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商誉价值的确定_商誉论文

并购中商誉价值的确定_商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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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价值的科学评估

在并购理论和实践中,“并购商誉=并购价格-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一直作为确定商誉价值的主要方法。

设并购价格为P,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C,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值为S。根据传统观点,S即为商誉。

当S大于0时,一般认为并购企业存在正商誉,当S小于0时,一般认为被并购企业存在负商誉,当S等于0时,一般认为被并购企业不存在商誉或存在零商誉。

问题的关键在于S是如何形成的。要判断S是否就是商誉,进而得出肯定的结论,还必须具体解析是否存在其他一些影响S取值变动的因素。

S的形成比较复杂,至少不全是商誉。这说明,直接认定“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就是商誉,是武断的、站不住脚的。这样的结论,对于正确认识商誉的本质、对商誉价值的开发利用和商誉管理都是无益的。学界不能满足于源自企业并购对商誉的简单结论,必须进一步探究商誉的本质和形成机理,进而研究探索如何对商誉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

并购商誉与自创商誉

与企业并购有关,商誉常被划分为并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两种类型。许多学者认为并购商誉与自创商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具有本质区别。实际上无论是自创商誉还是并购商誉,其来源和实质都是相同的,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创造、积累形成的,都是有价值的。之所以分别用自创商誉和并购商誉相称,是为了表明从外部购入获取的并购商誉来自不同的企业文化和环境。这体现的是个性与个性的差异,就共性来讲,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目前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仅对并购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而自创商誉尚未涉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规范,运用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无论如何,不能因为目前企业未对自创商誉进行会计处理,而认为自创商誉与并购商誉有根本区别,甚至否认自创商誉的存在。

商誉及其价值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商誉,必须分别从市场和企业两个方面及其互动过程来做深入分析。从市场来看,作为购买者为成功实现交易,他们要通过一系列包括搜集有关信息、掌握有关知识、做出选择、讨价还价等行为,并要考虑确认生产销售者的信誉和售后服务水平、使用成本等因素,才能最终做出决策。这一切都是有风险和成本的,而选择商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无疑是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最好方式。从企业来看,要赢得市场的信任、扩大交易、降低自己为交易所付出的成本,最现实的选择也就是提高自己的商誉。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准确地把握住商誉的本质和内涵。所以,商誉是市场对企业商业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价,是企业内部实际存在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一种综合资源效应,这种效应实质是企业能力的潜在价值。这一定义表明,商誉的外在表现是企业的商业履约能力,商誉的本质是企业能力所具备的潜在价值,商誉的来源是企业的资源优势。

商誉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商誉可以增进交易的信任度、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综合交易成本的大小实际上就是商誉所应具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域

商誉的大小可以商誉的价值大小来区分。正如前文所述,现实的并购理论把商誉区分为正商誉、负商誉和零商誉,这也是以“并购溢价论”为前提做简单化处理所导致的谬误。

首先,并不存在所谓“负商誉”。因为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可能为负值。

其次,商誉也不可能为零。即使新建的企业,市场并不了解,没有什么知名度,可以说其商誉较小,而不能说没有商誉。

再次,商誉没有上限。

综合来看,商誉可以是一个大于零的任何数字,商誉的取值范围在0—∞。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商誉的域或价值域定义为(0,∞)。这意味着,在提高商誉价值方面,企业是大有可为的。

结论

人们从企业并购中发现商誉的实际存在,并认为并购溢价主要是由商誉构成,这是关于商誉认识上一次重要的飞跃。但囿于对商誉本质的肤浅认识和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缺乏,传统并购理论存在将商誉会计处理简单化的倾向和一些错误的观点。本文研究认为:(1)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不等于商誉的价值,也不能以这个简单化的公式来定义和概括商誉的实质内涵;(2)自创商誉与并购商誉都是商誉,两者无本质区别,应以共同的价值尺度和相同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3)现有关于商誉的理论和会计处理方式并未体现商誉的本质特征,不符合实际的需要;(4)商誉在本质上是企业能力潜在价值的具体体现,商誉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商誉可以增进交易的信任度、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和成本;(5)商誉的价值域为(0,∞),实际经济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负商誉”和“零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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