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一分为三”学术论争述评_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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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2237 (2000)01—0007—06

一、争论的基本情况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学术界逐渐活跃起来。1979年夏,刘蔚华发表《矛盾结构的多样性》(《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认为“一分为三”只是矛盾的基本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由三种对立因素组成的矛盾,也是一种大量存在的矛盾形式,此外,还存在着由多种对立因素组成的矛盾统一体。1982年6月, 欧阳天然发表《事物内部结构初探》(《求索》1982年第3期), 又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这可以说是事物结构的一条普遍规律。同年7月, 我以坚毅为笔名发表《“一分为三”新议》(《争鸣》1982年第3 期)提出:不仅事物可以“一分为三”,而且矛盾也可以“一分为三”,并全面地论证了“一分为三”的普遍性和产生的根源及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与此同时,钱广华发表《论黑格尔的“一分为三”的辩证法》(《外国哲学》1982年第2辑),认为, 我国长期以来对“三分法”采取否定态度是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同年11月,刘远东发表《矛盾本质的三位一体结构》(《晋阳学刊》1982年第6期), 指出:矛盾本质是三个具体本质规定性方面的统一,这三个方面有机结合,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矛盾本质的三位一体结构。以上就是“一分为三”命题提出来的基本情况。

1983年1月,林青山、 李烈炎发表《“一分为三”是唯物辩证法的命题吗?——与持“一分为三”观点者商榷》(《争鸣》1983年第1 期),斩钉截铁地说道:提出所谓“一分为三”的命题,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从想象中推论出来的。同年夏,王孝哲又发表《矛盾只能有两个对立面——与矛盾“一分为三”论者商榷》(《阜阳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 理直气壮地断言:关于矛盾“一分为三”的论点是完全错误的。与此同时,张根友也发表《事物的中间状态与矛盾》(《光明日报》1983年6月13日), 心平气和地指出:事物是可以“一分为三”的,但矛盾却只能“一分为二”,因为矛盾只有对立的两个方面。

一场关于“一分为三”的命题是否能够成立的争论就这样开展起来了。《争鸣》杂志决定开辟专栏,进行关于“一分为三”命题的学术争鸣。《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与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求索》编辑部等单位,打算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来研讨关于“一分为三”的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次研讨会没有开成,《争鸣》杂志也只好发表一篇来稿观点综述而草草收场(《争鸣》1983 年第3期)。之后,这场学术争论也就暂时停止了。

1985年7月和1986年3月,我又先后发表《再议事物“一分为三”》(《齐鲁学刊》1985年第4 期)与《再论矛盾“一分为三”》(《齐鲁学刊》1986年第2期)。为了接受60 年代“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大论战的教训,我还发表《“一分为三”与“三位一体”的统一》(《青岛研究》1986年第2期),明确提出:“一分为三”、 “合三为一”、“三位一体”、“三分法”、“三点论”、“三重性”、“立体思维”、“鼎立统一”、“三维综合观”诸命题具有统一性。这就进一步重新挑起关于“一分为三”的争论。

反对者纷纷发表文章,严厉批评“一分为三”命题,其中有:刘绍茆的《不能让“一分为三”淹没“一分为二””》(《萍乡教育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 刘正顺的《“一分为三”不能成立》(《理论学习》1986年第6期); 曾昭贤的《矛盾“一分为三”观点初析》(《韩山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 李延祥的《“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都是辩证法》和《事物的分分合合可用对立统一概括——答坚毅同志》(《西北师院学报》1985年第4期,1987年第2期);刘仲林的《对立统一“彩色”分析》(《天津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 陈祖豪的《矛盾“一分为三”吗?——与坚毅同志商榷》(《学术论坛》1990年第1期); 朱兰芝的《“一分为三”的提出及其哲学内涵——兼与“一分为三”论者商榷》和《一个形而上学的命题——从“一分为三”论的提出及其“哲学含义”看“一分为三”论》(《理论学刊》1991年第3 期,1992年第6期); 曹连海的《从黑格尔的矛盾观看对立统一规律——兼驳“一分为三”的矛盾的观点》(《历山学刊》1993年第2期)。

赞成者也相继发表文章,从各个方面论证“一分为三”命题,其中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直接地公开地论证的文章有:王旭东的《试论阴阳学说中的“一分为三”》(《医学与哲学》1985年第6期); 王威廉的《从医学和生物学角度看“一分为三”》(《社会科学探索》1988年第3期); 王征国的《论“三分法”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大庆师专学报》1986年第3期); 匡亚明的《对孔子要实行“三分法”》(《人民日报》(海外版)1986年2月19日); 冯美涛的《试论社会生产“三位一体”》(《求索》1986年第3期); 王涵隆的《“一分为三”与新闻工作》(《新闻大学》1990年第2期); 匡荣顺的《“一分为三”及其方法论意义》(《理论学刊》1991年第2期); 朱秉信的《论一分为三》(《天府新论》1992年第3期);雷安平、龙秀祥、 龙炳文的《试论苗族先民以“三”为本的宇宙观》(《湘潭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庞朴的《对立与三分》(《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 期)和《浅说“一分为三”》(《东方》1995年第1期)。

