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宽和与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关于政治宽和的讨论 *
潘 丹
内容提要 在孟德斯鸠笔下,宽和政府是作为专制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有别于专制主义下的极端平等及其简单而脆弱的社会结构。宽和政府能够使不同维度的权力均得到考量,并形成结构复杂多元、具有内在稳定性的政制与社会秩序。作为一名亲英派,孟德斯鸠尝试借助英国宪制这一具体的政体形态来展现宽和政府得以形成的机制,并由此勾连出自由与宽和的内在联系,揭示出人的自由意志经由法的规约而形成的内在约束对于维系宽和精神的实质性作用,并据此阐发了封建贵族适度而有原则的独立精神及其所涵育的自由精神。在此基础上最终阐明了“宽和”的新意涵,即立法者如何保存、维持、协调政制与民情的技艺。
关键词 孟德斯鸠 政治宽和 自由 分权 封建制
“宽和”(modération)是孟德斯鸠作品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讨论贵族政治的承载者所应当具备的宽和精神开始,孟德斯鸠不断赋予这一概念具体而丰富的内涵,并以此来描述宽和政府的特质。要理解孟德斯鸠这样一位重视具体经验的思想家,需要透过他在历史情境中对于具体的政体形态的探讨来理解其笔下“宽和政制”的内涵。作为一名“亲英派”,孟德斯鸠对于英国宪制多有赞誉,认为英国通过“权力分配”(pouvoirs distribués)所建立的“以自由为目的”的宽和政府,在“自由”与“宽和”之间建立了一种内在联系,并凸显出“法的精神”对于维系自由与宽和的实质性作用:以法律为基础的宽和政制涵育了自由精神,赋予人舒展其本性、运用其自由意志的空间;为了不致使这一自由走向极端,人的自由意志须经由法的规约形成一种内在约束,使政治宽和与节制精神得以维系。本文拟对孟德斯鸠关于“宽和”的讨论进行深入解析,并以此为基础探询“自由”与“法的精神”之内涵,从而反观“宽和”在孟德斯鸠理论当中的位置及其意涵。
从宽和精神到宽和政府
孟德斯鸠的论述往往并不固守抽象的概念,而是以历史经验为依据,不断赋予一个概念具体而丰富的含义,因此有必要首先梳理孟德斯鸠如何在其论述中逐渐呈现“宽和”概念在不同层面的丰富内涵。在孟德斯鸠笔下,“宽和”首先是贵族政治的承载者所当具备的一种节制的品质,“宽和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宽和,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宽和。”①这种品质促使贵族尽可能地弥合贵族与平民之间既已存在的差距,保持仪表上的朴素与谦和,与平民很好地融合在一起。“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与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当他们不矫饰任何高贵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②此外,还要注重在贵族阶层内部保持平等,促进家族之间以及每一个家族内部的平等化,否则就会破坏贵族政治的结构,导致贵族政治的腐化。
那是个长着一对猫眼的女人,把红色的凯迪拉克小轿车停在建材城的门口,牵着金毛狗去了高档家具厅。大福在后面盯着她。能开凯迪拉克车的是有钱人,能养金毛宠物的是有钱人,能买紫檀木家具的更得是有钱人。几个因素综合起来,大福断定这女人是个非常有钱的人!他心里窃喜,找了个理想位置蹲着。等猫眼女人订完家具抱着金毛犬出来,喜滋滋地坐上凯迪拉克轿车,系好完全带。当猫眼女人把凯迪拉克小轿车开到家具城门口,刚要加速时,大福噌地冲出去,凯迪拉克小轿车的前杠正好不轻不重地撞到他屁股上。他大叫一声,向前一跃摔倒在地上,顺势把手里的红墨水倒在地上。
伴随着论述的展开,“宽和”的另一层意涵呈现出来,即民主政治下的“元老院”这一机构所蕴含的宽和精神。“如果要设立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典范的话,元老院是一个办法。要有年龄、品德、勋绩而庄重的人才能够进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像神明的塑像一样,能够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将深深地影响到每一个家庭。”③在崇尚平等的民主社会,元老院作为宽和精神的承载者,元老们构成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使之成为传统风尚活的守护者,从而敦化民风,促使民情与制度、律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避免极端政治的出现。
