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晓华[1]2003年在《论政府规制与企业反应》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规制职能日益得到重视。政府规制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方式之一,直接影响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对政府规制的能动作用,努力寻求政府规制和企业发展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建立政府规制与企业反应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为我国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和动力,不仅是新时期政府规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快我国政府规制和企业反应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也是我国企业理论研究的新领域。本文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论,借鉴西方经济学、企业理论、现代管理理论、公共管理理论、系统论和政治学等理论成果,系统分析了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政府规制目的、规制过程和规制方式。从新的视觉论述了企业对政府规制能动反应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企业对政府规制的反应类型、反应手段和制度环境。结合我国政府规制和企业反应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规制,激发企业良性反应行为,促进企业发展,分别从政府(规制者)和企业(被规制者)的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对构建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行了探索。并以四川省为例,研究了省级政府规制改革与企业反应的互动关系。
李伟[2]2012年在《新制度主义视野下的社会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社会规制是规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与政策,对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它旨在保障消费者与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共利益。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健康与安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在放松经济规制的同时,开始不断加强社会规制。但是社会规制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们将问题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政府监管的不力与企业家的道德缺失,为此倡导加强政府监管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显然这种观点的解释力是不够的。社会规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什么社会规制的初始目标没有实现甚至被其他目标所替换?在既有的社会规制制度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逻辑是什么?制度结构与行为的关系是如何影响规制绩效的?这些都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新制度主义为研究社会规制提供了较好的思路,新制度主义存在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等不同流派,但核心论题却是共同的,即行动者与制度结构的关系及其对制度绩效的影响。首先,制度结构形塑着行动者的偏好与目标,界定与限定了行动者的行为选择集合,减少了行动者之间及其与组织交往的不确定性,来自制度结构的约束涵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其次,行动者的行为形塑着制度结构,行动者并不是单方面地接受制度结构的约束,行动者具备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各项特征。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能够在算计途径的基础上作出策略性的行为,同时行动者也要受到自身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影响。除了利益之外的需求,行动者还有实现文化价值的要求。最后,制度结构、行为与绩效关系密切。不同的制度结构安排直接影响着行动者的行为策略与特征。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的位置分布与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动者的收益结构及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行动者与制度结构的互动也影响着制度的绩效。在社会规制的制度结构中,从行动者体系看,规制结构包含着规制者、被规制企业、规制受益者、社会组织与媒体。这五种不同类型的行动者在价值偏好、资源禀赋与行动能力上具有较大的差异,这也影响着他们在规制结构中的行动逻辑与行为特征。从规制的权责运作体系看,纵向层面上,规制的立法机关、规制机构、消费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即消费者与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与规制机构、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被规制企业与立法机关、规制机构;横向层面上,社会规制的横向性决定了由多个规制机构共同对某个行业或者企业进行规制。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标的差异、信息的不对称、不确定性等因素,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从规制者体系来看,按照独立性程度可以划分为独立规制机构、部内规制机构和与行政部门合一型的规制机构叁种规制机构设置模式。按照规制权力配置的集中程度,可以划分为集权式规制机构与分权式规制机构。在社会规制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在各自价值偏好的驱使下,采取不同的策略性行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在规制者体系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规制目标认知与利益上存在着分殊,规制机构谋求规制权力的扩张与部门预算的最大化,规制机构之间为此展开竞争;在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被规制企业会依据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对政府规制作出策略性的反应,企业可以选择俘获规制、服从规制和规避规制叁种策略;在规制受益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二者存在着力量上的悬殊,二者的博弈关系主要发生在规制受益者直接遭到被规制企业侵害的“事后”阶段;在规制受益者与规制机构之间,规制受益者可以通过投票选举行为来间接促使规制机构努力保障其权益,同时规制受益者的组织程度、公众参与的渠道、规制机构的态度等因素直接决定了规制受益者与规制机构的关系。那么,社会规制结构与行为是如何影响到规制绩效的,以食品安全规制为例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制度变迁的考察,发现影响社会规制绩效的因素是复杂的与多样的,具体包括:初始性的食品卫生与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垂直一体化管理模式与地方分权管理模式;食品行业协会自律的效度与限度;食品安全中的潜规则;公众舆论监督的功能及其限度。为了完善社会规制制度,可以从优化规制结构、规范规制过程与引入规制绩效评估叁个方面来考虑,具体包括增强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规制机构的规制,完善规制权的协调等方面。
