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邑制所反映的社会性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代论文,性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代奴隶制国家度地立邑以治其民。《尚书》有《明居》一篇,已佚,据说是汤司空咎单制定,在于“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明居民之法”①。换言之,《明居》实是按地域立邑治民之法,邑的规度构成当时奴隶制国家统治具体实施的基本载体。
邑作为居民聚居体,在商代具有普遍意义,邑脱胎于原始社会氏族共同体聚落或野蛮社会高级阶段城堡,但本质不能等同。从形式上看,人类社会生活基本表现为集群聚居,《吕氏春秋·恃君》云:“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利之出于君也,君道立也”,恐怕“立君利群”的政治内容,是邑与原始聚落的主要区别所在。《礼记·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尉缭子·兵谈》云:“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可见邑非自然形成,一般经过人为有计划规度。《周礼·地官》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正说明邑是阶级社会产生和国家出现以后的产物。显然邑是一种具有行政建制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计量或标示着一定的人与地相结合的社会结构,以其一定的框架构成一时代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一种单元实体。
商代邑中居民,甲骨文称为“邑人”(《合集》799),通常以族氏组织相集约,大体由所谓“姓族”和“氏”两方面人组成。前者指同出一祖的包括若干宗族及各宗若干家族的父系外婚亲族集团,后者指某一姓族所统治的同姓、异姓和与统治者无亲系的外来民所组成的大小政治区域性集团②。族氏的核心组织是宗族或家族,其标志得名于世功官邑,有以世官世邑为族氏名号,有以居地为族氏名号,有以社会身分、等级、经济职能为族氏名号等等,然族氏的组织形式却往往是为非单纯血缘组织的政治地域性团群。可以说,族氏组织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化后由氏族公社组织推演而来,新兴的奴隶制又在族氏内部及族氏互相之间发生的剧烈分化过程中保留了宗族或家族的外观,但呈现形式却是宗族或家族间的统治和奴役③。因此族氏组织也可视为一种阶级组织,其中不仅包括奴隶,抑或本宗族或家族的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统治和奴役的关系。族氏组织构成的社会学意义,决定了族氏具有封闭和开放的两重性,决定了族氏内向的重祖意识和不同性质的祭所的安排,也决定了其分片分等次的经济生活居住原则及有关墓地葬俗的多元性。商代邑的区划规度,正渗透着这类内涵。
旧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④案此乃西周晚期以降出现的礼制“正名”现象,而在商代,邑是居民聚居点的通称,并无都与邑的文字区分。凡“度地制邑”,或称“乍”、“”、“立”,如:
乍邑于麓。(《合集》13505)
贞我邑。(同上13499)
……立邑墉商。(《殷缀》30)“乍邑”可能指在已辟熟地上筑邑。“邑”可能是在草莱丛生的荒地筑邑⑤,但也可能是以玉奠基的筑邑仪式。“立邑”指攻位,测定邑的方位座标。盘庚迁殷,即曾“奠厥攸居,乃正厥位”⑥;周人营城雒邑,也曾“以庶殷攻位于雒汭”⑦。墉似为城字的初形,《说文》:“墉,城垣也。”《诗·大雅·韩奕》:“实墉实壑”,《毛传》:“高其城、深其壑也。”“立邑墉商”,墉用为动词,意谓测定邑的地理标位而攻筑其商城,这说明当初曾有过在商都再筑其城垣的工程意向的。
