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政治价值观调查报告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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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09)06-0005-07

一、政治价值观的概念界定及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使中国步入了深刻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价值观直接表现为人们对自己的生活以及与之相关的事物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它不仅决定着人们的活动方向,而且成为人们活动的动力,推动着人们为自己的理想、祖国的事业不懈地奋斗。政治价值观作为价值观的一部分,其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尤其深刻。

何为政治价值观?当代学者多从社会成员对政治世界的看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遴选政府官员方式、如何约束政府等视角对政治价值观进行定义。[1]李海涛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政治价值观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自由观、民主观、人权观。[2]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由此可见,政治价值观的四个方面:民主、法制、权利、正义,正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当前和今后工作中的重要目标。据此,我们把政治价值观界定为有关政治制度、政治权利、政治义务、政治民主、政治自由、政治正义、社会平等的价值观。人们普遍认为,有一些价值一直成为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人类永恒的价值,那就是:民主、法治、权利、平等、公平、正义,这些价值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据上分析,我们从四个维度测量国民的政治价值观,即:民主观、法制观、权利观、公平正义观。这四个方面基本涵盖了政治价值观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调查结果统计描述及分析

1.民主观:现代的选举意识与落后的自治意识形成巨大反差

基层民主是当前我国民主建设的主阵地,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有比以往更加深入的阐述。选举是人民民主的基础,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基层自治则反映基层民主的现状,它既符合当前中央政府极力倡导的基层自治有序扩大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国民对基层自治追求的目标,因此选取这两个指标对国民的民主观进行测量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

1.1 多数人更倾向于自下而上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受个体社会地位诸因素影响很小

根据特殊的国情,我国现行选举制度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他们更倾向于哪种选举方式?研究结果显示(见表1),近半数(49.9%)的国民追求直选(自下而上的推荐,全体投票)的形式,赞成自上而下(包括上面指定和自上而下推荐、选举两种情况)产生基层干部的只占7.5%。在进一步研究中我们发现,公民的选举观跟教育程度、户口类别等个体因素相关都不明显。该调查结果与既往研究是相符的,在以往对选举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多数地区的选举参与率达到了8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90%以上,国民选举观从整体上达到了一个比较现代化的阶段。

1.2 公民对社区公共事务态度冷淡

公民自治是从实践上对公民民主观的测量。调查显示(见表2),表示“很少关注”的人最多,占总数的34.2%,将近六成(除第一、二、七项之外的各项和为59%)人表示会或多或少地关注社区的事务,而经常参与的人只有两成多(第三项和第五项之和为21.6%),居民对社区事务缺少参与的热情。这跟国民表现出的高昂的选举热情形成强烈反差,在选举与自治上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反差的原因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3 选举意愿的民主意识与社区事务的冷漠态度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现实与理想目标之间的差距

为什么在理想层面,公众选举表现出较高的民主意识,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对社区事务却表现得漠然?我们从访谈中的进一步追问中了解到,基层民主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家和政府也着力改善基层选举和自治的现状,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在选举上,基层选举,特别是农村选举大量存在“请客吃饭、拉票贿选”现象,家族势力猖獗,传统势力仍是制约农村选举的主要障碍;在自治上,基层自治状况更令人担忧,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也是与村社领导有很大的关系,“当官的有好事都先以权谋私,先想自己,宣传也根本没有及时到位的,都是瞒着老百姓”、“中央出台某些优惠政策之类的是较好地考虑到老百姓的,可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执行力度逐渐打折扣,到最后打得太大了。他们根本没有动员群众或其他党员参与社区事务,基本上都是那些干部坐在办公室把事给做了,是没有我们什么事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好的,但基层执行力不够,甚至歪曲地执行,是造成基层自治落后现状的原因之一。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是百姓的意愿,但这种跨越任重而道远。

2.法制观:徘徊在人治与法治之间

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法治是权利的保障,法治程度从根本上决定权利的实现程度。因此,我们从“法律至上”作为切入点展开对公民法制观的研究,透过对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双层研究,挖掘公民法制价值观的精髓。

2.1 法律重于人情的现代法律意识已为广大公众所接受,观念和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渐趋一致

在观念层面,我们用“人情与合同哪个更可靠”测量人们的法律观念。研究结果显示(见图1),仅有7.3%的人选择“人情”,70%的人赞同“合同”更可靠,另有22.8%的人选择“说不清”。总体结果表明,合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国人已经初步形成较为现代的法律意识,代表传统观念的人情已经处于绝对的劣势。

