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研究报告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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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3)07-0011-08

一、产权多元化: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产权多元化是指由诸多要素所有者将其产权分解组合之后形成的产权集合。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意味着企业财产不再由单一出资者投资而成,而是众多出资者投资的组合。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是企业制度的一种重大创新。在企业发展史上,由古典的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到现代企业,实质上就是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过程。现代企业最重要的两种法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它们的典型特征是产权的多元化以及所有者的外在化和责任的有限性。产权的多元化及所有者责任的有限性为资本集中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借此可以达到规模经济。而所有者的外在化则保证了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营运,它可以避免和防范其他任何主体对企业财产的支配和侵害,这使企业具有了不同于自然人的永续存在的“生命”,使企业能够产生持久的效率。多元的产权主体通过外部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内部健全的组织结构来监督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以使经营者的经营不至于过大地偏离所有者的目标。这种机制是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力之所在。

从本质上说,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与个人业主制企业并无差异,不同之处只在于前者的出资方是作为全体人民代表的国家。由政府代表国家执行财产所有权,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具有了国家政权或行政权力性质,经济权利在此对政治权力具有依附性,产权权能具有高度统一性,它们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企业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而且产权不允许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种制度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利运作的高成本和低效率,政府则要承担过重的财政负担。鉴于传统国有企业制度运行的低效率,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便成为世界各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普遍选择。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发端于英国。1979年,英国政府决定出售石油公司中5%的国有股份, 从而使政府在其全部股份中所占比例下降到46%,至此正式退出控股地位。而1984年英国电讯公司被公开出售的个案,则被视为多元化改革全面展开的分水岭。在这一个案中,通过在世界上各主要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大约有230 万人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成交额近40亿英镑。由于英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规模盛大,效果明显,从而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纷纷加入产权多元化改革行列。

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一是多元化推动了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转移,在较大程度上盘活了国有资本。如英国政府通过对经营不善、微利和亏损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不仅消除了多年的财政重负,而且获得了1000多亿英镑的收入,从而为政府加强教育、科研、职工再培训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可能,国有资本由死钱变成了活钱。二是产权多元化带来了技术水平和经营机制的改进,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率得到较大提高。如2000年德国邮政公司上市后,经营收入从1992年的113亿欧元增加到2001年的334亿欧元,利润从1990年亏损7.2亿欧元变为2001年实现税前利润26亿欧元。 三是产权多元化动员了社会资本,刺激了民间投资增长。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该企业,而民间资本控制企业后一般要对该企业进行改造,有时这种改造的投资比购买时的投资还要大。尽管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使得国有资本存量相对减少,但国有资产的质量却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而且带来社会总资本增量的增加,因而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因素。当然,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也产生一些消极后果,其中最重要的后果是失业人数增加,原企业职工的社会福利下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 中国已开始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入WTO对中国的企业来说, 一方面可以在更广泛的产业领域、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就必须提高其竞争力。就中国企业目前的竞争力而言,大部分企业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显然都远不可及。竞争力不是单纯的靠“大”堆砌起来的,而是企业的整体实力,包括超前的技术、高质量的产品、具有挑战性的发展战略等,所有这些都依赖于企业制度的创新,而企业制度的创新最根本的又是产权制度的创新。通过产权多元化,包括国内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非国有资本允许进入国有企业,这将改变原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或独资的格局,引起产权制度的深刻变化。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有利于解决中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不到位”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其产品、技术、人才、观念、管理方法等都会随之进入企业。通过利用非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中一些低质量的存量资产有可能转变为高质量的资产,而意识形态的转变、管理方法的更新等制度方面的进步对中国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技术上的领先,但技术的进步必须有高效的企业制度来保障。经济发展史表明,世界上的著名企业无一不拥有一套优秀的管理、经营和产权制度。中国加入WTO,外资将进入国有企业,中国企业正可以引入这些优秀制度,从而大大增强国有企业在国内甚至在世界的竞争力。

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即所谓“改制”)已进行了18年。这18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产权多元化改革的起步阶段,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由于这些改革是在国有产权关系基本不变的前提(政府所有和控制)下,中央政府进行的部分权利下放或局部的调整,因此,国有企业已有的改革还不能说是国有企业根本制度的创新,至多只能说局部的创新。“改制”国有企业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打破了国有产权的封闭格局,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元产权兼容共生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但是,由于国家股“一股独大”,政府对这些企业仍处于绝对控制之下,因此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的机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是否合理,而在于政府能否控制得了自己在企业的财产。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财产也归政府控制,但由于国有企业主要限于公共部门,数量很少,因此国有企业即使存在低效率,也不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多大影响,甚至可以说,由政府支配公共部门的国有财产更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相反,在拥有巨额国有财产和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的中国,政府的控制和频繁干预所导致的国有企业普遍低效率却直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所以,有必要将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在内的、处于竞争性行业中的、甚至是部分基础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进行较大幅度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创新,这对于完善国有企业的权利制衡机制、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水平和国有资产的辐射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是说,对国有企业进行具有根本性的产权机制创新已经十分必要。