随着论述的推进,“宽和”不仅是一个机构所承载的精神,也是“混合政府”(gouvernement mixte)所呈现出来的特质。具体而言,孟德斯鸠讨论了中世纪所盛行的“哥特式政府”。“哥特式政府”的建立基于较为松散的封建制度、中间机构,以及可与王权相制衡的地方性权力。孟德斯鸠十分赞赏这种国王、贵族、平民三个维度之间权力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结构。这一特征并非“哥特式政府”的专属,在罗马早期的共和政体当中亦有所体现。罗马早期的共和政制将权力审慎地分配到国王、贵族、平民手中,这种设置混合了君主、贵族、平民这三种元素,并相互达成了一种协调状态,因而能够缓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争端与冲突,并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罗马衰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平衡被打破了。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争斗不断,君主、贵族、平民的权益相继遭受损害。
孟德斯鸠进而论述道,“协调”并不意味着回避、甚至拒绝差异,而恰恰是在看似对立的各方面力量互动中形成动态平衡:“真正的团结是和谐的联合,其中的各个方面无论表面上多么对立,却都有助于社会的普遍福祉,犹如音乐中的不协和音有助于整体协和一样。在一个被认为混乱不堪的国家里也可以有团结,也就是说,可以有一种带来福祉的和谐,那就是名副其实的和平。这情形就如同宇宙的各个部分,永远因其若干部分的作用和其他部分的反作用而浑然一体。”④正如宇宙的秩序源自各部分的作用与反作用,宽和政府的秩序也源自不同政治权力、各种社会利益等复杂多样、甚至看似对立的元素之间的内在平衡与相互协调。
从一个统治阶层所当具备的品质,到一种政体所承载的特质,孟德斯鸠不再将宽和视作领导者的个人品质,而是将其视为在充分考量包括政治、社会、甚至自然物理等诸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总体性的制度设计所孕育出的一种统治形式。宽和政府的内在复杂性,及其对不同维度政治权力的考量、对各个社会群体抑或社会阶层利益的关注,恰恰与简单划一的专制政体形成鲜明的对比:“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府,就必须联合各种权力(combiner les puissances),加以规范与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像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杰作,很少是偶然产生的,也很少是仅凭审慎所能成就的。专制政体正相反。它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它的各部分都是一模一样的;因为只要有情欲,就可以建立专制政体,所以是谁都会这样做的。”⑤于是,与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不同,孟德斯鸠又呈现出另一种划分政体的方式,即宽和政府(le gouvernement modéré)与专制主义(le despotisme)。⑥
宽和政府与专制主义
事实上,整部《论法的精神》也有一个目的,就是探询何为人的本性。而这一探询必不可缺的过程,就是深入到具体的历史情境当中细致地考察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政制、法律与风俗,再据此反观人的本性。“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然而,很多时候,由于受困于“成见”的遮蔽,人往往无法看清自己。那么何为成见?“成见并不是那种使人们对某些事物愚昧无知的东西,而是那种使人们对自己愚昧无知的东西。”成见最根本的害处不在于使人无法认清周遭的事物,而是使人无法认清自己的本性。由此,社会生活给予人反观自身本性的可能性,却也蕴含着遮蔽这一本性的危险:“人是具有适应性的存在物,他在社会上会屈从于别人的思想与印象。同样他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本性,如果人们使他看到这个本性的话。他也能够失掉对自己本性的感觉,如果人们把这个本性掩饰起来,使他看不见的话。”而“以自由为目的”的英国政制,就蕴含着对人的本性束缚最少、最能使之得以呈现的基础与原则。
①②③⑤⑦⑧⑨⑩Montesquieu,De l ’esprit des lois , Paris: Société les Belles Lettres, 1950, Tome I, p.60, p.108, p.105, pp.124-125, p.208, p.209, p.209, p.64, p.45, p.213, p.11, p.13, p.13, p.22, p.26, p.77, p.64, p.67, p.67, p.76, p.76, pp.25-26.
