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其中群体性治安事件危害性高,不良影响大,为更好地、正确地处理、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难题。本文以基层公安工作为基础,以服务人民为切入点。浅析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含义与性质,重点研究了群体性治安事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群体,以求基层警务人员能更好地预防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关键词:群体性;治安事件;群众
前言:
就这近几年来看,我国所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可归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①利益诉求型:这一类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利益受损的主体缺少利益表达的正当渠道或者是当地政府对于利益诉求的主体不够重视。
②泄愤型:这类事件大多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往往一些参与者想借题发挥,从此来宣泄内心对社会的不满与报复心里。
③骚乱型:这类事件的发生通常都伴随着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
1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及危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对于群体性治安事件,人们众说纷纭,理论界也并没有形成通说。但无论如何定义群体性治安事件,构成其都必须满足其以下几个条件。
从自身来说,它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是由多人构成的一种群体行为或者集体行为。从政治方面,它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政治上的反动性,没有危害到国家政权。从法律上来说,它是受法律的监管和规范,不可脱离法律的控制,必须被国家纳入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倘若离开了法律规定,国家的执法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局面,留下后患。
同时,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常常伴随着危害,也会对社会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
危害:
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带有泄愤性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更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群众人员伤亡。
②严重损害,歪解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不利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开展。
积极影响:
①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安全阀功能和社会报警功能。它的发生可以使公民适当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带来的危害。
②对社会发展具有警示作用,对社会改革具有促进作用。因为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通常会影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社会矛盾的发生拉响警报。
2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处置方法
客观来说,群体性治安事件爆发之前总会有一些预兆,如同“火苗”及时处理才能有效地防止火势蔓延,倘若“亡羊补牢”,就会丧失事件处置的主动权,随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所以,笔者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主要处置方法:
2.1拓展民众诉求渠道,尽量消除群众失衡心理
“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各种问题最好的手段与思路。首先,建立一个网络沟通平台,完善官民对话机制,定期派出官方代表在平台上与群众互动,使得百姓在有利益诉求的时候,有专门的渠道来解决诉求。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让官方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向,把握群众的大致心理。对弱势群体及时给予关心与帮助,积极为其解决利益问题,从而消除民众内在的失衡心理,从根源上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
2.2树立政府公信力,改变群体对政府的偏见
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重塑政府的公信力,消除群众对政府机构根深蒂固的负面印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为这涉及到两个心理学说的理论,即“首因效应”和“晕船效应”。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和权威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公布消息,辟清谣言,避免让小道消息占上风,否则谣言就会在群众中产生先入为主的情况,后面所听到的正确消息都会屈从于前者[1]。
2.3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对弱势群体其帮助作用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其群体性,弱化其群众基础可以减少群体对个人的同化和助长作用,是个体从群体中分离出来,增强对个体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此,可以考虑增设心理咨询中心,倾听群众诉求,抚慰群众的心灵。
2.4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政治体制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领导,有利于掌控全局,短时间内平息事态,反思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地方,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2]
3 群体性治安案件的建议意见
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上,各方面都尚存在不足,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这一状况,笔者提出了几点需要改进的建议。
3.1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预警系统
群体性事件发生都往往会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提高对各类群体事件的处置能力。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有阶段性的,因此可以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社会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进行及时预防,从而针对各种各样的情况制定先处理方法,以防后患。倘若事件真的发生,就可以根据预定方案进行预处理,防止事件蔓延,以尽快降低事件的发生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另外,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遇到矛盾或不满的纠纷时能够用正确的方式表达。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让党员通过自媒体平台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以身作责,向人民群众介绍正确的表达诉求方法,对于群众的不解,要积极热情回应。从而降低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的效率。但是每个阶段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都有不同的特点。所以,的公安机关不能墨守成规,要结合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工作预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2相关部门协同作战,提高工作效率
群体性治安事件作为社会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光靠一个部门或某一方面力量是无法有效地成功处置的。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前提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由引发事件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作为第一负责人,同时动员各方力量,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当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就很容易导致事件迅速蔓延和扩大化。这就需要各部门把宣传和舆论指导放在第一位。因为如果政府信息管理不妥当,很容易会导致谣言和小道消息满天飞,在群众当中混淆视听,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和恶意炒作,进而将事件推向失控状况。更何况,现在是互联网信息时代,很多新兴媒体都能迅速诱发、传播甚至放大社会矛盾,所以这更需要网络舆情的控制。在面对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走向,掌握话语权。通过各种传媒有效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不给恶意炒作或谣言传播的机会和时间。
不仅如此,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懂得倾听回应群众不满情绪所表达的利益诉求,从而采取思想工作缓解群众的不满情绪,高效率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的工作时,可以派请相关谈判专家去把握群众的心理和情绪,有效的阻止事件严重的萌芽。[3]
小结:
面对群体性治安事件,不要完全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而要让老百姓有话语权,有效发泄心中的不满,同时要一一解开老百姓的心结,不要让这种不满的情绪相互影响。同时,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坚持适当和合法的原则,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吕美琛,刘建昌,群体性事件社会舆论引导机制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240.
[2]钟婧,辟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原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7)(74-78).
[3]潘庸鲁,谣言在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生成与消解研究[J]学术探索,2013,(2):47-51.
论文作者:庄捷,陈梓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9
标签:事件论文; 治安论文; 群体性论文; 群众论文; 发生论文; 社会论文; 党和政府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