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立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_法律论文

证券立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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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侵害的集中暴露,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证券法》,必须合理界定投资者合法权益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合适的法律环境、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据,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界定

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概念上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即被保护的投资者权益必须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权益性,包括权力和利益,即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如对等权、利益分配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等。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内容上讲也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投资者的天然合法权益,即天然的、绝对的权益,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力和利益,包括财产所有权益归属性、交易的自愿性、交易过程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等。这些权益如果不能在证券立法中作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不仅得不到发展,而且也难以生存。二是投资者的制度性合法权益,即通过人为的约定或者是利益的平衡加以确定的权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认而成为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立法中,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界定、承认和保护的关键是制度性合法权益。它不仅涉及面广,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大,而且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并随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而变化,是证券立法的难点和重点。对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证券市场来讲,投资者制度性合法权益的界定和保护,不仅要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要能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度性权益的界定和保护,是最能体现证券立法是否顺应社会变革和历史发展潮流,是否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

我国证券市场是由政府倡导建立起来的,在证券市场立法和制度设计与管理上,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和为国企改革服务的作用,忽视了证券市场的其他功能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结果导致在证券立法及市场参与者行为上,对证券市场投资功能和资产定价功能的忽视甚至是漠视,市场参与者短期行为严重,各种欺诈和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限度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没有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将不复存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实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保护投资者权益首先需要在证券立法中界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范围,即证券法律应当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限度。在我国证券立法过程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把握证券立法的限度,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立法过严或过宽。立法过严,会导致违法行为成为普遍现象,执法就必松,执法机构就不可能完全履行其职责。当执法机构受执法能力的约束不能严格执法时,就可能产生选择性执法,产生不遵守法律的法外特权主体,法律的严肃性也将不复存在。立法过宽,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市场就会演变成为强者的赌博场所,广大中小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远离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性和市场功能就难以实现,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就会受到挑战。因此,证券立法必须合理把握限度,为证券市场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使市场各类主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正常地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特有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实现市场的参与者的优胜劣汰和健康发展。

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两大制度性“软肋”: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股权分置问题尚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同股不同权、不同利,流通股股东在企业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证券立法必须在结合中国“国情”与“股情”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制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在我国证券市场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做到口惠实至,大胆探索,开展制度创新,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金所有权、知情权、表决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重树证券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信心。

三、我国证券立法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来看,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完善。尽管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证券法》已于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自律组织的规章制度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也已建立。但以《民法典》为基础、《公司法》、《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机制为辅助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建立。法律弹性较大,执行主体还不到位,可诉讼机制还有待建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市场参与主体得不到有效的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想象较为严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解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证券市场的规范,有赖于行政监管、刑事惩罚、民事赔偿三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建立有效的民事诉讼机制非常重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和民事赔偿手段,不仅可以依法保护受到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侵害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有效遏制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同时,相对于行政监管和刑事惩罚来讲,民事诉讼往往是人数多、索赔额巨大的集团诉讼,会导致违法行为者破产,在心理上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作用。在我国《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

四、我国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情况

从1994年至2003年底,国家证监会累计立案调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超过600起,违法违规方式各种各样。这些案件大都涉及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有些案件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目前,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欺诈上市。一些企业为达到上市融资的目的,弄虚作假,虚报收入和利润,隐瞒成本、费用和其他重大事项。证券市场欺诈上市影响最大的主要有3家公司:一是最早发案的深圳原野公司。该公司在1989-1991年间通过编造初始投资,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和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实际亏损1.446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对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二是四川红光实业公司。该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后继续造假,危害市场。三是麦科特公司。2000年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0.907亿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2亿港元,虚构利润0.932亿港元。此外,还有大东海股份公司和蓝田股份等。

虚构收入和利润。在我国证券违法现象中,上市后虚构收入和利润,隐瞒公司亏损,欺骗投资者的现象较多。这类案件中影响最大的是银广夏。该公司连续多年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0.5亿元,虚构利润7.7亿元。2001年案发后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市值损失近62亿元。

利润造假,骗取再融资资格。这类案件中最典型的是郑百文。郑百文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虚增利润0.191亿元。上市后,为骗取再融资资格,在1997年年报中,虚增利润0.866亿元(实为亏损)。据此,该公司在1998年7月顺利实施了配股方案,筹集配股资金1.5亿多元。由于经营不善,1998年出现巨额亏损,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损失98.79%。

操纵股价。操纵股价案件最多,对市场影响也最大,如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便是典型的一例。自1998年10月,广东欣盛等4家公司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和3个法人股票账户,操纵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价,致使其股价一路飚升,最高达到126元,4家公司取得非法收入4.49亿元。再如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涉及违规资金高达54亿余元,波及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0余家单位及个人、120多家证券营业部。此外,还有2003年啤酒花股价操纵案等。

大股东占款和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和违规担保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2002年底,在1175家上市公司中,有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有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非经营性占款超过430亿元。如ST石化A和ST盛润A,2002年虽然两公司净资产已经是负值,但各自的担保额均超过了15亿元。再如莲花味精,2002年底莲花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95亿元,后逐年增加,到2004年6月30日,占款高达13.93亿元(占该公司证券市场融资的98.8%)。又如啤酒花,2003年11月4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通过自查发现了近18亿元的担保问题,涉及天山股份、汇通水利、友好集团、新疆众和4家新疆上市公司,而公司净资产仅为6亿元,逾期贷款1.4亿元。

大股东巨额占用上市资金,往往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业绩下滑甚至亏损。如莲花味精、ST猴王、ST九州等公司皆因大股东占款或违规担保,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甚至沦为垃圾股。

信息披露问题。信息不对称使证券市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劣势地位,而上市公司隐瞒公司情况,不能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又加剧了不对称现象,损害投资人利益。如啤酒花,2003年因公司董事长失踪,违规对外提供担保9亿多元且没有及时对外披露,在信息揭露后,导致该股票连续13天跌停,价格从每股16.65元跌至4.16元。

此外,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还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上市公司滥用企业法人财权、虚假重组等。制度性缺陷导致证券市场上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证券市场诚信受到严峻考验,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诉讼程序的繁杂,又使投资者在遭受侵害时,无法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

五、法制建设建议

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在立法、监管、规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只有粗的框架,缺乏可操作性,对证券市场中各种欺诈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监管人才和手段的不足,使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难以执行,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标的较大、诉讼成本较高,加上一些法院对证券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不高,使得证券违法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只能对参与者一罚了之,而投资者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侵害得不到有效补偿。此外,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市的基础上,加大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力度。第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证券立法成果和国际惯例,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逐步与国际接轨。第二,逐步实现我国证券立法程序透明化,吸引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参与立法活动,鼓励和加强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三,加强证券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第四,在证券立法和违法处罚中,引进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解决证券违法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诉讼问题,使违法违规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提高违法者的犯罪成本,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五,加强和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投资者能正确认识合法权益的内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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