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高超募之谜:利益驱使或制度使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谜论文,创业板论文,利益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创业板自2009年10月23日推出以来便非议不断。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创业板“三高”问题,即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率(骆海涛等,2009;匡志勇,2010)。统计结果表明,在2010年11月1日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创业板142只股票的发行价均值为33.56元,最高95元;发行市盈率均值为66.68倍,最高133.80倍;超募率均值为2.10倍,最高6.09倍。
显然,“三高”之间存在关联——其他因素不变,发行价格的上升会导致发行市盈率和超募率的同步上升。但从深层机理分析,高发行价和高市盈率是在市场流动性过剩和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背景下多方利益博弈的直接后果(武龙,2010),而高超募现象的成因则比较复杂,并伴随巨大的社会成本。高超募的负面经济后果主要表现在:高超募意味着募集资金量大幅超出计划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量,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甚至有部分上市公司编造名目挪用、乱用超募资金,不利于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蒋欣,李全,2010;杨颖桦,张宇,2010);高超募严重干扰我国资本市场的配置功能,使资源向少数公司过度倾斜,大量超募资金被闲置浪费,而更多企业却因“缺少资金嗷嗷待哺”,最终影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刘纪鹏等,2010);高溢价发行的超募资金被纳入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上市后可以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创造高送转题材,在二级市场掀起投机风浪,扰乱市场秩序(杨颖桦,张宇,2010);最后,证券监管部门不会坐视不管高超募的严重后果,必然会出台办法从严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①,这既增加监管工作量,降低监管效率,也和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刘纪鹏等,2010)。
目前国内学者大多停留于从定性角度分析高超募现象的原因、影响和应对策略(蒋欣,李全,2010;刘纪鹏等,2010),规范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基本上付诸阙如。在国内,方军雄、方芳(2010)是笔者收集到的唯一一篇关于IPO超募问题的实证研究文献。与本文的研究视角不同,方军雄和方芳将融资超募作为衡量IPO融资效率的指标,并据此考察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效果。遗憾的是,他们未能从理论上深入剖析融资超募的形成机理,在实证中也只关注核准制、询价制等制度哑变量的系数方向及其统计显著性。在国外,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洲)的新股发行机制和我国不尽相同,超募现象并不严重,也未能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如在美国,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初步招股说明书中公布的价格区间宽度多为固定的2美元,并根据路演情况对价格区间和最终发行股票数进行调整(Loughran,Ritter,2002;Ritter,2003),因此IPO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和计划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差异不会很大。而在欧洲,IPO的发行价格极少突破发行人和承销商事前确定的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更容易预测(Ritter,2003;Jenkinson et al.,2006)。
本文立足我国制度背景对高超募问题进行机理剖析和实证研究,这有助于我们解开我国创业板高超募之谜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与主流观点不同,本研究表明承销商对超募资金计提高额承销费并不是我国创业板IPO高超募现象的利益诱因。事实上,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即公开发行股份应当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4亿股以上为10%)以上,才是我国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制度根源。《证券法》的规定使得我国创业板公司IPO时的股票数量远多于根据计划募集资金额确定的合理发行数量。在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由网下询价结果决定的情况下,刚性的IPO的发行数量将直接导致系统性的高超募现象。本文关于高超募现象的机理剖析和实证结论对缓解我国IPO高超募现象和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导价值。
二、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说
由于新股发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差异,“高超募”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相对独特的概念和现象,西方IPO领域的现有文献并无法给本文研究提供直接线索。在本部分中我们将主要依靠理论模型来剖析高超募现象的形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制度背景推导出本文的研究假说。
根据超募的概念我们有如下公式:
超募率=实际募集资金总额/计划募集资金总额-1=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划募集资金总额-1 (1)
