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人才租赁现象探微(论文文献综述)
张重洲[1](2021)在《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昌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佛教势力的发展及寺院经济兴衰问题,一直是吐鲁番佛教史和经济史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高昌国建政及对初期佛教的政策,奠定了佛教发展和寺院经济的基本走向。佛教地理决定了寺院经济的根本发展模式和路径,但高昌国佛教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之间,呈现出相近及相悖的两种趋势。高昌国的寺院经济以佛教主导,同时包含有多种宗教下的经济成分,其在高昌国内兴衰与发展均有一定的必然性因素支撑。高昌国的寺院经济是以佛教寺院和僧尼寺户为主体,围绕这两个主体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形成了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形态,寺田在性质、数量、来源等方面均与世俗社会保持一致,经营门类和方式也大致相当。寺院经济具有宗教性、社会性、封闭性、地域性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寺院内部财务收、支平衡,兼营多种经营门类,有完整且成熟的“常住”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方法。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僧务机构,形成了僧官阶层,两种制度和体系共同运行管理寺院财产。此外,还通过《僧尼籍》来管理寺院僧尼及其附属人口,按照一定标准征收赋税劳役,其征收标准随着经济体制而发生改变。寺院内部僧尼群体间地位高低和财产分化明显,存在“中层僧尼”群体,普遍在寺院之外还从事着各自的经济活动,与豪门望族往来密切,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贯穿社会发展的始终。高度的世俗化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效益,尼僧群体、货币支付、国家体制、社会动荡等诸问题均与寺院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均加剧并最终导致了社会形态和寺院经济的固化。唐西州建立后,寺院经济并没有发生“衰落”,而是逐步在改革中转型重构,最终逐渐适应新政权的改革并完成自我革新。总体而言,高昌国寺院经济自身是一个闭环的完整链条,其发展经历了从萌芽到兴盛,最终至衰落的全过程,形成了特有的经济体系,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共同体。
邹成成[2](2020)在《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森林旅游因其自身优良的生态属性、较强的劳动力吸附能力成为林业发展重要的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和富民产业。近年来,从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方针政策中不难看出,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产业是绿色发展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林业转型升级要关注经济也要关注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膨胀、水资源短缺、交通拥挤和环境恶化等“城市病”也随之出现,城镇居民回归自然的休闲旅游需求逐渐增大,森林是优良的释放压力、亲近自然之地,所以发展森林旅游是拉动绿色经济、增进民众绿色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本论文关注科学划分森林旅游产业发展演进历程、定位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发展阶段,评价各区域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水平、分析绿色发展视域下的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和递阶结构,提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路径并给出有实践意义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建议。本论文系统阐述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绿色发展、“两山”理论、产业经济学、可持续发展、产业竞争力等相关理论对森林旅游产业的指导作用,给出了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核心内涵。对我国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森林旅游产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梳理,将我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按照时间先后分为5个历史时期,并分别阐述各个历史时期产业的发展特征,将国内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划分为有限竞争、资源竞争及差异化竞争三个阶段。结合产业发展未来消费群体变化、产品需求变化和产业文化内涵变化几个方面分析了森林旅游产业未来发展趋势,为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奠定基础。本论文借鉴钻石模型,按照生产要素、需求要素、支持产业和政府作用四个层次进行指标归类,建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影响因素指标的变异程度不同,本文选取熵权法来确定指标权重,借助SPSS软件及Excel软件对全国31个省域2008-2017年森林旅游产业的竞争力进行定量测算、整理,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结果进行权重分析、结构分析、聚类分析和空间分布分析,为后文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路径提出奠定基础。本论文分析了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含义,给出了绿色发展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影响机制,充分搜集和分析以往相关文献资料,在现有统计年鉴等材料中挑选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备选观测指标,组成产业竞争力拟选影响因素集合。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获得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拟选指标因素进行分类,在简化的变量体系上进一步运用多元线性回归进行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关系的因果分析,剔除关联度小的因素,将关联度大的因素挑选出来组成以绿色旅游资源、绿色产业规模、绿色发展环境、绿色基础设施和绿色政策支持等5类影响因素组成的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运用解释结构模型方法对5个维度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厘清森林旅游产业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本论在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描述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压力、动力,分析了产生压力和动力的机制和发展变化情况,厘清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循环推进要素作用机理,得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循环推进框架。