间接地含蓄地论证的文章有:朱万祥的《“对立统一”与“中介”》(《学术论坛》1986年第5期); 朱奎保的《论对立面的中介》(《苏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李发美的《论矛盾构成的“中间环节”》(《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冯殿忠的《论矛盾的第三方面》(《长沙水电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霍明远、 汪培庄、吴廷芳的《事物对立统一的中介状态规律——相似度理论与应用》(《求是学刊》1987年第4期); 孙正聿的《从两极到中介——现代哲学的革命》(《哲学研究》1988年第8 期);聂中申的《试谈流行的矛盾观的缺陷和新矛盾观的确立》、《试论“一点三分”是“一分为二”的必要补充》、《关于立体矛盾观的若干范畴》、《再谈立体矛盾观的若干范畴》(《九江师专学报》1989年第2—3期、1990年第1期、 1991年第2期、1992年第2—3期); 陈继元的《三极关系的若干模式》(《海南师院学报》1994年第3期)。

在各门学科中运用的文章有:苗启明的《社会主义文明的三维结构》(《河北学刊》1985年第6期); 许金声的《人格三因素论——一种关于健康人格问题的理论设想》(《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4期); 王志雄的《论法的本质属性的三个层次》(《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刘柏修的《人口部类应该与自然、 社会等量齐观——一种新型志书分类方式的设想》(《江西方誌》1989年第2期)。

除了一大批学术论文发表之外,还出版了几部学术著作,如,苏越、古中和的《立体思维与现代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出版);刘英的《立体概念与历史唯物新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2月出版); 庞朴的《一分为三——中国传统思想考释》(海天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任恢忠的《物质、意识·场》(学林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刘茂才的《中介论与相似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阎纲的《一分为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9 月出版);聂暾的《两极论与中介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王征国的《思维解放论——解放思想与观念变革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在争论中也出现了第三种意见,这里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承认“一分为三”,如,周鼎弟的《试论“一分为二”和“一分为三”的关系》(《江西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87年第2期);王孝哲的《论一分为二、 一分为三和一分为多》(《天府新论》1987年第6期); 肖太陶的《论与对立统一规律有关的几个学术问题》(《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3—4期);朱宝信的《为什么不宜提“一分为三”?——坚毅先生〈剖析谈“三”色变、见“中”就批的原因〉献疑》(《广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二是尽管主张“一分为三”,但不敢充分肯定它的地位,如,艾丰的《中介论》(《中华英才》1993年第13期);刘剑刚的《毛泽东的两极三分思维模式初探》(《毛泽东思想论坛》1995年第2期); 朱正国的《现象的本质的矛盾及矛盾层次说——兼评“一分为三”》(《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年第3期)。三是承认“一分为二”, 但主张提高“一分为三”的地位,如,郭哲央的《“两点论”与“三点论”之比较论要》(《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我本人积极参加争鸣,又先后发表123篇文章,涉及到25 个省市自治区的70家报刊。其中认真答辩对“一分为三”批评的文章有32篇;继续论证“一分为三”原理的文章有41篇;广泛运用“一分为三”方法的文章有50篇。与此同时还出版了学术专著《方法论新探——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广西师大出版社1995年4月出版)。 经过争论我的学术观点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在提出“一分为三”命题时,我的总体观点是:承认“一分为二”,但不把“一分为二”绝对化,于是提出“一分为三”作为“一分为二”的补充,也不想把“一分为三”绝对化,因此还承认“一分为多”,由于“三”是“多”的起点和代表,所以一般就只讲“一分为三”。从1989年开始,我则进一步认为: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三”(参见《江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1期);“一分为二”、“一分为三”、 “一分为多”诸命题都可以成立,但“一分为三”更普遍、更全面、更科学(参见《社科纵横》1992年第5期);对立双方加中介, 这就变成对立面——中介——对立面,从而形成立体矛盾观(参见《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4年第2期)。这样一来,唯“一分为二”论者必然强烈反对, 即使在“一分为三”论者当中也会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为此,我呼吁更加广泛、深入和集中地开展第三轮关于“一分为三”的学术争鸣。《丝路学刊》在发表我的论文《充分认识“一分为三”的地位》时加了编者按:“十多年前,坚毅同志提出‘一分为三’的问题,在学术界引起较大反响和延续至今的争论,也取得了不少有意义的成果。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哲学上、逻辑上以至文化学上的重要性,也为了开展百家争鸣、繁荣学术,本刊特辟专栏,欢迎学界同仁在这个问题上作深入探讨,共求真理。”(《丝路学刊》1997年第2期)

