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错案追究制 促进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全[1](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孙世萍[2](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指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蔡舒眉[3](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贾伟[4](2020)在《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中心,审判团队组建为重点,以法院职级优化为保障,法官职业保障为支撑,以教育培训为助推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维护司法公正、扩大司法民主、优化司法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的各项举措中司法责任制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改革的“牛鼻子”。法官是司法的核心主体,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多年来法官责任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官责任的性质及追究方式尚未定型、法官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衔接不当、法官责任制立法缓慢、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存在冲突、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法官责任制经历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制、狭义的法官责任制三个阶段。追责模式也大致从“结果责任”转向“行为责任”再转向“混合责任”。随着混合模式的逐步成型,追责标准开始全面化。错案责任追究制下的构成要件以错案结果为必要条件,兼顾主观恶性,为“故意+裁判错误”或“重大过失+裁判错误”。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而在主观判断技术有限的情况下,整个过程深受主观判断模糊性、抽象性的影响,最终导致异化的“结果责任模式”。违法审判责任制以违法审判行为为必要要件,要件构成为“故意+违法行为”或“过失+违法行为+严重后果”,结果错误只是加重要件。违法审判责任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基层根基较差。在法官责任制下,构成要件转化成两者兼顾,为“故意+违法审判”或“重大过失+结果错误+严重后果”。它充分吸收了前两个阶段的合理内核,这种混合模式最为科学合理。域外法官豁免与惩戒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逻辑,但具有特权性质的法官豁免制度在中国并不能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官权益保障、履职免责、职业伦理责任应在借鉴法官豁免制度的同时走适合自己的路子。法官责任制作为一把利剑,它采用的“倒逼方式”应作为“最后手段”。我们必须强调职业伦理责任这一正向引导方式的极端重要性,实现“道德入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经典表述,从“赋权”“归责”两个角度巧妙结合来优化司法权运行。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梳理了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历史脉络、发展倾向及当前热点问题。主张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妥善处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的冲突;坚持法官责任制领域内的去行政化;解决员额制下的责任区分难题;落实法官责任制自身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于猛[5](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雷婉璐[6](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刘思洋[7](2019)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法官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系列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法律文件的颁布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而本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司法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理者裁判”,要求审理者直接裁判,明确了司法人员职权配置;二是“裁判者负责”,审理者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案件作出裁判之后,当然需要对裁判结果负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三是只要有错案产生,就要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法官终身担责。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责任制中也规定了法官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地似乎把司法责任制简单地归结为错案追究,存在权责界限不清、追责方式混乱、法官责任泛化等问题。法官为规避职业风险,不敢独立审理案件,反而违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衷。因此,在要求法官担责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与法官责任追究相配套的法官豁免制度。完善法官豁免制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能够减轻法官的职业风险,保障法官在相对自由的司法坏境下独立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在研究法官豁免制度时,首先阐述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基本内容,研究我国法官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官豁免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官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文件当中,法律规定模糊笼统,立法上存在不足。在实践中法官追责乱象纷呈,法官享有的豁免权缺乏程序保障。其次研究域外的法官豁免制度。法官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最后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将英、美、德、意四国的法官豁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对比分析中总结法官豁免权和法官豁免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必须在《法官法》中专章对法官豁免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法官豁免制度的具体内容:拥有国家审判权的法官是豁免主体;豁免的对象应当是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豁免的范围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只要法官的行为是正当的,法官因其职务使当事人利益受损,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法官不能因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而受到内部行政处分和刑事追责;法官豁免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原则等,为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官豁免制度提供了思路。
刘颖琦[8](2019)在《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文中认为审判责任制下的错案认定标准,是审判责任制中错案认定的准则和依据。其中,错案认定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错案认定标准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而在实践中该标准仍存在着标准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领域性等问题。对此,可从实体性标准、程序性规则和错案认定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对错案认定标准进行构建与完善。首先,在实体上应当建立错案认定标准,进而建构错案认定体系。其中,刑事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程序以及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民事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错案的外在认定标准包括审判监督程序、证据视角下的认定标准,内在认定标准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其次,在程序上应当设置专门的错案认定机构并规定正当的错案认定程序以保证错案认定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最后,在错案认定监督层面应完善错案认定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李俊雅[9](2019)在《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官追责制度,如星星之火般迅速在全国基层法院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提高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建立之初就饱受质疑,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界认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是权力与责任统一的体现,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务界认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给法官带来巨大的审判压力,限制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有极端的观点支持废除该制度。因此,需要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重新进行严谨的审视,并重新定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我国的国情现状是否完全匹配,同时寻找一种更加完善的对法官问责的机制。