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主权国家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国论文,主权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权”(Sovereignty)观念源于西方。 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并赋予它近代意义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他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62页。)。博丹以后, 主权国家理论不断发展。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卢梭(1712~1778)对此有全面的阐述,标志着近代主权理论的确立。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断言处于自然状态的每个人为了保证财产和安全的需要而订立社会契约,组成集体,从此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1页。)即,主权是凌驾于社会每一成员之上的最高权力,不受限制。同时,由于主权是公益的体现,所以具有对外独立的性质,“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页。)。简言之,主权就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到16世纪,英国主权国家最后形成。
一
公元5世纪起,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国。 他们既与当地居民作战,又互相吞并,到7世纪初,不列颠出现七国并立的局面。8世纪末开始,分裂的英国又遭到丹麦人的入侵。丹麦人在英国建立起丹麦统治区,向英国人征收“丹麦金”,英国的王权衰弱不堪。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开始建立起较为强大的王权。国王威廉一世在分封的过程中为自己保留了大片王田,估计占全国耕地的1/7或1/5,此外还占有大片没被开垦或人口稀少的荒山和森林。不仅如此,1086年的《土地赋役调查书》确立了全国的封建土地均自国王的观念,所有土地追溯到最后均受自国王,国王处于封建等级金字塔的顶端,是全国土地的真正主人。即使如此,英国仍存在明显的封建割据倾向,最终在约翰统治时期(1199~1216)爆发了与王权的直接冲突。约翰违背惯例,以封建习惯法不允许的方式,任意没收封臣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招致大封建主的强烈不满。为了应付对法国的战争,他过分征收额外捐税,激起各阶层的愤恨。1215年约翰不得不签署认可了大封建主所起草的《大宪章》。大宪章的主要精神是维护封君封臣制度的既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主的特权。它保障封建主对封土的继承权,国王不得收取继承税或财产转移税;规定大封建主手下封臣之间的财产纠纷应由封建主自己来审理,国王法庭不得干涉;不经教会和封建主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和盾牌钱。其结果是,大封建主的封建特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王权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局面下,罗马教皇势力扩张到了英国。威廉一世在入侵英国前首先谋求教皇的支持,“并高兴地从他手里接过一面赠旗,以作为圣彼得(指罗马教廷)支持此事的证据”(注:钱乘旦:《英国王权的发展及文化与社会内涵》,《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亨利二世(1154~1189)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试图限制教会法庭的权力。当时的宗教律法奉行的原则是有关教职人士的案件只能由教会法庭审理,世俗法庭无权干涉,此即为“教职人士在俗界的司法豁免权”。亨利二世对此提出异议,于1164年在克拉伦登召开会议,通过了《克拉伦登法案》,划分国王和教会的权限,规定僧侣犯重罪者应先在世俗法庭检举,再在宗教法庭审理,如判为有罪而被上级修道院或教堂开除僧籍,再由国王的官吏提到世俗法庭作最后的审判(注: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教皇以开除亨利二世教籍进行威胁。1176年,亨利二世被迫与教会和解,宣布废除《克拉伦登法案》,不仅放弃了对犯罪教士实行审判的努力,而且承认英国教会享有向罗马教廷申诉的权利。约翰统治期间,教皇英诺森三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约翰拒绝接受。英诺森三世先后宣布开除约翰教籍,废黜约翰王位,煽动英国贵族造反,并挑唆法国进攻英国。约翰最初采取报复手段,没收教会财产,驱逐不服从他的主教。但后来迫于形势,向教皇屈服,接受教皇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恢复教会财产。他甚至跪在教皇使节面前,将王国献给教皇,自任是教皇的臣属,宣誓效忠,承担岁贡,才使事态平息下来。
总之,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英国象欧洲其它国家一样,封建割据势力严重,罗马教廷在很大程度左右着英国政治,还不具备完整的主权国家的条件。
二