商代邑有大小之分,如:
方其敦大邑。(《合集》6783)
戊寅小邑示二屯,岳。(同上17574)此大邑受敌对方国的侵扰,可知是商王朝政治疆域内的边地重镇。小邑是分布于各地的小规模邑聚。别辞云:
……其多兹……十邑……而入执……鬲千……(同上28098)鬲为人鬲,即人数,十邑鬲千,则平均一邑为一百鬲(家),邑以群称,一小地域范围有如此多的人口不多的邑,自然应属之中小规模的邑。商代的邑,据其规模及性质可分四大类。其一是商都称“大邑商”(《甲》2416)、“天邑商”(《英国》2529),或迳称“王邑”(同上344)、“商邑”(《逡簋》)。其二是方国之都称邑,如“夷方邑”(《屯南》2064)、丙国之“丙邑”(《合集》4475)、国之“利邑”(周原甲骨H11:24)、龙方之“邑龙”(《乙》5241)、并方之“邑并”(《英国》608)、辛国之“辛邑”(矛⑧),等等。其三是臣属诸侯一级的邑,如“小臣邑”(斝,《三代》13.53.6)、“戌邑”(《怀》550)、“遣邑”(《屯南》130)、“邑”(《甲释》212)、“望乘邑”(《合集》7071)、“好邑”(同上32761)、妇尚之“尚邑”(《东京》133)、妇衣之“衣邑”(《合集》36443)、唐侯之“唐邑”(同上20231)、右伯之“右邑”(同上8987)等等,有的属于商王朝立邑择官而有重点配置的地方权力据点。其四是以上三类大邑下属的小邑,如商王朝直接辖有的“旅邑”(同上30267)、“西邑”(同上6156)、“柳邑”(同上36526)、“河邑”(《英国》2525)、“文邑”(《合集》33243)、“邑云”(鼎⑨)、“炋、鄙三邑”(《合集》7074)、“鄙廿邑”(同上6798)等;方国据有的如师般攻取彭龙的“卅邑”(同上7073、《摭续》147);臣属诸侯领有的如臣沚的“卅邑”(《合集》707)、沚东鄙的“二邑”(同上6057)、臿的“魌、夜、方、相四邑”(同上6063),等等。
在商代,臣属诸侯下领的群邑,其所有权似仍归商王朝,故甲骨文有记敌国邛方围攻某臣下领的三邑,某臣急急向王朝报告⑩。法国季梅博物馆藏殷墟出土一甲,辞云:
甲寅卜,贞令左子暨邑子暨师般受禽□。十一月。(《法国》CFS16)“邑子”应是这类群邑内的某族氏之尹,同时又是商奴隶制政权系统中基层行政单位的低级下吏,相当《周礼》“掌比其邑(人口)之众寡”的“里宰”。“左子”疑指某宗族组织的宗子,可能为朝中显臣或高级武官(如师般)设于其领地掌管群邑事宜的中级官员。然邑子、左子、师般三者皆受统于商王,商王可对他们直接发布命令,可见这类群邑的所有权乃在商王国,这本身虽不能决定社会性质,但却间接揭示了当时奴隶制王权政治的驾驭力度和族氏组织间错综复杂多层次的统治或奴役关系。别辞云:
□巳卜,其刖四邦卢□,叀邑子示。(《屯南》2510)此“邑子”疑指受统于敌邦卢国的下邑之族尹,商王对卢国君主施刖刑时,邑子同样受到奴役之累。由此推言,这类商代社会基层实体的邑,其“邑人”尽管保留着族氏结构和族居形式,但其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往往又成为一种阶级组织,而在具体的阶级关系中,则归为统治阶级的所有物,换言之,他们不过是当时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人身自由较为松驰了的族氏“畜民”,且不论其所属统治者如何变易。
商代的邑通常立有社,甲骨文云:
己亥卜,内,贞王侑石在麓北东,乍邑于之。(《合集》13505)石为社主,《淮南子·齐俗训》云:“殷人之礼,其社用石”。记商王在麓地筑邑时侑祭社。社是土地崇拜的产物,乍邑先祭社,表明了邑与周围土地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坰”,这一规范化表述,可以推想出邑的总体框架是由居住区、墓地、道路、周围农田或牧场、山林川泽等,构成其有机社会生活载体。