从公式(1)可以看出,超募率的高低与三个变量直接相关: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首先让我们考察变量“计划募集资金总额”。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信息披露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如证监会于2009年3月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要设立专门章节详细披露计划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情况。此外,根据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发行人对(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投资者、保荐人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且有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在如此严格监管的制度环境下,我们认为发行人不会为了压低“超募率”而刻意虚报计划募集资金总额,更不会有低报计划募集资金总额的动机。因此,对于特定发行人来说,IPO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在很大程度上是个先决变量,并不会对超募率的高低产生因果性的影响。
在排除变量“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之后,在公式(1)中对超募率可能产生影响的变量就剩“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目前主流观点大多着眼于发行价格,将高超募现象和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直接联系起来(蒋欣,李全,2010;刘雪峰,2009;于德良,2010;俞悦,2011),而完全忽略发行数量对超募率的可能影响。如于德良(2010)的观点就很典型,他认为“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普遍超募资金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是上市公司往往具有强烈的追求高发行市盈率,进而争取多融资的内在动力;二是相对于充裕的资金来说,创业板股票的规模较小,造成局部流动性过剩。正因如此,创业板公司相对主板的估值溢价一直处于高位;三是保荐机构承销收入与超募资金挂钩”。但我们认为在我国IPO实行核准制的背景下,发行数量的决定问题应该是研究高超募现象的逻辑起点,然后才能分析IPO定价时的博弈环境和参与方博弈行为对IPO的发行价格以及超募率的影响。根据这样的研究思路,我们在表1中分7种不同假定情形依次探讨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超募率、承销费用等发行概况指标之间的关系。
表1中的S0为基准情形。我们假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制定招股计划时对IPO的发行价格的预测是无偏的;发行人并不担心出现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低于计划募集资金总额的风险;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决定合适的股票发行数量;询价制下承销商(发行人)参与IPO的股票定价的行为并未受到承销佣金收入最大化激励的扭曲。在此情形下,IPO将不存在系统性的资金超募现象,我们观测到的样本公司IPO超募率只会随机地偏离均值0。
从事后看,IPO的实际发行价格对预测发行价格的偏离有迹可循。相关研究表明,当采用询价方式发行新股时,新股发行价格的调整更新受到发行前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热度的显著影响(Bradley,Jordan,2002;Loughran,Ritter,2002)。当一级市场投资者对新股认购踊跃以及二级市场整体走势向上时,询价对象报价积极,发行人和承销商也会向上调整IPO的发行价格,IPO超募率随之变大(情形S1'),反之亦然(情形S1″)。因此,为检验下文提出的研究假说,我们必须控制发行时市场热度对IPO超募率的影响。
在情形S0下,我们假定发行人并不担心募集资金总额低于计划资金总额,但现实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IPO的发行周期长,市场情况千变万化,预测发行价格和实际发行价格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发行数量一旦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往往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当实际发行价格低于预测发行价格时,发行人就会面临募集资金不足的困境(情形S1")。为保证计划投资项目能如期顺利进行,发行人必须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这会降低发行人资金募集的规模经济,增加筹资成本,极端情况下还会迫使发行人放弃或提前终止计划投资项目。因此,在制定IPO筹资计划时发行人必然会密切关注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而给计划发行股数乘上一个发行保险系数。其他条件不变,此时IPO超募率就等于发行保险系数减1(情形S2)。因此,为检验下文提出的研究假说,我们还必须控制发行人为降低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而有意超额发行股票对IPO超募率产生的影响。
比较情形S0、S1'和S2可以发现,随着IPO超募率上升,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增加,承销商的承销佣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从900万元增长至960万元,最后到1200万元)。一个合乎逻辑的推理是,只要不是“一口价”的同定承销费用合同②,承销商就会故意推高IPO的发行价格以获得更多的承销佣金收入(情形S3'和S3″与情形S2比较)。情形S3″和情形S3'的差别在于承销合同费率结构不同,在情形S3″下承销商对超额募集的资金按更高的费率计提承销佣金,这使得承销佣金收入增长幅度更大(1950-1200万元与1425-1200万元比较)。显然,在情形S3″下承销商有更大的边际激励去推高发行定价,这也正是当前我国财经界关于创业板“高超募”成因的主流看法(刘雪峰,2009;刘纪鹏等,2010;于德良,2010;俞悦,2011)。据此,我们提出:
假说1(“承销佣金利益驱使假说”):其他条件不变,当承销商可按更高的承销费率对超募资金收取承销佣金时,承销商有更大的激励去推高IPO的发行价格,IPO超募率随之变大。
除了前述的市场热度、发行保险、承销商利益驱使等因素之外,我国创业板普遍存在的IPO高超募现象是否还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普遍发行股票数量过多而导致的呢?我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我国创业板公司大多规模偏小,股本总额相对较少,IPO时容易触发《证券法》这一约束条件。为了发行股票后能顺利上市交易,创业板公司就必须增加IPO股票数量,这直接导致IPO超募率的上升和承销费用的增加(情形S4与情形S2比较)。和假说1不同,在情形S4下IPO超募率上升和承销费用增加只是发行股票数量增加的两个伴随性后果而已,超募率和承销费率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图1直观表现了我国创业板142只IPO样本公开发行股份占比的典型模式,我们可以清楚看到142只样本全部遵照《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下限(25%或10%)确定IPO的股票发行数量③。据此,我们提出:
