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雇主制的历史演进与现代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雇主论文,商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0)03-0005-06
历史上,商人雇主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在市场流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工业化中期以后,新型贸易公司、大型零售商、供应链集成等形式蓬勃发展,但商人雇主制这种古老流通组织以其创新形式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面临市场萎缩、经营效益低下、物流成本偏高等问题,发展新型商人雇主制,创新流通形式,对于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强流通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这一命题,对商人雇主制的本质、历史演进及现代发展做系统梳理,揭示其异化、变形的内在机理和现代发展形态,并对商人雇主制现代发展的三种主要形式作深入分析,以期对流通创新理论和实践做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
一、商人雇主制立论:历史演进与形成原因
商人雇主制,简言之,即是商人作为包买商、包卖商,把众多的小生产者组织起来,按照专业化分工的方式进行生产,商人通过供应原材料,收购产品,切断小生产者与市场的联系,使其成为专业化商品生产者的组织形式。商人雇主的产生是商品经济与家庭工业这两种矛盾着的经济体系相结合的产物。商人用投入资本或预约产品的方式将分散的家庭制作人员组织起来进行某种产品的批量生产,然后再将这种产品汇集起来,转手卖出。在这种生产活动中,商人雇主其实就是企业主。家庭制作已成为一种在物化资本——即原料与产品支配下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家庭工业劳动。
在西方,商人雇主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工业革命前的欧洲,被视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历史过渡性质的生产组织形式。如马克思指出,“从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的过渡有两种途径。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或是商人直接支配生产”[1],其中所说的“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就是商人雇主制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出现是符合商人雇主和雇工双方共同利益的。当时,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农村中,农业和农民家庭手工业是结合在一起的,随着集市贸易的繁荣和扩大,由于农村手工业者承担不起产品积压的风险、付不起添置新工具的费用、无法承受购买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使得农村手工业者愿意接受包买商控制;另一方面,包买商认为农村劳动力具有价格低廉的优势、通过商人雇主制的生产组织形式,可以减少厂房建设、减少监督管理人员雇佣,为包买商节约成本,此外,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包买商可以及时调节生产,其所受到的冲击也比较小。
在中国,商人雇主制经济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式,是家庭劳动向雇佣劳动转化,谋生经济向谋利经济转化过程中的一种经济形态,自唐宋期间即有一定发展。进入明清以后,在手工业、商业、饮食业、丝织、丝棉制品等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逐渐发展成为资本主义萌芽[2]。20世纪以来,在中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河北高阳、广东澄海、浙江海宁、江苏无锡、南通等地都有包买商的活动,涉及草帽辫业、花边业、抽纱业、土布业、火柴业、刺绣业、彩烛业、丝织业等行业,其中尤以土布业中的包买商活动最为活跃。以河北高阳为例,由于这里乡村工业发达,所采取组织形式(即商人雇主制)典型,著名经济史学家方显廷先生特地对高阳及其周边地区的乡村织布工业进行了考察。他发现:由于家庭生产产量有限,工具笨拙,而洋纱及改良铁机可以数倍其生产,但是由于农民存在金融方面的问题,买不起改良机器,便由商人供给农民洋纱与铁机,并给予农民金融上资助,购买其产出布匹向外埠销售。因此,家庭小生产者与商人之间关系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为雇主与雇工关系。“土布之生产,虽仍于农民之家庭内为之,但不得不遵守商人雇主之旨意,布匹之织成,非在售于市,乃工资之获得,织布之农民,不能售其所欲售,仅能织成商人雇主所愿织,至于制造之目的,已非家庭之自给,而以市场之需要为转移”[3]15,表明商人雇主制情况下,农村原来家庭小手工业者与市场的联系被商人雇主所切断,其生产目的、式样、数量都由商人雇主来决定。1912年高阳地区受包买主资本控制的织户已占全部织户的34.5%[4],表明当地商人雇主制的发达。
那么,商人雇主制能够如此广泛地存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布罗代尔认为应在销售和市场方面寻找理论解释。因为在工业革命之前的15至18世纪,市场需求是决定工业生产的主要因素,一般的小生产者并不具备开拓市场的能力,而包买商能够凭借销售和市场方面的优势取得了支配生产的地位。除了这个关键原因之外,包买商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成因,还在于它在组织形式上的灵活性。即“停工或复工,只消一句话,一个手势,就能解决问题”[5],包买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节生产。方显廷先生(1935)将其归纳为“散活制度”,认为商人雇主制的优点在于富有伸缩性,雇佣与解雇之绝对自由。商人雇主可以按照市场之情形控制生产多寡,织户也有根据农忙需要自动辞职的自由[3]25。我国学者彭南生(2002)则认为,包买主制适应了包买主和依附经营者双方的经济状况,它对市场反映的灵敏度、对产品规格和质量的标准化要求等方面,是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家庭手工业无法比拟的,从而为近代乡村手工业经济区的兴起和发展创造了条件[6]。