二、争论的主要问题

承认“一分为三”与反对“一分为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问题是:“一分为三”是否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唯“一分为二”论者断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的是“一分为二”、“两分法”,而根本没有说过“一分为三”或“三分法”,因此,提出“一分为三”、“三分法”,就是离经叛道,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对于如此断言,我的回答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说过“一分为三”或“三分法”,这是事实。但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凡是他们没有说过,就证明他们是持反对态度的;凡是他们没有说过,后人就都不能说,如果说了就是离经叛道。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科学是要发展的,应该用科学的发展的态度来对待马克思主义。那些只会躺在马克思主义书本上的马克思主义者是没有出息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期望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深刻地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说过,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1] 毛泽东再次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2]毋庸置疑, 大家都承认马克思主义要发展,但到底谁能发展?似乎只有权威领袖人物。我却认为,权威领袖人物具有非凡的聪明才智,高深的理论修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决不等于说,对于马克思主义,只有权威领袖人物才能继承和发展,而理论工作者只能是解释和宣传,至于广大群众那就只好是学习和接受。其实,领袖、学者、群众都有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义务,也都有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如此说法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请看马克思自己说的话:“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3] 任何一个人都有发现真理的权利,当然这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发现真理。有没有发现真理的权利与能不能发现真理的事实,这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尽管没有说过“一分为三”或“三分法”,但他们都有着“一分为三”的思想观点,并在实践中大量地运用了“三分法”,因此,“一分为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题中之义,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背离的问题(参阅《从〈共产党宣言〉看“三分法”的运用》,《九江师专学报》1993年第1期;《从〈资本论〉看“三分法”的运用》, 《北江论坛》1995年第6期;《论毛泽东的“一分为三”思想》, 《毛泽东思想研究》1990年第3期;《再论毛泽东“一分为三”的思想》, 《吉安师专学报》1995年第4期; 《“三分法”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题中之义》,《毛泽东思想论坛》1995年第4期; 《关于〈邓小平文选〉中“三分法”的运用》,《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等)

在我看来,不仅“一分为二”符合马克思主义,而且“一分为三”、甚至“一分为多”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是可以同时成立的。在唯“一分为二”论者看来,“一分为二”是马克思主义,那么“一分为三”、“一分为多”就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他们仅仅在对立两极中思维,搞的是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这种思维方法,实际上倒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具体问题(事物、矛盾)具体分析[1]。

第二个问题是:矛盾是否可以“一分为三”?

唯“一分为二”论者认为:矛盾只能分成矛和盾,所以只能“一分为二”;说矛盾可以“一分为三”,要么是幼稚无知,连普通常识都不知道,要么是神经错乱,胡说八道一通。

对于如此批评,我的回答是:矛盾只能分成矛和盾,这是普通常识,三岁小孩都知道,难道“一分为三”论者还不知道吗?实际上,矛盾只能分成矛和盾,纯属同义反复,与其说是矛盾分成矛和盾,倒不如说是矛和盾组成矛盾。我们“一分为三”论者,既没有神经错乱,也不是幼稚无知,而是在深知现行的矛盾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一分为三”的。

“矛盾”一词来自楚人卖矛与卖盾的典故,其含义指的是相互抵触,互不相容,不能自圆其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在形式逻辑中,都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矛盾”或“不矛盾”的概念。我们在哲学上所讲的“矛盾”并不完全是上述所说的意思。

哲学上的“矛盾”概念,说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方面(诸要素)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四个特征:(一)互相分离,有着差异;(二)互相依存,并且渗透;(三)互相排斥,以至斗争;(四)互相转化,甚至融合。不论是两个方面,还是三个方面,以及多个方面,它们之间只要有上述关系就都可以称之为“矛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既说了“矛盾着的双方”、“矛盾着的两方面”,同时又说了“矛盾着的诸方面”、“矛盾着的各方面”[2]。 诸方面就是多方面,其中包括三方面。有人说诸方面就是两方面,或者说诸方面指的是许多矛盾的两方面相加之和。我不同意这种解释。如果诸方面就是两方面,那毛泽东为什么要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提法?如果诸方面指的是许多矛盾的两个方面相加之和,那就不能理解毛泽东所说的关于“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话。研究同一性和斗争性只能是就一个一个矛盾而言,一个矛盾的两方面之间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一个矛盾的诸方面之间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如果说的是许多矛盾的两个方面相加成的诸方面,那它们之间怎么会有同一性和斗争性呢?