商代不少邑当有城垣环濠之类的防御性设施。如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两座商代前期王邑,山西垣曲发现的可能为商代方国城邑,基本都是循“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的内城外郭营筑模式。湖北黄陂盘龙城、陕西清涧李家崖古城、山西夏县东下冯商代城址、四川广汉三星堆古城,则均为“一城制”,唯盘龙城性质属“宫城”,城外的“度地居民”,则并未再筑郭城,与其余几座仅筑大城而没有内城,规度上是有差异的。安阳殷墟王邑,最终虽没有建起城垣,但作为邑中框架主体的宫室区和宗庙,仍背托洹河弯道,配以人工控掘深濠,构成封闭式防御屏障,别为一种变宜的“宫城”工程经营。商代有的邑还有城垣门塾建制,甲骨文云:
于右邑塾,有雨。(《合集》30174)塾为门塾,是门道两旁的建筑(11),在此当指城门的门卫房。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古城,南城门处即有这类“塾”的出入守备建筑设施(12),对了解商代城邑的门塾建制是个启示。不过在商代许多邑是没有城垣的,如河北藁城台西发现的商代诸侯邑、江西清江吴城的方国邑,均不见城垣之筑。特别是众多的小邑,恐怕大都没有城垣环濠,设防性能甚差,否则就不至屡有几十个邑一下被敌对某方侵占抢掠的事件发生。
商代邑尽管人口规模不一,性质类别不同,筑邑形制各异,然其“度地居民”、“立君利群”的邑内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运作,却总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形态相呼应,它们之间往往有以下一些共性:
一、作为上层统治集团日常生活和发号施令的宫室,多以主次大小有序的建筑群体相有机组合,各各占据邑中显要位置。偃师商城内的“宫城”,置于大城南部居中,其大型主体宫室,座北朝南,四座与之相仿的建筑,二二分置主体宫室两侧,皆以正殿、中庭、庑室、门道等自成一体。在建筑过程中还以犬进行过奠居、正位、安宅的仪式(13)。“宫城”左右两侧又有拱卫小城各一座。郑州商城的宫室区,则座落在城内北部中央迤至东北部一带,由20多座夯土基址组成,又可细分三组,其中的主体宫室大体都是面阔多间的带宽回廊重檐高台式建筑(14)。宫室区似有宫墙与城区相隔(15),还有专供统治者饮用的人工构砌大型蓄水池及水井(16)。殷墟王邑的宫室宗庙区,座落在遗址中部偏东南的今安阳小屯村一带高畅地,占地面积约70万平方米,约分别超过前两城宫室区面积的5倍和1倍,著名的甲、乙、丙三组53座夯土基址,以组合复杂、主次有别、前后左右相呼应、排屋楼屋均具的空间架构,聚为宏大而使用功能各异的建筑群体,在各类营筑仪式中曾用了大量人畜,单人牲数就达641具。近又于乙组基址东南约80多米处发现一座面积达5千平方米的凹字型宫室,也曾用人3具做安宅魇胜仪式(17)。
商代臣属诸侯或方国邑,其贵族宅落或宫室,亦无不以错落有致的房屋相组合。如藁城台西商代遗址,贵族宅落由7座大小形制不一的房屋组成一组有居室、有治事宴燕之所、有大小庭院、水井、储藏窖、有近侍卫士之房的建筑群体,占地达1400平方米,也曾用人牲多具奠居或落成(18)。山西桓曲商城,宫室区位于城中部偏东,由6座夯土台基组成,最大一组面积有1千多平方米(19)。湖北黄陂盘龙城,“宫城”面积约7.5万平方米,四垣各开一门,城外有环濠,城内东北部高地,上建前后三排座北朝南的大型土台式宫室,构成前堂后寝格局,两侧还有配殿,宫前西侧似为池沼景观(20)。陕西清涧李家崖商代城邑内的主体建筑,位于城中部,是一组有围墙的庭院建筑,院内房子布局呈品形,面积达1千平方米(21)。四川广汉三星堆古城,宫室区位于城中部,由甲、乙两组10余座房基组成,包括穿斗式或抬梁式榫卯结构厅堂、带屏墙的地面木构建筑,以及一些木骨泥墙房屋(22)。不难看出,商代臣属诸侯或方国邑内的贵族统治者宅落或宫室,无不以建筑的高规格和群体组合,占据邑内要位,其规模虽不及商王邑,但明显近于王邑宫室群体格局模式,而呈现为一种略逊于王邑国家级最高建筑层次的缩小型。
二、注重邑的“定其人神所居”,设置具有一定社会功能或政治功能的各类宗教祭所。《诗·大雅·崧高》云:“有俶其城,寝庙既成”,毛传:“作城郭及寝庙,定其人神所居。”《墨子·明鬼下》云:“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必择木之修茂者,立以为菆位(社)。”可知上古邑设置的祭所,最主要的有两类,一类是祖先宗庙,属于所谓内祭,即“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23);另一类是立社,属于所谓外祭,后世演为“郊社”礼,《礼记·仲尼燕居》有云:“郊社之义,所以仁鬼神也。”
