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概念的历史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概念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天只要一提起“主体”,似乎理所当然意指“人”。然而,“主体”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并非自始就与“人”相关,实际上直到很晚的时候,“主体”才定位在“人”之上。具体说来,从“主体”概念进入哲学之时算起,在近两千年的时间内与“人”没有什么根本上的关联,像现在这样使用“主体”概念,是在三百多年前甚至更晚才开始的。
一
在西方哲学史上,“主体”概念大致有三种主要意义:(1 )逻辑学的意义;(2)形而上学的意义;(3)认识论的乃至精神性的意义。(R·Eisler主编:《哲学概念辞典》,德文版,第3卷,165页,E ·S·Mittler父子出版社,1930)在某种意义上, 它们都是在“承担者”的意义上使用的:(1 )逻辑学意义上的“主体”意指一个判断中宾词的承担者,亦即主语或主词;(2 )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主体”意指属性的承担者,亦即实体;(3 )认识论意义乃至精神意义上的“主体”意指意识、意志、自我、精神等等的承担者,也就是“人”。
虽然“主体”的逻辑学意义可以看作是这一概念的最早的意义,但是实际上它的形而上学意义几乎是与此同时出现的。作为形式逻辑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以hupokeimenon指称一个判断中的主语或主词,在他看来,任何肯定判断都可看作是宾词对主词的述说或描述,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S是P”。通过对这一意义的“主体”的详尽分析,亚里士多德认为,有的事物能够述说一个主体但不依存在主体之中,如“人”之于个别的人;而有些事物则依存于一个主体之中,但不述说这一主体,例如,知识这类东西依存于心灵,但不述说心灵。如此类推,另外还有一些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也不表述一个主体。这类事物,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实体”(ousia)。 由此便形成了他关于实体的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规定:“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见《亚里士多德全集》,中文1版,第1卷,6页,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它的意思是说,所谓实体,指的是在一个判断中只能充当主词而不能作宾词的东西,这也就是“主体”概念的形而上学方面的意义。
由此可见,“主体”概念原初兼有逻辑判断中的“主词”或“主语”和形而上学之中的“实体”的双重意义,而且可以是同一的:真正的“主体”就是“实体”。
那么,“实体”是什么?对此,亚里士多德始终在探索之中,并没有给我们留下完整系统的结论。一般说来,在存在的意义之中或在范畴的体系之中,首要的、处于中心地位的范畴就是“实体”。亚里士多德将“实体”规定为ti esti(是什么)或to ti en einai (是其所是),类似我们所说的“本质”。一事物首先是其自身,并且由于其本质的规定而成为其自身,“实体”意指的就是事物的本质规定或“定义”(logos)。因此, 逻辑判断中主词与宾词之间的关系所表述的也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实体与属性之间的关系。宾词表述并依存于主词,而主词是独立的。同样,属性表述并依存于实体,而实体则是独立自存的。换言之,作为宾词的“承担者”——主体(主词)其实根本上也就是作为属性的“承担者”的实体。
所以,主体与实体,这两个在我们看来分别体现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范畴,原初并且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人们视作是同一的。这也就是说,“主体”概念的第三种意义,亦即认识论的意义,乃是自17世纪以来近代哲学的贡献。由此开始,人(理性)不仅实际上成为了主体,而且“主体”概念亦逐渐固定在了“人”身上,它的原初意义反而“退居二线”直至隐而不显了。
二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无论在“主体”的逻辑学意义上还是在它的形而上学意义上,人都可以被看作是“主体”:一方面他可以充当一个判断的主词,另一方面作为这一个具体的人,如“苏格拉底”亦可以是只能作主词而不能作宾词的“实体”。不过当亚里士多德称人为“主体”时,这其中并不含有人不同于其他一切事物的任何特殊的意思。换言之,这个人与这块石头或这棵树没有什么根本上的不同,主体并不特指人,也没有认识论的意义。
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无可否认乃是近代哲学的主要贡献。一般说来,可以将近代哲学的基本精神规定为“主体性原则”或“自我意识原则”,而这一精神就集中体现在笛卡尔之“我思故我在”这一著名命题之中,或者说由之而奠定了基础。应该说,“我思故我在”首先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当我们在知识中以怀疑的方式排除了一切知识内容或认识对象时,最终剩下来的就是且只能是一个纯粹的认识主体即“我思”。笛卡尔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他找到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怀疑或否定性,从而使主体与客体区别开来,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将潜伏于希腊思维方式背后的认识主体凸现出来,而任何肯定性的方式都不可能产生这样的作用与效果。