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市民阶级日益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为发展工商业,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实行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国内市场。相对于封建割据,王权成为进步的因素,因为王权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统一。市民阶级与王权结成联盟,与割据势力进行斗争。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的上层分子手中掌握大量财富,国王在财政上需要他们的支持,同时,他们操纵城市的政局,左右城市的政治倾向,并且以出席等级会议、担任国王官吏等形式加入国王的政府,国王在政治上也必须重视他们。与市民阶级形成明显对照,封建贵族在社会上的重要性日益丧失。首先,封建贵族所赖以生存的封土制到14世纪只剩下空洞的形式,实际内容多半丧失。封建主对自己直接封土的权利原本受到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种种限制,然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产的继承、转让、买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现象,这些限制的被冲破是必然的。封建贵族在军事上的垄断地位也日益动摇。亨利二世统治期间进行军事改革,强迫封建骑士以“盾牌钱”代替军役,并用这笔钱招募一支武装精良的常备军。随着农奴制的瓦解,农奴的不断解放,英国自耕农日益增多,成为军队的主要来源。在1346年的克勒西战役中,英国的新型军队打败了法国的传统骑士武装。14世纪,阿拉伯人把火药和大炮的使用方法传到欧洲。大炮的生产和使用首先为站在国王一方的城市所掌握。封建贵族的城堡被摧毁,封建割据时期结束了。
14、15世纪,英国王权日益超越于地方割据势力之上,政治上趋向统一,并且日益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统一、独立的英国正在形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时,完成了对威尔士的征服。诺曼征服以来,蚕食威尔士的力量是在边界有封地的边疆贵族和他们的私家军队。在他们的保护下,英国移民移居于威尔士。1200年前后,威尔士北部在卢埃林家族领导下开展复兴运动。爱德华一世两次出兵镇压,威尔士被征服,1284年3月19日,颁布“威尔士条例”, 北威尔士被分为几个郡,由王室派官吏直接管辖,边疆贵族在其统治区的权力保持不变。爱德华还加强威尔士的城堡和重镇的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城堡,如弗令特、兰巴丹等。王子爱德华二世1284年在威尔士出生,从此英王太子都有威尔士亲王的称号。红白玫瑰战争(1455~1485)期间,割据的旧贵族自相残杀殆尽。亨利七世最终建立起中央集权统治的都铎王朝。在玫瑰争战之前,贵族应召出席议会者最多达54人,亨利七世(1485~1509)即位后召集的首次议会,仅有29家受到征召,只有18家应召前来(注:戚国淦、陈曦文主编:《撷英集:英国都铎史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足以说明地方势力的衰落。
在这一过程中,英国的行政机构日益完善,形成对全国的控制。爱德华三世(1327~1377)统治时期,管理地方事务的治安法官开始设立。爱德华三世掌握任命治安法官的权力。治安法官可以逮捕罪犯,在每年4次开庭期审判被控告者。他们的权力后来不断扩大,取代了郡法庭的司法权和行政权。中世纪后期,议会在政府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包括从卡莱尔到康沃尔、从什鲁斯伯里到萨福克之间的各郡和市镇选出的下议院议员,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联系。随着政府行政事务的日益复杂和政府部门的趋于固定,伦敦成为王国无可争议的首都,成为全国的行政中心。
强大起来的英国与罗马教皇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议会于1351年通过《圣职授职法》,1353年通过《王权侵害罪法》。这两项法令是针对教皇对英国教职人员的授职权而制定的,即著名的反教皇立法。《圣职授职法》的主要目的是把爱德华三世排斥教皇授职权的措施法律化,其措施包括,国王政府有权将教皇任命的教职监禁,直至对方付出赔偿金;国王有权将教皇任命的高级教职驱逐出境并由国王任命的人员取而代之。《王权侵害罪法》禁止将涉及圣职推荐权的纠纷提交教会法庭,任何人在英国如按教皇权威行事则构成侵害王权罪,将丧失生命和财产,但得到国王同意者除外。议会于1365年通过《王权侵害罪法》的第二法案,1390年通过《圣职授职法》的第二法案,1393年通过《王权侵害罪法》的第三法案。这几项法令强化了此前的规定,教皇对英国圣职授职的仲裁权从法律上说完全丧失了。所有这些为英国宗教改革奠定了基础。
