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与心灵的本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意义论文,心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认为,由于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兴起,认知模拟(通过计算机来模拟人的心理活动)已成为揭示人类精神生活的过程和本质的有力手段。这个认知主义的思想在当代西方哲学中产生了一种观点,即精神活动是在非语义的内在精神表象(mental representations)上进行的的形式操作,或者,简单地说,精神活动就是一种计算。本文从胡塞尔现象学的角度分析精神表象概念的本质,进而批判把精神活动当作一种纯粹的形式操作的观点。
一、精神表象与心灵的计算概念
“表象”(representations)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并把它作为其认识论的一个中心概念。但就这个概念在我们的精神过程中的作用而论,大概数休谟的“观念”(ideas)概念最接近现代意义上的“精神表象”这一概念。休谟的心灵学说旨在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合法地拥有什么观念?”其次,“我们可以合法地相信什么?”第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观念的起源。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我们观念之间的联系以及我们在思想和信念中把它们组合起来的种种方式,休谟自己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观念来自于印象(impressions)。由印象产生简单观念,进而,简单观念通过一定的方式组合成复杂观念和抽象观念。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思想是由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构成的,我们能否合法地持有一个观念取决于我们得到的证据以及在观念联系中推理的可靠性。显然,对这两个问题的完整回答对休谟来说构成了一个完备的心灵理论:对心灵如何拥有观念以及如何思想的说明。
休谟确实对思想过程和思想的本质给出了一个最质朴的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说明。但对当代哲学家和认知科学家来说,问题变得有些不同了。他们的问题首先是:假设我们抛弃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把心灵作为一个纯粹的物理系统,那么,一个物理系统(比人脑)怎么可能具有思维?其次,如果人脑这样的物理系统的确具有思维,那么,这种思想活动是如何可能的?因此,对于当代哲学家来说,首要的问题变成如何说明人的精神过程的本质。这个问题令哲学家们困惑良久。但自从60年代认知科学(由认知心理学、人工智能、神经科学、语言学、哲学和人类学构成的交叉学科)兴起以来,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被认为出现了转机,甚至于被认为是人类思想领域的一场革命。〔1〕这个转机的出现来自于所谓的“计算机隐喻”(Computer Metaphor)。
计算机是一种物理系统。经过合适编程的计算机却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最著名的例如计算机解决了长期以来令数学家们百思不得其解的“四色问题”。如果智能能够用解决问题的能力来表征,那么,可以说这样的计算机已具备了相当的智能。计算机之所以具有这样的能力在于它们是一种物理符号系统。也就是说,计算机能够对特定的任务环境进行表征,把它们编码为一定的符号模式,通过存贮、复制、改变或变换这些符号模式,最终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改变和适应环境。因此,认知科学家们论证说,一个物理符号系统对于智能活动是充分的,反过来,任何智能系统必定是一个物理符号系统。〔2〕现在, 由于人脑和计算机都是物理符号系统,而且都同样地显示出智能行为,因此,它们是可类比的。这就是说,通过用计算机模拟人的智能活动,就有可能揭示出人脑的认知机制或思维机制。这条探究人的心理活动的途径被称为计算心理学。