图1 “人情与合同哪个更可靠”分布统计

在实践层面,我们用“如果您有亲人或朋友做了违法的事情,您会怎么办”测量人们的现实选择。研究结果显示(见表3):仅有8.6%的调查对象选择“尽可能地保护他,亲情比什么都重要”,21.1%的调查对象选择“内心会很矛盾,不知道该怎么办”,64.3%的调查对象选择“动员他去自首,争取宽大处理”,6%的调查对象选择“违法就该受到惩处,向公安机关举报”。从中不难看出,完全赞同亲情比法律重要的只占8.6%,而基本赞同法律比亲情重要的却占到了70.3%,这说明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把法律当作行动的准绳。

2.2 法律与关系兼顾:当前公众对司法实践的认同

法制观念的根本,实际上就是看是否遵从法律至上的观念,“关系与官司”问题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通过对“关系与官司”的测量,我们可以更好地分析中国人的法制观念。在民间法律纠纷中,人们对“理”有普遍的理解,所谓“有理”,实际上就是占到了法律的有利地位,“理”与“合乎法律”有基本相同的意义,故在本项研究中,我们采用了民间的“理”的用法。

研究结果表明(表4),11%的人选择了“没有关系,即使有理也打不赢官司”,认同“关系至上”,27%的人选择了“只要有理就行”,认同“法律至上”,50.9%的人选择了“有理还得有关系才打得赢官司”,认为“法律与关系同等重要”;11.1%的人表示“说不清”。从整体看,在“关系和官司”这个社会敏感问题上,涉及到更多社会层面上的问题,人们所表现出的价值观略低于我们前面所分析的“法律意识”,说明“应然”与“实然”在人们观念中的差距。

梁漱溟曾指出:“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自然互有应尽之义……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3]与西方社会用一套普适性的抽象行为规则来规范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同,中国社会非常讲究伦理关系的“差序格局’,人际互动规则因人与人关系上的亲疏厚薄而异。[4]这种关系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障碍。

3.权利观:公民权利本位渐显

权利概念来源于西方,根植于市民社会,与公民紧紧相连。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本位,简单地讲,就是以权利作为法律的本位或者法律的出发点、重心。按照这一思想,现代法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此时,“法律与权利同时存在,而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利”[5]“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6]。可见,权利本位的思想早已广为学界所推崇。

3.1 公民希望通过健全法律和提高维权意识保障权利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5):28.2%的人选择了“健全法律”;26.5%的人选择了“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考察的是权益的自我维护;18.9%的人选择了“提高公民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考察的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二者考察的是公民维权意识。因此,我们可以说,占总数的45.4%的人认为权利保障的根本在于“维权意识”,另有22.7%的人选择了“加强执法监督”。从中我们可以对公民心目中权利保障的三个主要途径进行排序如下(见图2)。在前述法制观中我们对法律意识已作分析,故在此我们把对权利观的分析重点放在公众的维权意识上。

图2 权利观各因素结构统计表

3.2 依法维权深入人心

现行宪法第四个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这在我国宪政史上意义非凡。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正式通过,更是唤起了汹涌澎湃的维权热情,在这一浪一浪的热潮中,首当其冲的当属“钉子户”,从重庆到深圳,从现实社会到网络,从政府到民众,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在物权法实施的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这些事件已不仅仅是个体保护私有财产那么简单,其隐藏在背后的社会价值意义更加耐人寻味。本项研究选择“钉子户”的维权进行调查,更具有现实意义及针对性。

图3 “如何看待钉子户”(A28)统计图

调查结果显示(图3),72.9%的人选择了“只要依法维权,就没啥说的”,表达了对依法维权的肯定;15.5%人选择了“户主行为太过分,巨额赔款太离谱”,9.5%的人选择了“这会助长社会上的勒索行为”,后两项表达了对“钉子户”维权的否定,共计25%。上述分析可见,国民已具有较强的依法维权意识。

《物权法》并不直接给人以财富,但它给人保障财富的手段,给社会公平以准则和秩序。以物权彰显人权,以物权发育社会。回首王权阴影下个体缺失的千年历史,回望历朝历代“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向往,《物权法》对于中国人来说,不仅仅是财产保障法、权利保障法,更是一部转变社会观念、重塑文化心理的政治文明法。当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文明的创造才能拥有美好的前途,神州大地才能承载起属于自己的欢乐。

4.公平正义观:公民渴望社会和政府承担更多责任

罗尔斯说过,“justice(译为公平、正义、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7]可以说,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追求社会公平的历史。作为普适性的价值,公平和正义包含着这样的三个基本的社会原则:一是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民。二是给予不同的人以同等的机会。三是使最少受惠者产生最大限度的认同感。与此相应,我们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法律平等,社会公平的底线;教育公平,测量的是机会公平,教育公平被认为中社会公平的基础;分配正义,社会公平的核心。

