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

浅析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

矫昌奉[1]2004年在《浅析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罗马法在西方法制史、西欧社会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虽然没有完全消失,但作为整体已经中断,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也处于停滞、衰退的状态。中世纪前期西欧盛行的是日耳曼习惯法,伴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日耳曼习惯法发展成各异的地方法体系。随着城市的兴起、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复苏,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统一、完善的法律作保障。11世纪末起,西欧各国开始研究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法律文献——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对罗马法的研究是西欧法律制度史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西欧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标志。 本文以罗马法在西欧中世纪的发展演变为线索,论述了西欧封建社会中,罗马法隐没、保存、重新被挖掘的过程和历史原因。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引言部分着重指出论题的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界定罗马法的概念和介绍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正文共叁章:第一章,罗马法的衰落和保存,论述了罗马法的隐没和日耳曼习惯法的发展,以及罗马法在西欧封建社会的留存;第二章,西欧中世纪研究罗马法的历史原因,从经济发展、政治结构、法律现状叁个方面来分析;第叁章,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评述了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和意义。 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罗马法的隐没和再次被挖掘顺应了西欧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王亚平[2]2005年在《浅析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文中研究指明权力与权利是西欧中世纪社会中两个相互依存且又相互制约的因素。权力与权利在君权与教权争夺基督教世界最高统治权的斗争中一再地被强调,并因此兴起了对罗马法的研究,确立了法律的权威。西欧中世纪社会各个阶层的权利源自采邑制度,各种不同的权利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各个社会阶层在维护已经获得权利的斗争中提出了参与的要求,以限制专制王权,由此在中世纪的晚期产生了议会制政体。

孙超[3]2015年在《浅析西欧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伟大的罗马帝国衰亡,灿烂的西方古文明迎来了黑暗时代,罗马法也日渐衰落。蛮族统治下,西欧各国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12世纪意大利伯伦纳大学《学说编篡》发现引发了一场"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复兴适应了加强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也迎合了新兴市民阶级经济发展的需求。罗马法在西欧各国得以复兴,并不断延续至今。

任超[4]2003年在《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西方社会史的重要一环,中世纪不但遵循着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历史发展规律,这一段时期,也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最为突出的一点是,西欧开始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特征。具体到法律发展方面,中世纪则孕育了近代世界历史发展最强大的动力,这个过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而法律职业阶层作为中世纪法律的实践者,则具体承担着西方法治文明的承接、传播任务。本文的旨趣亦在于此,即通过对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形成及其在传承法治文明中作用的考察,指出法律职业者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作用,以期为我国目前正在兴起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定位提供有助益之借鉴。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条件和背景。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应包括叁方面内容:中央集权的加强及司法权的集中与专门化;出现能使法律具有普遍性、系统化的技术和方法,而掌握这种技术和方法的人形成一个特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形成自己独立的精神和品德。虽然,日尔曼法律环境无法为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提供肥沃的土壤。但是,日尔曼民俗法为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提供了某种智识准备。作者在第二章中阐述了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过程。诺曼征服后英国司法的集权化和专门化、诉讼程序的变化及民族法律体系的形成,均为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法律专家逐渐成为一个职业集团,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职业阶层。13世纪中期,英国职业法官群体产生了。与此同时,英国的律师阶层亦从初始职业化发展到职业化。在第叁章中,作者对欧洲大陆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进行了分析。欧陆国家在罗马法复兴运动及其后的接受过程中,法律职业阶层随之兴起。由教会改造的罗马法程序在法国的采纳,罗马法制度在法庭判决中的适用,推动了法律职业阶层的产生。而普通习惯法的形成过程则进一步密切了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使他们成为具有共同知识背景和共同利益的职业阶层,最终导致了法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定型。而德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则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德国全面接受罗马法的过程中,法律职业阶层也随之逐步产生。本文第四章具体阐释了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在西方法治文明传承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古典法治文明经过日尔曼人的摧残和践踏,及至中世纪早期,留给世人的仅为些许法治火花和零散的记忆。而11、12世纪形成的法律职业阶层,则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努力发展出了一系列理论,开创了近代法治理论的先河,在古典和近代法治文明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成为法治文明的传承者。具体表现为:中世纪司法独立意识的兴起;权力限制理论在中世纪的发展等等。结语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本文的写作意图,亦即通过对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及其在法治文明传承中所起作用的考察,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提供有助益之借鉴。