本文确定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总目标,制定了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对前文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总结,从以绿色供给为前提、保护优先为先导、结构调整为机遇、产品创新为特色和全域协作为支撑几个方面提出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路径,并基于产业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按照旅游资源要素、产业规模要素、发展环境要素、政策支持要素和基础设施要素5个方面提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建议,希望为我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提供借鉴。
肖云霜[3](2020)在《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 ——以法定解除与情事变更制度为中心》文中指出我国《合同法》现行立法中多次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表述,然而却并未得到立法者足够的重视。“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又与合同内容、合同动机联系紧密,如何认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很难有绝对的统一的标准,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不断。随着《民法典》分则编的编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法定解除和情事变更制度中又一次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确有对其开展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法定解除的重要判断标准,关系着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状态;同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情事变更的一种重要类型,其适用更加抽象而难以把握。本文将从合同目的的概念出发,将之予以类型化,再分析法定解除制度和情事变更制度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具体内涵、适用条件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编》的编撰和相关制度的解释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本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以辨析合同目的这一概念为主,具体包括合同目的的概念合理性的分析、合同目的的涵摄范围、合同目的的含义确定等,并在参考比较法和现有学说的分类基础上,提出合同目的的合理化类型并作为全文的分析基础。由于合同目的本身与合同内容、合同动机相联系,故而可以将合同目的以主客观的不同角度区分为基本目的和进一步目的,基本目的系当事人依据合同内容所欲追求的给付结果,因此更宜从具体的视角观察合同目的。而进一步目的属于合同动机的范畴,仅于例外情况下具有法律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对《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制度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行分析,通过对该条文中“合同目的”的理解,明确该条文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仅包括了基本目的,也包括了进一步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我国法定解除制度中类似于根本违约,是界定违约是否重大、是否能够引发法定解除权的标准。而合同目的即给付结果,无法实现合同所欲追求的给付结果,即可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在具体的适用上,需要结合不同的履行障碍类型分析其认定标准。大致而言,在履行不能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然发生;在拒绝履行中,要看拒绝履行之义务于整个合同中的重要性;在迟延履行中,要看时间对给付结果的影响程度;在瑕疵履行下,要看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等。第二部分的最后,本文对法定解除制度在实践和《合同编》立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回应,保护义务的违反若使得当事人对合同继续履行不再具有合理期待,债权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而赋予违约方解除权容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和法律体系的混乱,不宜在法定解除中予以规定。第三部分主要对《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事变更制度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通过比较法的观察探寻该条文所述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法上的类型参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依据合同内容所能获得的利益能够实现,即基本目的能够实现,但其进一步利用的目的不能实现。故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进一步目的不能实现。第三部分的最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案型的存在必要性,“显失公平”并不等同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编》立法不宜将之删除,否则会形成法律上的漏洞。第四部分主要是于前文的基础上将两个法条之间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予以对比,就“合同目的”的范围而言,法定解除制度中的“合同目的”比情事变更制度中的含义要广泛,其不仅包括基本目的,还包括进一步目的,而情事变更制度中的“合同目的”仅指进一步目的;就合同内容而言,法定解除制度中的合同目的无一例外必须成为合同的内容,而情事变更制度基于补充性,其进一步目的无论如何都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就法效果而言,虽然两者皆可以构成合同的解除,但程序上一个适用通知解除,一个适用司法解除。但进一步目的与基本目的并非毫无关联,进一步目的并非一概不能纳入合同内容中,其纳入是相对的:在法定解除制度中,进一步目的可以通过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纳入合同内容中成为债务人的义务,但情事变更中的合同目的仅能作为合同基础,而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否则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