假说2(“《证券法》制度约束假说”):其他条件不变,IPO的发行股票数量受到《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扭曲越大,IPO超募率也就越大。
图1 142只创业板IPO样本的公开发行股份占比
注:公开发行股份占比=IPO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后公司总股数×100%。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正式实施为标志,自2010年11月1日起,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为保证新股发行体制的一致性,我们只选取2009年9月-2010年10月间发行的142只创业板IPO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在研究中我们收集了五方面的数据:①IPO发行资料(包括股票代码、发行日历、发行价格、发行规模、中签率、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承销商等),源自Wind资讯;②分析师新股定价预测数据,源自Wind资讯;③IPO股票行情序列和市场指数行情序列,源自Wind资讯;④IPO的发行费用数据明细,源自国泰安的CSMAR数据库;⑤IPO网下初步询价情况,由笔者手工收集自IPO公司的发行公告。
2.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机理分析和研究假说,我们构造回归模型如下:
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及计算方法解释如下:
四、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1.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可以看到,我国创业板142只IPO样本的超募率ovrraise确实非常之高,均值为2.10倍(中位数1.94倍)。作为整体,142家创业板样本公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339.5亿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54.1亿元,超募资金总额高达714.6亿元。其中,国民技术创造了6.09倍的最高超募率记录,计划募集资金总额3.3552亿元仅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3.8亿元的一个零头,超募20.4448亿元!
通过对超募资金承销费率udwfee整体分布和极端值的案例考察,我们确信本文对udwfee的估计方法比较合理,估计值和我们无法直接观测的真实值之间存在高的正相关性。比如两只取0值的IPO样本(鼎汉技术和硅宝科技),它们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分别为4.81亿和2.99亿元,但承销费仅为800和900万,我们推测这应该是“一口价”的固定佣金承销合同,超募资金承销费率自然为0;而取得最大值的赛为智能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4.4亿元,承销费用却高达4399.2万元,平均承销费率接近我们估计的10.04%。
对超额发行倍数ovrissue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由于《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限制,创业板142家公司IPO的实际发行规模平均是我们估计合理发行规模的2.24倍,仅有一家公司(中航电测)的超额发行倍数小于0,最大超额发行倍数为汇川技术的4.30倍。
控制变量超额认购倍数ovrsubs表明创业板IPO普遍得到网下配售对象的踊跃认购,一级市场上热度整体较高,超额认购倍数的中位数为65.36倍(即);前期市场回报mret3m均值等于9.34%,有正有负,表明2009年6月-2010年10月我国中小板综合指数震荡上行的现实;保险系数insur显著正偏,说明部分IPO新股定价的事前不确定性程度很高;“投行三虎”哑变量big3的均值等于0.28,说明有28%的IPO样本由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保荐承销上市。
2.实证结果分析
表3是142只创业板IPO样本的超募率对2个解释变量以及4个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模型回归系数标准误经过“组内相关”(Intragroup Correlation)异方差调整,分组变量为主承销商。
模型1仅包括4个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投行三虎”保荐承销的IPO超募率比其他承销商的超募率平均高出0.476倍,回归系数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前期市场回报mret3m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性,mret3m每增加1个标准差(11.38%),超募率将会增加0.16倍;其他两个控制变量(ovrsubs和insur)方向正确,但均无法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解释变量超募资金承销费率udwfee,我们发现udwfee系数很小且未能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这表明样本间超募资金承销费率的横截面差异无助于解释超募率的横截面差异。回归结果说明尽管假说1有着直觉上的吸引力,但无法得到我们实证结果的支持。当然这也可能是我们代理变量udwfee选择不当的结果,在下一小节稳健性讨论中我们继续探讨这一问题。
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解释变量超额发行倍数ovrissue。由于计算ovrissue时已经用到控制变量insur的信息,因此我们将insur剔除出模型3。回归结果显示,模型拟合优度大幅提高,调整R[2]从0.062增加至0.699,解释变量ovrissue通过0.1%的统计显著性水平,假说2得到实证结果的有力支持。同时从解释变量的经济影响看,ovrissue也非常显著。假如142只样本公司都无需顾及《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限制,全部按照合理发行规模确定IPO发行股票数量,那么IPO超募率样本均值将从2.10倍大幅下降至0.42倍,最大值仅为2.06倍,有三家公司的超募率略小于0。据此,我们认为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使得创业板公司IPO时存在超额发行股票的现象,股票超额发行才是我国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制度根源。