朱琦[5]2016年在《博丹论法学家的史学素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六世纪是西欧各民族国家脱离罗马教会大一统局面、成为真正的独立王权国家的时代,各国的法政研究者无不为各自的国家权力探讨和论证。法政思想家博丹在早期着作《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中呼吁法学研究者们研读历史。原因在于:一,在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罗马法的传统权威逐渐下降,以民族国家的普遍历史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律体系的需求越来越凸显;二,法学家是国家未来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他们要为国立法、行统治之实,必须系统精深的研读历史,因为普遍法权最优秀的部分就隐藏在历史之中,立法的依据也蕴藏于历史之中,以历史为依据实则是以民族代替普遍人性成为新的政治身份;叁,历史教育的实质是过去的统治者对未来统治者的教诲,是培养未来统治者审慎德性的过程,审慎是统治者必备的实践德性。因此,历史阅读是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史学是法学家的必备素养,历史研究有着资治通鉴之大用。谙熟历史、明晰主权归属及其与国家统治的诸多问题,并发展出审慎的德性,这是博丹认为培养法学家最终需要达到的目标。《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指导法学家研读历史,传授读史的方法和重点。历史分为叁类,应该最先研究人类历史;人类历史中对于普遍法权更有意义的是普遍历史,阅读历史时需要择取更可信更有实践经验的史家;依据各民族的天性可判断历史事件的真实性,统治者需要根据民族天性采取契合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国家的变迁是历史中所蕴含的精华,最有裨益之物,也是历史记述中比重最多的主题。研究国家形式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统治中最高权力,即主权的内涵和归属问题,主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变迁的历史表明,最好的国家形式是君主国,君主最好以世袭的方式产生。主权理论揭示出君主国中的秩序构成和法权分配,为现代国家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主权理论也表明,君主只需要遵守“统治之法”,这就要求君主在紧急状态下高于实定法做出政治决断。《方法》是博丹的早期着作,涉猎各种学科,是博丹理论体系的确立之作,原则上包含了他后来思想中的所有方面。同时,《方法》的内容和笔法也体现了博丹探究整全知识的古典政治哲人传统的理论特点。

尤涛[6]2017年在《12世纪文艺复兴与罗马天主教会之嬗变》文中认为有一段历史尚未在学界引起足够的重视,那就是12至13世纪西欧的文化发展史。由于受到启蒙思想家言论的影响,传统的“黑暗中世纪”和“反动教会”的观点曾泛滥于史学界,但实则未然。大量的西文史料表明,11世纪前后的西欧社会经济发达,充满朝气,这无疑为文化的变革奠定了基础。本文所要探讨的12世纪文艺复兴,正是社会变革在思想文化领域的表现。其意义颠覆了我们对中世纪的旧有观念,它在欧洲史上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就社会总体发展状况而言,12世纪前后比以往进步甚多。人口的增长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并促使手工业与商业的繁荣。十字军东征则加速了西欧和东欧的交流,让前者大开眼界。加之阿拉伯文明的影响等,它们共同构成了12世纪文艺复兴兴起的历史因素。这场文化运动的成果颇丰,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的影响,亦包括罗马天主教会这个特殊社会群体。“丕平献土”开启了教皇国的滥觞。教会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早已不再仅发挥其精神效用;反之,它不断地进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早已触至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在研究12世纪文艺复兴之时,我们绝不应忽视罗马天主教会。教会在这场文化运动中,它从多个领域做出了相应地改变,进而保存实力,其意义绝不可低估。本论文立足于12世纪文艺复兴,以其对罗马天主教会的效力作为研究中心,意在探明12世纪文艺复兴对教会的双重意义。全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是概要论述。笔者将对12世纪文艺复兴做宏观性的的梳理,具体分为概念与时间的界定、起因分析和文化表现叁大方面。本章力图从多个方面进行表述,从而为后续章节打下基础。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笔者重点论证了12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与罗马天主教会之间的关联。这场文化运动对教会的影响是全面深刻的,比如教会的思想文化与经济伦理也相继发生了厘革。本章在主要分析教会于12世纪文艺复兴中蜕变的同时,也为而后的总结与进一步探究做好准备。第叁章是全文的终章,也是结论所在,与前两章的逻辑思维是顺承的。基于12世纪文艺复兴这个历史前提,来探究13世纪后期罗马天主教会的变化。12世纪文艺复兴对西欧社会产生了何种作用?它又是如何重塑罗马天主教会的?具体内容将以此为展开。

王亚平[7]2010年在《浅析13世纪西欧提出的“主权论”》文中研究指明"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是西欧中世纪王权的理论依据。13世纪的西欧经历了广泛的拓荒运动,促进了贸易的复苏和发展,从而使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逐渐发生了演变,以此为基础的封建王权的性质和权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有了改变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的要求。经院哲学在阐述理性的同时对传统的自然法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法学家们在用经院哲学的方法对罗马法进行研究的同时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法理元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主权论",由此取代了"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世俗的政治理论"主权论"为刚刚起步的议会制度提供了政治理论,为其继续发展扫清了理论障碍。

王亚平[8]2002年在《浅析中世纪罗马法研究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兴起的原因》文中认为中世纪的意大利处在多股政治势力的统治之下 ,它们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地方自治的增强 ,地方自治所倚靠的是城市。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程度不同地保存了罗马帝国时期的传统 ,市政生活开始得较早。意大利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从中世纪早期起商业贸易活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并由此打造了意大利城市社会结构的特点 ,相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组成了同业公会。各社会群体参与对城市进行管理的要求引发了城市自治运动 ,城市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综合当时现有的各种法律和法令。罗马法具有辩证的法律规范 ,能够提供综合各种法令的法律原则 ,因而在意大利城市中兴起了研究。