高萍[3]2009年在《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药品产业在世界各国都被实施严格的政府规制,发达国家通过对药品产业进行社会性规制,不仅确保了产品安全和有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用药健康和生命权益,改善了药品市场信息高度不对称状态,同时形成了鼓励和促进药品产业创新激励机制的制度性安排。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的合力作用,发达国家药品市场不仅走出了假药泛滥和产业危机的境地,而且成为世界型制药企业并占据了世界医药市场的重要版图。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药品产业规制时间短、经验欠缺、理论缺乏指导,在促使我国药品市场繁荣兴旺的同时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如药品市场结构不合理导致药品产业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难以实施;创新能力差导致我国制药企业无法参与附加值较高的国际制剂市场;规模不经济导致我国药品市场处于较低的利润率或亏损边缘。这是因为传统药品产业规制研究多是沿着单一的社会性规制思路,这与发达国家政府规制的模式具有一定关系。然而在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研究如果还停留在单一的社会性规制的路径上,很可能无法达到我国制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因此本文对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采用了双重规制的思路,即对产业实施社会性规制同时必须强化经济性规制,加强对药品产业的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促进药品产业资源配置效率向帕累托最优效率的趋近。本文以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为核心展开论述。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一般到特殊、从静态到动态的研究思路,对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进行了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研究框架结构分为八个部分,第一章是导论,主要是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对象和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以及论文的拟创新之处。第二章首先对政府规制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主要包括对国内外政府规制领域相关研究成果和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相关研究的综述,同时对已有文献作了评价。在第叁章建立了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理论研究框架。厘清了药品产业的概念、特征和属性,在此基础上展开对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需求和供给分析,通过分析研究探寻政府规制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特征和规制内容,并从成本收益角度考察了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绩效。第四章是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背景考察:基于SCP的分析。运用产业经济学的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分析了我国药品产业的现状,进而为研究药品产业的政府规制奠定了背景基础。第五章是发达国家与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比较,对发达国家与我国药品产业的进入规制、价格规制、信息规制和质量规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不仅明晰了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也为我国规制改革给予了启示。第六章是在前文基础上论述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动态变迁与存在问题,研究了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我国药品产业规制存在问题和成因。第七章提出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思路建议和解决对策,针对我国药品产业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并且对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的配套性改革进行了研究。第八章是本文的研究结论及研究展望,总结了本文主要结论,并对以后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王谊[4]2005年在《从政府规制到企业的政府公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合理的政府与企业关系是党的十六届叁中全提出的“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来促进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它也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回顾以往的相关研究会发现,前人的研究常倾向于从政府与企业的基本层次关系角度,即两者的体制关系角度出发:其成果以解决两者的大的宏观关系为主。而对政府与企业行为关系的研究,则较为鲜见。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关系更多是体现为种种方式复杂的微观行为活动。而且,以往的大量研究可以说已经将政府与企业之间大的体制关系问题解决了。因此,加强研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行为活动关系,更符合现实与理论发展的需要。 政府规制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调控的基本方式之一,可以说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微观行为体现。企业是政府规制最重要的行为对象。一般的观点总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管制,企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始终是个弱者。但是实践证明,企业在规制环境中并非总是被动者;企业有受政府规制的需要,并且企业能通过对政府规制的能动反应去影响规制政策,使规制政策能体现企业的合理利益需求。因此,从政府规制角度研究企业对政府的能动作用就成为是可能的。 论文从政府规制要素结构入手,首先分析了政企在规制条件下的互动关系的现实性;然后立足于从企业角度分析互动关系中企业对政府规制的能动作用;最后提出企业的政府公关是企业对政府规制发挥能动作用的主要行为模式,并专门针对我国现实规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得出建设适宜政府公关的政府规制环境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努力。 本论文的研究是按照“问题提出—研究现状评述一理论架构—应用研究—对策措施”的基本思路展开的,论文的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提出研究的背景问题和研究意义,并陈述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文思路、方法。 对政府规制基本理论进行综述:对相关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界定;阐述现
宋华琳[5]2016年在《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文中研究说明政府规制法的研究旨趣在于关注如何有效实现行政任务,为此有必要从政府规制走向公共治理,探求通过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合作治理有赖于政府内的协同治理体系,有赖于改进行政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改进相关行政部门的跨部门协作,让地方人民政府真正发挥组织领导之责。合作治理更有赖于社会主体的参与,有赖于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以及公众对规制治理的参与。
吴英慧[6]2008年在《中国转轨时期的政府规制质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近30年的规制放松实践的基础上,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提升政府规制质量为目标的新一轮规制改革浪潮,取得良好的绩效,也引起世人广泛瞩目。政府规制质量问题也因此成为经济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广泛关注的研究课题。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在对政府规制质量研究的理论渊源、最新成果、实践特征等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着重对政府规制质量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澄清若干基本理论与概念,以规制制度变迁为背景,阐释政府规制质量改进的理论本质与特征,探究考量政府规制质量或绩效的原则,进而提出完善规制质量评价指标的标准。以上述研究为基础,本文运用制度比较分析方法,剖析典型国家提升政府规制质量的实践经验及其对中国借鉴意义,提出转轨国家规制政策移植需要解决若干的理论认识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中国转轨时期政府规制质量的现状,阐明中国提升政府规制质量的特殊意义,提出改进并提升中国政府规制质量的政策建议。