据考古发掘资料,郑州商城宫室区东北紧靠北垣内侧,即发现一处由立石堆、祭房、烧坑、狗坑组成的祭所。立石堆有6块大石,中心一块最高,四周又放5块(24),与前述甲骨文记商王筑麓邑祭社立石,可相启示。祭房位居其南,平面呈正方形,长宽各2.35米,门向西南,四壁用夯土筑成,房内后墙根中部设一长方形祭台,台上有火烧和供祭痕迹。烧坑介于立石堆和祭房之间,坑内燎烧牲体。狗坑则分南北两行排列在祭房左右两侧,坑呈长方形,方向与祭房门向一致,南行五坑,北行四坑,坑内埋戕杀狗牲,多者23条,一般10至16条,少者4条,有的坑底还有完整的奴隶躯骨或成堆的奴隶肢骨及金质夔龙饰品等(25)。如果将目光扩大到郑州商城周围地区,近年在其西北约20公里的石佛乡小双桥一带,又发现一片面积约15万平方米的同一时期遗址,有大型建筑基址,出有重达6公斤的青铜门枕前端建筑饰件及特磬、石圭等礼器(26),这里很可能是王畿区的寝庙所在,构成王邑总体规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定其人神所居”,在商代地方邑也基本有所体现。前引藁城台西遗址发现的大型贵族宅落,其北院西侧一座南北向建筑,西墙两端对称埋入水牛角一个,又用一具幼儿奠基,屋前有四坑,三坑分别埋牛、羊、猪三牲,一坑埋3具被捆缚的奴隶,屋内柱上及檐下挂人头4个,显示出神圣可怖的宗教色彩,疑此为邑内宗族或家族特置的祀先祖祭所。江苏铜山丘湾商代遗址,在一片居址的偏南,有一块面积约75平方米的立石祭社地,中心点立4块未经人工制作的大石,中间一块最大,呈方柱体,下作楔形,深插土中,另3块放在其南北西近侧,环立石有用作祭祀的被反绑奴隶20具,人头骨两个,狗牲12条(27)。
商代邑的有关祭所之设,实是一套发于宗族或家族、上达国家的奴隶制“政教合一”祭祀系统。如祭祖的寝庙之设,在宗族或家族中起有敬奉先人及凝聚邑人的伦理规范作用。社祭亦因由各级奴隶主贵族统治者专檀,得以使上层社会权力的运作经由神权的肯定而强化,同时又借助于社会固有的精神信仰观念,发挥着稳定社会人心和维护奴隶制政治秩序的功能。但其中无不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压迫之表象。
必须指出的是商代邑的性质类别档次越高,祭所设置也愈多,工程规模则愈浩繁。如殷墟王邑,乙组基址21座,组合有序,由南而北要经过6座建筑,5道大门,前后相距约200米,最北面的方土高台是其核心所在,附近密布祭祀坑,似属宗庙建筑群(28)。丙组基址17座,大多有台无础,一些台上均有玉璧、人牲、兽牲、柴灰、燎牲、谷物、陶器等不同祭坑,应属坛祀遗迹(29)。甲骨文有“内己土”、“外己土”(《安明》2331),是内祭、外祭天地神祇人鬼祭地,疑即指这类祭坛。江西吴城方国邑的南北中轴线南部,也有一片内涵丰富的祭祀区,由一条宽3~6米的道路,衔接一条长廊式通道,北向进入一红土台地,有踏阶,分别通向一红土祭坛和一组宗教建筑基址,两者南北对应,当分属祭社和祭祖宗庙(30)。四川成都平原十二桥商代方国邑遗址,其北羊子山上也有一座大型祭台,台高10米以上,共三级,边长103米见方,土坯砌墙,内填土层层夯实,用土量约7万立方米(31),若以1千人劳作,人均起土日1立方米计,需70天筑成,且尚未计作土坯、运土、夯筑等所需工量。
显而易见,商代王邑和方国邑的祭所设置最具规模,功能也相应核备,这里自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由于商代社会结构的主体是族氏组织,而主导形态则在于其宗教信仰,整个社会活动和社会伦理皆不能与此相分离,从这一意义上讲,族氏组织也即宗教组织,即所谓“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32),随着宗教组织的阶级分化,凡握有宗教祭祀权,也就握有了对族氏组织间的统治和奴役权。“有天下者祭百神”(33),商王朝和强大方国统治者要想确立其对领土的控制及奴隶制统治体系,就必须适应社会结构形态而在其宗教领域表现出相应的兼容性,将原所在地人们崇拜的神,本之重功利的取择淘汰原则,有条件有目的纳入其祭祀系统,以保证其奴隶制权力运作和下层社会凝聚不散。“夫祀,国之大节也,而节,政之所成也,故慎制祀以为国典”(34),“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出,而心率旧典者为之宗”(35),这就是商代王邑和方国邑在“定其人神所居”时重视各类壮观祭所设置的用意所在。