平等的真精神是有经验感的,它作为民主政治下的品德,意味着爱祖国、爱周围的人,也自然地承认社会身份的必要差异。而极端的平等精神则抹杀了现实中的必要差异,追求一种抽象的、绝对的平等:在国家层面上,人们不再尊重官吏;在社会维度上,人们不尊重元老,年轻人也不尊重老人;在家庭层面上,儿女不孝敬父辈,夫妻之道不再,主仆之道亦崩溃了。这种极端的平等精神不再是一种品德,而是一种放纵,对必要的、具体的差异的抹杀意味着秩序的崩溃与风纪的败坏。事实上,极端的平等意味着私欲的放纵,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极端的自由,因为人们“谁也不服从”,而这与奴役之间不过是一步之遥:“‘品德’的自然位置就在‘自由’的近旁,但是离开‘极端自由’和‘奴役’却是同样地遥远。”⑨事实上,这种极端的平等恰恰是专制国家的社会状态,“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和自己比较一下优越了。”⑩
应变改装中,在1号和2号粘贴应变计电桥组全桥,记为电桥①。3号和4号点粘贴应变计电桥,记为电桥②。应变计电桥改装采用的是90°垂直应变计,每组内含有2个方向互成90°的应变计,两组应变计组成1个惠斯通全桥。应变改装时采用对侧组桥的方法,可有效消除其他载荷和温度的影响,并增大应变计响应的输出量级[6]。
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城市建设一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40年。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并在城市建设领域响应和落实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及目标任务,在每一轮重要的国际峰会之后,我国在城市建设领域都会开展一系列实践活动。总的来看,我国可持续城市建设和发展已经走过初期单个议题、单项建设的阶段而进入强调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的阶段。我国可持续城市的建设不仅是对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原则腐化的真正危害就在于从宽和政府转变为专制主义,“害处不在于一个国家从一个宽和的政体转变为另一个宽和的政体,例如从共和国转变为君主国,或是从君主国转变为共和国,而是在于一个宽和的政体堕落下来并急转为专制主义。”若要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反观两种划分政体类型的依据:如果说“共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划分方式侧重于关注由谁来统治,“宽和/专制政体”的划分方式则更侧重于关注统治的方式。在宽和政府下,往往设立了能够与统治者相制衡的中间权力机构,从而使得不同维度的权力、各个社会团体的利益均得到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结构丰富、维度多元,但具有内在稳定性、能够保持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统治依据确定的法律抑或规则来实行。而在专制政体下,则取缔了一切中间权力机构,也抹杀了必要的社会差异,在一个简单划一的结构之上,统治者肆意凭借其意欲来进行统治,这个单一的社会丧失了任何稳定性与确定性。
英国政制:一种宽和政府的可能性
我们或许可以归纳出孟德斯鸠笔下宽和政府的以下三个特质:其一,在宽和政府下,不同层面的权力、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都能得到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维度多元、结构丰富而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二,基于这种稳固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依据确定的律法抑或规则来进行统治;其三,唯有在宽和政府下方可实现政治自由,因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以法律为基础。
为了更好地勾勒出宽和政府的机制,还需要看孟德斯鸠如何在具体的历史情境当中讨论宽和政府。作为一名“亲英派”,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分权制衡多有赞誉,认为这使得宽和政府的形成得以可能。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trois sortes de pouvoirs):(一)立法权力(la puissance législative);(二)隶属于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la puissance exécutrice);(三)隶属于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这一段话中,孟德斯鸠同时使用了puissance与pouvoir这两个词来表述权力,这正与前文讨论形成宽和的政府需要联合各种权力(combiner les puissances)相互映照。在传统的语境中,单数的puissance往往指代单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而孟德斯鸠则用复数的puissances消解了单一的主权,并将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puissance。
