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迁分析(下)_曾毅论文

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迁分析(下)_曾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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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2年以来三次人口普查年份家庭结构比较

曾毅等利用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带对家庭结构进行了分析(注:曾毅、梁志武:《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这为纵向考察家庭结构变动提供了可能。

表5显示,尽管笔者依据2000年长表数据对家庭结构的分类与曾毅等对1982年和1990年普查数据分类有一些差异,但基本指标是一致的。故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具有可行性。

表5 三次人口普查中不同类型家庭的构成(%)

核心家庭直系家庭 复合家庭

普查

父母一三代及 单人

缺损

一对父母 二代三代四代隔代 二代

其他合计

年份方和

扩大

小计

小计 以上小计

家庭

家庭

夫妇子女 直系直系直系直系 复合

子女 复合

19824.78

52.89

14.31 71.98

16.63

0.520.66

17.81 0.11 0.880.99

7.97 1.02

100.00

19906.49

57.819.50 73.80

16.65

0.590.66

17.90 0.09 1.061.15

6.32 0.81

100.00

2000

12.93

47.256.35

1.62

68.15

2.3716.63

0.642.09

21.73 0.13 0.440.57

8.57

0.73

0.26

100.00

资料来源:1982年家庭结构中核心家庭类的夫妻核心家庭、单人家庭和“其他”家庭类数据来自《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总数据(见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第476-477页)。其余类型数据来自曾毅等《中国80年代以来各类核心家庭户的变动趋势》。由于本表数据由普查数据和普查抽样数据两种组成,因而其合计数有一定误差。1990年家庭结构数据来自曾毅等《中国家庭结构的现状、区域差异及变动趋势》。2000年数据同表1。

说明:曾毅等对1982年和1990年家庭结构的分类与作者有所不同。在核心家庭中,笔者分类中有扩大核心家庭,曾毅等的分类没有这一类型。在直系家庭中,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笔者的分类中有二代直系家庭,曾毅等无此类型。

从基本构成看,2000年核心家庭较前两次普查减少,比1990年下降了7.66%。单人家庭则较1990年上升了35.60%。直系家庭若包含二代直系家庭,上升21.40%;不含二代直系家庭则上升8.16%。若将核心家庭视为当代小家庭的代表类型,直系家庭作为偏大家庭的代表类型,那么是否可以说2000年普查数据显示出中国家庭向偏大方向转变?要回答此问题,需从家庭具体构成来分析。

(一)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中夫妇核心家庭从1982年以来呈上升趋势。2000年比1982年提高170.50%,较1990年增加99.23%,由此表现出大幅增长的势头。前述夫妇核心家庭户集中于45-65岁年龄组,而不完全在年轻夫妇和年老夫妇中间。这种状态与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有关,但并非与老年父母分开居住有直接关系。实际上,农村40岁以上中年户主儿女多进入婚姻年龄;多子女家庭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比例较高;子女婚后普遍与父母分居增加了中年夫妇生活在无子女家庭中的比例。城市50岁以上中老年夫妇中也有与已婚子女分开生活的趋向。此外,城镇19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2000年后即使未到结婚年龄,也有不少人离开父母外出求学,身边无子女的夫妇核心家庭由此增加。从这一点看,2000年夫妻核心家庭上升是独生子女政策推行的效应。25岁前后,城镇人口中夫妇核心家庭较高则与晚育有关,但农村的这一年龄组并不突出。

我们强调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作用,从夫妇和子女组成核心家庭比重变化上也能体现出来。根据表5,这一类家庭从1982年至1990年呈上升之势,提高了9.30%;至2000年则明显下降,减少了18.27%。在多子女生育环境下,一个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虽使家庭规模缩小,但尚不会引起家庭类型发生转变。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离家则直接导致家庭类型改变。

父母一方和子女所形成的缺损核心家庭从1982年至2000年呈下降之势。1990年比1982年下降了33.61%,2000年比1990年下降了33.16%。曾毅等认为,户籍管理登记系统是造成分居核心家庭的主要原因。2000年较以前下降,主要因为现在获得以家庭团聚为理由的城镇居留许可比以前容易多了(注: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5期。)。我们认为,这一分析是合乎实际的。