实证数据也支持了上述观点。以工业企业为例,2000年底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贡献率为8.43%,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和“三资”企业低0.57和1.33个百分点;流动资产周转次数为1.34次/年,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和“三资”企业低0.28和0.55次/年。再以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为例,2000年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集团的劳动生产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利税率和总资产使用率大大低于母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的企业集团,而资产负债率则恰恰相反(见表1)。以上数据, 一方面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潜力远没有开发出来,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主体单一、产权过于集中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表1 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集团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单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0年中国大企业集团》,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

分析表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是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是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它必将对国有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

第一,实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理论支撑点已经形成。①产权体系论,即产权是一组权利而不是一种权利,具体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其中每一种权利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的权利。就是说,各种单独的权利都可以从整体产权中分离出来。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最重要的产权分离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②产权可交易论,即产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它必须通过交易才能达到最佳配置和使用。产权的交易既可以是产权整体的交易,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与其他商品的交易一样,是平等权利人之间的平等交易,通过这种交易,权利人获取产权收益。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必须是明确的,谁拥有产权,谁便拥有产权交易的收益,此即所谓产权明晰。③资本“中性”论,即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不论是非国有资本还是国有资本,都是如此。而且资本是流动的,通过这种流动,可以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增值。

第二,非国有资本已基本具备进入国有企业的实力和条件。据统计,1980—2000年,中国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高出国有投资6 个百分点。20年间累计投资7.6万亿元, 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3%。2000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增加值已达1.3万亿元, 占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的48%;产品销售收入4.3万亿元,占51%。在非国有企业中, 外商投资企业达20.3万户,投资额达8246.75亿美元, 其中不少是国际著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如大众、摩托罗拉、松下等。2001年,营业收入总额达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有10家,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有286家,净利润达5亿元的有4家。前500名民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为4970.4亿元,资产总额为4348.2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962.3亿元,净利润总额为267.9亿元。其中联想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28.8亿元,万向集团实现营业收入86.4亿元。2001年8月,万向集团成功收购纽约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AI,首开中国民营企业收购美国上市公司的先例。无疑,这些大型非国有企业的投资能力是很强的。另外,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如公募、杠杆收购,也为非国有企业向国有企业投资提供了更加现实的条件。

第三,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为实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提供了支持。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2000年颁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都是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政策依据。而2000年初印发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则是鼓舞和树立民间投资者信心,拓展投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当然,某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还需要一些新的政策支持。

第四,国外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不少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德国在统一后对前东德地区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革和重组,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前东德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存在大量传统的国有企业,中国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大型国有企业与它们有诸多相似之处,其成功的改革经验有不少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其他国家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也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予以借鉴。

三、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途径

产权多元化改革绝不是随便找几个出资者拼凑成一个类似合伙制的企业。产权多元化企业的重要特征是所有财产所有者都外在于企业,而且对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合伙制企业所不具备的。因此,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重要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尤以股份公司为主。为了不至于因产权多元化改革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也为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首先明确不同行业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的特殊性。①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如军事工业、造币工业和航天工业等,可继续采取国家独资企业形式,但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其他国有法人参股,形成多元国有法人持股的股权结构,以形成一定程度的多元产权主体制衡格局。②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行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矿业,城市供水、供电、煤气、通信、大型运输设施、水利设施、环保工程,国家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药品等,可采取国家绝对控股公司的企业形式,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可以适量参股,总参股量以不超过50%为限。对于微观效益不高的一些社会公益性企业,为鼓励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参股,国家可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性补贴。③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汽车、石油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生物工程等,可采取国家相对控股的企业形式,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可以加大参股量,具体参股比例以单个法人和个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国家股比例为限。这两类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允许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较大量地参股,可以较少的国有资产推动较大的资产运营,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有利于增强国有资产的实力和运营效率,实现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创新。④对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国家可以考虑逐步退出,由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经营;或者允许非国有的法人和个人占大股,国家只以普通参股者的身份进入。国家参股不仅有助于这类企业经营机制、治理结构和经营效率的大幅度改善,而且有助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于国于民都有利。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参股企业已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能将其纳入国有企业的管理范围。

有必要指出,目前中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私有企业,因此他们改革的重点是垄断性或公益性的国有企业。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目前应着重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而且不能一哄而上。试图对各个领域和行业的国有企业同时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革只会贻误改革的进程,必须分步骤有序进行。

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募、私募、兼并、收购、联合发起、职工入股、企业相互参股、出售部分国有资产等。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本身的运营状况,应灵活使用。