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在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中首先阐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概念与特征、历史沿革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和困境,重点剖析我国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包括:错案标准的界定不明确、运行程序的不确定性、实施过程中负面影响较大、错案制度化的构建不完善、法官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同时考察美、日、德三个先进法治国家现行的法官追责制度,从惩戒立法专门化、惩戒程序多元化和加强法官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总结对我国的启示。针对上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完善错案的行为认定标准和时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程序、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以及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几个角度出发,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言献策,力图以此营造一个完善的司法环境,从而实现对我国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人员作为手握裁决权的裁判者,对他人的命运和性命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须足够完善才能不断跟上社会的需要。
梅勇华[10](2019)在《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理路》文中指出我国法院系统当前的司法责任制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集权力、责任、监督制约三位一体,是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法官职业保障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改革为基础的一项制度,它上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下启司法保障制的强化与优化。从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十九大强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居于基础性的地位。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这是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的纲领,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好新时代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南和遵循。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责任制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员额法官进退渠道不顺畅;部分入额法官司法能力水平和新时代审执工作要求不相适应:案多人少背景下,司法外部环境欠佳,司法公信力不高;综合评价法官业绩体系建构困难,等等。上述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不同程度体现,也是下一步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原因。本文将司法贵任制、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共同纳入研究的对象,通过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司法运行规律,分析司法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和价值维度,探索司法责任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期为司法责任制在司法规律的轨道上有序推进提供理论支撑和价值引领。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具体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梳理当代司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本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为全文写作奠定基调。第二部分对司法责任、司法责任制的概念进行分析,概括司法责任制的价值意蕴,全面反映司法责任制的内涵。第三部分是通过对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进行考察,为下一步建构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对司法责任制中包含的两个核心制度,即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分别进行考察,梳理制度设立的背景以及内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五部分:结合域外司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国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从健全有退有进的法官选拨和退出机制、权责利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内外有别的审判权力监督机制、司法职业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完善我国法院司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研究的相关情况概括总结。
二、落实错案追究制 促进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落实错案追究制 促进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4)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 |
1.1 法官责任制的概念 |
1.2 法官责任制的历史演进 |
1.2.1 错案责任追究制(1990—1998) |
1.2.2 违法审判责任制(1998—2015) |
1.2.3 法官责任制(2015—) |
1.3 法官责任制的意义 |
1.3.1 协调其它制度并发挥中流砥柱作用 |
1.3.2 尊重司法规律并优化司法权运行 |
1.3.3 “赋权”与追责并重以凸显新的价值追求 |
第2章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
2.1 英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2 美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3 德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4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之启示 |
2.4.1 学习英国弹劾法官的审慎态度 |
2.4.2 借鉴美国法官豁免与权益保障制度 |
2.4.3 借鉴德国司法与行政关系的组合方式 |
第3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
3.1 法官责任制缺乏国家性统一立法 |
3.1.1 法律未系统规定法官责任制的追责标准 |
3.1.2 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官责任制的惩戒方式 |
3.1.3 追责过程中救济权利缺乏细化规定 |
3.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存在张力 |
3.2.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时效制度存在冲突 |
3.2.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 |
3.2.3 自洁机制缺少法律制度安排 |
3.3 法官责任制下行政化依旧存在 |
3.3.1 法官责任制下追责启动和执行程序行政化 |
3.3.2 办案指导制度削弱法官责任制作用 |
3.3.3 法官员额制未与法官责任制良好衔接 |
3.4 法官员额制下出现责任划分的新问题 |
3.4.1 主审法官与普通法官责任冲突 |
3.4.2 主审法官与审判长职责冲突 |
3.4.3 审判团队内存在职责冲突 |
3.5 法官责任制缺乏正向激励和权益保障内涵 |
3.5.1 法官责任制改革存在激励性盲点 |
3.5.2 法官集体责任内部约束不足 |
3.5.3 缺乏抵御外界滋扰的制度屏障 |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路径 |
4.1 加快法官责任制立法进度 |
4.1.1 法官责任制追责标准法定化 |
4.1.2 法官责任制惩戒方式法定化 |
4.1.3 细化法官责任追究中的救济措施 |
4.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间张力的解决方案 |
4.2.1 延长我国法官的任职期限 |
4.2.2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进行扩张解释 |
4.2.3 设立错案自纠、自查减免责制度 |
4.3 进一步消除法官责任制的行政化因素 |
4.3.1 增强惩戒委会员会职权独立性 |
4.3.2 合理限制办案指导制度的作用 |
4.3.3 纠正法官员额制的行政化倾向 |
4.4 解决员额制下法官责任区分问题 |
4.4.1 保障普通法官审判地位 |
4.4.2 减少主审法官与审判长分属两人的情况 |
4.4.3 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的“互选”机制 |
4.5 加强法官责任制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
4.5.1 平衡制度差异并体现司法体系特色 |
4.5.2 强化法官集体责任的实效性 |
4.5.3 优化辅助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法官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由来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我国法官豁免制度概述 |
2.1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主要内容 |
2.1.1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
2.1.2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规定 |
2.2 司法责任制改革 |
2.2.1 司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
2.2.2 司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2.2.3 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
