。这些见解为我们揭示公共性的内涵与特征提供了清晰的逻辑理路,对我们深入发掘教育公共性的价值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迪作用。

       教育是人的公共生活的一个映射与缩影。对于当代教育而言,“作为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公共性’指涉的是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5]然而,我国古代社会对公、私领域的划分以及有私无公观念的畸形发展,因为缺失了培养共同利益的土壤,致使公共性长期缺席。折射到现代教育领域,挑战、排挤、倾轧了教育的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人们更多地将视野投向个人的狭小天地,努力促进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诸如“保送生制度、各种加分制度等,占有过多的教育资源,让贫困者为少数特权教育者买单,而且可以凭借优势的社会背景和财力等资源谋求更好的教育机会”,[6]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教育狭隘地归结为利己主义的成功或扩大个人福祉的占有式工具。倘若此种以私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或消除,那么,与之相适应的教育部门之间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教育公共责任意识的淡薄、占有式的个人主义必将加剧教育公共性的进一步衰落。从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以公共精神与公共立场正视现代教育,是促进民主、推进公正、稳定秩序、扩大公共福祉并实现公共利益价值诉求的路径。换言之,公共性集民主、公正、秩序三维于一体,自然成为当代教育价值的现实旨归与终极追求。

       1.公共性是教育民主的实践指向

       教育民主化程度的显著增强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民主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基础价值。崇尚与追寻民主是人类在长期的教育历程中的理性认知和应然抉择。在古代社会,教育被统治阶层所垄断,成为一种特权福利。近代以来,新兴的资产阶级以民主为旗帜,对高压、专制的教育进行了猛烈冲击和全盘否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囿于阶级的局限性,也暴露出资产阶级教育民主的虚伪性。当代社会,教育的公共性是指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特权,确保广大民众的受教育权利,同时倡导和谐、融洽、合作的师生关系,以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与主体精神,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我发展空间与自我抉择契机,从而有力地推进教育民主化进程。质言之,只有弘扬教育的公共性,教育民主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与落实。反之,脱离公共性谈教育,民主价值的实现便成为空谈,教育便成为囿于私人生活而逃避公共责任的私欲。

       2.公共性是教育公正的基本支撑

       教育公正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现代教育的价值旨归。自阶级出现以来,追求公正的教育条件与教育资源成为人类的精神动力,也是引领教育不断前行的风向标。当然,由于历史、地区差异等因素,我国目前的教育在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素养、设备条件等教育资源分配中出现了不均、不公等不良情形,致使教育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衰退。而教育的公共性密切关注教育的公平和正义,关注教育现实中个体自身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源和条件资源,并通过公共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每个个体获得持续发展的公共教育资源,支撑、孕育并彰显着教育公正。教育的公共性从现有的教育问题和困惑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安排、资源分配以及弱势群体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关注的是在教育实践领域中如何贯彻应用‘公正’这一价值原则,从而使得教育机会、资源、条件、利益等分配能够符合某些‘应得’原则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实现某种‘相称’关系”,[7]这对于有效安排和恰当分配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进而推进教育的公正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3.公共性是教育秩序的现实载体

       教育秩序是当代教育的现实价值向度。教育活动要向纵深挺进需要以秩序为支撑与保障。教育秩序是组成教育活动的内部要素与外部因素之间合乎逻辑、契合规范的关系状态,具有确定性、统一性与持续性特征。现代教育呼唤稳定的环境氛围和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的教育环境可以保障教育主体行动的一致性,从而凝聚力量、增强合力、减少摩擦、化解纠纷、达到目标。反之,在无序、紊乱的教育场景中、极易引发分歧、冲突与抵牾等不和谐音符,进而影响或中断教育活动进程,其负面效应毋庸讳言。营造和稳定教育秩序是教育公共性的外化与表征。以公共性作为教育秩序的价值取向,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制度设计和教育契约等形式,界定教育主体的活动空间和行为边界,规范个体和集体的行为,引导师生员工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恪守规则、遵章办事,塑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稳定的教育格局。