综上所述,核心家庭既有总比重下降的一面,也有其中夫妇核心家庭上升的另一面。

(二)直系家庭

就绝对值而言,直系家庭比重1990年与1982年相似,2000年最大。但建立在前两次普查数据基础上的分析未把二代直系家庭包含进去。若对2000年数据进行分析时将二代直系家庭数据剔除,仅观察三代和四代以上直系家庭,其结果与1990年很相似,表现出三、四代直系家庭相对稳定的特征。但若分城乡看,城、镇三代直系家庭分别降低了17.22%和21.30%,农村则增长了7.34%。城乡之间三代直系家庭变动方向的差异使其在家庭总量中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隔代直系家庭在家庭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增长率最高。2000年隔代直系家庭约高于前两次普查200%。这一现象值得关注。它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劳动者在向城镇转移过程中还有许多障碍和困难,为减轻生存压力,他们不得不将子女留给老年父母照料。二是城市内部社会综合发展水平有差异,导致一定数量虚拟隔代直系家庭的产生。如近年城市扩展迅速,教育资源分布不合理,老城区教育条件较好,出于这一考虑,孙子女常被送至祖父母身边,就近入学。如果不包含二代直系家庭,那么可见,2000年直系家庭增加主要是隔代家庭上升所拉动。显然,不能因隔代直系家庭增多而产生当代中国家庭有向偏大方向转变的认识。

(三)复合家庭

1982年普查数据中复合家庭比重约为1%。当然,在有的地区它可能已经消失,有的则可能稍高于这个水平。“五普”长表数据显示,2000年复合家庭只有0.56%,比1990年下降了50.43%。即使如此,我们仍怀疑在实践中兄弟均婚后共同生活的复合家庭能否达到这个比例。

(四)单人家庭

前述已经提到,2000年普查中单人户有一定“虚拟”成分。但该问题在历次普查中都不同程度存在。考虑到这一点,若仅从2000年数据中剔除“虚拟”部分,反而会影响与此前普查数据的比较。所以,在此保持数据原貌。2000年单人家庭与1982年相比无大变化,但比1990年上升了35.60%。我们认为,影响单人家庭比重变化的因素很多。在当代家庭核心化的背景下,家庭进一步简化并不困难。夫妇核心家庭中老年夫妇一方故逝、中青年夫妇婚姻解体,缺损核心家庭子女离家赴外,隔代家庭孙子女返回父母身边,都有可能使之转变成单人家庭。2000年比1990年单人户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曾毅等将其归结为两点,一是那些离开父母家去工作从而独立居住者的平均初婚年龄在不断提高;二是伴随着离婚率的提高,那些不与子女同住的离婚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1990年代一人户数量的增长(注: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

根据对2000年单人户婚姻状况统计,20岁以上单人家庭户主中,丧偶所占比重最大,为34.31%;未婚占31.91%;有配偶而分居两地形成单人户占27.31%;离婚只占6.46%。丧偶虽然在各个年龄组夫妇中都会发生,但老年人丧偶比率最高,且最有可能形成单人家庭。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促使老年人口比重增加,但期望寿命在男女老年中存在差异,它极易形成老年单人户,特别是老年女性单人户。晚婚比重在受过高等教育者中一向较高,199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这一群体迅速增大,由晚婚而形成的单人户上升。故我们认为单人家庭增加主要受丧偶和晚婚两因素影响。离婚只是诸影响因素中之一,还不能成为主要因素。

四、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仅对世纪之交中国家庭结构的状态有了基本把握,而且对198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特征有了具体认识。

核心家庭较前两次普查略有下降。在其内部,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明显,标准核心家庭稍有下降,缺损核心家庭则有显著下降。直系家庭整体状态表现为上升,其中三代直系家庭相对稳定,隔代直系家庭明显提高。单人家庭尽管在部分地区出现下降,但全国总体水平较1990年代上升。若将单人家庭和核心家庭增长视为家庭趋于小型化,直系家庭上升视为偏向较大家庭的话,那么,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存在向较大家庭和小家庭变动两种趋向,整体上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状态。但家庭的小型化特征更突出一些。从家庭规模上看,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内所生活的成员数量进一步减少。中国的平均家庭规模由1982年的4.41人(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中心编《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610页。),降至1990年的3.96人,再降至2000年的3.44人(注: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第59页。)。