孟德斯鸠所言的“分权”,意味着“权力分配”(pouvoirs distribués),即将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或个人,任何一个人、抑或一个机构都不能同时握有两种及以上的权力,否则就会危及政治自由与公民安全。值得注意的是,在孟德斯鸠笔下,宪法框架内的机构,是与一定的社会阶层相关联的;换言之,不同的机构或可视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宪法框架内的代表。将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即意味着由不同的社会阶层、抑或社会群体来共同行使权力,否则,“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在探讨意大利诸共和国的缺陷时,孟德斯鸠进一步强调,即便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若这些机构中的任职人员均属于同一阶层,亦是缺陷所在。“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构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une même puissance)。”
若从社会力量的维度看待孟德斯鸠的权力分配学说,就能进一步体会到立法权并非一个抽象的整体,而是可以分解为两种不同的、与具体的社会力量相关联的puissance,即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相互制衡。因而,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赋予平民与贵族何种权力,是与它们所代表的社会力量的特质关联在一起的。如果说由平民组成的部分可以享有创制权,即“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力”,那么由贵族组成的部分则只应当享有反对权,即“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力”。因为贵族团体具有世袭的性质,而一种世袭的权力(une puissance héréditaire)有强烈的愿望保持其特权,并因此用来追求私利而忘记平民的利益。把贵族在立法上的权力限定为反对权,能够巧妙地抑制这一团体追求私利的冲动,但又并未完全否定其特权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将其纳入一个动态的机制当中,使之成为一支有助于维持动态平衡的制衡力量,促使整个政制趋于宽和。为保证这几种权力在动态平衡的状态下协调运行,孟德斯鸠强调君主作为行政者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即立法机关不能够审讯或控告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这可以有效地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维护社会秩序,在诸种社会力量之间达成平衡。
不过,“权力分配”并不等同于绝对的“权力分立”(pouvoirs séparés),恰恰相反,适度的交融与合作有助于实现相互制衡与动态平衡。行政权应当参与到立法当中来捍卫自身的权力,但这种参与只能通过反对权的形式实现。立法权则应对税收、军队等事务进行逐年议定,行政者不可获得其决定权,只限于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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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通过权力分配、相互制衡与彼此交融,各种权力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即君主、贵族、平民之间就将形成一种蕴含活力、富有秩序感的动态平衡,并协调运行。“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钳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
“宽和”与“自由”
在孟德斯鸠的学说当中,“宽和”与“自由”是密切关联的,他关于政治宽和的讨论构成了其自由政治哲学的基础。他认为英国宽和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自由,“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我们要考察一下这种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好的话,则从那里反映出来的自由将是非常完善的。”英国作为“隐藏于君主制形式下的共和国”,似乎突破了以政体的性质为依据的分类方式,孟德斯鸠并未讨论诸如“美德”“荣誉”这样政体的本原在其政制运行中所发挥的作用,而是关注英国的宽和政制如何使政治自由得以可能,由此勾连出宽和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从一种普遍性的层面去探索自由的意涵。
在有关政体原则腐化的讨论中,“宽和政府/专制主义”的二分方式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在此以君主政体以及共和政体下民主政治的原则腐化为例进行阐述。