       二、教育的公共性内涵

       作为一种价值存在,教育的公共性是对公共性在教育活动领域中的指向与集中,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教育的公共性是对教育归属于公共活动范畴的陈述与展现。“‘公共’意味着向任何人的审视开放,而私人则意味着一个由家人和朋友构成的、受到遮蔽的生活区域。”[8]因此,我们认为,公共性是相对于个体或私人空间而言的,即体现公共价值与公共精神、展现公共需要与公共意志、参与公共事务与实现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公益性、平等性和共享性是教育公共性的基本意蕴。

       1.公益性

       公共性倡导和维护公共权益,在主体上推崇整体的、全局的利益而非个别的、部分的利益,在内容上推崇全面的、共有的利益而非独特的、私有的利益。教育的公共性要求教育活动的各个过程或环节必须贯彻公益性原则,不得以各种托辞违背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共同利益。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均不能把营利作为举办教育活动的初衷。因为教育公共性缺失或边缘化,教育的公益性便难以为继。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积极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的公益性主要包括直接公益和间接公益两种类型:直接公益是指国家或学校为个体提供的完全免费的教育,如义务教育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免费教育形式;间接公益是指个体接受教育仍需要自己缴纳一定费用的教育,如非义务教育以及诸种付费的教育活动。目前,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条件所限,由政府提供的完全免费的直接公益性教育并不能覆盖所有的教育领域。因此,教育公益性是直接公益和间接公益的有机统一。

       2.平等性

       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教育平等是社会人权在教育领域中的映射,是教育公共性的应然品性。在法律层面,教育平等指的是教育机会均等,即各主权国家的公民不受血缘、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城乡背景等局限,人人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层面,教育平等指个体享有公共教育资源与公共教育服务的机会平等,涵盖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教育结果的平等三个方面;在教育实践层面,教育平等绝非机械、平均地分配资源,还需坚持差别原则予以补充和协调。教育平等不能无视教育主体的既有基础与实际需求,必须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禀赋以及际遇的不同,提供不同类型的课程内容、教育手段与教育设备等多样化的教育资源供其选择。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受教育者丰富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使他们受到最适切的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最佳发展,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追求一律的、单维的同质性追求,不仅在理论上无法立稳脚跟,在实践中也难以持续,从而践踏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3.共享性

       教育的公共性具有鲜明的开放性与共享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教育的一切显性或隐形的资源诸如师资条件、生均公共经费、教育设备、信息技术、办学理念、学校品牌、校园文化等公共资源要面向整个社会、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按照同一原则或标准对教育关系中的人与事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它排斥任何团体或利益联合体或党派或特殊个人”,[9]其结果必然会实现资源共享,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在共同使用或消费各种教育资源的过程中获益。在教育活动中,教育的公共性所具有的共享性特征,有利于建立共享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管理体系与教育机制,广辟资源共享渠道,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与社会效益,从而形成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力的良好教育格局。

       三、教育公共性的当代拓展

       教育的公共性既是人类对教育本真的洞察与发掘,也是时代的产物与教育的内在逻辑。在当今时代,要培植教育的公共性,促进教育公共性的良性运转与健康发展,为教育公共性开辟广阔的时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懈努力与扎实推进。

       1.提升意识:培育与塑造公民的公共精神以强化教育的公益性

       公共性既是一种社会责任与教育需求,亦是一种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10]公益性融摄于公共精神之中。在现代教育中,只有培养具有公共精神的有为公民,教育的公益性才能得以强化。古代中国仅有培养士大夫的臣民教育而缺乏公民教育,重私而轻公,拔高私德而贬抑公德,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鸦片战争之后。由于2000多年封建专制以及宗法等级制度的桎梏,加之民族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与妥协性,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步履维艰,甚或一度中断,造成公共精神的严重萧索与缺失,从而禁锢了教育公共性前行的步伐。作为一种公共伦理与价值共识,公共精神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与促进,关心超越个人利益、个人界限的公共事务与公共责任,是推动教育公益性发展与壮大的价值指南。应转变观念,大力倡导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拓展与丰富教育公益性的内涵,引导个体从私人生活与私人领域中解脱开来。一方面,应加强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教育,引导公民确立健康的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有效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就是要使公民切实树立起公共思维和公共态度,深刻理解个人与他人、自我与社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制衡机制,以“社会人”的身份积极投身公共事务或公共活动中,提供公共服务,建设公共社会;[11]另一方面,应畅通公民参与和融入公共生活的通道,深入发掘与激活公民公共品质的最大潜能,让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孕育公共情愫或公共态度,形成公共良知,为教育公益性的拓展奠定道德根基与人力保障基础。