然而传统的分散商人雇主制生产组织方式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难于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存在雇工克扣原材料私自出售的现象。同时,由于雇主不能对雇工实行必要的监督,商人雇主制往往被限定于特定的行业或某一产品的特定工序,因此,无法与集中工业抗衡。此外,由于商人的天性,使得商人雇主制更加注重市场与商品买卖,把商品生产放在从属地位,因而不关心技术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无法获得规模经济。
二、商人雇主制的现代发展:本质、优势与变形
正是由于传统商人雇主制在生产组织方式和行业范围上的局限性,学者们普遍认为商人雇主制是一种过渡的组织形式,历史上的商人雇主制为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作用,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慢慢消失。①但实际上,商人雇主制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经济活动组织形式(林金忠,2002),只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因为从本质上看,商人雇主制是一种基于分工深化和成本节约的组织模式创新。这种创新的动力和趋势不论是在工业化前期的传统商人雇主制中,还是在工业化中期和后期乃至现代化时期出现的各种新型商人雇主制变形中都共同存在,并成为进一步推动和优化组织创新的动力。
首先从分工角度来看,在分工深化和流通地位不断强化条件下,商人雇主制是提高流通效率、推行流通组织创新的表现形式。对于那些没有实力建立自己的分销网络的生产者,向流通企业而不是向最终购买者和消费者销售产品,可以大大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专业于生产;同时流通企业在规模、信誉等方面大大超过了单个商人,降低了市场中的交易风险,促进了生产领域的专业化分工。此外,流通企业以集中交易替代分散交易,也有助于降低总体上的交易风险,因为交易次数的增加使得交易双方更加熟悉,熟人之间的交易风险显然要小得多,并且流通企业出于长期发展的考虑,也有恪守诚信建立品牌的积极性(李陈华,柳思维,2004)。由此可见,商人雇主制的形成是为了协调分工深化带来的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它通过变革传统的流通组织模式,形成流通的专业化、组织化、柔性化,减少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过程中的一切耽搁或停滞,使尽可能多的稀缺资源处于实际发挥作用的最佳状态,从而实现流通的效率化、利益的和谐化以及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是在传统商人雇主制下,还是新型商人雇主制下,只要分工深化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商人雇主制就继续存在。
图1 分工深化与商人雇主制的现代发展
其次从交易费用角度看,商人雇主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极强的适应能力最终都可归结为成本上的节省和活动效能上的提高。新型商人雇主制在契约约束下,商人雇主制既可以实现市场交易成本内部化,又可以实现市场风险内部化。一方面,由于新型商人雇主制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并且是在建立长期性交易关系基础之上的契约组织,因而在交易过程中,相关的搜寻费用、契约费用可以在组织内部进行,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上述各项活动的盲目性和效率低下,提高了交易达成效率,因而流通过程中的固定流通费用可以得到节约,而雇佣双方主体也可以获得组织提供的信息效用。另一方面,由于产业革命和消费结构的高级化使得产品的质量和仿制技术能力增强,产品的技术、质量、品种、数量等问题已不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相反,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发展使得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需求的变化不仅决定着产品的价值,还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价值。雇主商人企业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并且在信息化的条件下,拥有市场需求的最新数据,因此,雇员生产企业为了减少库存风险,具有与“雇主”企业合作的激励,并且在适当的利益分配条件下,接受雇主的“权威”对其控制。因此,商人雇主制这种组织形式比其他组织形式更具灵活性,对外部环境更具适应性,商人雇主制下的交易方式比起纯粹的市场交易方式更为有序和稳定,避免了“原子式”无序竞争下的混乱状态,因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能[7]。
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商人雇主制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原因角度进行分析。从历史上看,商人雇主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小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自然人的商人将商品生产分散到众多家庭手工业者手里组织生产的传统商人雇主制形态。另一类是在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深化和科技进步的促进,商人雇主制发生了相应的变形,成为新型商人雇主制。所谓变形(variants),主要是指实质内涵未变,但外观形态发生了改变[8]。外观形态的改变,包括活动主体形式、联系方式和活动内容的改变。就主体形式改变而言,传统的商人雇主制的一端是商人,另一端是家庭小商品生产者都分别“升级”为专业化的流通商(法人)和专业化的生产者(企业);就联系方式改变而言,原来雇佣双方主体之间的“缘约”关系已经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相容的“契约”关系。同时,新型商人雇主制所拥有的激励机制能够带动受雇佣一方文化、技术水平的提升,通过商人雇主的形式改善生产技术、提升行业知识、技术密集程度;就活动内容改变而言,传统的商人雇主制主要针对狭小范围的商业资本组织的直接生产活动(亦即劳动)进行外包,商人控制或支配乃至剥削着小生产者,而新型商人雇主制克服了传统商人雇主制管理和行业上的双重局限,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呈现了很多的变形形式,如农业中的分包制度、工业中弹性生产制度(下包制度)、品牌规则控制等都是新型商人雇主制度的现代变形(见表1)。
