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民间融资活动恶性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对山西省民间融资活动的跟踪调查_民间融资论文

高度重视民间融资活动恶性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对山西省民间融资活动的跟踪调查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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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来,山西省的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经济领域中的影响日渐增大,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围绕民间融资在不同时期的特点,我们连续三次深入进行调研。2005年底,针对民间融资向正规金融的恶性转移问题,又进行了第四次跟踪调查。

一、加速向正规金融恶性转移成为当前民间融资的突出特点

1.民间融资向银行票据融资渗透逐步加深

据调查,目前山西各地民间融资向银行票据融资渗透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大、周转快。2005年全省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在私营企业集中的煤、铁开采及冶炼、铸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民间炒作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炒票)的规模有增无减,“炒票”成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方式。据调查。2005年翼城县金融机构累计办理贴现4.56亿元,仅为2004年贴现总量的49%,其余近5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流向了民间。据清徐县调查,2005年底,全县各项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1.44亿元,其中贴现比年初减少4.42亿元,银行散户查询明显增多,主要是票据流向民间所致。目前单张银票被炒卖的次数平均在5-8次,最高可达10次以上。二是民间“炒票”的主体和投向较集中。民间“炒票”的行为主体以个体私营企业和商品企业居多,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如绛县在金融机构开户的生产性个体私营企业有200多家,其中有130多家参与过民间票据贴现。三是“炒票”的参与者逐步扩大。几年前参与“炒票”的仅限于个别金融工作人员,目前“炒票”人员逐步扩大到企业业主、金融工作人员亲属以及部分财会人员,“炒票”群体逐渐形成规模。四是民间“炒票”的承兑行侧重各有不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票据正规、风险小、容易做,但利率低;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票大多自行印制,风险大,较难做,但利率高,最高月利率可达到8‰。五是民间“炒票”偏重金额大、期限长的票。据调查,前几年500万元以上的票微乎其微,而从2005年以来1000万元以上的票不足为奇。六是手续简单。票源充足,不需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购销合同,只需真实的查询票据。近几年大额的优质票多通过银行贴现取得现金,而信誉较差的小额票据几乎都流向民间进行炒卖。

分析民间炒作银票的主要原因:一是金融机构在某些领域投放不足,客观上推动了民间“炒票”的发展;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集中管理,贷款权限上收,环节多,手续繁,时间长,部分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是县域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资金需求迫切,企业不得不转向“炒票”的民间融资方式;四是近年煤焦产业特有的交易现状,给“炒票”创造了机会。近几年由于煤炭紧俏,形成谁有现款谁先购买的局面,货款回笼后大多以汇票形式流入民间进行融资,为民间“炒票”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市场。

2.民间融资存在信贷资金“转贷”的新现象

据了解,随着民间融资额的不断扩大,目前民间资金已不能满足其需要,诱使部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流入民间融资市场,形成“转贷”现象。“转贷”现象主要表现为五种类型:一是金融工作人员“转贷”。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之便,以较低利率获取个人消费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后,转向民间借贷,获取收益。甚至个别信贷人员采取收回的贷款不入账的方式,私自转贷。二是优良客户“转贷”。部分自身并不需要资金的优良客户,获取贷款后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谋取利差。三是借款人有意“转贷”。部分借款人对到期贷款有意拖延不还,然后高利转贷。甚至改变贷款用途,将未到期贷款“转贷”。据绛县人行反映,2005年下半年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供应紧张,部分化工企业停产,个别企业将未到期的贷款,加息后转贷其他企业,以获取利差,减少损失。四是借款人以金融机构贷款填补民间借贷“黑洞”。如某焦厂老板在信用社分14笔贷款7000余万元,2004年末将到期的5800余万元民间借贷全部还清,而对信用社贷款只是部分清偿了利息,本金却分文未还。

由于民间融资存在一定的隐蔽性,究竟有多少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市场,难以有准确数字,据对吕梁市调查,从2003年底到2005年10月底,民间融资规模从20亿元跃升到97亿元,累计增加77亿元。据对该市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10个乡镇的120个资金出借户调查显示:其累计增加额中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将近15亿元,占19%,说明目前民间融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相互渗透已十分明显。

抽样调查显示:吕梁市具备一定规模,且呈现职业化、组织化的民间资金出借人,近90%以上占用银行(信用社)贷款,部分出借人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金额占其出借资金总额的70%以上。从事“转贷”的中介人员:一是职业化。这部分人与金融部门有良好的信贷关系,逐步演变为“私人钱庄”。如柳林县王某与金融部门的关系甚为密切,且有足够的资产作抵押,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经常保持在200万元左右,极少出现违约行为,其贷款全部转为民间融资;二是群团化。部分大额资金出借者非单个人所为,而是由金融部门、公检法、社会组织等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组合在一起从事民间借贷,从获取贷款、出借资金、组织回收、违约处理等环节均有明确分工;三是大额化。凡是利用银行贷款转向民间借款的资金额度普遍较大,基本以50万元或100万元为起点,最多的高达1000万元以上。