       2.强化责任:健全与完善教育公共财政制度以提升教育的平等性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直接掣肘或阻抑着教育平等性的实现。有限的教育经费以及不断扩大的教育需求所酝酿的矛盾症结,催发并加剧了教育起点、教育过程以及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加大政府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是守卫和促进教育平等的必然要求。“在提供教育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公共财政是主要投资来源。由于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法制性、非盈利性的特点,因此,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保证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12]因此,建立与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施,虽然给教育平等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与活力,但国家财政性拨款总量严重不足,对教育的公共性尤其是平等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早在1993年,我国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到20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的目标。可直到2005年这一任务也未能实现,其比重依旧徘徊在2.5~3.5%之间。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再次重申,要使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向4%的目标挺进。之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所占GDP的比例缓慢增长,如2006年为3.01%,2007年为3.32%,2008年为3.48%,2009年3.59%,2010年为3.66%,2011年为3.93%直到2012年才达到4%。2013年3月5日,温家宝同志指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五年累计7.79万亿元,年均增长21.58%,2012年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13]虽然延迟了12年才实现了预期目标,不过毕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在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4%依旧低于7%的世界平均水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的增长依然任重而道远。以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来保障教育平等性的贯彻与落实,一方面要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切实履行政府的角色与职能,构建稳固的政府财政拨款机制,尤其是要出台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教育保障法律及监管制度,加大政府对教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性投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努力消除教育的不均等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为教育平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条件资源;另一方面要坚持差异性原则,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积极维护并推进教育公平的实现。要建立教育经费分配的倾斜制度,将财政拨款制度与实际需求紧密地衔接起来,对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助,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逐渐缓解及消除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教育失调,推进区域间教育的协调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不同阶层或不同地区对教育公共服务与公共资源的利用,进一步促进教育平等性的实现。

       3.统筹协调: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共同治理以延拓教育的共享性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公共性并非政府单方的责任,也绝非政府一方之力所能企及,必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在增进教育的共享性方面,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显得日益重要。教育的共享性“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14]因此,在推进教育公共性的进程中,必须厘清并正确处理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的是,应凸显三者之间互动与协调方面的公共性,开发教育共享性的发展平台与新天地。为此,一方面,在坚持公平、公正与共享的前提下,应建立多主体的教育公共治理机制。政府在增加教育投入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领与政策扶持,增加教育的公开度与透明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参与办学,拓宽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渠道,强化教育公共资源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会非营利组织的教育管理职能和聚合效能。另一方面,在确保公共教育“形式上的公开性、非歧视性、非排他性”的前提下,[15]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建立政府、市场与学校共享合作的教育模式,将政府调控、市场精神与社会参与纳入公共服务的轨道,在共享中互动,在互动中守护及增进共享。政府要加大放权与授权改革,“重组政府、社会和学校的权力关系,充当质量控制者角色。政府应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把办学权交给学校,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发挥其治理的积极性,强化它们的绩效责任和自我负责的态度。”[16]市场与学校也要响应政府号召,以积极、能动的姿态投入教育活动中,通过教育人才网站、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以及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等形式,“完善全方位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加强由专业教师、志愿者、信息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建设,完善‘呼叫中心’和覆盖全市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线上、线下的多样化学习支持,形成对学习者学习和成长的深度跟踪制度”,[17]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合作与联动,使三者的关系朝着互动、共进的良性方向前行,持续扩大教育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在拓展教育共享性的进程中不断改善并提升服务水平与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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