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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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不够充分,商业基础仍然薄弱,不论是从法律建设、环境治理还是从保险主体培育、保险模式创建、财政税收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农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1.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农民的低收入水平难以支付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导致投保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影响了保险需求,而农民对政府救济的过度依赖又降低了保险需求。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农村的灾害救济工作,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用于农村的救济费年平均超过20亿元,2000年已达到35.2亿元。政府救灾虽然对灾后农民生活保障起了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但也由此使农民过度依赖政府救济而不愿意投保。

2.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存在矛盾。首先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致使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经营。其次是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是造成保险公司减少农业保险供给的一个重要原因。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第三,农业保险经营技术难度大,对经营者缺乏吸引力。农业风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农业保险市场展业难、承保难、理赔难。第四,农业保险涉及范围大,保险公司专业人员缺乏。20多年来,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对农业保险的不重视,加之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因工作艰苦、难度大不愿搞农业保险,致使这方面的人才比较匮乏,影响了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

3.国家扶持力度不够,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

一是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对农业保险实行专门的立法,有关农业保险的内容只是体现在《保险法》和《农业法》中,而且内容十分简单。既无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性质。

二是缺乏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国外政府在财政补贴上,通常根据不同的险种实行分类补贴。而我国由于没有财政补贴的特殊政策,农业保险同一般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农业保险的连续亏损,只能靠其他商业保险险种的盈利弥补,极大地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或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必然导致业务的萎缩。由于缺乏财政补贴政策的直接扶持,结果是农民受经济条件的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用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界。缺乏财政扶持是我国农业保险步履维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税收减免政策微乎其微。税收政策是国家调节各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对农业保险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既是农业保险政策性规定的要求,也是世界农业保险的普遍经验。对农业保险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扶植农业保险基金和农业风险准备基金的形成,增强农业保险自我发展能力。相反,没有对农业保险减免税政策,实行和一般商业保险同样的征税办法,其结果必然是竭泽而渔,使农业保险难以形成保险基金和风险准备基金,失去自我发展能力。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是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政策,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基本上实行同办商业保险一样的“重税”(55%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政策,这对本来就入不敷出的农业保险来讲,更是雪上加霜。虽然近年来陆续减免了5%的营业税、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1%的教育附加税,但是这些减免对农业保险的巨额亏损来讲微乎其微,难以体现税收支持的正面效应。

四是缺乏完备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我国农业保险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农业再保险市场尚待开展。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的发展反过来促进原保险的发展。因此,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分保,可以分散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避免原保险人的过度损失,保障其业务稳定经营,同时通过分保分摊赔款,可以降低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还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也不多,只是从2004年开始中国再保险集团以商业合作的模式,依托自有资本金,为已经开业的上海安信、吉林安华等专业农险公司提供了部分再保险保障,远远难以满足现在巨大的农业再保险需求,导致农业保险原保险人无法通过再保险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农业互助组织经营范围狭小,无法承担大范围的农业风险,在大面积的农业灾害时,商业保险公司和农业互助组织无法独自承担风险损失,却又没有办法把自己面临的农业非系统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致使农业保险发展极不稳定。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策略

1.激励农业保险现实需求

刺激农业保险现实需求的有效增加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1)政府参与、支持农业保险,激励农民的保险需求。首先,设定部分农业法定险种。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上给予农业保险相关的地位,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平台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撑。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强制创造农业保险需求,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其次,给予投保农民保费补贴。由于农民保险利益正外部性的存在,因此保费负担完全由农民来承担不尽合理,政府可以将粮食风险基金、农业生产性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等一部分直接补贴转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对外部成本进行一部分补贴。最后,地方政府激励保险需求。国家应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特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各地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因地制宜,激励农业保险需求。

(2)加强农民农业保险意识,积极获取保险保障。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保险意识薄弱的现状,保险公司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讲座、电视、广播等,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作用、意义,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等保险知识,充分意识到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分摊损失,防止农民走向不信任保险和依赖保险的两个极端,杜绝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分摊保险成本。一方面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同时,农民可以通过市场转移保险成本。农产品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一部分农业保险费用转嫁出去。第三,发展专业合作组织,降低保险成本。保险合作社是原始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成立,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经营的损益归属全体成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节约保险成本。

2.增加农业保险有效供给

推行农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积极开发新险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增加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1)转变经营模式,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需要的现实选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例如,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而且要拓展高风险的项目和地区,以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该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重视防灾防损和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牵涉面广,难度大,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要扭转这种情况,一方面,要重视防灾防损工作,在农业保险条款中应该明确保户加强防灾防损的义务,促使其自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如投入防灾经费,增加抗涝抗旱、防疫防火的设施建设;积极加强与科研等各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和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使得农业保险走上“灾前预防为主,灾后补偿为辅”的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应重视人才培养,尽快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技术队伍。推动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是关键。针对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待遇差、工作环境比较艰苦、业务素质低、人员短缺的现状,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待遇,争取达到全国保险类企业职工平均水平。要从有关大专院校吸收或委托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后备力量;同时加强在岗职工培训与管理,并进行定期考核,提高现有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3.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国家应在立法保障、财政补贴、税赋减免、再保险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大力的扶持,建立起农业保险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

(1)推进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业务。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确立,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第一,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第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第三,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管理制度以及农业再保险办法。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利于建立健康规范的农业保险市场,保证国家对农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避免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国家财政的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支持。

(2)多方筹集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从各国情况看,农业保险的“兜底”措施实际上也都是国家财政补贴。借鉴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的政府补贴,可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三是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资助,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借鉴国外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国家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税收方面的支持,具体可以考虑:①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②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③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同时,国家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为其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各级有关政策管理职能部门制定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以确保各级职能部门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

(4)建立完备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对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支持推动作用。西方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灾害,有些是巨灾风险,如种植业的干旱、虫灾、洪水,养殖业的口蹄疫、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一次灾害发生的覆盖面广、损失金额巨大,单由承保公司是很难承担这些灾害损失的,应尽快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积极稳妥地分出、分入农业保险业务,通过再保险等形式分散风险,积累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增强农业保险的承受能力和农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以此使农业巨灾风险在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国度之间,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互助共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在现阶段,农业再保险可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鼓励外资再保险公司经营,也可待条件成熟时组建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国家根据农业再保险的类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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