三、作为保留着族氏结构和族居形式的邑人,由于其内部的阶级分化,通常以一定的经济生活方式和聚居原则分片分等级布列在邑内相应去处,居室的两分现象也十分明显。如偃师商城南部“宫城”是统治集团王族居住地,城北广地发现普通居址和水井群,居室有平地起筑的中型双室,也有小型长方形单室,附近有为数众多的窖穴灰坑、较密集的窑址和墓葬群;西二门内侧也有这类居址,还出土治铸的坩埚碎块(36)。说明城南多政治色彩,城北多经济功能,邑中居民各成体系,保持着以族为纽带的较严密分片分等级的居住形式,邑人在各自的族氏组织中或有其家室,但在族氏共同体从事官方手工业作坊时,个体家室显然隶属于族氏组织和官方两方,受到双重役使。郑州商城的民室分布在内城根和城外工业作坊区,各与小面积墓地相属,大致也维持了分片分等级的族居形态。内城根的民室,居住条件虽不如城外民室,通为一些半地穴式小住所,但却有人畜奠基现象,如有一座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所,地坪下奠一俯身屈肢人架和一人头,北壁下埋一猪(37),住所主人社会地位未必很低。相反城外民室,有不少虽优于城内民室,却未见人畜奠基现象,如城北铸铜作坊区发现6座工官及其家族住的双连室地面式建筑,分东西两排聚之一地,每排3座,门均南向,每座面积达25平方米左右,室内有土床。不过城外民室群的两分现象也俨然存在,如城西北制陶窑址周围1400平方米范围内,发现17座简陋的半地穴式住宅,均为单间,面积仅5平方米左右,门向不一,室内有炊事或取暖火池,个别的有床台(38)。可见王邑邑人虽保持着族居形式,但据其所在族氏的大小、社会技能、经济实力,以及与商王室人身隶属关系的紧松等等,在邑内的居住位置、居住条件和安全保障系数方面,是有相应的优下安排,居住的等级差异也很明显。
这一分片分等级的族居体系,后为晚商王邑殷墟所继承,由于殷墟王邑经营浩大,未遵循城郭建设模式,邑人的族居体系又呈现与农田生态参差间隔的“城乡结合型”框架特色,凡王邑内的族氏居地,一般都持有各自的居宅群、农田囿苑、作坊、水井、墓地、宗庙、族众、隶仆等,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并以与商王室之间所受的统治和奴役关系及自具的经济实力,占据王邑各个去处。殷墟一些成片系的墓地,分别出有带族氏徽识的铜器,其中有迳称“邑云”的觯、鼎(39),知王邑内这类族氏居地,本身就构成了“小邑”实体。晚商奴隶制王朝国力的鼎盛和“畜民”人口的增长,已使王邑形成了邑中有邑的“卫星城”式总体格局。
商代的方国邑、臣属诸侯邑或其他类型邑,邑人大致也均保持了分片分等级的族居体系。如山西桓曲商城内东南隅和西南隅,各以较密集的灰坑、居址、墓地或制陶坊址形成两片族居地。湖北盘龙城,在“宫城”周围104万平方米范围内,分布着许多聚居点,各以其居宅、作坊、农田、墓地,构成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实体,同时又紧紧隶属于方国上层贵族集团,但其族氏间也有实力大小和等级上的差异,如“宫城”外东北的一支,居宅最密集,作坊内涵甚丰,墓葬中小型兼具,成为该方国邑中强有力的一支族氏生活共同体,而其内部的阶级分化也是严重的。河南柘城孟庄商代居址,面积约3万平方米,邑内东南部是两片夯土台基和异常密集的灰坑。邑北也有一座大型夯土台基,用一青年女性奠基,其南紧邻是一般住房、制陶工场和墓地,住房为半地穴式,面积不大,有灶坑,墓葬大多无随葬品,但有一墓,墓主是35岁女性,身上洒朱砂,填土中有许多有意打碎后放入的陶器,她生前很可能是这片制陶工场的工头;同地又有一些废穴,弃置着身首分离人骨或活埋着一些被捆缚的奴隶。邑内南部,又有居址群一片,包括三室并联共一灶的有夯土台基的中型住宅、较多的小型居室、窑穴和灰坑,及铸铜作坊一座(40)。显然,该邑的社会结构也是以族氏或家族组织、个体家庭为内核,以其不同的经济生活手段保持着分片分等级居住的方式,其外观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说明在社会组织体的内部或相互之间总呈现有奴隶制的压迫和奴役关系,邑内各类重要工业作坊当归属于该邑上层奴隶主统治集团。