4.1 法律平等是公众追求平等的底线

对于“您怎么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见表6):32.8%的人选择“平等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一个目标”,36.6%的人选择“平等只是理想,现实中很难实现”,这两项共占总数的67.4%,19.7%的人选择“只要法律上平等就可以了”,10.1%的人认为“只要生活好,平等不平等无所谓”。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平等在近七成的人心中占有极重的地位,人们把平等看作生活中追求的目标,是人们的理想。近两成的人把法律上的平等看作是平等的真义,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我们社会中还有法律上的不平等现象。另有一成的人对平等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物质决定精神,当人们还为生活奔波而无力追求平等,是很令人遗憾的事情。

4.2 “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公众普遍的教育公平目标

公民机会平等,或称结构性平等,指的是大家取得权利、财富的根源应该是相同的。而教育公平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焦点。教育平等的理论和实践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8]其中,教育机会的平等备受学者青睐,甚至有将教育平等主要归结为教育机会平等的倾向。对此,我们设计了能反映教育公平的教育机会平等的测量。

研究结果显示(见表7):23.7%的人选择“让每个孩子都有学上”,这说明在教育机会公平上,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人认为,我国教育在基本教育公平上还有待改善,还有大批孩子没有学上,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62.7%的人选择“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大部分人认为我国的教育在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也是教育不公的表现,12.2%的人选择了“择优录取,因材施教”,这说明人们希望改善我国的教育状况的期待。从总体上看,教育公平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教育的现实状况与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

4.3 救助正义要求普遍关爱与政府责任

近几年,贫富差距的拉大,早已引起包括学者、媒体、政府等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对弱势群体,政府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反映了他们的救助正义观、分配正义观。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8),46.2%的人选择“每一个人都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36.9%的人选择“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的责任”,即总共83.1%的人认为救助弱势群体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并非责任在己。

由此可见,多数人认为,救助弱势群体更多地是社会的责任,每一个人都应献出自己的爱心,其次是政府,应当在分配社会财富上对弱势群体有更多的关注。这种强调救助的责任在社会、政府的救助观是现代社会的福利观,它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整体与代表整体利益的政府应关爱其成员,使他们都能过上体面、衣食无忧的生活的福利正义观。

三、结论及对策分析

1.民主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权力运行从权威向民主转型

民主与权威的关系历来就是一个热点问题,自下而上的民主与自上而下的权威,相互制约又相互妥协,它们既不完全排斥,又不会完全融合。[9]国民的民主选举意识已发展到比较现代的程度,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代的民主意识并没有在现实层面转化为积极的自治意识,这是个值得沉思的问题。在当今中国,党和国家既提出了发展民主,又强调要维护权威,于是形成了一个似乎矛盾的问题:维护权威会制约民主的发展,发展民主也会妨碍维护权威。政治发展既要兼顾民主与权威,同时不断地使二者的发展倾向与态势趋于平衡,而政府逐渐实现从权威到民主的转型是必然趋势。

2.法制观的改善要求关系主义必须退出历史舞台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国人虽然在法律意识方面具有了比较现代的法制观,法制高于人情的观念深入人心,但几千年的关系主义传统仍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巨大障碍。翟学伟认为,中国人的行动逻辑是围绕着人情、脸、面子来展开的,而当中国人的逻辑遇到了法治的理性的时候,一种碰撞在潜移默化地发生。[10]毫无疑问,在解决司法纠纷中,依靠关系而形成的日常权威,必然成为司法公正的严重障碍,关系在我国虽然有着深厚的传统,关系与官司总是纠缠不清,但要实现法治理性,关系主义必须退出历史的舞台,绝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

3.政府工作要加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国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渐显,依法维权深入人心,但法律是权利保障的基石,依法维权需要政府的关注,同时维权不只是个体的事情,我们更应呼吁的是政府的自律。相对于普通的业主而言,政府部门更应该深入学习《物权法》,贯穿《物权法》所体现的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合法权利的精神。当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合法权益成为政府部门的执政理念,当“最牛钉子户”不再成为媒体焦点,当业主面对政府的维权不再困难,只有到那个时候,才是真正的“物权时代”的来临,一个“权利时代”显现。

4.用制度性建设改善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无论是法律平等、教育平等还是分配正义,都需要制度性建设为其提供合法保障。按照罗尔斯(罗尔斯,1988)的观点,“正义就意味着制度要遵循这样的原则:使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思想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自由,使他们面临的机会都是公正平等的,并且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这样,这些原则实际上就达到了补偿原则的某种效果,即给予天生处于劣势者以某种补偿”。要实现这样的目标,社会和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收稿日期]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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