张可可[4](2020)在《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人告知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房地产居间纠纷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落脚于居间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告知义务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理论研究对此也缺乏足够的重视,所以相关成果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并不突出。关于房地产居间人的告知义务相关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大致可归纳为三点,即房地产居间合同告知义务内容不明确、房地产居间合同告知标准不明确以及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不明确。房地产居间合同的本质是为交易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房地产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范畴。房地产居间人负有告知义务具有正当性:既是弥补相关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之需要,也是委托人对居间人高度信赖之要求,同时是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并且,房地产居间人对房屋买卖活动有关知识及交易流程比较熟悉,具备一定的告知能力。出卖人及居间人对买受人都有告知的义务,我国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未对二者进行区分,将有些属于出卖人披露的信息划归于居间人。这样就会造成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过于宽泛、居间人的责任过重。有必要对出卖人及居间人的告知义务内容进行一定梳理,对于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但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由出卖人告知。居间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影响合同成立及效力的信息、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及决定当事人是否订约的信息等。关于居间人的告知义务标准,应以告知内容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在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时可以考虑信息来源、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信息的重要程度、在具体案件中居间人告知内容的多寡以及在具体案件中收取费用的多少进行判断。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也可构成侵权责任,此情形下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形态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居间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在居间人的免责事由问题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居间人并不存在过错,可以免责;委托人知情并自担风险时,可以减轻居间人的责任,但居间人不应免责;如果居间人告知的信息错误系由委托人导致,因居间人并不存在恶意,委托人的损失并非居间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或居间人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所致,归根究底是委托人自身的问题,居间人不应承担责任。
陈俊玲[5](2020)在《南音教育的价值研究(1990-2018)》文中认为南音,全球泉州(闽南)人的乡音。自1990年以来,南音进入泉州地区的学校教育已近三十年。这一期间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深度合作有了显着的成果。如何建构完善的南音教育体系,追求新时代南音教育的价值目标,推进南音教育的进程,打造南音教育的升级版,进而有可能实现南音从被保护走向自强的可持续传承,这是当前南音教育最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南音的学校教育(时效性)价值体现、社会(有用性)价值体现与蕴藏着“以乐化人”的情怀(陶冶人的心灵世界)价值体现(精神性)为根据,进而达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目的。全文通过五个章节及余论展开讨论。第一章通过回溯南音教育的原初方式,阐述南音教育与全球化之间的观照与应对,揭示南音教育不仅是一种内在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方面的精神力量,更是一种包括文化反思、文化创新在内的文化自觉。第二章通过对学校的南音教育与社会的南音教育的多维度、多层次的探索,明晰了本土文化(南音)精神的传承、南音应用型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南音爱好者和南音弦友的培养必须要与社会文化相联结,并从理论层面高度肯定了泉州地区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南音人才培养的独特路径。第三章通过探究南音教育学校价值体现的四个关键之处,即理论研究的先导作用、南音教育的内在自生能力、南音教育专家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南音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阐扬时代赋予南音学校教育的使命担当,揭示其在“非遗”保护与传承中构建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独特价值。第四章通过审视南音教育社会价值体现的三个关键之处,即艺术实践之于世界闽南文化区的普遍意义与特殊意义、文化保值与增值重在建构自己精神家园及彰显其价值的主体时效性、多重认同的社会性话语建构,剖析其对于加深南音教育的性质、特点与作用的理解,揭示南音教育关系着南音能否从被保护走向自强的可持续传承的社会意义。第五章通过形而上层面讨论南音教育鲜明的教化寓意和功效,阐释南音教育对陶冶人的情操、立德树人、人文底蕴的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塑造等完整人格培养的独到价值,揭示南音教育在“化人以雅”、“化人以礼”、“化人以德”等“以乐化人”的情怀意向。余论通过探讨与南音教育相关的南音传承异化问题及发展现状,评释保护南音传统与开拓南音传承空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并揭示南音教育显露的清晰性之特征,即南音从被保护走向自强的可持续传承成为可能。本文对泉州地区南音教育的价值研究,对于助推中国传统音乐教育的开展,提供一种可循的思路。