换言之,自由即人的本性。孟德斯鸠是如何阐释自由意涵的呢?他认为,应当从哲学自由与政治自由这两个层面来理解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这其实从两个层面呈现出自由的意涵:一方面,从形而上学的层面上看,人有自由意志,能够感知到自己想做什么;另一方面,从具体经验的层面上看,人能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感觉到自己是安全的。
那么人的本性又是如何在英国政制中得到舒展与滋养,从而涵育出自由精神的呢?在英国宽和的政制中,人能够运用其自由意志,并拥有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由此,形而上学层面的自由意志通过具体经验生活当中的舆论自由得以呈现与表达,舆论从而构成政治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政治家若要使其想法得以实现与推行,必须在舆论中赢得人们的支持与认可:“如果这个国家在某些场合成为欧洲谈判的中心场所的话,它便要比在其他地方正直而信实些,因为它的大臣们常常不得不在一个平民的议会上说明他们的行动的理由。”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宏观层面的政府治理制度的建立上,主要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医院关系,实施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明确和界定医院与政府、市场之间的权责关系,制订相应的制度安排,包括医院所有权或出资人制度、资源配置与组织结构、筹资补偿与支付制度、监管机制与行为规范等。
如果说在政制构建上,孟德斯鸠用多元的puissances取代了单一而抽象的souveraineté,那么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他也打破了“主权者立法,人民服从”的单向逻辑,而且赋予人们对主权者的意志进行审视、判断、裁量的权力与空间,由此构成的舆论赋予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动力与可能性,并成为勾连政府与人民彼此互动、相互沟通的纽带与场域,促成政制与民情之间达成相互适应、相互契合的动态平衡。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推理本身,就构成了自由的源泉与保障,人们无须去追究推理的结果如何,推理本身就是使自由得以呈现的答案:“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人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常常是无关紧要的事;只要他推理就够了。自由就表现在这里。”专制政体则恰恰构成其反例,时时处于恐惧之下的臣民唯一能做的,就是服从专制者肆意妄为的意志,丝毫没有运用其自由意志对之进行审视或判断的空间:“在专制政体之下,不管人们推理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们推理就足以打击那个政体的原则。”
然而,宽和终究是孟德斯鸠的底色,在他看来,一切都需要有节制,包括自由与美德也需要有它的限度。英国的宽和政制在使人的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与舒展的同时,也蕴含着走向极端自由的危险。孟德斯鸠由此辨析了自由与独立不羁之间的区别:所谓“独立不羁”(indépendance),即“每一个公民都有他自己的意志,可以随意主张他的独立地位”。独立不羁的人往往“易受情欲(ses passions)的驱使而不受理性(raison)的驱使”,而且他们的情欲往往不受约束,从而随意地、反复无常地改变自己的派系:“每一个人既然总是独立的,他便极容易在反复无常的妄念(ses caprices)和幻想(ses fantaisies)的驱使下,时常改变派系。他放弃一派,离开所有的朋友,去加入另一派,在那里看到他所有的敌人……人们常常忘记了友谊的规律,也忘记了憎恨的规律(les lois)。”
“自由”与“法”
孟德斯鸠对这种独立不羁的自由是抱有疑虑的,因为他从不认为人“忘记规律”,抑或“忘记法”是一种好的存在状态。在《论法的精神》开篇,孟德斯鸠即言,上帝依据规律创造了宇宙,并依据这一规律(les lois)保养宇宙。人作为上帝的造物,并生活于其所创造的世界当中,同样会受到规律的支配。但人难免纵容自己的意志,甚或滥用情欲,以致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而上帝对于人的保存,以及人对于自己的保存,就在于使人重新记起规律,知道自己生活在既定的世界当中,受到既定条件的制约,意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应当对规律有所敬畏。“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情欲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并同样导致其滑向“专制主义”。元老院等机构的存在,对民主政治下统治者的权威构成一种制衡力量。正如前文所述,元老院是宽和精神的承载者,亦为传统风尚的保存者,它对民众进行引导与规约,在平等的原则中注入差异,也为自由划出界线。在民主政治下,剥夺这些中间机构往往与极端的平等精神相伴而生,致使人民失去规约,民主政治滑向专制主义。同样地,在君主政体下,各种特权团体,尤其是贵族的存在亦对君主权力形成制衡力量。孟德斯鸠一再强调以贵族为代表的中间权力对于君主政体的重要性。