商代还有一些小邑,大体皆以族居为内聚。如山东平阴朱家桥晚商遗址,在230平方米范围内集群布列着一律半地穴式小型居室21座,皆有灶坑,每室大致出陶制生活器皿若干,及蚌镰、石杵、网坠、骨铜镞、纺轮等一些农渔猎生产工具,又有共同的贮藏窑穴和墓地,墓葬为一式小型土坑墓,均几无随葬品(41)。这类穷困的小邑,保持着个体家庭的“单干”和族共同体协作生产的社会生活二重性,呈现出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倾向,邑人平等相处,无贫富悬殊差别,私有制发展迟缓。这又表明在商代奴隶社会发展进程中,既有地区间的种种差异,又有演进系列的局部滞凝性,社会构成是有嬗变上的不平衡性的。
四、与邑人的社会构成和分片分等级的“度地居民”原则相应,商代邑的墓地设置也颇具系列化的特征,其性质主要分为奴隶主贵族集团的宗族或家族墓地和一般族氏墓地两大类。两者大都均世代延替,如河南罗山发现的息国贵族墓地,25座商代墓葬自北而南集中茔在长不过百米、宽近30米的一狭长山坡地,时代早的在北,愈晚愈南列,头向朝北,内10座中型井椁墓布列在墓地中轴线上,显示出“父蹬子肩”的葬俗(42)。凡王邑和方国邑的高级权贵墓地,大体亦可划归第一类,通常亦皆置于邑外围某个地势优越处,如殷墟王陵区距洹南宫室区约5里之遥,隔洹水相望。江西吴城方国邑的王陵,在其东约20公里的新干大洋洲,隔赣江相望。看来奴隶主高级权贵的宗族或家族墓地置于邑外数里至数十里范围内,乃是当时的恒制。这类墓地的等级序列和阶级分化也甚鲜明,如山东滕州前掌大某一方国贵显宗族墓地,中心位置为3座中字型大墓呈南北中轴线排列,墓内腰坑及二层台上有不少人牲,用大量礼器随葬,墓上建享堂或庙寝;次一等的两座甲字型大墓序次于其左右两侧;还有一些中小型墓错落在大墓之间(43)。山东益都苏埠屯“亚醜”国墓地,先后发掘大型墓两座,内一座四墓道大墓殉人达48具之多,另一座的墓室四角各置武士人头一个;还有甲字型或长方形中型墓4座,也有殉人。除数十座大中型墓外,又有一批小型墓(44)。大小墓葬的序次,是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再现,表明了即使在上层统治集团的宗族或家族内部,也是有其严格的尊卑等级之分和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分化,但在群系组合上血缘关系的内聚仍相应发挥作用。
另一类是一般族氏墓地,通常与邑内居址群连属。前已指出,商代族氏组织的社会构成相当复杂,并非纯为血缘组织,是一种外观保留着族组织形式的地域性团群,成员来源不一,但其内核则为同出某个姓族的宗族或家族,故这类族氏墓地,通常有小系群的分合和婚姻关系或夫妻同穴、异穴并葬等现象,葬俗呈现多元性,贫葬和富葬二分化明显,具有封闭和开放的双重特色。《周礼·墓大夫》云:“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郑注:“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商代族氏其地,其内核系群的“私地域”和葬俗一致性的封闭意识,及其外延“同处分基地”,“葬后相容”和葬俗多元的开放性,颇与上说相合,显然已在向后世“公共墓地”的性质演变。如河北藁城台西商代族氏墓地,截至1985年共发现墓葬166座(45),内核系群墓分头南向和头东向两大组,葬式主要有仰身和俯身葬两种,其中殉人墓约占7.2%,殉狗墓约占32.5%,凡人狗同殉墓均为贵族的富葬墓。其外延墓有头西向、北向、屈肢葬等,与绝大多数墓一样,均属于随葬品甚少的贫葬墓。殷墟王邑内发现的与“卫星城”“小邑”连片的族氏墓地不下几十处(46),墓葬头向以北向占主流,南向次之,又有东向、西向者不一,葬式有仰身直肢、俯身直肢、屈肢葬等,儿童大都为瓮棺葬,各墓地内大体均有呈单元性的“私地域”群系墓群,而贫葬和富葬的二分现象也是严重的。若从商代社会总体性质言,这些邑内一般族氏共同体中的核心宗族或家族,他们对上层奴隶主统治者来说,是人身自由相当松弛的“畜民”,而就其本身族氏来看,则又自有其家内奴隶、手工业奴隶或农耕奴隶等等,他们自可能成为中小奴隶主,由此构成各个大小奴隶制单位。商代族氏墓地的分系分群分等级诸现象,对此正有所揭示。
