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制度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_黄世林

水土保持法制度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_黄世林

身份证号码:45060219731015XXXX 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是新一届水利部党组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治水总基调,“强监管”是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要求,依法依规强化生产建设项目及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采用高分遥感、无人机、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精准、高效发现违法违规活动,提升监管效率和效能。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约谈通报、失信联合惩戒、移送有关机关、诉诸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人为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活动;水土保持

引言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有效遏制了人为新增水土流失,缓解了大规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剧趋势,进一步加大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实现了对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都对水土保持法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法律条文是否能够较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落实新时期治水方针、适应科学技术新发展,只有对水土保持法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才能给出结论。

1水土保持法主要制度配套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各级政府水土保持

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目前,除四川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余省份对本地区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仍未建立,未明确符合本地区水土流失特点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考核相关工作安排也未落实,与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相比,这项工作的进程严重滞后。四川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文件均在2018年下发,对市县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尚未实质开展。此外,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首次考核评估工作也刚刚启动[水利部办公厅于2018年11月6日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了2018年度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级自评估,之后再组织开展国家级评估]。

1.2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制度仍未全面建立

水土保持法虽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管护职责,并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的要求,但现阶段水利部还未出台专门的水土保持设施管护指导意见或办法,在实践中缺少针对水土保持设施管护的长效保障机制。特别是针对黄土高原区的淤地坝,仅陕西及内蒙古制定出台了淤地坝管护的配套政策文件,山西、宁夏、甘肃等5个省区尚未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淤地坝日常管护机制及汛期安全监管机制仍未建立。

1.3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在建设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目前我国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以及体系都依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监督执法网络的普及范围不够广泛,缺乏对城市以及偏远村庄的普及,而且我国大部分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都是来自于自收自支的性质,和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要求严重不相符,会严重地影响我国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的开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第二,关于水土保持的分级管理也和当前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需求不相符,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对我国的省市县进行三级管理,针对于省部属性的企业要由省级部门进行管理,市部属性的企业要由市级部门进行管理,县级及以下属性的企业应当由县级部门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许多企业都已经进行了改组改制,无法确定企业属性的级别,进而无法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比较混乱。而且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上,我国也存在上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少,管理区域较大的问题,导致管理效果较差。

2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2.1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监管

在预防水土流失方面的监管重点:一是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是否依法避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二是对无法避让的项目是否落实法律提出的四个前提条件(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三是生产建设活动的弃渣(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是否首先考虑并实施综合利用;四是不能利用确需废弃的弃渣,是否存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有坚固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不产生危害。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方面的监管重点:一是建设场地的表土是否进行了剥离、保存和回覆利用;二是为防止乱挖乱弃,减少地表扰动,工程土石方挖填是否做到了平衡;三是弃渣场地是否采取了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防护措施;四是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等施工裸露土地是否及时恢复了植被;五是位于干旱缺水地区的项目,是否采取了防止风力侵蚀措施,充分蓄渗和利用降水资源。

2.2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

在现行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上还应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针对性与实操性,使水土保持法规体系更加符合我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现状,也有利于提升水土保持配套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还应该重视水利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加强审批工作与设施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另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应该保持一致性,避免出现制度不协调或实施程度低的情况。

2.3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

要提高我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工作效率,加强对我国水土资源的保护,解决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要,首先,要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所以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应当开展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从而更好地提高我国人民的水土保持意识。比如,可以通过电视台滚动播放水土保持的宣传标语,让宣传标语深入群众生活当中。而且,相关部门还可以出动宣传车,通过宣传车来进行流动式的宣传,不断地扩大宣传的范围,大大地提高群众对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以及重视程度,提高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针对和水土保持工作息息相关的各类企业,政府部门就要做好上门送法活动,比如上门给砖厂、采石场普及水土保持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的水土保持意识。

结语

不论是我国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军事领域的发展,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与水土资源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问题,其中水土流失问题十分严重。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条文,但是水土流失问题依然严重,在新时期下对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与要求,不论是相关工作人员还是相关政府部门,甚至是社会大众都应该对水土保持进行关注与重视,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牛崇桓,季玲玲.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J].中国水土保持,2016(04):5-8.

[2]周耀华,王远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践及启示[J].中国水土保持,2018(9):12-14.

论文作者:黄世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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