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批发市场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结构不合理
1.地区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呈现出显著的东强西弱的特征,地区分布结构严重不合理。东部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无论是在市场数量、分布密度、市场规模、场内设施、交易手段、服务功能等方面均远远超过中、西部地区。根据2002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2001年全国年交易额超过亿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共有1210个,其中东部地区971个,中部地区137个,西部地区102个,分别约占80.2%、11.3%和8.4%的份额。可见,地区间结构差异明显。
2.城乡结构不合理。虽然近几年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城市市场所占比重有所增长,农村市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总体来说城乡市场分布结构仍然不合理。例如,2001城市市场所占比重为39.50%,农村市场占到60.50%,农村比城市多出了21个百分点。可见,城乡分布结构严重不均衡。
3.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的比例结构不合理。1996~2001年期间两者比例变动不大,批发市场占全部农产品市场的比重大体在16%左右。即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之比,大体在1∶5左右。另外,在这少部分批发市场中,又大都通行批零兼营,纯粹意义上的批发市场为数不多。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往往和传统集市差别不大,交易起点低,缺乏现代批发市场应有的规范和效率。就目前而言,批发市场兼营零售有其一定的必然性,有的是出于提高场地综合利用效率考虑,有的是仅靠单纯的批发交易惯性所然。从实质上讲,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尚处在由传统集市型市场向现代批发市场的过渡中,有待于进一步发育成熟。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过小
根据2002年《中国市场统计年鉴》的有关资料进行统计,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还很小,到2001年,全国农产品市场年平均交易额只有2857.3万元,批发市场7867.4万元,交易额最大的也只有33200.3万元。按全年365天计算,2001年批发市场平均每市每天交易额仅21.55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较小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农业区域专业化程度低;二是狭隘地方利益导致市场分隔化;三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和物流条件不发达。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负担重、利润薄、风险大
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每一户的经营成本,除了有人工费、流动资金、储运、包装、加工等费用外,占大头的是摊位租赁费、市场管理费和上缴税金这三项“铁定费用”。1998年全国农产品市场每位商户约年负担商场管理费1390元、税金1276元和租金1716元,三项合计4382元。作为批发商户和城市市场经营商户的负担要远远高于此平均数。负担过重、利润薄、风险大,是农产品经营主体——商户成长缓慢的重要原因,从而制约了批发市场的发展。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
规范化的现代批发市场应具有物质集散、价格生成、信息发布、标准化建设、服务引导、产品促销、带动等功能。目前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和自律机制相对滞后,从而影响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建设,很多方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批发市场运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批发市场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必要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或出台时间较短,执行不力,使现有批发市场的重要地位得不到国家法律的全面保护,其运行也得不到国家有关法律的正确指导;同时,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及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行业管理条例的不完善都使交易市场的交易秩序得不到保障。另外我国的批发市场没有很好的建立起一套公认的行为规则,这也严重影响到市场交易和管理的规范化运作。
(五)市场交易者的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较低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缺乏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中介组织,入场交易的卖方多为农户自主形成的联合体。这样的联合体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分散从事农业生产,处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起点,为农产品物流提供商品源,但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签订购销契约,从而使形成的真正利益共同体少之又少。同时,农民作为交易一方,数量大大超过了中间商业组织,不可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信息,对当地市场的供求信息了解也是集中在过去和当前,不可能对价格的走势有明确的判断,从而使自身讨价还价的能力削弱,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运销商提出的价格,甚至于只能坐视利润消失,使得农产品流通中的风险大多都转嫁到农民身上。另外,农民一家一户参与市场流通,也增加了流通和交易费用,造成规模不经济。
(六)服务功能比较单一,服务意识不强
批发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的市场,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较好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但目前我国的很多市场仅仅只是提供集中的交易场所而已,稍好点的则配有一定仓容,供客商存放货物周转用。此外,还有一些批发市场引进少量必须的服务机构进场,如银行、运输公司等,提供金融、运输服务,但亦多由客商自行办理。这也成为了影响我国批发市场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布局,建立科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上,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健全、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和效益。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努力培养各类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并以周边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形成贯通城乡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将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从城市向城市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转移;另一方面,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农产品主要集散地、消费地和中转地集中,因为随着区域专业生产规模的扩张,农产品集散日益具有区际流通的意义。
(二)完善市场配套设施,改善市场服务、齐备市场功能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市场的硬件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水电、道路、仓储、运输、加工、包装、治安、消防、信息和生活服务等设施。同时,在软件方面,加强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化的交易系统,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实现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的互联。
(三)实现农产品经营主体的组织化、企业化
要改变商品市场“小”、“散”、“弱”状况,就必须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化、企业化。首先,要使农户尽快成长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使其生产经营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其次,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在这一过程中,重点是要发展属于农民自己的能真正代表和保护农民利益并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的流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商户在完成了原始积累后,加大生产经营投入,由个体户经营发展成为公司经营,实力和规模扩大;一批流通中介组织,如经纪人、协会等也都发展起来。这就需要通过市场化途径对市场进行专业化资本重组,按照商品特点、流通环节的客观需要,在平等互利、合理分工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批具有现代规模、专业化的批发企业集团;鼓励非国有商业企业和个体、私营商贩,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努力把生意做大,逐步建立起一批起点高、辐射强的农产品交易市场。
(四)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制化管理
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制度建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一方面政府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的历史经验(如日本),并结合我国批发市场发展现状和实际,加快与批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向国际惯例过度的法制法规,对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开办、规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软硬件设施、交易规则、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市场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以减少交易的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法规,另外协同批发市场的参与者,通过交流和总结,制定一些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减少市场交易的磨擦成本,从而共同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
(五)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格化、品牌化、优质化
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具有品牌的农产品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调查,名牌在整个产品品牌中所占比例不足3%,但其市场占有率却高达40%以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要开拓国际市场,名牌总是充当开路先锋的角色。如法国巴黎的伦吉斯农产品市场、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花卉市场知名度很高,品牌很响,辐射整个欧洲,而且延伸到了亚洲和美洲地区,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都十分可观。而我国现有农产品尤其是不需加工直接消费的农产品,因其生产规模小、包装等原因,产品特征表现不明显,多数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农产品流通企业要通过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注册商标,主动开展品牌运作,让普通商品品牌化,使之适合商场销售,形成自己的独特商品,掌握市场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