下面,试对上论作一归纳。
商代具有普遍意义的居民聚居体邑,其“度地居民”的社会构成框架和“立君利群”的政治内容,是两大功能性要素。邑的规模性质可分王邑、方国邑、臣属诸侯邑及前三类下领的小邑等四大类。邑中居民即“邑人”,通由族氏组织相集约,其内核为同出某个姓族的宗族或家族,其外观则是保留了族居形式的非单纯血缘组织的政治地域性团群,邑实是一种具有行政建制单位的社会组织,在奴隶制国家形态下,邑内的族氏组织又演为一种阶级组织,族氏内部和族氏相互之间均存在着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关系,由此构成商代社会大小奴隶制单位。
商代邑的形制单不取决于城郭之有无,也并非如后来所谓“无宗庙先君之主曰邑。”邑一般总以居室群、家田囿苑、作坊、水井、墓地、祭所、族众、隶仆等成为奴隶制国家统治具体实施的基本载体。邑类别不同而有四大共性,一是统治集团的宫室或宅落皆以建筑群体有序组合占据邑中要位,二是“定其人神所居”,设置具有相应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的各类宗教祭所,三是分片分等级的邑人族居原则,四是贵族宗族或家族墓地和一般族氏墓地配置的系列化,后者因族氏组织成员社会构成复杂,故墓地呈现出封闭和开放的双重特色及葬俗的多元性。
注释:
①《尚书·书序上》,孙星衍疏。
②参见杨希枚:《论先秦所谓姓及其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一九八四年三期。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年版,页十--二九。
③参见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年版,页二三二。
④《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⑤参见彭邦炯:《卜辞“作邑”蠡测》,《甲骨探史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八二年版。
⑥《尚书·盘庚下》。
⑦《尚书·召诰》。
⑧见《文物资料丛刊》(3),文物出版社一九八○年出版,页二○三,图三。
⑨见《殷墟青铜器》,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图七七之十五。
⑩见《合集》6066。
(11)参见裘锡圭:《释殷墟卜辞中与建筑有关的两个词--“门塾”与“自”》,《出土文献研究续集》,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
(12)《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一九八三年三期。
(13)别详宋镇豪:《中国上古时代的建筑营造仪式》,《中原文物》一九九○年三期。
(14)参见杨育彬:《郑州商城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
(15)陈嘉祥:《郑州黄委会食堂商代遗址》,《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
(16)《郑州商城考古又有重要发现》,《光明日报》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17)郑振香:《安阳殷墟大型宫殿基址的发掘》,《文物天地》一九九○年三期。