国家的统一与独立促进了民族经济的发展,使各地之间联系增强,伦敦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16世纪20年代,伦敦人口已达6万, 许多人是从全国各地移居这里的,有些来自威尔士和爱尔兰。而同时期的英国第二大城市诺里奇人口只在8千至1万2 千人左右(注:帕利泽:《伊丽莎白时代》(D.M.Palliser,The Age of Elizabeth),伦敦1983年版,第203页。)。冒险商人公司、东地公司、利凡特公司、 俄罗斯公司等贸易组织的主要成员是伦敦商人,他们在公司的组建中起了重要作用。1500年,英国出口贸易的一半集中在伦敦,16世纪中叶甚至超过90%,16世纪后期伦敦仍然占有全国进出口贸易量的2/3至3/4。缘于此,伦敦在政府关税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1559~1560财政年度,全国关税收入83,024镑,其中50,809镑来自伦敦,占61%。第二年,关税总收入下降到74,545镑,而伦敦提供的关税却有增加,达到52,679 镑,超过2/3。伦敦占有全国世俗财富的8.9%(注:戚国淦、陈曦文主编:《撷英集:英国都铎史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随着全国间联系的增强以及伦敦地位的提高,现代英语形成了。古英语从来不是一种统一的语言。丹麦人入侵后,英语形成了五种不同的方言:北部方言、西中部方言、东中部方言、西南部方言和东南部方言、或称为肯特方言(注:李赋宁:《英国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页。)。诺曼征服带来了法语,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法语成为英国上层社会的语言,与拉丁语同时成为国家机关、法庭、公私文件、文学及学校的语言。14世纪末,法语的作用明显下降,甚至在政府的和私人组织的官方和正式的事务中,英语已经变得至少与法语同样常用。14世纪的诗人威廉·纳辛顿写到,有人懂法文,有人懂拉丁文,“但是不管受过教育或没有受过教育,老或少,全部懂得英文”(注:柯斯明斯基:《论英吉利民族的形成》,《历史教学》1954年7月号。)。14 世纪中叶起,议会开始用英语讨论。用英语讨论的第一次书面纪录始于1362年,那一年,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宣称:由于人们对法语如此地陌生,法庭应当用英语起诉和审判,用拉丁语登记。现知用英语签订的最早一份财产转让契约是1376年的,最早一份遗嘱是1387年的。到14世纪70年代,坎特伯雷宗教会议也常常用英语主持,亨利四世于1389年用英语向会议的讲话被纪录了下来(注: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31页。)。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主要是英法百年战争所激发起的英国的爱国主义、讲英语的老百姓较多地参加了王国的事务等。伦敦所使用的的东中部方言成为英语的民族标准语。主要原因在于伦敦是全国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另外,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属于这一方言地区。乔叟(1340~1400)的《坎特伯雷故事集》是用这一方言写成的,宗教改革家威克里夫(1320~1384)翻译《圣经》使用的也是这一方言。15世纪末,卡克斯顿在威斯敏斯特建立起印刷社,进一步传播了乔叟的作品。从乔叟到莎士比亚的两个世纪里,英语,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变得日益优美,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共同的语言促进了英吉利民族情感的成长,增强了民族的整体认同。斯大林在论述民族的四要素时把“共同语言”放在第一位,可见共同的语言在民族形成中的极端重要性。近代德国语言学家洪堡认为:“语言好比是民族精神的外部体现,民族的语言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也就是民族的语言,我们想不出比这两者更雷同的东西了。”(注: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在1414~1417年的康斯坦茨宗教会议上,英国代表团的言论充分体现出他们的民族意识。“无论人们把国家理解为由于血缘关系和习惯上的统一或语言特点(国家在神法和民法上最可靠而积极的标志和实质)而与其它民族区别开来……或是把国家按其应被理解的那样理解为与法国同等的领土,英格兰都是一个真正的国家……”(注: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38页。)。 与这种民族的整体认同相伴而生的是民族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1373年,一位外国观察家写到:“英国人深深感到他们的伟大并且他们已经赢得许多次巨大的胜利,以致他们认为他们是不会输的。在战争中,他们是全世界最信心十足的国家。”(注: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 年版,第237页。)亨利七世时期,一位威尼斯使节写到:“他们认为除了他们之外就没有别人,除了英格兰之外就没有别的世界;每当他们看到一个潇洒的外国人,他们就说‘他看起来像个英国人’,并说‘很遗憾他不是英国人’。”(注: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37页。)
以上所述都是英国主权国家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因为只有全国联系成一个整体,人们有了整体的认同,民族意识形成,才谈得上政府对全国的统治,国家对外的独立。
三
英国主权国家形成的最后步骤是亨利八世时期的宗教改革和政府改革。
英国王权与罗马教皇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教皇对英国教会行使的权力逐渐缩小,国王的权力日益扩大。但是,到16世纪初,教皇对英国教会仍然行使着多项权力。比如,虽然高级教职的实际推荐权掌握在国王手中,但最终还要以教皇敕书的形式批准。这样,从理论上说,英国各地主教在其教区内所行使的一切权力还都来自于罗马教皇的授权;另外,教皇还享有收税、发放各类特许证书(如婚姻特许、担任教职特许)等权力。不彻底摆脱教皇的控制,不彻底摧毁国内教权的独立性,主权国家就不能最终建立。这正是英国宗教改革的任务。