2.3 司法责任制与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辩证关系 |
第3章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问题 |
3.1 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立法过于粗疏 |
3.2 实践中法官追责乱象纷呈,缺乏制度保障 |
3.2.1 追责认定标准模糊混乱 |
3.2.2 追责程序任性恣意 |
3.2.3 追责主体多元繁乱 |
第4章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借鉴 |
4.1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
4.2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经验 |
4.2.1 英美法系的法官豁免制度 |
4.2.2 大陆法系的法官豁免制度 |
4.2.3 国际条约中的法官豁免制度 |
4.3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借鉴 |
4.3.1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差异 |
4.3.2 域外法官豁免制度的共性 |
第5章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5.1.1 保障法官独立裁判的需要 |
5.1.2 提高司法公信的需要 |
5.2 完善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具体措施 |
5.2.1 以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法官的豁免权 |
5.2.2 明确法官豁免制度的内容 |
5.3 完善与豁免制度相配合的法官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8)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定义 |
一、错案的概念 |
二、错案的根本特征 |
三、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基本价值 |
一、公正裁判 |
二、司法包容 |
三、司法谦抑 |
第三节 错案认定标准的主要类型 |
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
二、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
第三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的现状 |
第一节 认定标准缺乏体系性 |
一、法律层阶低的认定标准 |
二、体系不明确的错案认定标准 |
第二节 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
一、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 |
二、缺乏可操作性的认定机制 |
第三节 认定标准缺乏领域性 |
一、领域不明确的错案认定标准 |
二、领域不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 |
第四章 我国审判责任下错案认定标准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性标准的完善 |
一、构建错案认定标准体系 |
二、构建刑事错案认定标准 |
三、构建民事错案认定标准 |
四、构建行政错案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程序性规则的完善 |
一、设置专门的错案认定机构 |
二、构建错案认定的正当程序 |
三、监督错案认定的处理结果 |
第三节 构建错案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错案认定之内部监督机制 |
二、构建错案认定之外部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2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2.1 法官错案责任的界定 |
2.1.1 法官错案的内涵 |
2.1.2 法官错案责任的内涵 |
2.2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2.1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 |
2.2.2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特征 |
2.3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2.4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
2.4.1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
2.4.2 有助于抑制司法腐败 |
2.4.3 有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3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
3.1.1 立法位阶低 |
3.1.2 责任追究措施行政化 |
3.2 现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 |
3.2.1 错案标准的界定不明确 |
3.2.2 运行程序的不确定性 |
3.2.3 实施过程中负面影响较大 |
3.2.4 错案制度化的构建不完善 |
3.2.5 法官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
4 对国外法官惩戒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关于法官惩戒制度的现行规定 |
4.1.1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
4.1.2 日本法官惩戒制度 |
4.1.3 德国法官惩戒制度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惩戒立法专门化 |
4.2.2 惩戒程序多元化 |
4.2.3 加强法官保障措施 |
5 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错案的认定标准 |
5.1.1 错案认定的行为标准 |
5.1.2 错案认定的时间标准 |
5.2 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程序 |
5.2.1 追责程序透明化 |
5.2.2 追责程序司法化 |
5.3 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 |
5.3.1 明确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范围 |
5.3.2 让主审法官真正担责 |
5.3.3 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 |
5.3.4 规范独特的追责主体和程序 |
5.4 遵循的原则 |
5.4.1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 |
5.4.2 审判责任豁免原则 |
5.5 以保障法官权益作为制度的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理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评 |
1.4.1 域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2 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
2.1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内涵分析 |
2.1.1 司法责任 |
2.1.2 司法责任制 |
2.2 新时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价值意蕴 |
2.2.1 培养法官职业尊荣感提高司法公信力 |
2.2.2 调动法官潜能解决法院进出口不畅的问题 |
2.2.3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
2.2.4 保障司法责任追究有效落实 |
3 司法责任制的理论逻辑 |
3.1 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 |
3.1.1 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 |
3.1.2 权责统一理论 |
3.1.3 人民主权理论 |
3.2 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实施 |
3.2.1 实行法官员额制 |
3.2.2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
3.2.3 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
4 司法责任制的制度生成 |
4.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
4.1.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内涵 |
4.1.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何以可行 |
4.2 错案问责制 |
4.2.1 隐忧:错案责任对法官办案的冲击 |
4.2.2 溯源:错案问责制的错位解读 |
5 司法责任制的实践理路 |
5.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问责制的合理构建 |
5.1.1 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
5.1.2 司法伦理准则的确立和执行 |
5.1.3 追责标准从结果评判转向行为控制 |
5.1.4 追责程序从随意化走向制度化 |
5.2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路径选择 |
5.2.1 选贤任能把好“准入关” |
5.2.2 明晰权责把好“运行关” |
5.2.3 严格责任把好“监督关” |
5.2.4 配套措施把好“保障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落实错案追究制 促进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2]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4]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D]. 贾伟. 河北大学, 2020(08)
- [5]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7]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法官豁免制度研究[D]. 刘思洋. 湘潭大学, 2019(02)
- [8]审判责任制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D]. 刘颖琦. 广州大学, 2019(01)
- [9]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李俊雅.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10]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理路[D]. 梅勇华. 扬州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