那么,中国当代不同类型家庭分别表现出的稳定、上升和下降是由哪些因素决定或导致的,中国未来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向又怎样?这里尝试做一综合分析。

(一)家庭结构变动的三种表现形式

家庭结构的变化实际是家庭成员组合方式的变化。家庭组合方式往往不是其成员随意的选择,而是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制约或推动。

1.以稳定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这类家庭主要体现在三代直系家庭上。“五普”与“四普”数据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与1982年“三普”数据相比,二者也十分接近。当然,地区和城乡之间是有增减差异的。

三代直系家庭实际是两个核心家庭的叠加,血缘纽带和财产传承关系将其粘合在一起。传统时期,家长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有效控制为三代、甚至四代直系家庭创造了维系条件。当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家长对成员制约能力下降、成员迁移流动增加之时,三代直系家庭维系难度将增大。那么,为什么当代中国能相对稳定地保持住一定比例的三代直系家庭?

当代三代直系家庭中,父母和子媳(或女儿女婿)两个夫妇单位各自支配主要收入,成员间利益冲突减少,且共同居住还对彼此生活产生互补作用,因而能够存在下来。笔者以为,当代三代直系家庭虽然保持着成员同居之形,但与传统时代的直系家庭相比,已“形同而实异”,尤其是在城镇,它实际是一个“共伙”单位。有收入的成员在家庭中共同消费部分则带有一定分摊性质,这使当代直系家庭“同居”中有“分异”。既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又有一定“私人”空间。或者说,“集体生活”中又包含着高度自主成分。因而,这种居制能将家庭矛盾降到最低,使两代夫妇找到“合作”生活的优势和基础。

在农村,三代直系家庭得以维系甚至比重有所增加与1980年代以来少生形势的形成有直接关系。农村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夫妇占主导地位,独子家庭(这里将有一子一女或一子二女也视为独子家庭)因而增加。独子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多子家庭。与后者相比,独子夫妇与父母较少财产冲突,生活中的矛盾也较少,相对容易相处。

独子婚后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有传统孝道作用,而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养老传统也起到维护作用。既然照顾父母之责义不容辞,与父母同居生活又会给彼此带来便利,直系家庭也就能产生并维持下去。当然,赡养父母与同父母组成直系家庭并没有必然联系,但那些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父母,惟有与子女同居才能获得基本赡养条件。从这一角度看,农村直系家庭上升并非家庭观念和代际关系中传统意识增强所致,而与子女数量减少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老年父母对子女养老作用的依赖有直接关系。

中国当代城乡都存在直系家庭“同形而异实”的现象。在城市,这种制约关系相对较少、但又使不同代际成员受益的直系家庭弥补了家政服务不足或服务水准不高的社会缺陷。农村独子与父母所形成的直系家庭则在实际上承担了老年父母的养老功能。目前,这种家庭的代际互助作用仍然是难以替代的。它使代际关系中的“弱势”者获得了基本生存保障。

2.以上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夫妇核心家庭是这一时期大幅上升家庭类型的代表。当代夫妇核心家庭的增加受到三股力量推动,一是年轻夫妇婚后推迟生育,城镇尤为突出。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特征,而不完全是晚婚、晚育政策作用的结果。二是中年夫妇仅有的独生子女离家上学或就业,导致“空巢”家庭急速增加,这也是城镇社会的突出现象。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多子女家庭子女渐次走出家庭的慢节奏不复存在,从而使家庭生命过程中有子女时间大大缩短。三是相对低龄老年夫妇在身体尚好,生活能够自理时,与子女分居生活形成夫妇核心家庭带有一定普遍性。

另一个上升明显的类型为隔代直系家庭。隔代直系家庭增加既显示出社会的发展,同时又是社会发展不健全的表现。根据长表数据,隔代家庭增幅较大、所占比重较高地区主要是大量农民出外谋生的地区。为减少支出,降低风险,农民夫妇外出时常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父母照管,它成为隔代直系家庭增加的重要原因。可见,这类隔代直系家庭并非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无奈的选择。