现在的问题是,人的思想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容。我们说,“他渴,所以他想喝水”,这种推理完全是建立在我们的思想状态的内容之上的。人脑具有表达外部世界的事态和状况的功能(如知觉便是这样一个功能),所以,精神活动必定是建立在某种表达模型之上的。我们以某种方式形成对外部世界或关于外部世界的表象。这个概念被当代认知科学家称为“精神表象”。显然,为了表达外部世界,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表达媒介或表达资源。语言便是我们思想活动中一种重要的表达媒介。然而,似乎有一些认知活动并不是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和推理的,知觉和直党可能是这样的例子。在某种直观的意义上,思想似乎先于自然语言表达。一些哲学家论证说,为了进行思维,我们必定要有一种内在的“思想语言”(Language of Thought)。〔3〕进一步说,如果思想确实是在大脑中实现的,那么它必定应该有一定的物质载体。把这种载体称为思想的形式,那么,我们可以说,精神表象作为思想的构成要素,必定既有内容又有形式。
考查计算机的操作,一个结果是,这种操作只敏感于符号模式的形式,而对这些模式的语义性质如指称和真值条件则不作处理。但是,这种受形式规则制约的对符号的句法结构的处理,恰恰又能维护符号之间的语义关系。因此一些认知科学家和哲学家推断说,大脑作为一个物理系统,其操作必定也是受形式规则支配的,精神表象的语义性质在这种操作中没有地位。
这个见解被称为方法论的唯我论(methodlogicalsolipsism)〔4〕。其基本的思想是:心理学说明勿需诉诸精神状态的语义性质,尤其是其指称和真值条件。
但不论其外延的语义性质如何,每一个精神状态本身确实有它内涵的语义内容(简单地说,这就是,“想有所想,思有所思”)。计算心理学的纲领能否成功,完全取决于我们对精神表象概念的理解。但在认知科学和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对这个概念的澄清和理解不仅不够清晰,而且有所混乱。由于这个概念在心灵哲学和认识论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它作一个恰当的分析。由于方法论的唯我论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方法之间的某些相似性,我发现从现象学的角度来澄清这一概念是有益的,因为处于分析传统的哲学家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探讨。
二、现象学还原和方法论的唯我论之比较
认知科学的中心问题是表达和过程的问题。对表达的本质和功能的分析本身构成认知科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我们尝试这种分析时,我们发现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对我们对表达(它本身是一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精神活动)的理解有极大的启发价值。这首先是因为承诺方法论的唯我论的计算心理学与以现象学还原为其方法论原则的现象学心理学之间有一些重要的相似之处。
计算心理学和现象学心理学都坚决拒斥一种自然主义心理学的可能性。事实上,方法论的唯我论的倡导者是通过一种语义学的论证来表明自然主义心理学的不可能性的。我们可以把这一论证简单地重建如下:(1)如果精神状态有语义性质, 那么这些性质大概是由有机体—环境的关系决定的;(2)自然主义心理学家打算从确定语义性质的有机体—环境的关系中来从事科学;(3)为了指定一个有机体与其环境中的一个对象的关系,自然主义心理学将必须在精神状态与环境之上规定它的理论概括;(4)为了这样做,它将需要某种指称后者的典范方式。 把思想与思想所关于的对象联系起来的东西,是在思想的主体和那个对象之间所拥有的因果关系。而且,这种因果指称理论的倡导者要求这种关系是一种例示定律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有机体—环境相互作用的环境这一方上,对对象的表征必须是对它所表示的规律上必然的性质的表征;(5)然而,要得到这种例示定律的表征, 必须等到研究那个对象的科学有了合适的发展时才行。由此,自然主义心理学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成功地从事这种心理学研究,必须等待其他的科学提供了有机体—环境相互作用的例示定律的概括才行。因此,以方法论的唯我论为方法论原则的计算心理学是唯一的抉择。这样,方法论的唯我论可以表征为这一笛卡尔式的观点:“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世界究竟如何这对于一个人的精神状态并没有什么关系”。〔5〕这个见解与胡塞尔的这一观点是很相似的:“没有任何真正的存在对于意识本身的存在来说具有本质的意义”。〔6〕
其实,对方法论的唯我论的这一论证极其类似于胡塞尔对作为他的“纯粹意向性心理学”之基础的现象学还原的论证。胡塞尔之所以把他们对意向性的探讨表征为“现象学的”,正因为这种探讨试图完全按照意识经验的内容来说明意向现象。经验心理学由于承诺了自然主义假定,不可能揭示意识经验的真正本质。因此,现象学,作为对意识经验的内容和内在结构的研究,必须与经验心理学严格区分开来。这种区分是从方法论入手的。通过胡塞尔称为超验的—现象学的还原方法,胡塞尔试图界定现象学心理学的研究内容。这种还原分为三步:第一步还原(即现象学—心理学的还原)目的在于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意识及其体验,而不是集中于占据着意识的外在对象。但这一步还原得到的还只是现象学的初级形式。第二步还原(即超验还原)的目的是从对意识的这种研究中排除一切经验的或自然主义的考虑,由此得到现象学的“纯粹形式”。 第三步还原——胡塞尔称为本真还原(eidetic reduction)——目的是通过对意识的超验研究的普遍化得到一门关于意识的普通科学。