其相同点是,新型商人雇主制与传统商人雇主制都是通过包买制这种组织形式,由商人来包买包卖,生产商和包买商利益上有互补性,且处于从属地位,包买商通过控制市场来控制生产和销售。不同点是新型商人雇主制在分工经济深化下又表现出新形式、新特点:新型商人雇主制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和模块化生产基础上的,且应用范围得到很大的拓展,其适用范围从工场手工业逐步拓展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外包等各行各业。商人雇佣的是按照效率原则进行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大生产者。这里的商人往往是规则控制商、标准控制商、系统集成商和品牌控制商。
三、商人雇主制的未来发展方向:新型商人雇主制的主要形态
由于新型商人雇主制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和模块化生产基础上的,他们雇佣的是按照效率原则进行高度专业化分工的大生产者。因而新型商人雇主制与传统的商人雇主制在表现形态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现实中产生了农村分包制、弹性生产制、品牌规则控制等多种新的形式,有望成为新型商人雇主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农村分包制
农村分包制是新型商人雇主制在农业产业化中应用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它与农村中的“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以及农村流通合作较为相似,但不等同。“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组织形态,据农业部的调查,在1182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中,这种组织形式所占比例最高,达到45%②。这种组织形式常被称之为“龙头企业+农户”或“订单农业”。这种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家庭分工于农副产品的生产,龙头企业专事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以外,龙头企业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农村分包制与其相似,都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成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纽带,既保证单元利益和生产特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适应市场网络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给双方都带来了利益。但是,由于农业生产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农业生产投资的专用性导致企业和农户依靠契约进行连接所形成的制度运行成本较大,“公司+农户”容易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具体地说,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存在着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在农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9]。而农村分包制则不同,分包制下农业生产的原料、化肥和生产全过程都由包买商参与控制和实施管理,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由包买商负责销售,所有的风险由包买商承担,并通过契约约束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因而可以解决这对矛盾。
而农村流通合作,根据《流通合作组织分类》国家标准定义,流通合作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城乡居民户或中小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和服务,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有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可分为采购类、销售类和供销类三大类。③合作社或行业协会在原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充当“中介”职能,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产品展销会等,提高农户总体参与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甚至是打造农民“品牌”,如日本的农协举办直卖所④等为农产品提供销售场所,不仅缩短了流通环节,为消费者提供新鲜的农产品,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强了城市与农村的交流。在这里,合作社或协会只是充当一个“平台”的作用,虽然降低了农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风险,但主要风险仍由农民承担。
(二)弹性生产制度