丧偶老年独居和青年阶段未及时婚配则是单人家庭上升的主要原因。单人家庭并非绝对集中于年轻人和老年人中间,表明现阶段的单人家庭还有增长潜力。

3.以下降为表现形式的家庭类型

缺损核心家庭下降相对明显。此类家庭的主体是夫妇分居两地生活所致。1950年代至198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夫妇长期分处两地的现象十分普遍,改革开放以后,各种人性化政策的推出解决了户籍藩篱所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可以说,分居所形成的缺损核心家庭降低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标志。标准核心家庭也是下降的家庭类型,其下降主要是夫妇核心家庭上升,或者说是核心家庭内部不同类型构成调整的结果。复合家庭是持续下降的家庭类型。且普查数据中的复合家庭可能多数是“同形而异实”,是对家庭成员较少约束的“共伙”单位,甚至仅是户籍上的复合家庭。

总之,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受到三种力量的作用。一是父子、兄弟分爨和分家行为的影响。父母和已婚子女彼此经济自立是对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最主要的瓦解力量,早在196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同爨共财的复合家庭就已处于消失的边缘,直系家庭主要存在于只有一子的家庭。1982年“三普”数据表明,全国的核心家庭已经达到72%,超过2000年水平。笔者认为,当时家庭的核心化主要是分爨、分家行为所推动,尚与人口控制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二是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主要是独生子女政策对夫妇核心家庭的作用。独生子女政策不会对核心家庭总量变动产生直接作用,但它对夫妇核心家庭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当然,政策的效应主要是在它实行一段时间之后,2000年前后正是其作用开始显现之时。三是人口迁移流动影响。这一点在受教育较高群体中,在城镇居民中更为突出。受教育水平越高,迁移率越高。实际上,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也主要通过“独生”或“少生”子女的迁移流动来表现。

(二)西方发达国家家庭结构参照

中国家庭结构的当代状态有自身传统的作用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如直系家庭尚占有一定比重。但在一些方面亦显现出追寻发达国家所走过路径的趋向,如青年男女晚婚、晚育,甚至婚后不育。当然,就目前而言,中国同西方国家家庭结构类型还有很大不同。以美国2000年人口普查为例,其一人户为25.8%,夫妇(Married couple households)及18岁以下子女组成的家庭占51.7%(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23.5%),母亲单亲家庭为12.2%(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7.2%),父亲单亲家庭占4.2%(其中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占2.1%),其他没有亲属关系者组成的家庭(Nonfamily households)占6.1%。在所有家庭中,三代及以上多代家庭(Multi-generational households) 占3.7%,未婚同居家庭(Unmarried partner households)占5.2%(注:U. S. Census Bureau, Households and Families: 2000, Issued September 2001.见 http: //www.census.

gov。)。即使如此少的多代家庭也主要限于新移民集中、住房短缺和有高比例婚外生育的地区(如未婚母亲带着孩子与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可见多代家庭是一种很被动的选择。考虑到美国子女在18岁以后离家上学的比例较高,因而夫妇核心家庭至少应该在20%以上。曾毅等引用的数字为25.7%(注:曾毅、王正联:《中国家庭与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化》。)。这意味着美国的单人户占四分之一,夫妇核心家庭占四分之一。其核心家庭总数为68.1%(1990年为70.2%)。从这一比例上看,中国的核心家庭比重与美国基本一致。当然核心家庭内部还有差异,中国的夫妇核心家庭明显比美国低,美国的单亲家庭又大大高于中国。它表明中国夫妇与子女生活的比例高于美国。两者的最重要区别体现在核心家庭之外的单人家庭和直系家庭之上。美国的直系家庭已经降到微不足道的程度,而其单人家庭已经成为单项家庭类别中与夫妇核心家庭旗鼓相当的家庭类型。可以说,目前中国直系家庭的相对高比例和单人家庭的相对低比例是发展中国家家庭结构的重要特征。

(三)中国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

从总体上看,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状态将持续,仍呈现出核心家庭为主、直系家庭居次、单人家庭作为补充的格局。但城乡之间存在差异。在城市,与晚婚相伴随,青年夫妇晚育现象将继续目前的势头,从而使夫妇核心家庭比重上升。就全国而言,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那些“少生”、“独生”子女开始大批离开家庭,从而使中老年夫妇核心家庭增幅加大。根据长表数据,在由夫妇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中,三人户在这类核心家庭中占54.36%,四人户占33.19%,两项合计占87.55%。年龄在30、35、40岁和45岁4个年龄组的户主占73.63%。这4个年龄组户主在三人户核心家庭中占66.37%;四人户核心家庭中占83.83%。它表明,只有一个和两个子女的核心家庭是夫妇与子女所组成核心家庭的主体,并且其年龄集中在30-49岁年龄组。这正是未来夫妇核心家庭的成长源泉。夫妇核心家庭的增加,客观上使夫妇在中年阶段即从养育子女之累中解脱出来,从而有助于提高夫妇生活质量。但对以往靠共同承担养育子女责任而得以维系的家庭来说,夫妇二人世界对夫妻关系也是一个考验。