笛卡尔贯彻的正是亚里士多德关于“主体”的基本规定:“我”既然可以是逻辑学意义上的“主体”,甚至是判断一切知识的绝对主体,那么,当然也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主体”,即实体。由此可见,尽管笛卡尔“发明”或者说“发现”了“主体”概念的第三种意义,即认识论的意义,但是他还没有摆脱亚里士多德“主体”观念的影响,至少没有意识到“主体”概念的认识论意义与其他两种意义之间的区别。只是到了康德,近代哲学才真正完成了“主体”概念从逻辑判断中的“主词”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实体”向认识论的乃至精神性的“人”的转变。在康德哲学中,“主体”概念终于定位在“人”身上,被明确地在自我、理性、意识的意义上来使用,而在哲学中它的逻辑意义特别是形而上学的意义,从此则近乎变成了历史。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辩证论”中,把笛卡尔的我思实体概括为这样一个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其表象为我们判断中的绝对主体而不能用作另一事物的宾词的东西,就是实体。小前提:“我”作为一个能思维的存在者而言,是我们的一切可能判断的绝对主体,而且不能用作任何其他东西的宾词。结论:“我”作为能思维的存在者,是实体。
在康德看来,这个逻辑推理不能成立。因为联结大小前提的中项实际上是歧义的:大前提中的“绝对主体”指的是“判断之中”的主体,而小前提中的“绝对主体”指的却是作出判断或“下判断”的主体,前者是判断中的实际主体,而后者则是判断背后的逻辑主体。“我思”固然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一切判断和一切知识,但是它却不能出现在我的表象、判断和知识之中。换言之,“我思”是认识的先验的形式根据,其自身不能充当认识的对象。由此,康德便在“主体”概念的三种意义之间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划清了界线。当然,他并不反对笛卡尔关于人的主体地位的观点,不仅不反对而且以其独特的方式极大地高扬了人的主体能动性,只是在他看来,笛卡尔确立人的主体地位虽然没有错,但他视“我思”为实体却大错特错了。“我思”作为认识的主体是合理的,然而它绝不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出现在判断中(逻辑学意义),更不能被看作是实体(形而上学意义)。于是,“主体”概念从此便在“人”身上扎下了根,集中体现着人的主观能动性。
康德对于“主体”概念之不同意义的严格区别无疑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能否定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不论合法与否,至少“主体”的主观意义的确立与其他两种意义密切相关。然而,同样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以笛卡尔为开端,由康德最终完成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的确使“主体”概念的其他意义隐而不显了。人的主体地位一旦确立,立即由单纯的认识主体向实践、伦理、社会、历史等全面地扩张开来,一发而不可收拾。
三
如前所述,“主体”概念从逻辑学、形而上学意义到认识论意义以及与“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历史演变,体现了人的主体地位的形成、确立和发展,这一过程既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亦有其深刻的认识论根源。西方哲学由希腊人奠定的科学思维方式决定了人的主体地位,笛卡尔与康德的工作不过是将原本就隐含于希腊哲学中的东西充分展现出来而已。把这一演变与人类的认识发展结合起来考察,或许能够使我们深入到它的认识论根源。一般说来,人类具备了意识、理性、自我意识之后,就与自然界分离开来,并且开始了对自然的认识活动。从逻辑上讲,从人类与自然分离的那一瞬间开始,他就处在了主体的地位上。不过,人与自然的分离以及人对这一分离的自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当人对自然的认识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积累了相当的知识,从而在对自然的认识中逐渐形成、发展了他的认识能力,人才有可能认识他自己,才有可能从自在的主体成为自为的主体,并自觉其主体的地位。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哲学直到很晚才形成与人相关的主体概念的原因。
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在促进人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并且取得了伟大成就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人类中心说”或“主体的神话”:似乎人作为一般的主体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似乎他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是无限的。在希腊人眼中,自然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人生活于其中,与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因而一切事物都是有生命的、能动的主体。近代哲学在自然科学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种机械式的自然观,自然变成了僵死的、被动的物体的集合,唯人才是主体。结果,自然以及自然中的一切事物被剥夺了主体资格,它们只是“客体”或对象,只是人为自己服务的工具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材料库、动力源。当人类盲目地无限制地高扬其主体能动性时,不仅破坏了自然本身的和谐,也破坏了其赖以生存的家园。
毋庸置疑,人的主体地位的形成和确立乃是人类成熟的标志,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不是没有条件和限度的,它必须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自然本身的和谐为其前提和目标。自然界原本没有意识,当人从自然中诞生之后,自然便通过它的“作品”,即“人”而进化到了它的高级阶段,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然由此而达到了“意识”或“自我意识”。虽然西方哲学一向以人与自然的统一为其前提和归宿,然而当它一再高扬人的主体能动性时,滋生了“人类中心论”的狂妄自大的错误观念,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异化、矛盾乃至对立的严重后果。我们在发扬人的主体能动性时,应当吸取他们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