模型3的回归结果还显示,ovrsubs系数增大,和mret3m一样通过0.1%的显著性水平,这表明市场热度会通过影响IPO实际发行价格对超募率产生正影响;big3对超募率的作用被新加入的超额发行倍数所吸收。模型3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均值和最大值分别只有1.11和1.21,这说明变量间多重共线性并不严重,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水平相对于模型2发生的变化并非由多重共线性问题引起。
3.稳健性讨论
表3的实证结果并不支持当前我国财经界关于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主流观点,即承销费分成是承销商抬高IPO的发行价格进而导致创业板IPO出现高超募现象的重要诱因(假说1)。由于在实证中我们无法收集到各只IPO承销佣金费率方面的直接数据,只能自行估算并采用带有噪音的代理变量udwfee,这会降低回归方程对假说1的检验功效。在此,我们进一步逐一排除支持假说1成立的三种可能机制。首先,尽管我国询价制并未赋予承销商股票自由分配权,但由于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承销商和发行人已经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定价权,那么承销商(发行人)是否会利用自由定价权直接抬高发行价格以获得更高的承销佣金收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呢?给定发行数量,更高的发行价格也就意味着更高的超募率。在一篇相关研究中,曾永艺等(2011)手工收集142家创业板IPO样本公司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初步询价数据,发现承销商和发行人几乎完全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将网下询价对象报价的数量加权均值作为IPO的发行价格⑦,并不支持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自由定价权直接抬高IPO价格的观点。其次,既然承销商和发行人放弃自由定价权的好处,那么承销商是否会使用“股托”以抬高网下报价均值呢?研究发现,即使我们将每只IPO网下初步询价簿记中最高10%的报价认定为询价对象“股托”性质的报价而将其剔除,网下报价均值下跌幅度只有0.88%~3.40%,这对创业板IPO样本平均高达210%超募率的影响微乎其微。最后,承销商是否会通过发布乐观的研究报告(特别是估值区间上限)影响网下询价对象的报价,从而得以推高询价对象的报价加权均值呢?我们无法收集到本文142只样本IPO的承销商估值区间数据,但得益于《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的规定,我们收集了2010年11月-2011年1月发行的32只创业板IPO的估值区间数据⑧,并把它们和证券分析师这一重要信息中介所发布的新股定价预测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分析师新股定价预测均值比承销商估值区间中点高出-10.1%—49.8%(均值为14.2%,只有7只IPO为负)。这意味着承销商对创业板IPO的估值在整体上并不比分析师的估值来得更加乐观,从侧面否定了承销商通过发布乐观研究报告影响询价对象报价从而推高IPO定价的观点。
表3的实证结果支持假说2,但由于我们同样无法获得承销商和发行人对IPO股票发行价格的预测数据,只得将分析师新股定价预测作为承销商和发行人新股定价预测值的代理变量,并据此估算超额发行倍数ovrissue。为克服这一潜在缺陷,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测试这一实证结论的稳健性。通过观察图1我们推论,给定计划资金募集总额和发行价格预测,为满足公开发行股票占比25%的约束条件,公司总股本规模越大,股票超额发行的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导致更高的超募率。据此,我们剔除3只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的样本(它们公开发行股票占比阈值为10%),将余下139只IPO样本分成三组,比较总股本最小组和最大组在超募率方面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统计结果显示,总股本最小组的超募率均值等于2.03倍,显著⑨小于总股本最大组的均值2.46倍。这一测试表明我们对假说2的支持并不完全依赖于超额发行倍数的估算方法,结论比较稳健。
“创业板IPO定价水平整体虚高导致高超募”是当前我国财经界的又一主流观点,而表3基于横截面回归模型(2)的实证结果并没有考虑到这一整体层面因素的作用。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具备“两高”、“六新”等特征,不存在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价模型,我们无法借助定价模型先验计算IPO定价虚高的程度并在实证模型中设置相应的代理变量。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进行“反事实”(Counterfactual)试验,即回答“需要从样本公司IPO的发行价格中剔除多少定价泡沫才会使得超募率下降至0?”计算结果表明,所需剔除“定价泡沫”的均值为64%(中位数66%,最大值86%,最小值也有33%)。显然,这些数值大幅超出多数人对我国创业板实际定价泡沫水平的合理估计,同时样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的中长期股价走势也未能证实创业板中普遍存在如此高水平的“定价泡沫”。据此我们倾向于认为,与创业板IPO的发行价格虚高相比,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约束下的股票超额发行才是我国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制度根源。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上独特的且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IPO高超募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在建立模型剖析高超募的形成机理并收集我国创业板142只IPO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之后,本文得到两个明确且稳健的研究结论。①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股票上市条件的规定是我国创业板IPO高超募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25%(4亿股以上10%)公开发行股票比例的上市门槛迫使创业板公司在IPO时无法顾及计划募集资金的多少和预期发行价格的高低,导致初始发行股票数量过多,最终使得实际募集资金总额远超出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形成高超募现象。②承销商对超募资金计提高额承销费并不是我国创业板高超募现象的利益诱因。尽管这一主流观点具备直觉上的吸引力,并能为解释“三高”现象(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率)提供内在一致的分析逻辑,但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承销佣金利益驱使假说”并不成立。