退一步说,即使是停留在楚人卖矛又卖盾的地步,我也认为,要产生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还必须要有楚人。只有当楚人(或者旁人)拿着自己卖的矛去刺自己卖的盾,才能产生相互抵触的“矛盾”,否则矛和盾只不过是放在地上的两种不同形状的钢铁而已。人们更应该看到,在楚人那个时候,只有进攻武器——矛,防御武器——盾,除了矛就是盾,除了盾就是矛,此物、彼物,非此即彼。可是到1915年12月又出现了坦克,这个钢铁怪物,既是进攻武器,又是防御武器,是把矛与盾集于一身的武器。这就是说出现了第三者,形成此物、彼物、亦此亦彼物。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还要停留在1915年以前的地步呢?!再说,在楚人那个时候,用矛去刺盾,产生的结果可能是两种:要么矛折;要么盾穿。但是在合金钢出现之后,用矛去刺盾,产生的结果就可能是三种或多种:矛折;盾穿;矛折又盾穿;矛不折盾不穿;盾只陷而不穿。把多种可能归结为两种可能是并不妥当的(参见《三论矛盾“一分为三”》,《江西师大学报》1990年第1期;《对矛盾的理解应该拓展开来》, 《长沙水电师院学报》1994年第2期;等)。

第三个问题是:中介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一方特别是矛盾中的一方?

唯“一分为二”论者说道:中介是存在的。恩格期曾经深刻地指出:“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4]“对立互为中介”,就是说两个对立面, 互相成为中介,即你是我的中介,我是你的中介,所以说中介不能成为独立的第三方。

对于如此引经据典的意见,我的回答是:你们引证的“使对立互为中介”的话翻译错了,正确的译文应该是:“通过中介连接对立双方”(参见《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第218页)。请不要抱着错误的翻译不放。

中介是普遍存在的,正如黑格尔所说:“中介的环节……在一切地方、一切事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5]我们认为, 中介不仅在事物中可以成为独立的一方,就是在矛盾中也可以成为独立的一方。从横向上看,中介即是中间环节,是矛盾对立面居间的连接环节;从纵向上看,中介即是过渡阶段,是矛盾由旧质向新质转化的连接阶段。可见,有不少矛盾是由“对立面——中介——对立面”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曾经把“对立”分成四种形式:“矛盾”、“相对”、“相关”、“缺失”。他认为:“矛盾”是直接对立,对立双方之间没有间介物;“相对”是间接对立,对立双方之间存在间介物。所谓“间介物”就是中介。这就是说,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有一种矛盾形式,在对立双方之间是存在着中介的。请不要拘泥于他所说的“矛盾”、“相对”,他所说的“矛盾”也好,“相对”也罢,都是我们所说的矛盾的两种形式。

列宁曾经写道:“仅仅‘相互作用’==空洞无物”,“需要有中介(联系)。”[6]根据列宁的教导,我们进一步认为, 中介是事物构成中的中间方面和两个事物相互作用的传递者,是此物向彼物发展的过渡环节或过渡阶段。中间方面也好,传递者也罢,以及过渡环节或阶段,都可以独立存在。中共中央在1985年3月13 日作出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制订有关的法规和制度,保障买、卖、中介三方的合法权益。”买是一方,卖是一方,中介是一方,从而构成三方,过去只讲买卖对立双方,现在加上中介一方,这不就成为三方了吗?!在现实生活中,承认中介是一方的人也在慢慢增加。就拿编辑工作来说吧!编者就是作者与读者的中介。如果说作者是此物、读者是彼物的话,那么编者就是亦此亦彼物,兼有作者和读者的两重身份,既是最后一位作者,又是最先一位读者,是作者与读者相互联系的桥梁、纽带(参见《中介不是第三者吗?》,《求知》1988年第5期)。

三、争论的前景展望

通过第三轮的争论,我预测其前景可能是这样的:

第一,“一分为三”命题终将在哲学上得到确立,谈“三”色变、见“中”就批的氛围会有所改变,但其地位仍将在“一分为二”之下。不过立体思维却能在思维科学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将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第二,充分认识“一分为三”(“三分法”)的地位,并把它看成是更普遍、更全面、更科学的思维方法,还只能为少数人所接受。

第三,绝大多数人将不理会学术上关于“一分为三”的争论,而在实践中广泛地运用立体思维方法,在各门学科中逐步地运用“三分法”。

我虽已年逾花甲,但仍将继续努力,一是参加争鸣,通过答辩进一步阐述基本原理;二是恢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立体化;三是在实践中和各门学科中广泛运用立体思维方法和三分法。

收稿日期:199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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