在这种形势下,英王亨利八世(1509~1547)以自己的离婚案为借口,依靠议会的支持,推行宗教改革。从1529年到1536年,议会连续召开八次会议,颁布一系列重要法案,其中包括:《上诉法》、《教士首年俸法》、《至尊法》、《叛逆法》、《解散修道院法》等。这些法案彻底切断了英国教会与罗马教廷的一切联系,教皇在英国的宗教裁判权、宗教授职权、收税权、信条规定权等皆被剥夺,英国教会确立成为独立的民族教会,英国国王被宣布为教会的最高首脑,胆敢反对者皆被定为犯有叛国罪。一切外在的权威被扫除,英国完全实现了独立。虽然玛丽一世(1553~1558)统治时期大肆恢复天主教,但在伊丽莎白(1558~1603)执政后不久,议会于1559年通过《至尊法令》和《统一法令》,英国国教会确立起来。
英国宗教改革的幕后策划人是律师出身的国务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他在1533年的《上诉法》的序言中,集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英国是一个帝国,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由一个至尊首脑同时也是一个国王进行统治,他拥有同类帝国君主的那种尊严和高贵身份,天然谦恭地服从于他——仅次于对上帝——的是一个按照或名义上按照教士和俗人划分的所有类型和等级的人组成的国家政治体。”(注:埃尔顿:《都铎统治下的英国》(G.R.Elton,England under the Tudors ),伦敦1978年版,第160~161页。)这里的关键词是“帝国”。英国国王曾宣称为皇帝,这一称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出现,被爱德华一世、理查二世、亨利五世等采用。他们之所以自称皇帝是因为他们统治或名义上统治的不是一个王国,如爱德华一世宣称统治苏格兰,亨利五世宣称统治法国。从引文可以清楚看出,这里“帝国”一词的意思不同,它指的是一个政治实体,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受任何外国统治者的权威左右,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主权民族国家。其实,“帝国”一词在这个意义上的使用在克伦威尔之前很久就开始了。14世纪,一些罗马法的解释者得出结论:不承认有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的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帝国。克伦威尔1504~1513年在欧洲大陆旅居期间可能接触到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克伦威尔宗教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摆脱任何外在权威的独立的主权国家。亨利八世也有类似的言论。他认为,教会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冥冥中的教会,即上帝的世界,负责人的灵魂,其首脑只能是耶酥基督;另一个是人间的教会,即现实的宗教组织,上帝把这个教会托付给君主,因此,所以神职人员应置于上帝所指定的君主的权力之下,承认他为首脑,接受他的命令和统治(注:斯卡里斯布里克:《亨利八世》(J.J.Scarisbrick,Henry Ⅷ),加利福尼亚1970年版,第278~279页。)。
如前所述,主权国家的本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排除一切外在权威,对外独立;其二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英国通过宗教改革实现独立后,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力为谁掌握呢?诚然,《上诉法》宣称国王是全国的最高首脑,拥有最高权力。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前面已经指出,英国在摆脱教皇控制、消除封建割据的过程中,国王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都铎王朝建立后,亨利七世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中世纪前期,英国国王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宫廷会议,由教俗贵族和廷臣组成,商议国家大事,其二是国王内廷,是国王身边的机构,由宫廷官员财务官、会计官、主计官、掌珍宝官、司膳官等组成。亨利七世主要采用强化内廷机构的办法来加强王权。亨利八世统治的前20年,政治机构基本延续旧制。