鉴于我国创业板和中小板IPO高超募现象普遍存在且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亟需监管当局采取措施加以有效治理。根据本文对高超募现象形成机理的分析和实证研究结论,我们建议如下:
(1)借鉴西方成熟经验,引入存量发行机制。我们认为这是解决我国IPO高超募问题的根本举措。在不引入存量发行的情况下,想要调和市场化定价、可接受的超募率(如50%以下)和最低公众持股比例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中小盘IPO公司来说基本上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引入存量发行机制后,存量发行募得的资金归出售股票的原始股东所有,并不进入上市公司经营循环,这既可避免发行过多新股造成公司大量超募资金,也有助于增加公司上市首日的股票供应量,降低二级市场炒作因素,还可为原始股东的退出提供渠道,减少公司限售股的大量积累,削弱限售股解禁日对公司股价的冲击效应。虽然市场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对我国推行存量发行仍然有所顾虑(如担心原始股东通过存量发行大肆套现,影响股市融资功能),但关键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要从全新角度重新认识新股存量发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大胆推进改革进程。相关配套制度包括限制存量股票出售比例、推行存量股票股东类别管理等。
(2)提高发行核准效率,增强承销商新股定价能力。虽然我国目前新股发行价格基本由市场决定,但新股发行仍然存在发行节奏控制、发行周期长等情况。这样即便我们引入新股存量发行机制,IPO实际募集资金总额还是会随着实际发行价格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从而偏离计划募集资金额。当发行人预期到新股发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且筹资不足风险成本高昂时,就会给计划发行股数乘上大于1的发行保险系数,最终导致资金超募现象。为降低市场化发行定价给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带来的不确定性,一方面需要我国市场监管层加快新股发行核准效率,尽可能缩短公司申请发行到实施发行之间的时滞,在核准后允许发行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选择发行上市时间窗,逐步推行“储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发行制度;另一方面也需要承销商发挥其专业优势,帮助发行人制定合理的发行计划,同时培育股票估值分析和新股定价预测的核心能力,以尽可能准确预测新股发行价格。
(3)强化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监管。在推行上述两方面政策建议之后,我们相信我国IPO高超募水平必定会大幅下降,普遍性的高超募现象将成为历史,此后高超募更多是IPO博弈主体利益驱使下的个案。针对利益驱使型IPO超募,我们建议应该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施行全过程监管,包括:要求IPO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超募资金备选投资项目,同时加强对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的形式审核,从源头防范IPO高超募现象以及某些公司虚构项目恶意圈钱的行为;当IPO出现大幅超募时(如超募率超过50%),监管层将其作为承销商失责事项记录在册,同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发布公告就IPO超募情况和具体原因做出详细说明,让高超募在第一时间接受投资者、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强调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如规定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妥善安排并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董事会应就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发布年度专项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定期发布跟踪督导报告等;在超募资金使用方面,应减少数量和比例方面的干预与限制,更多借助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如规范并落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超募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发挥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持续督导作用等。
注释:
①如深交所就曾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1月先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2010年4月修订),对募集/超募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管等作出严格规定和监管安排。
②通过观察比较本文142家样本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承销费用数据,114家(占比80.2%)的承销费用都出现非整百万元数且大多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预算费用存在差异,这说明我国创业板IPO承销合同较少存在“一口价”的固定承销费情况,承销费用和IPO实际募集资金总额相关。
③我们计算142只IPO样本的公开发行股份占比对25%(或10%)法定最低门槛值的偏离程度,发现平均偏离为0.18%,有67只样本的偏离为最小偏离值0,最大偏离也仅为0.97%(中能电气);小幅偏离都是由于发行人和承销商对股票发行数量取整(整百万、整十万或整万股)所致。
⑤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包括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的预测(估值结论通常以价格区间体现出来)。但可惜的是,《管理办法》第九条紧接着又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因此,我们无法获得承销商估值预测数据。
⑧数据来源:各家公司的《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股票代码300143-300174。
⑨T检验的单尾显著性水平为2.9%,非参数秩和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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