3.民间融资投向由煤焦业为主向建筑业、运输业和粮食收购等行业扩展

近年来,民间融资用途范围已逐步扩大,融资的行业范围呈现加快扩展之势。一是投向了煤焦行业。吕梁市的煤焦行业70%以上不达国家环保标准,在取得银行信贷支持无望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民间融资。如长治市调查的20户煤焦企业中,有13户有过民间融资行为,占比为65%,民间融资规模占到其流动资金需求的15%--40%。二是投向了房地产行业。据人民银行吕梁中支调查,2003年以来,通过“转贷”投向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达2600万元。再如临猗县近几年兴起恒温冷库投资热,至2005年末,全县有恒温果库近200座,投资达2亿元,而民间融资就占60%。三是投向了运输业。以煤焦为主导行业的地区运输业发展迅速、投资增大,运输业5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约占整个“转贷”资金总额的15%。如寿阳县是重点产煤县,近两年来共有约3500台大型租赁运输车辆落户,由此引发运输行业的民间融资额达8000余万元。四是投向粮食收购。寿阳县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2005年产粮2亿多公斤。国有粮食企业收购量不足出售余粮的一半,而个体户的购销活动却十分活跃,据对8名收购大户调查,民间融资额约1000万元。

4.民间融资市场种类越来越多,借贷手续趋向规范和完善

目前民间融资市场存在借款种类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也有房屋抵押和质押借款,种类较全。借贷手续也改变了过去那种口头承诺的信用借贷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书面贷款协议书或借据。不仅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时间,而且还约定了违约的处罚条款;还标有借款证明人的名字,民间借贷手续趋于规范。

5.利率市场化特点比较明显

县域民间融资利率主要依据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而变化,但基本维持在年息12%—36%之间。据翼城县人行反映,目前工、农、建三家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平均为2.5‰—2.7‰,而民间贴现率为2.4‰,低于商业银行贴现利率;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定价综合多种因素:一是亲疏程度。一般来说,关系密切的,利率较低,通过中间人介绍的,利率就高,利率水平维持在年息18%左右;二是期限长短(主要是投资性融资)。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期限越长,利率越低。短期一至三个月的,在月息3%—5%之间,一年期以上的(多为一年期),则是年息18%;三是融资用途不同。互助性解困的,利率较低;投资性的,利率较高;投资热点的,利率较低;投资冷僻的,利率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以来央行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的非社员贷款利率已达月息10.68‰,而民间融资的利率仍维持2003年的水平,月利率一般在15‰—20‰之间,最低只有7‰—10‰,基本与信用社上浮利率持平。

二、金融机构贷款向民间融资“转贷”潜在的问题

1.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银行贷款转向民间融资,不符合信贷资金运行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民间融资的风险将转嫁到相关金融机构,很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信贷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逃避监管,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如从朔州市平鲁区民间借贷情况看,90%集中在煤炭行业,66家煤矿有70%存在民间融资行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煤价走低,其金融风险不可低估。

2.容易诱发金融违规活动,甚至导致账外经营等违法行为

由于“转贷”的利差大、回报高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金融机构的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高息揽储、账外经营,由“小打小闹”的违规行为滑向金融犯罪的深渊。如某县共有11个农村信用社,其中9家农村信用社均有账外经营行为,账外吸收存款66018万元,账外发放贷款65966万元,主要投向采矿、选矿、煤矿、洗煤、炼铁等企业,其中最严重的一家农村信用社从2005年3月9日至2005年9月3日,采取每月向存款人按存款额1%支付手续费等做法,账外高息揽存962笔,余额28910.44万元,账外发放贷款27817万元。

3.贷款用途难以保障

贷款转手交易后,转贷者出于自身利益,往往改变贷款初衷,只要有利可图,便可随意投放。如吕梁市某县个体户王某在当地向农村信用社贷款720万元,贷款用途为农业周转贷款,其实际全额投向煤焦企业。再如忻州市定襄县600余户法兰锻造企业大部分是靠民间融资发展起来的,其中近一半企业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

4.弱化国家宏观调控效应

在一些偏僻地区,这种“变味”后的贷款往往投向了一些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性行业,诸如钢铁、水泥、煤焦、冶炼等,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应。如临汾市翼城县的主导产业是生铁冶炼业,不属于国家目前信贷支持的产业,企业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贷款支持,该县现有生铁冶炼高炉22座,2005年12月底仅有12家正常生产经营,其余10家受市场低迷的影响,加之流动资金不足,被迫停产。仅该县一家以炼铁和铸造为主的民营企业,2005年以来以年息15%向全厂职工集资1000万元。

三、政策建议

1.完善法规,加强疏导,积极探索,尽快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的活跃,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有利有弊,应加强疏导、积极探索,尽快规范。一是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资金来源和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加以规范,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二是要积极探索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有组织的规范模式,加快步伐,在认真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推广,把民间融资纳入规范的组织体系之中,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2005年12月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山西省平遥县设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

2.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公平竞争,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对于目前存在的“转贷”行为,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贷款制度,尤其要注重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防止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同时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浮动等市场手段,公平竞争,合理引导资金用途,遏制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规范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使流入民间借贷的信贷资金及时归位。同时,应积极开办个人委托贷款等灵活多样的金融业务,拓展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金融服务的领域。还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多地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作用,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将民间融资的金融活动逐步纳入此范围。

3.明确责任,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和新的金融“三乱”

针对地下钱庄和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首先要通过加大金融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造成损失。对于金融犯罪行为和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业务的“三乱”,要动员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银监局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特别是银监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4.密切关注,重点监测,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监测和预警体系

人民银行应从服务国家宏观决策的角度出发,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工作,扩大民间融资监测范围。一是定期采集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数据,对其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变动定期监测,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提示;二是规范民间融资主体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了解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规定及民间融资的风险性,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三是人民银行应会同银监、证监、保监和其它经济主管部门,结合分析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及时分析判断民间融资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相应的有效对策,趋利避害,使之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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