苏垚[6](2020)在《中世纪牛津大学与牛津城关系的研究》文中提出牛津大学在8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培养了大量的杰出人才。然而牛津大学的发展史并非一帆风顺。从建校到16世纪末,冲突与合作始终贯穿于学者和市民两个群体中。这种关系不仅影响了两个群体的发展,同时也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共分为三章,各章节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12世纪中叶至13世纪末,牛津大学和牛津城的关系。这一时期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合作与零星冲突并存,并且以合作为主。通过分析这一时期牛津大学的学者特权、学者的不良生活作风以及由此引发的三次暴力冲突事件,来探究这一时期城市与大学的关系对双方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大学获得一部分特权并稳步发展,另一方面大学的建立促进了城市租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第二章:主要阐述14世纪至15世纪末,牛津大学和牛津城的关系。在这一时期,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冲突加剧,但是二者仍然存在合作。14世纪上半叶,由于国王授予了大学经济特权以及城市环境管理特权,由此引发了1355年的圣尼古拉斯节冲突事件。这次冲突是牛津大学建校以来最大的一次冲突。而这次冲突的结果是大学获得了更多的特权,因而导致市民和学者在经济和环境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利益纠纷。这一时期二者关系的影响表现为大学进一步获得特权、积累了大量财富并改善了学者的生活环境,而城市则失去了更多的自治权。此外,大学的发展在客观上促进了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城市环境的改善。第三章:主要阐述16世纪大学与城市的关系。在这一时期,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沃尔西章程的无效行使以及托马斯·克伦威尔的改革使得大学的特权收缩。大学特权的收缩与处理市校关系常设机构的确立,促使大学和城市之间的关系变得缓和。这一关系的变化使得牛津大学和牛津城成为了一个互相依存的整体。
丁一[7](2020)在《元杂剧产业研究》文中提出元杂剧是我国早期较为成熟的文化产业样本,以此为对象研究其投资、生产、传播、流通、消费、再生产的过程很有意义,可通过归纳元杂剧这一特殊的断代文化产业现象的主要特点,了解剧作家与艺人的经济生活,还原创作与演出的市场化运作形态,回顾官方演出制度形成过程,考察元杂剧市场发展历程及其兴衰的原因,分析戏剧艺术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动因和社会制度性因素。在元代社会经济背景下,充分利用但不限于古代文献资料,以及利用现有元杂剧文物考古研究成果,沿元杂剧产业发展脉络,即资金来源、创作市场、演出市场、戏班经营与管理、书会与农村社会等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官方演出制度形成过程等诸环节展开研究,逐渐逼近元杂剧产业发展原貌。元杂剧是生产驱动型文化,在短暂的历史时期中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分工明确而高效,书会专职创作并印刷传播剧本,教坊统一注籍管理乐人,在民间和官方市场按需调配表演人才资源,而长期两京巡演制度则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元杂剧艺术成就,提高了元杂剧艺术生产力和传播效率。
刘国栋[8](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苏绪平[9](2019)在《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以《合同法》第248条为中心》文中提出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不按约支付租金导致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出租人通常以《合同法》第248条为依据,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纠纷案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特别是出租人有无解除权的判断、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以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理清这些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能够提升判决的确定性、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首先,从文意解释、立法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合同法》第248条进行全面分析,可知《合同法》第248条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对其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这些限制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权不能宽松于法定解除权、违约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催告”加“合理期限”须前置。其次,从立法目的及诉讼成本角度来分析加速支付租金请求权和解除权的关系:从文义解释角度讲,《合同法》第248条中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并没有要禁止“同时主张”的意思。从立法目的角度讲,为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给予履行合同义务在先的出租人以充分的救济选择权,符合法理也不违背立法本旨,而“按次序主张说”又在“择一主张说”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出租人的权利。因此,“任意主张说”比“择一主张说”和“按次序主张说”更可取。若出租人同时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则可两者均支持,但是需在判决中明确承租人履行其中任一给付义务后另一给付义务予以免除。再次,立足于司法实践,针对实务中对“催告”意思和“通知解除合同”意思存在的含混认识进行分析并分情况讨论在送达诉状情形下和控制租赁物情形下如何识别“催告”与“通知”。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情况下,若出租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则需要做出两种意思表示,即“催告”和解除“通知”。因法律并未对履行“催告”和解除“通知”的表达形式进行限定,所以只要能发挥“催告”功能和“通知”功能的任何意思表达形式均应被允许。因此,“催告”和“通知”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过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取回租赁物或限制租赁物使用的方式作出。最后,从法律体系、利益平衡、公平原则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可知无论出租人在解除合同后是否收回租赁物,其最终能获得的损害赔偿在价值总量上应限定于所受损失的范围,即全部未付租金加其他费用再减收回租赁物的价值。