每一个自我都栖息于自然世界之中,自我及其行为都是用自然主义的词项来加以描述的,即使我们把自我设想为与物理世界因果地相互作用的非物理实体。但胡塞尔认为,有一个内在的意识生活是能够不依赖于种种自然主义的态度来加以描述的,只有这种描述才能确定意识生活的真正本质。超验还原就是要把意识中的经验因素“括起来”,只剩下超验自我及其活动。这样,对超验自我及其绝对经验的现象学描述,不再是对在自然处所中被体现的“经验自我”的自然主义描述,而是对心灵的“超验”特点的独特描述,而正是这些特点构成了心灵本质。
但是,关于超验自我及其绝对经验的学说不是一个本体论学说,而是一个方法论或认识论的学说。所谓“超验自我”不是说在经验自我之后有一个控制和处理其活动的“第二自我”。它只是表明有一个描述精神生活之本质的中立层次,这个层次在方法上独立于自然主义的描述。因此,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与当代功能主义是相通的。它们都不考虑研究对象的实际物理构成以及在精神生活中履行的物理过程,它们给出的是抽象的中立的描述。
虽然胡塞尔和方法论的唯我论的倡导者都是心灵的表达论者,但二者对方法论的唯我论的认同乃是出于不同的理由。后者关心的是精神状态在行为的产生中所起的因果作用。他注意到这种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世界在我们心中是如何被表达的,而不怎么依赖于世界的实际状况。但胡塞尔则立足于另外的考虑。在他看来,精神状态的意向性本身呈现出某种性质,这种性质并不依赖于被表达的实在。不仅精神状态指向的对象本身可以不存在,而且精神活动恰好是借助于抽象的意义结构才指向其对象的。此外,由于除了我们对实在的精神表象外,我们无法接近实在,所以我们对于实在之表象的了解,必定在认识论上先于我们对于实在本身的了解。这样,如果我们要从哲学上理解自然实在的信念基础,那么这种理解根本上必须源自于对于精神表象的研究。为了避免循环,这种研究必须独立于那些信念的真实性。
当胡塞尔和方法论的唯我论的倡导者都是心灵的表达论者时,他们各自都设定了一个含有意义成分的东西作为心灵进行表达、意指、指称的中介。但二者对中介的理解各不相同。对于后者来说,精神表象是内在的思想语言中具有句法性质的结构化的实体,是具有意义和真值的精神符号。对胡塞尔来说,这个中介本身就是意义,是抽象的观念上的实体。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精神状态的语义特点是内在于这些状态的还是外在于这些状态的,胡塞尔持有一种内在论的观点,认为精神状态的意问性就是它本身固有的性质,不取决于它与精神之外的事物或事态的事实上的关系。但当代的唯我论者则采取一种外在论的观点,认为任何既定的精神状态的语义性质不是心灵本身固有的特点,而是位于它与外在对象的因果关系之中。〔7〕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胡塞尔的立场来澄清精神表象的概念及它与意义的关联。
三、意义与精神活动
在康德的“超验”的意义上,超验现象学本质上关心的是意向经验可能性的必要条件。胡塞尔认为,对任何类型的意向经验来说,具有本质意义的是自我能够把各项经验构造成为融贯的、有意义的表象。在这种表象之中,意识的各个对象能够得以区分,也能够把它们与给予它们的经验区分开来。自我构造其经验乃是通过赋予它们以意义。在赋予意义给其经验时,自我以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方式把他的经验与其他现实经验和可能经验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能够确定对象之表象的经验模式。因此,现象学本质上是对自我的意义赋予活动的研究,是对赋予我们以意识经验的意义的研究。而在胡塞尔看来,一个意识活动的指向性正在于它与某种抽象的意义结构的联系。这样,在他的超验现象学中,胡塞尔赋予这种意义结构及相关概念以决定性的地位。因为在他看来,超验现象学不是要关注精神活动的实际对象,而是要关注精神状态的语义内容,正是对它们的研究才能揭示我们心灵的本质。既然这种抽象的意义结构在意识经验的呈现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精神表象与这种意义结构究竟关系如何?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个意义结构的构成。