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而且大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其中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仅占极小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公司上市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或将已上市的国有企业进行更彻底的产权多元化,显然不可能在较大范围内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因此,一方面,对于有条件上市的国有企业,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可以主要采用公募、私募、标购和杠杆收购等方式实现其产权多元化;另一方面,对于占绝大比例的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主要的途径应立足于国有企业的规范股份化改造和协议收购。公司上市往往需要较严格的条件,而通过进行非上市的规范的股份化,国有企业同样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进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相互制衡的格局。同时,由于非国有资本注入后一般要对原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原企业的职工可以大部分予以保留而不会大量流向社会。协议收购具有同样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震荡较小的产权多元化途径。不过要注意的是,新一轮的股份化不同于以往的“改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不再控股,而仅仅是普通的参股者,政府也不再充当“撮合者”。

四、进一步优化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环境

1.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为非国有资本的进入留有空间

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多为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存在较严重的行政控制、行政保护,甚至行政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形成对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需求,非国有企业进入国有企业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参股国有企业的愿望很低。对此,可考虑除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部分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行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外,对于其他企业,必须割断政府对企业的行政保护和垄断,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中的企业。市场中的企业为了追求最高的效率,改变目前效率较低或亏损的境地,势必产生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动力,以便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资本的实力和竞争力。同时,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动力也将会大增。

2.为非国有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

尽管目前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已有较强的向国有企业投资的能力,同时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也使一些效益好但规模不是很大的民营企业有了向国有企业投资的可能,加入WTO 后可能大批进入中国的大型跨国公司更是具有很强的投资能力。但他们进入国有企业的意愿并不高,即使愿意进入,也不足以满足中国资产数额和企业数目都很巨大的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要求。因此,通过有关政策支持(如取消差别待遇,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取消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扩展融资渠道等),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大力发展仍是当前乃至相当长时期内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只有有了强大的非国有经济主体,才可能真正形成与国有经济主体相抗衡的力量,也才能真正谈得上完善的制衡机制。另外,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国家可以放弃控股,因为国家控股意味着政府干预。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即使实现了所谓的“产权多元化”,其大部分功效也会被“一股独大”所冲销。根据调查,民营企业认为国家干预是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首要障碍,他们认为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前提是“控股”,因为不控股就意味着受行政干预。而那些已经进行了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国有企业,则认为影响非国有资本进入的首要因素是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到位。另外,通过法律来保护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3.有可供选择的、合格的中介机构

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产权交易商,或者说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来协助进行。对此可考虑新建或将一些机构改组为产权交易的中介公司,也可让一些证券公司承担产权交易中介公司的职能,其具体业务包括产权收购、产权托管、产权招商、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取得营业资格,同时,其在协助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时,必须确实披露所有的信息,否则取消其营业资格。原因在于,对于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来说,产权交易金额常常很大,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有重大影响;同时交易双方信息差异很大,必须通过这个中介机构减轻双方信息的差异,协助交易进行。

4.有客观反映产权供求信息的产权市场

建立规范化的产权市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法人财产权制度,其实质是确认出资者拥有财产所有权,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相应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就可以独立支配,这就为产权流动奠定了基础。如果没有规范的产权市场,产权流动就无从谈起。调查显示,国有企业认为产权交易市场是构成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最大障碍。由于许多国有大型企业大多是全国性的,因此适应其产权多元化的产权市场也应当是全国性的。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的信息流动速度加快,产权交易量加大,产权交易类型多样,因此产权市场还应当是多层次的和网络型的。当国有大型企业想要出售部分产权以实现多元化运营时,可将有关资料及各种信息输入产权市场的网络,通过网络将信息传递至各地的企业。欲购买者可从产权市场的网络中查询有关资料,寻找适合自己的产权交易伙伴和交易类型,以期实现产权的有效交易和运作。

五、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建议

1.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在平等基础上的平等交易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国有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已经为负,即使免费出让,也不能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如果免费出让后企业起死回生,国家还可以得到税收回报。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实践都证实了这一点,如德国邮政公司的产权多元化。但是,如果以超低价出售或免费出让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折股过低,则无疑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必须禁止的。

(2)逃废银行债务。产权多元化也意味着债权的重组, 而债务的重组潜藏着债务被搁置甚至逃废的可能,一些国有企业甚至把逃废银行债务作为企业多元化改革的目的。对此,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中,债务的承担主体必须明确,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手段进行强行处置。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实施债转股改革。

(3)国有企业失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但不能夸大。 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行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国家或独资或绝对控股,而且这类产业一般来说不可能避免政府的较大影响,因此政府失去这类国有企业控制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对于国家相对控股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以及国家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如果国家不掌握控制权更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比如国家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则应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而对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只要企业运营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能够有利于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遵纪守法,则完全不必在意由谁掌握控制权。