弹性生产制度主要指二战后日本大型企业采用下包制的形式,建立起的高效的大小企业共生模式。其高效率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是带来了生产成本的节约。根据《幸福》杂志1985年的一项调查,美国厂商当年的单车生产成本平均为3350美元,而日本厂商仅为2750美元,比美国厂商低22%[10]183。其次是交易成本的节约。准时化生产(Just In Time,JIT)和供应体系将采购和仓储成本降到了最低限度。据统计,1986年通用汽车的采购部共雇佣了3000人,而丰田汽车采购部的雇员只有340人。当年,通用汽车与丰田汽车的生产量分别为600万辆和360万辆,从而通用的采购成本几乎是丰田的5倍[10]184。正因为如此,日本通产省在1987年的《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中总结道:“日本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应当归功于它的下包制”(MITI,1987:36)。青木昌彦(1996)认为,长期关系基础上的灵活的零部件供应体系正是日本汽车产业竞争力的源泉所在。而且,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这也是一种有效的体系。
其成功的原因在于:第一,关系专属性投资及其带来的长期协作,构成了一个十分富有弹性的生产组织系统。关系专属性投资带来了长期协作并降低“沉淀成本”(Sank Cost),弹性生产组织系统有助于厂商在面临市场需求变化时快速作出反应,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第二,从雇员企业方面看,它们借助于这种弹性生产系统,不仅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专业化分工的优势,而且还能避免彼此之间的恶性竞争,因而有可能实现整体效率优化。第三,“双供应商策略”和“多买主策略”的博弈均衡。雇主厂商往往采取“双供应商策略”保证零部件供应和自己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为了避免受到“剥削”,零部件供应商则采取“多买主策略”来进行自身保护,小企业往往倾向与多个大企业建立下包关系,由此导致一种共生的均衡状态。数据显示,日本有50-99名雇员的企业往往同时与4-8个大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只有一个买主的比例仅为20%[11]。
(三)品牌规则控制
品牌规则控制是指销售商或品牌运营商凭借自己的品牌实力,对生产商或者生产的诸多环节进行控制,生产商按照销售商或品牌运营商制定的品牌规则为其生产或供货的生产销售组织模式。现实中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大型零售商对供应商的品牌规则控制,如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连锁巨头,利用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吸引一些生产者把自己的产品放到具有品牌效应的零售商店中销售,尤其一些缺乏知名度的厂商,希望借助著名零售品牌的销售渠道可以迅速打开市场。或者采取自有品牌等战略,从根本上控制生产企业。另一种是品牌运营商对生产环节各零件生产商的品牌规则控制,比较典型的如国际著名运动品牌耐克公司,其利用品牌优势,在公司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下,由全球各地各个专业化分工的生产商来完成生产,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本,加快了扩张速度。下面以耐克为例,分析品牌规则控制这种组织形式取得成功的原因。
耐克(Nike)公司成立于1964年,由一位会计师菲尔·奈特(Phil Knight)和一位运动教练比尔·鲍尔曼(Bill Bowerman)共同创立,1978年正式命名为Nike,凭借优良的产品设计和卓越的营销手法,建立了一流的品牌形象,超越了竞争对手锐步(Reebok)和阿迪达斯(Addidas),成为领导性的品牌。
耐克公司成长的秘密就在于推行品牌规则控制,由于其树立的独特风格的品牌深入人心,从而不断地开拓市场。首先,以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塑造核心竞争力。耐克公司非常注重以大众顾客需求为中心精心研究和开发新样式,如在早期慢跑运动兴起时,耐克的设计突出地表现了人们对自然和谐的向往和慢跑者坚韧的品格,赢得消费者的共鸣。其次,注重品牌运营和行销,培养消费者忠诚。耐克不仅产品设计极其贴近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也注重与消费者进行心与心的对话,能产生让消费者产生强烈共鸣的优良效果。最后,以品牌控制进行流程再造,将生产、物流等其他环节分包出去,以设计和广告等品牌运作提升产品形象,占据价值链的核心环节,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归结起来,商人雇主制是一种具有较强普适性的流通组织模式创新,不论是在工业化前中后期,还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都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特别是对于我国来说,由于经济正面临由不太发达的商品经济向发达商品经济转化和由传统计划经济加快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化的“双转型”进程之中,再加之地域广阔、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将更加复杂、多变,流通领域的问题也非常纷繁复杂,市场分割、二元结构、外资冲击、流通效率低下等问题亟待解决,除了需要技术和制度创新,更要特别强调组织创新。而商人雇主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组织创新模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是今后的一种发展方向。
注释:
①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布罗代尔、钱德勒、方显廷和厉以宁等都作了详细的分析。
②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1997年10月份的调查数据。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流通合作组织分类》GB/T 22658-2008。
④所谓直卖所,Wikipedia将它定义为在农家周围设立的销售当地农产品的一种商业设施。中国人民大学马龙龙教授认为,农产品直卖所是在靠近农产品的产地、都市近郊或城乡结合部建立的自选式直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