胡塞尔对精神活动的现象学内容的表征主要是由noema和noesis 的概念来完成的。希腊文“noema”意指意向对象, 胡塞尔用它来表示心灵借以面对对象时的抽象的意义结构,对应于胡塞尔早期所说的意向内容。“noesis”在希腊文中原指来自于理智活动的认识、思想和理解力,胡塞尔用它来意指一个意向行为。noesis因而对应于他早期所说的真实内容,它是精神活动的一个时间上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个内涵实体,一个意向对象有两个成分。其中的一个成分对于具有同样性质的同一个对象的一切活动来说都是相同的,不管这些活动以何种心理方式呈现(如知觉、记忆、想象等等)。这个成分被称为意向涵义(noematic sinne)。另一个成分在具有不同规定性的活动中有所不同。一个意向涵义是意识借以与对象联系起来的东西。在意识活动中,同一个对象可以在不同的方面呈现,作为一种意义的意向对象可以与某一方面下的一个对象相对应,就此而论,每个活动都有一个意向对象。但对同一个对象来说,可以对应着几个不同的意向涵义,从而对应于几个不同的作为抽象实体的意向对象。这样,一个活动的对象是它的意向涵义的一个函项,类似于指称是意义的函项。一个意向对象预先描绘了由于在不同的方面呈现了同一个对象而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的意向对象。这样,意向对象在功能上类似于把种种经验统一或综合起来的“规则”。〔8〕在这个意义上,它类似于康德的“图式”概念。
在对意向对象的结构的讨论中,“意向涵义”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如果可以把这个概念解释为精神表象的一个变种,那么,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将有助于我们澄清精神表象的概念。事实上,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本行。一方面,按照心灵的表达理论,精神状态本质上与精神表象的关系,而且正是通过后者,精神状态与外在事态发生联系。另一方面,在胡塞尔的成熟的理论中,一个精神状态表达或呈现一个对象,正是由于它的意向涵义与此对象有一种固有的满足关系。这种本行在下图中明显可见:
类似地,当心灵的表达论者认为精神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从相应的精神表象之间的某种关系中得到反映时,在胡塞尔看来,由于意识活动的本质体现在对象关系的现象学性质中,所以,纯粹的精神活动能被解释为意向对象本身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解释就是超验现象学的任务。因为,在胡塞尔看来,我们对于外在世界的知觉之所以是有意义的,乃是由于我们的知觉经验的意向对象把意识置于一种理性基础的情形中;意向涵义把现时经验及其对象与一个不确定的、开放的可能经验的“视界”(the horizon)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之所以可能, 正是因为视界有一个连贯的、理性的结构:现时经验的意向涵义,加上有关背景信念的意向涵义,以受规则制约的方式限制了能够属于这个视界的未来经验形式。理解精神活动的本质就是理解相应的意向对象之间联系的本质和方式。总之,由于意义组织和规定了我们的整个精神生活,所以对意义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的理解就是对意识本质的理解。在现象学上阐明一个经验就是揭示意向对象和描述它们的规则之间的关系。
同时,我们对于我们的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然语言表达也是通过意义来组织的,我们恰是以在自然语言中能够得到“表示的”的“意义”来进行思想的。在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和意向涵义的关系上,胡塞尔典型地持有“语言是思想的表达”的这一传统观点。在胡塞尔看来,语言意义必须具有客观性,它们必须是主体间性的实体,因为成功的语言交流要求不同的人能够表示和理解同样的意义,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应该被使用它的言说者和理解它的听讲者所分享。但语言意义又不能是主观经验,因为主观经验是私人的,为特定个体所持有,所以语言意义不是意义事件。但是,语言表达式的有意义性又必须与意向性经验相联系,因为正是有意识的活动使得我们对于声音或字符的组织或使用成为有意义的。这儿,我认为胡塞尔对意义的本质给出了最合理的解释(比较Putnam,1975)。
如何理解语言意义在本体论上独立于意识而在发生学上又与意识处于密切的关系之中呢?这可以从上面提及的、胡塞尔所持有的这一重要原理中得到说明:语言就是思想的表示,它被用来使得我们心灵之中的东西公开化。语言意义就是根本的意向性活动或意向性态度的noematicSinn。但语言意义本身在本质上是活动意义(act—meaning):被语词所表示的意义就是构成语词的言语表达之基础的意向涵义,后者决定意识的“给出意义”(meaning—giving)活动。换言之,它们就是被语词的言语表达所蕴涵的意向涵义。因为在言语行为中,言说者必须通过使用合适的语词有目的地表示一个意义而进行活动。在这个根本的“给出意义”活动中,我们经由这个活动的意向涵义而想要(intend)某一对象或事态,这个意想之中的对象就是在言语行为中引起我们关注的对象。为了使我们与他人的交流能得以成功,我们就要向他人传递一个意义,正是通过这个意义,别人也终究想要这同一个对象。通过同样的意向涵义和通过使用言语表达进行的指称,语言表达和交流得以实现。这个说明也是对广义心理学何以需要和何以可能的说明。根本的东西是:语言意义就是经由“给出意义”活动而被表示的意向涵义。这同时说明我们怎样通过言语表达和指称赋予内在表达以语义内容。不仅每一个语言意义就是一个被表示的意向涵义,而且,胡塞尔还表明,每一个意向涵义在语言中原则上都能够被表示为某个合适的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此即可表示性论点。〔9〕