作为君主制社会中秩序的承载者,贵族所象征的荣誉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自由与尊严,既是推动君主政体的原动力,又对君主权力形成制约。如果将中间权力废弃,君主制社会的秩序就会瓦解,甚至沦为专制政府,“请把君主政体中的贵族、僧侣、显要人物和都市的特权废除吧!你马上就会得到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或是一个专制的国家。”秩序的崩溃意味着君主权力失去规约,君主不再遵照秩序执政,而是肆意放纵自己的意欲、武断行事。至于贵族,也不再是中间团体与社会秩序的承载者,而沦为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他们不再追求荣誉,只是一味地对君主奴颜婢膝、唯上是从。
人文精神关注对个体的自我关怀,也关注对人类集体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很多章节都与自我关怀以及认同社会精神文明相关,但是,无论书本阐释得多么清楚,都离不开学生的亲自体验和实践。因此,需要组织相应的教学活动以凸显人文精神。
忘记规律的人是无所敬畏的,他们是自己王国当中的君主,无视既定的条件与规约,只受自身意志与欲求的引导。在孟德斯鸠的文本当中,意志(volonté)与理性(raison)似乎是互相对立的,意志往往与幻想、妄念关联在一起,而理性(raison)则与法、抑或规律(loi)关联在一起:“一般地说,法律(loi),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la raison humaine);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因此,看似可以独立自由地遵循其自身意志的人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因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能够做他应该想做的事情。”真正的自由是由“理性”引导的,并接受“法”的规约,明白何为“应该做”的界限,而非仅凭自身的意志肆意妄为。
关于“法”的讨论就导向对政治自由更为深入的阐释。何为英国政制所致力于的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鸠对此做出两种界定:第一,“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想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想做的事情。”第二,“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事实上,这种安全感的获得正是基于法律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律具有普遍性,并由此规约了人与人之间在法的意义上的平等境遇,这是政治自由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安全感的保障;任何特权的存在,抑或对法的僭越,都会损害到这一普遍性,并危及自由。
“服从法律构成一种约束,但这并不违背人的天性,即理性与自由。”因为这不是对外在权威的服从,而是人调动其自由意志,经由法的规约与调整而形成的一种内在约束。这就是“人能够做应该想做的事情”所呈现的意涵,“想”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基础,“应该”则体现了法的普遍性与对应然状态的持守。法的普遍性并不指向一种抽象且绝对的原则,而是以具体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多样性、差异性为基础的,因为这是自由得以呈现的活力之源。但法可以对这些相互冲突、彼此对立的元素进行规约与调整,促使它们达成一种以动态平衡为基础的普遍和谐。
在对英国宪制进行论述之后,孟德斯鸠揭示出另一种自由的可能性:“我们所熟悉的一些君主国,不像刚刚谈过的那个君主国那样,以自由为直接目的;它们所追求的不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然而,从这种荣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里所能成就的伟大事业和所带来的幸福,并不亚于自由本身。”荣誉能够导向自由精神,恰恰是以宽和政制为基础的。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三章第八节讨论“荣誉并非专制国家的原则”时,孟德斯鸠阐述了荣誉的特质:“荣誉有它的法则和规律(ses lois et ses règles),它不知道什么是屈服;它主要以自己变幻无常的意欲为基础,而不是依从别人的意欲。所以只有在有固定政制、有一定的法律的国家,方才谈得上荣誉。”
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封建制下的贵族,才是孟德斯鸠笔下荣誉的承载者。封建制并非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统治结构,虽然在封建制下确实存在诸如国王、贵族、骑士等政治社会的等级差序,但其中内涵“平等”的元素。这种“平等”体现为封君封臣之间相互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量:唯有封君信守承诺,封臣才对其效忠。倘若封君违背其承诺,未尽其义务,也会被视为背叛者,封臣亦无须再对其效忠。这种通过宣誓效忠所建立起来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恰恰构成了荣誉的“法则与规律”的基础。