王宇翔[9]2014年在《论克吕尼运动对中世纪西欧秩序的塑造》文中提出中世纪前期是西欧文明的孕育阶段。经过几个世纪的蛮族化与封建化进程,一个并不稳定的“基督教-日耳曼世界”在欧洲西部形成。基督教与大陆世俗王权在合作与斗争中各自分得一份羹。不过,作为中世纪西欧历史舞台上两大决定性的力量,双方在如何构建政治与社会秩序上是存在矛盾的,也就是说,“基督教-日耳曼”世界是一个不成熟的、不稳定的过渡性的社会模式。十一至十叁世纪,教俗矛盾在融合、构建和发展西欧秩序体系的问题上尖锐起来,进而发展成长达二百五十余年的教权与王权的激烈冲突,改变了西欧秩序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克吕尼运动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克吕尼运动是西欧中世纪时期教俗关系复杂化和庸俗化的背景下形成的,它的初始目的是要改变教会世俗化和庸俗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在运动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克吕尼修道院影响力的提升和教权在与王权斗争中逐渐取得的优势,克吕尼运动在塑造西欧中世纪秩序的过程中发挥了愈来愈多的作用。其不仅改革完善了修道院制度,复兴了本尼狄克会规,而且借助宗教与政治的渠道介入世俗事务,解决了教权与世俗王权间、教廷与的地方教会间的矛盾,调整了中世纪的政治结构,并且对西欧社会的组织形式造成了很大冲击。运动确立了教皇政体,使教皇的权势不断攀升,并且营造了浓厚的社会宗教气氛,使中世纪盛期的西欧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特征。经过克吕尼运动的推动,至教皇英诺森叁世在位时期,教皇的权力达到了历史的巅峰,欧洲西部已经俨然成为了一个以教皇为权威的基督教共和国,开启了持续近四个世纪的基督教共和秩序,教权与俗权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基督教共和秩序并非教权与王权斗争的偶然结果,它的确立不仅符合了西欧秩序的框架,也体现了西欧文明的特性。为了简洁叙述,减少冗余,文章中的“基督教”一词在东西教会疏离以后代指西方拉丁版基督教,同时也在东西教会大分裂以后代指西部天主教。

张芬芬[10]2012年在《浅析中世纪法国的政教关系》文中提出在中世纪二元的社会体系中,政权和教权的关系是比较错综复杂的,搞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系统地了解中世纪历史的重要基础。但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政权和教权在地方上的具体性和差异性,在中法兰克、西法兰克和东法兰克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本文旨在从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后了解西法兰克的现状,分析得出法兰西地方封建领主的独立性强大,王权衰弱。与此同一时期,教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道德沦丧和腐败现象。在9、10世纪教会通过克吕尼运动和上帝的和平修正教会不良之风,提升了教会的威信,教会的权威得到增强,经济实力大增。又经过罗马教廷改革后在英诺森叁世时期达到最高峰,此阶段出现了教权高于王权的关系。面对这种情况,从卡佩王朝起,历代的法王们致力于王室领地扩张,通过政治联姻和军事战争的方式获得了王室领地,在获得了大量领地面积之后,设立邑督等官吏进行管理,巩固王权的统治。12世纪又因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成长起来,他们通过接受教育和罗马法的复兴,渐渐成为了王权借助依靠的政治力量,王权的地位得到提升。因教会而发动的十字军运动,反而在最后几次的十字军东征中削弱了教会的权威和地位,城市异端的爆发更是降低了教会的威信,随着阿维农之囚和教会的分裂,王权控制了教权。在关于税收征收问题上法王借助市民阶层的力量召开了叁级议会,教会的政治作用衰弱,逐渐退出了政治舞台。

参考文献:

[1]. 浅析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研究[D]. 矫昌奉.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浅析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的权力与权利[J]. 王亚平.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3]. 浅析西欧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J]. 孙超.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5

[4]. 西欧中世纪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D]. 任超.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5]. 博丹论法学家的史学素养[D]. 朱琦. 重庆大学. 2016

[6]. 12世纪文艺复兴与罗马天主教会之嬗变[D]. 尤涛. 辽宁师范大学. 2017

[7]. 浅析13世纪西欧提出的“主权论”[J]. 王亚平. 世界历史. 2010

[8]. 浅析中世纪罗马法研究首先在意大利城市兴起的原因[J]. 王亚平. 东北师大学报. 2002

[9]. 论克吕尼运动对中世纪西欧秩序的塑造[D]. 王宇翔. 吉林大学. 2014

[10]. 浅析中世纪法国的政教关系[D]. 张芬芬. 天津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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