从意向涵义在组织意识经验中所起的类似规则的作用来看,胡塞尔似乎采取了一种与康德相类似的认知主义的立场,即心灵构造关于实在的经验。这样,胡塞尔既是一位心灵的表达论者又是一位认识主义者。在当代认知科学的背景下,具有这两种观点的人很容易被推向一种心灵的计算论者的地位。事实上,一位当代的权威即对胡塞尔作了这样的理解:
“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胡塞尔把noemata(意向对象)看作复杂的形式结构,由于,即使没有数字计算机为他的直觉提供模型,他还是把一个意向对象看作‘进行可能综合’的严格规则。或者,把问题反过来说,没有证据表明他曾认为他所关心的规则是语义的。……这些规则在它们的应用中也不涉及任何解释问题。”〔10〕
胡塞尔果真是一位计算论者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两个具体的问题。这与前述休谟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是本行的。首先,如果我们的观念、表象和简单的思想在经验世界(经由意识的作用)中有一个起源,那么,它们的形式是受纯形式规则制约的吗?其次,在经验的组织中,胡塞尔的“意向涵义”是严格作为一个非语义的范畴来表达意向对象和统一经验的吗?给出我们前面对胡塞尔的解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我们已经表明,意识经验是由意义构造、组织和统一的。精神表象必然有一个抽象的内涵实体(意向涵义)作为它的一个成分,而且精神状态的完整的意向内容必须以这个抽象涵义为基础,通过知觉意向性和背景知识才能获得。心灵的“视界”是对“外”敞开的,它不是一个封闭的纯形式的操作。而且,一旦我们注意到意向对象中的意向涵义与对象的关系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一个概念实体与其满足对象的关系,那么,要把这种满足关系解释为纯形式关系是很困难的,因为即使在形式语义学中,“满足”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语义关系。不同的是,在一个自足的、封闭的形式语义系统中,满足关系可以由纯粹形式规则来指定;但对于面对真实世界的、无限开放的心灵,一个表达模型与其满足条件的关系往往不是这样指定的。
计算心理学抓住了部分的但不是全部的真理。因为即使心灵的内在操作是形式的,但意义的产生以及它在整合经验中的构成作用肯定不是纯形式的。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心灵的本质在于它的构造意义的活动,任何认知科学如果忽视了这一点或无法说明这一点,便说不上抓住了心灵的真正本质。
注释:
〔1〕参见H.伽德纳《心灵的新科学》,纽约基础丛书公司1985 年英文版。
〔2〕参见H.西蒙《人类的认知》,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3〕J.福德:《思想的语言》,纽约哈佛大学出版社1975 年英文版。
〔4〕J.福德:《把方法论的唯我论考虑为认知心理学的研究策略》,载《表象》,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1年英文版。以下简称《唯我论》。
〔5〕J.福德:《唯我论》。
〔6〕E.胡塞尔:《观念:纯粹现象学通论》,伦敦1931 年英文版。
〔7〕H.普特南:《“意义”的意义》,载《心灵, 语言与实在》,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英文版。
〔8〕对noema概念的这一解释取自于FХllesdal的观点,见其《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H.德雷福斯编《胡塞尔,意向性和认识科学》,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
〔9〕参见D.W.史密斯和R.麦金泰尔《胡塞尔和意向性》,D.Reidel出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
〔10〕H.德雷福斯:《胡塞尔,意向性和认识科学》,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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