城市青年人中的晚婚保持着高比例,将直接增大单人家庭比重。同时,预期寿命延长,丧偶老年人比例也将扩大,亦将成为单人家庭的增长因素。根据长表数据,70、75岁和80岁以上3个年龄组丧偶比例分别占同龄组35.55%、49.92%和69.26%。若分城乡看,农业人口3个组丧偶比例分别是39.02%、53.19%和70.74%,非农业人口分别为25.10%、38.07%和61.28%。无疑,如此高比例老年丧偶群体是单人家庭的潜在促进者。当然他们能否成为事实上的单人户取决于是否再婚和是否与子女同住。就目前而言,老年再婚比例是比较低的,老年女性尤其如此。这种状态在短期内不会有很大改变。并且,在生活能够自理时,与子女分居的比例也将增加。根据长表数据,70、75岁和80岁3个年龄组丧偶老人单独生活者在同龄丧偶老人中分别占21.75%、17.30%和16.40%。这要比60岁(22.28%)和65岁年龄组(21.99%)丧偶者在同龄丧偶者中所占比例稍低。但有接近或超过20%的丧偶老年人单独居住(至少从普查资料看是如此)。

城市独生子女婚后即使全部与父母住在一起,也意味着50%的独生子女家庭没有组成直系家庭的条件。不仅如此,城市直系家庭受到多种条件限制,故城市直系家庭将不会扩大。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一些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年父母将会通过与子女同住而获得照顾。家政服务和老年公寓的发展,则将减少其对子女的依赖,保持独立生活状态。

农村独子家庭比重相对上升是当代直系家庭比重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今后一段时间农村独子家庭将进一步增加,直系家庭在一些地区有可能还要上升,但其增长也会受到制约。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生活习惯的差异,会促使父母与已婚子女分爨生活。此外,城镇化使受过中高等教育的农村青年多数将选择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在城镇获得稳定工作的中青年农民,迁移进城镇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与父母分处两地生活。当然,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这些独子父母进城投靠子女养老的情形也会增加。但相对来说,前一种可能性更大。

(四)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与社会政策的应对

中国当代家庭结构的变动表明:中国家庭的核心化局面在1980年代初期即已形成。“五普”数据揭示的新变化在于,夫妇核心家庭迅速上升,单人家庭继续增加。尽管三代直系家庭的总水平相对稳定,甚至在农村有所增长,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向仍在继续。

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人口流动空前加剧,它不仅限于城乡之间,城市之间,而且扩展到国际之间。宏观视野下的人口流动即是微观环境下家庭成员的地域分割,由此促进家庭“转型”。虽然这不一定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经济关系的减弱,但代际之间的生活照顾关系肯定会受到制约或趋于弱化。这将使家庭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大大提高。

此外,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进一步变动是在“少生”和“独生”现象相对普遍的环境下进行的。它表明,即使没有人口迁移流动行为的广泛发生,家庭可资利用的成员关系资源也在缩小。可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在当代中国具有特别紧迫的意义。

当然,中国当代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对家庭中不同代际成员的影响并不相同。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和乡村之间不同代际成员在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甚至大相径庭。因而,家庭结构变动、家庭的小型化及家庭抚幼养老功能的削弱,在不同家庭成员之间会有不同的感受。如农民中劳动年龄主要是在集体经济时期度过的一代人经济积累很少,目前他们已经或即将进入老年。城镇传统国有企业老年职工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可见,在中国现阶段,从经济支配能力上看,家庭代际中也有比较突出的强势和弱势之分。那些福利待遇低的老年弱势代对子女的依赖程度提高,家庭养老负担将随之加重。这将使老年的弱势处境进一步增强,甚至会降低其生活品质,因而同样需要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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