吴志红[7]2012年在《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文中提出公用事业民营化与规制改革是公共任务民营化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民生必须性以及规制的政府干预本质都决定了行政法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加以研究的必要性,公用事业规制法既需要行政法学理论给予立法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学也可以通过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研究,实现理论的更新和与实践的对接,而在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却长期没有受到行政法学的重视,游离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以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借鉴其他学科相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等方法,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公用事业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章,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法。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法所涉及的公用事业、规制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行政法学与规制研究的关系、规制与行政的关系、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这些分析表明,公用事业规制法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新领域,同时也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对规制进行研究的学科分工;该部分最后还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涵、外延以及体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之中西比较。该部分首先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公用事业规制和规制法的发展历史进行了回顾,总结出这些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经验;接着对我国建国后公用事业规制模式和市场化进程进行了回顾,并梳理了我国现有的公用事业法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共同之处,同时指出了公用事业规制法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该部分最后还从行政法学与公用事业规制法互动的角度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对各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学都因应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而革新了本国的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在我国,公用事业的规制改革对公用事业规制法提出了要求,这使得我国行政法学也面临着诸如方法论、研究领域、分析思路等多方位的挑战。第叁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该部分首先针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和我国一样,欧洲国家的公用事业企业也大都经历了由公法人转变为私法人的历程,但是私法人的身份并没有成为认定其提供不间断的公共服务的行为为公共职能行为的障碍,而传统的公法人身份也有私法适用的空间。我国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实践操作中,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却成为了保证公用事业公共性的法定障碍,如何处理好公用事业企业的私法人身份与所承担的公共性任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和规制的重要课题。其次,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管理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独立规制机构,并对建立我国专门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体系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对公用事业放松规制改革前后的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指出所谓的放松改革其实就是放松传统经济性规制中强制性的规制方式,而代之以激励性规制,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其次,对我国的公用事业规制内容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内容的变革对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最后,专门针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种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最常用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法学视角的分析。第五章,公用事业规制法的责任追究制度。该部分首先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对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并对其作为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进行了分析,还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次,该部分分析了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以及各国的应对,以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的制度安排为重点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相应变革。
韩京君[8]2008年在《政府规制的法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政府规制实际上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博弈,其内在要求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形成有序而符合效益原则的均衡。政府规制理论发展于传统的公共利益理论,随着市场经济生活形势的变化与发展,部门利益理论应运而生,后来又衍生出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公共选择理论作为部门利益理论的扩展形式发展起来。借鉴于美国与日本的政府规制历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规制的应然模式应当侧重于对规制者的规制,以法律为基础,明确政府规制的正当性,确认政府规制的可行性,加大政府规制的执行力度。在中国法治背景下考察政府规制理论,应当创造既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又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各方利益的经济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高国钧[9]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刘绍宇[10]2018年在《论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模式》文中提出分享经济语境下的自我规制主要指平台规制,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自我规制具有共性也存在差异。自我规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激励漏洞等问题,基于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可发现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也存在诸多不足。而对于政府规制,其不仅会出现规制失灵,而且很可能滞后于分享经济的动态发展,无法满足分享经济的规制需求。要实现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合理规制,必须有效整合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的优劣,引入合作规制模式。合作规制不是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结合,而是政府与私人主体为实现规制目标,在规制的全过程保持合作。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来看,我国分享经济的规制模式正在从政府规制走向合作规制。
参考文献:
[1]. 论政府规制与企业反应[D]. 屈晓华. 四川大学. 2003
[2]. 新制度主义视野下的社会规制研究[D]. 李伟. 南开大学. 2012
[3]. 我国药品产业政府规制研究[D]. 高萍. 西北大学. 2009
[4]. 从政府规制到企业的政府公关[D]. 王谊. 南京工业大学. 2005
[5]. 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J]. 宋华琳. 政治与法律. 2016
[6]. 中国转轨时期的政府规制质量研究[D]. 吴英慧. 吉林大学. 2008
[7]. 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D]. 吴志红. 苏州大学. 2012
[8]. 政府规制的法理学分析[D]. 韩京君. 吉林大学. 2008
[9].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10]. 论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模式[J]. 刘绍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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