空间点P在直角坐标系下表示更加直观(特别是在多视角的情况下);而声纳图像的映射关系一般被描述在球形坐标系下(图1)。球形坐标系变换到直角坐标系存在如下关系[13]:
封建制下的贵族远非国王的统治工具,在与国王的封建关系中,他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封建贵族的独立与缺乏规约的独立不羁是不同的,如果说后者往往被其情欲与妄想所支配,那么封建贵族则遵循荣誉的准则:“在君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权力受它的动力的限制,我的意思是说,受荣誉的限制,荣誉像一个皇帝,统治着君主,又统治着人民。”可见,荣誉不但意味着对贵族有所规约,亦意味着对君主有所规约,正如上文对于封君—封臣关系的阐述,作为贵族的封臣对于作为封君的君主的服从,是以双方都遵循契约为基础的。“服从”当中内含着“不服从”的可能性:“人们将不断地向君主援引荣誉的法规,因此,在服从上便产生了必要的限制。”
④[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67页。
结 语
孟德斯鸠把“宽和适中”(modération)视作立法者应有的精神,即不走极端、持守适度的分寸。作为宽和政府的对立面,专制主义所呈现出的,就是一种极端的平等精神。这种精神的极端性在于其推崇一种抽象的、绝对的平等主义,抹杀了现实当中必要的差异。而在经验世界中,无视具体的差异必然导致秩序的崩溃,失去秩序的规约,人们必然放纵私欲,仅凭自己的意志与妄想肆意妄为。因此,极端平等的另一面是极端自由,这与奴役不过一步之遥。而“宽和”内蕴“适中”的意涵,这种对适中的持守源自对具体的经验世界的尊重:追求平等,但承认必要的差异;向往自由,但为自由划定界限——孟德斯鸠始终认为,有所规约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1.3.1 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及住院时间 观察2组患儿喘息、咳嗽等临床症状、肺部体征改善情况,记录临床症状消失时间及住院时间。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开篇即言:“为一个民族设立的政体,如果该政体的特殊性质和该民族的性质相符合的话,便是最适合于自然的政体了。”这就意味着,《论法的精神》并不会为我们呈现出一个清晰明确的、理想的政体模型,而是关注宽和政制如何基于“法的精神”来涵育自由,维系政制与民情之间的互动与契合,这也是立法者如何做到宽和适中的精髓之所在。正是在这里,“宽和”在新的层面的内涵逐渐呈现出来,“宽和适中”是立法者应当持守的精神,它内涵“保存”抑或“维持”的技艺,意味着对“法”的尊重与敬畏。换言之,持守“宽和适中”的立法者不能仅凭其意志在抽象的世界中构建法律,而是深谙“意志”应当受到经验世界中既定条件的规约,运用“人类理性”去探寻事物之间必然的联系,并审慎地调整这些关系,促使其达成动态平衡,使人的自由本性得以舒展,并符合“法的精神”。
因此,就英国宪制而言,“宽和”意味着能够使不同维度的权力、各个社会团体的利益均得到考量,并形成结构复杂多元、具有内在稳定性、能够保持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统治者依据确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亦使政治自由的实现成为可能。在孟德斯鸠看来,唯有宽和政制才能赋予人舒展其本性、运用其自由意志的空间与可能性,但若要涵育真正的自由精神,还需要借助法的规约,形成一种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内在约束。这不仅使得政治宽和得以维系,而且勾连出“自由”与“宽和”的内在关系,并呈现出“法的精神”的实质与内涵。
作为一名看重历史维度与具体经验的思想家,孟德斯鸠需要通过在历史情境当中讨论具体的政体形态来阐发宽和的内涵,而其关于英国宪制的讨论,就呈现出宽和与自由之间的张力。英国宪制通过分权制衡建立起一个宽和的政府,在此,“分权”(pouvoirs distribués)并不仅仅意味着横向的职权划分,作为宪法框架内的权力机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各自与一定的社会阶层关联在一起;换言之,不同的机构或可视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宪法框架内的代表。将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即意味着由不同的社会阶层、抑或社会群体来共同行使权力,并在各项权力之间的相互交融与彼此制衡当中达成动态平衡。
在讨论致使民主政治滑向专制的极端平等精神时,孟德斯鸠区分了“平等的真精神”与“极端平等的精神”。平等的真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是打算不要有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它意味着“人们只在公民身份上是平等的。”⑦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则意味着“人们还在官吏、元老、法官、父亲、丈夫、主人等各种身份上也都是平等的”。⑧
Montesquieu,De l ’esprit des lois , Tome II, p.63, p.63, p.65, p.69, p.74, p.62, p.110, p.61, p.61, p.63, p.61.