(4)产权退出渠道不畅。一方面, 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发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流动缓慢和不真实、圈钱、欺骗小股东等;另一方面,其他的一些退出渠道如场外并购、二板市场和无板市场等也很不健全甚至还没有建立,这使得国有企业担心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后如果效果不好而又不能及时退出,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同样担心自己的资本一旦注入却不能抽回。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还是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投资国有企业,其积极性都难以被充分调动起来。

2.相关政策建议

(1)产权结构政策。调查显示, 国有企业认为应该改进产权结构政策。在产权多元化企业中,不论是国有经济主体还是非国有经济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一视同仁,取消差别或歧视政策,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潜能,共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他们在企业中根据投资额的多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和决策权,并共同维护企业的权益。应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国有经济主体和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同等法律地位,国有经济主体在企业中不享有超越其他经济主体的“特权”,特别是行政特权。

(2)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查显示, 国有企业认为应该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这主要是指将政府的所有权职能从一般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设置统一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独立机构,并明确其是经济主体而非行政机构,以实现国有产权管理的专门化、独立化和市场化。鉴于国有资产的庞大,还应把国有产权管理与国有产权经营分解开来,缔造或借助于一些“中介”性的组织来从事产权经营。同时按照现代企业终极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的原则,造就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产权基础,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改造。具体可考虑构造三级产权主体,建立三级国有财产运营体系。一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管理主体,即建立独立于政府的或直属于人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是国有财产价值经营权主体,它们是经营国有产权的中介组织,直接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初期可由大型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企业集团担任。三是财产实体经营权主体,即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资产实体经营企业。国有财产三级产权主体自上而下是通过财产权利纽带而形成的参股关系,不存在任何行政权力的强制性,所存在的只有产权的约束和激励。在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惟一的国有产权主体,它可以委托其直属的国有资产经营中介组织负责具体的操作。

(3)收入分配政策。调查显示, 国有企业认为应该改进收入分配政策。一般而言,企业盈利要在政府、企业财产所有者(投资者或股东)和经营者等之间进行分配。对于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政府只可以税收形式参与企业盈利的分配,其他利益相关者则按照要素分配原则参与分配。具体说,国家与企业的其他投资者,按照投资额多少获得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国家不存在特殊的利益要求。经营者除了获取作为企业成本支出的薪资外,他们作为承担创新职能的经济主体,其所投入的创新才能是一种专用性资产,而这种专用性资产的投入要担当巨大风险,因此对企业盈利也应享有分配权。对于职工来说,随着他们所投入的劳动的日益专门化,其劳动也逐渐演绎为专用性资产,从而职工也应被纳入盈利分配者的行列,而不再单纯地获取工资收入(也是一种成本)。至于经营者和职工参与盈利分配的比例,要视经营者才能和职工劳动的专用性程度和风险承担程度而定。在市场充分发育的条件下,这一比例可由市场来决定。对盈利的分配,国家不应作强行规定,而只可以一个投资者的角色参与盈利分配的决策。

(4)非流通股转让政策。 股权的核心特征是投资者追求高收入与股票自身的高风险相伴随,这就决定了股票必须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变现,才能减少风险,提高投资收入。同时,股票不能通过流通而变现,意味着出资人的风险无法及时转移,从而势必影响其投资信心。更为重要的是,股票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也不能发挥作用,甚至逆向发生作用。在股票不能流通和变现的情况下,股份走势不能与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同向变动,股价所表示的只是一种畸形的供求关系,从而容易给投资者提供错误的投资信号,酿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的转让和流通是必然的,但考虑到非流通股比例非常大,盲目流通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进入市场流通只能分步骤稳步进行。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来说,场外协议转让是成本较低、震动较小的较优选择。对此,可在适当的时候开放规范的场外并购市场。

(5)对职工的安置政策。 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势必涉及原企业一些职工的重新安置问题,从国家稳定的大局考虑,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一要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家财政部门应多方面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可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国家债券;二要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多方位提供就业机会;三要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力度,为下岗职工提供周到的再就业服务。

(6)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 及早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调查显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普遍认为法规在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中重要或非常重要。适应这一要求,《公司法》和《证券法》必须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公司法》中必须明确各经济主体在产权多元化企业中的同等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权益。《公司法》适合于任何类型的公司,包括国家控股公司。对于国家控股企业,国家不能因为控股而凌驾于其他投资者之上,尤其不能凌驾于中小投资者之上,更要避免国家借助于国家权力而剥夺其他投资者在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证券法》的修改也势在必行,以加大证券市场运行的规范化。与此同时,应及早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该法要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惟一的国有产权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应享有的权益。同时,明确国有资产交易中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和债务处置准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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