然而,宗教改革导致英国政治机构发生很大变化。首先是议会的变化。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就是议会,因此,宗教改革期间,议会获得了很大权力,由一个与宫廷会议并列的政治会议,变成唯一拥有最高权威的全国性代表会议,议会法成为真正的最高法律。虽然国王宣称是最高首脑,但正是议会通过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国王的权威有了实际的保证。这种状况导致议会本身的构成发生很大变化。议会从产生到宗教改革前,一直被认为是由贵族、僧侣和平民组成的机构,国王与议会并列,并且高高在上。“宗教改革议会”召开后,国王被明确宣布为议会的成员,1534年的《豁免法》宣布,英国的立法权属于“在议会中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国王和两院议员。1585年,财政大臣威廉·塞西尔说:“上院贵族是议会的成员之一,代表全国平民的来自郡邑的下议员也是议会的成员,女王陛下亦然。这三者构成可以立法的议会机构。”(注:埃尔顿:《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政治与政府研究》( G.R.Elton,Studies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剑桥1983年版,第6页。)可见,宗教改革后,议会已变成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机构。国王之所以心安理得处于这种地位,就在于议会可以保证其最高首脑的地位,帮助其行使权力。这正如亨利八世1542年在议会演说时所说:“朕在任何场合都不似在议会中那样高高地屹立于王位。在议会中,朕是首脑,你们(指两院)是四肢,我们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国家。”(注:埃尔顿:《都铎宪政》(G.R.Elton,Tudor Constitution ),剑桥1982年版,第277页。)伊丽莎白时期的著名政论家史密斯1565 年写到:“英国的最高绝对权力属于议会,(议会立法)是君主和全民的共同行动。人们只能接受和服从议会法,不能有任何微词,……每一个人,从君主到百姓,都在议会有一席之地,他们或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所以),议会通过的一切都被认为得到了全民的赞同。”(注:埃尔顿:《都铎宪政》(G.R.Elton,Tudor Constitution ),剑桥1982年版,第240~241页。)总之,我们认为,宗教改革后,英国的最高权力不是控制在作为个人的国王手中,而是为由国王和两院组成的议会所掌握。
另外,宗教改革后,由于政府事务日益复杂,在克伦威尔的策划下,进行了政府改革。首先是将原来只为国王管理信札文书等事务的国王秘书提高为首席国务大臣,使之成为政府机构的核心。一方面,其它各部门的重要事务均须经过他上传下达,他成为政令所出之处;另一方面,在他之下形成一个完备的官署,培养了一批新型的行政人员,并用新的行政手续代替了旧的程序。首席国务大臣在制度上也就成为正式的政府大臣而不再是国王的私属。同时,传统的宫廷会议也得到改革。宫廷会议多由教俗贵族组成,人数约40左右,召集不便。改革从宫廷会议中抽选出一小部分(十几人)核心人物组成枢密院,其中包括教会、司法、财政、军事、王室等部门的主要官员,他们多数是非贵族出身,而首席国务大臣不但是这些部门的总督导,而且专管外交、外贸、地方政府等事务,由此也就成为枢密院的主要人物。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集权、精简、部门化的中央政府机构,取代宫廷会议的大权。改革后,原来几乎总管政务的王室机构变成枢密院属下的几个部门,过去分散的多中心多层次的旧国家机构变为由国王主持、以首席国务大臣为联系中心、政府各部门首脑参加的枢密院这一中央政府领导机构。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改革得到进一步推进。伊丽莎白的第一个枢密院有17人,而贵族只占7席,其中4人还没有明确职位。在伊丽莎白时代,枢密院成员一直维持在12到18人之间,到1572年,所有旧贵族均被驱除出枢密院。乡绅和资产阶级出身的改革派大臣终于在枢密院有了牢固的地位,标志着不是依靠贵族门第而是依靠专业人才的专职行政官员阶层的形成。他们虽然是女王的臣仆,但他们代表乡绅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内政外交的重大问题上均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女王常常不得不采纳或作出让步。他们控制管理的政府各部门,实际上起着在各方面统治整个国家的作用。
改革后的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靠近苏格兰的北方地区一直由几家大贵族盘踞,拥有各种军事和司法特权。亨利八世1536年镇压北方的“求恩巡礼”暴动后,采用英国普遍实行的政府制度,抛开旧贵族,主要依靠能干的乡绅治理北方。克伦威尔在1537年重新组织北方法院,使它成为由王权和枢密院直接指挥的有力工具。威尔士虽然早已被英格兰征服,但仍保留着由当地贵族、部落实行统治,经常纷争混战,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1534年克伦威尔委派改革派主教罗兰·李主持威尔士边区法院。罗兰·李在管区内雷厉风行,沉重打击了当地封建贵族。议会在1543年通过法案,在威尔士实行英国的一切行政司法制度,并让威尔士选派议员出席下院。英国与威尔士的合并正式完成。英国虽早已入侵爱尔兰,但那里的英国移民贵族和本地部落贵族实行的是基本独立的封建割据。克伦威尔委派改革派人士,依靠爱尔兰英占区内的乡绅推行改革,建立了中央政府控制下的爱尔兰政府和议会,基本结束了爱尔兰地区的封建割据。
总之,经过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政府改革,英国完全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实现了国家独立,以议会为代表的国家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议会成为主权国家的化身。英国实现了领域国家(country,territory)、民族国家(nation)与政治国家(state,body polity)的基本一致,具有近代性质的英国主权国家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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