这种有原则的不服从,并不意味着对君主的僭越,恰恰是出自对君主权威的尊崇,是为了在荣誉准则的引导下更好地服从君主:“在君主国里,法律、宗教和荣誉所训示的,莫过于对君主意志的服从。但是这个荣誉告谕我们,君主绝不应该命令我们做不荣誉的事,因为这种行为将使我们不能够为君主服务。”孟德斯鸠进而举例阐明何为有原则的不服从。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之后,查理九世命令屠杀新教徒,多尔德伯爵拒不从命,并以一种独立而不失敬意的口吻对国王上书:“陛下,我在居民和士兵中所看到的都是良善的公民,勇敢的士兵,没有一个是刽子手。因此,他们和我请求陛下把我们的手臂和生命用到有用的事业上。”在孟德斯鸠眼中,这位伟大而仁慈的勇士很好地遵循了荣誉的准则。不难看出,这种有原则的不服从内含着对君主的尊崇,这与孟德斯鸠讨论英国宪制时强调君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恰好相互呼应。从宪制的角度看,君主的神圣性可以使之超越具体的政治纷争,从而成为协调各项权力的平衡力量;若从人心的角度看,君主的神圣性有助于唤醒人们心底的敬畏感,而非将自己视为君主,仅仅遵从自己的意欲与幻想。
⑥伴随着讨论的推进,专制似乎也突破了“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意欲来进行统治”这一描述,因为民主政治也可能堕落为专制。
“对孟德斯鸠而言,根本性的问题不再是由谁来行使权力——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而是权力是如何行使的,亦即是宽和地抑或不宽和地行使权力。” 见Aurelian Craiutu, A Virtue for Courageous Minds :Moderation in French Political Thought 1748-1830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p.40.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Montesquieu, De l ’esprit des lois , Tome II, pp.60-61.
采用STATA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纳入研究均为病例系列报道,采用效应指标为率的单臂研究荟萃分析方法[2]。由于部分研究成功率为100%,因此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反正弦转换,采用Metan命令合并后将合并结果再转换为原始数据[2],转换公式:(sin(x/2))2。纳入研究结果间的异质性采用κ2检验进行分析(检验水准α=0.1),同时结合I2定量判断异质性大小。若各研究结果间无统计学异质性,则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若各研究结果间存在统计学异质性,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并分析异质性来源。
“孟德斯鸠在宽和、有限权力、分权与法律的统治之间建立了实质性的关联,并将政治宽和作为其自由政治哲学的基石。”见Aurelian Craiutu, A Virtue for Courageous Minds :Moderation in French Political Thought 1748-1830 ,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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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程立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1月2日,程立生被检方提起公诉。
Montesquieu,De l ’esprit des lois , Paris: Editions sociales, 1969, p.188, pp.191-192, p.195, p.195, p.186, p.187.
“理性的自主性赋予公民审视权力的可能性。这样,主权—法律—服从这一层级关系被取代、甚至被颠覆了。基于民情的政府,同样是自由政府的一个主要元素。”见Lucien Jaume, La libert éet la loi :les origines philosophiques du lib éralisme , Paris: Fayard, 2000, p.114.
Lucien Jaume, La libert éet la loi :les origines philosophiques du lib éralisme , p.108.
“事实上,‘封君—封臣’关系所建立的不仅仅是封臣服从于封君的等级架构体系。二者之间的关联是复杂的,因为其中亦内涵有平等的关系。效忠仪式即能很好地体现这一点。”见Claud Gauvard, La France au Moyen Age ,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1996, p.183.
Claud Gauvard, La France au Moyen Age , pp.180-181.
*本文的撰写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感谢渠敬东老师、崇明老师、倪玉珍老师、王楠老师在写作过程中所给予的指导与帮助。文责自负。
作者简介: 潘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系讲师。北京,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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