(1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藁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
(19)《中国考古学年鉴(1986)》,页九四--九五。
(20)参见王劲、陈贤一:《试论商代盘龙城早期城市的形态与特征》,《湖北省考古学会论文选集》(一),一九八七年。
(21)张映文、吕智荣:《陕西清涧李家崖古城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一九八八年一期。
(22)《广汉三星堆遗址》,《考古学报》一九八七年二期。
(23)《礼记·中庸》。
(24)参见郝本性:《试论郑州出土商代人头骨饮器》,《华夏考古》一九九二年二期。
(25)参见裴明相:《商代前期国都的结构和布局》,《中国古都研究》第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同:《郑州商代王城的布局及其文化内涵》,《中原文物》一九九一年一期。
(26)《郑州发现商代前期宫殿遗址》,《光明日报》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7)南京博物院:《江苏铜山丘湾古遗址的发掘》,《考古》一九七三年二期。
(28)石璋如:《小屯第一本·殷虚建筑遗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一九五九年。
(29)石璋如:《殷代的坛祀遗迹》,《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一本三分,一九八○年。
(30)《樟树吴城遗址第七次发掘简报》,《文物》一九九三年七期。
(31)《成都羊子山土台遗址清理报告》,《考古学报》一九五七年四期。
(32)《礼记·表记》。
(33)《礼记·祭法》
(34)《国语·鲁语上》
(35)《国语·楚语下》。
(36)参见刘忠伏:《偃师县商城遗址》,《中国考古学年鉴(1990)》。
(37)《郑州商代城遗址发掘报告》,《文物资料丛刊》(1),一九七七年。
(38)《郑州市商代制陶遗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一九九一年四期。
(39)见《殷墟青铜器》,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图七七之十一、十五。
(40)《河南柘城孟庄商代遗址》,《考古学报》一九八二年一期。
(41)《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一九六一年二期。
(42)《罗山天湖商周墓地》,《考古学报》一九八六年二期。《罗山蟒张后李商周墓地第三次发掘简报》,《中原文物》一九八八年一期。
(43)胡秉华:《滕州市前掌大商代遗址》,《中国文物报》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又《中国考古学年鉴(1988)》,页一七五--一七七。
(44)《山东益都苏埠屯第一号奴隶殉葬墓》,《文物》一九七二年八期。殷之彝:《山东益都苏埠屯墓地和“亚醜”铜器》,《考古学报》一九七七年二期。《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页一七一--一七二。
(45)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藁城台西商代遗址》,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又《中国考古学年鉴(1984)》,页七八。《同(1986)》,页八七。
(46)参见《殷墟发掘报告(1958-1961)》,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七年版。又《1969-1977年殷墟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一九七九年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