李垚[10](2018)在《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宋代是一个重文轻武的时代,国家以科举取仕。宋代的政治制度和官僚选拔制度造就了一个数量相对较大的士大夫群体。作为具有文人与官僚两重身份的士大夫群体不仅形成了一定规模,而且其经济活动也具有鲜明的特征,共同的群体特点、时代特征与个体差异共存,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多姿多彩的宋代士大夫的经济生活画卷。本文主要以唐宋变革时期宋代士大夫群体的经济生活为研究对象,探讨这一群体的生成,以及以士大夫群体为中心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主要从四个方面逐一展开:第一,分析宋代士大夫群体的崛起、构成和规模。重点分析文人政治与宋代士大夫群体的关系,探讨宋代科举制度发展与经济文化兴盛对士大夫群体崛起的内在影响,进而阐述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主要构成及群体规模,勾勒出宋代士大夫的整体画像。第二,阐述宋代士大夫的收入来源。士大夫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俸禄和设帐授徒报酬。其中,俸禄是士大夫的主要收入,而部分士大夫通过自身的学术修养进行设帐授徒而获得报酬。除这两项收入外,宋代士大夫处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期,商品经济大潮使一部分士大夫有了更多的收入来源,部分士大夫的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即以经营收入与创作收入为代表的特色收入。第三,探析了宋代士大夫的消费生活,本章以苏轼为个案进行研究,分析士大夫的日常生活消费、社交性消费和文化消费等经济活动,在此基础上,对宋代士大夫群体的消费类型和消费特点作一总结。第四,论述宋代士大夫的家庭理财情况,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探讨宋代士大夫的财产性投资,即士大夫在土地、商业和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投资收益情况;二是透析士大夫家庭内部的财产管理,即通过家训了解士大夫群体在家庭内部财产管理和分家的情况;三是以义庄为例,论述宋代士大夫家庭家族财产管理与互助。本文是一次较为系统地研究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的尝试,文章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足唐宋变革的社会背景;二是立足宋代士大夫的所处时代特征,并进行有益的历史比较;三是立足士大夫的身份地位,并考察士大夫群体内部的差异性,从而在整体上对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文章认为:第一,士大夫处于唐宋变革大时代下,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商品经济浪潮。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发生很多变化,土地私有产权确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流动性较大,这一时代大背景深刻影响到宋代士大夫群体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从而使他们的收入构成、消费活动及投资理财等都有明显反映。第二,宋代士大夫的经济生活和他们的身份相适应,且与普通民众不同。一是他们的收入来源相对多样化,脑力劳动收入居多。二是他们的收支水平较高且相对稳定,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消费突出消费礼仪、消费品质,重视身份象征,即社交性消费和文化消费所占比重相较普通民众更高。三是士大夫群体的内部消费同样存在差异性,且为多种因素所致。四是重视理财与家庭财产管理,且突出这一群体对教育、家族、职业规划的看重。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涉及家庭理财、家族财产管理互助等多方面,更多地体现出这一群体对教育的重视、对家族地位的稳固。第三,宋代士大夫的经济生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大多缺乏世家大族依托,而是经科举入仕。在文官政治的背景下,宋代士大夫群体重视教育和科举,“学而优则仕”是他们的主要人生目标。为保持家业稳固,他们大多重视经济收入,且收入来源多样化。其中,部分士大夫还涉及商业经营、土地租赁、文化创作、财产投资等领域。为使家庭家族长治久安,他们非常重视家庭家族内部的文化维系,故而部分有财力的士大夫注重家庭家族的财产投资、财产管理、财产互助以及互结姻亲,尽可能创造条件让本族子弟继续通过科举入仕,从而稳固家庭家族经济文化地位。
二、高级人才租赁现象探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级人才租赁现象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史概述 |
第三节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高昌国佛教及寺院经济的结构 |
第一节 高昌建国前后对佛教的政策 |
第二节 寺院经济与佛教地理 |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概念及与其他宗教 |
小结 |
第二章 高昌国佛教寺院的经营模式及财务收支 |
第一节 高昌国寺院的基本经济模式 |
第二节 寺院日常收入 |
第三节 寺院日常支出——对《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解斗帐历》再探讨 |
小结 |
第三章 高昌国的僧官、僧众和寺户 |
第一节 僧官阶层的执掌及管理 |
第二节 国家政权对僧众的管理及其赋税劳役 |
第三节 寺户制度及依附人口 |
小结 |
第四章 高昌国僧尼的经济活动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僧尼个人的私有经济 |
第二节 释门群体与豪门望族间的往来 |
第三节 佛教僧尼的宗教活动与社会角色 |
小结 |
第五章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和衰落 |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寺院经济与高昌社会 |
第二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的转型 |
第三节 高昌国寺院经济衰落再探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基础概念与相关理论 |
2.1 基础概念 |
2.1.1 绿色发展 |
2.1.2 森林旅游产业 |
2.1.3 产业竞争力 |
2.1.4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 |
2.2 相关理论 |
2.2.1 绿色发展理论 |
2.2.2 “两山”理论 |
2.2.3 产业经济学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5 产业竞争力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1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
3.1.1 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
3.1.2 森林旅游产业绿色发展问题 |
3.2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 |
3.2.1 森林旅游产业对区域经济的直接贡献 |
3.2.2 森林旅游产业带动其他产业能力 |
3.2.3 森林旅游的区域经济牵动度 |
3.3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与竞争阶段分析 |
3.3.1 森林旅游产业发展历程 |
3.3.2 森林旅游产业市场竞争阶段分析 |
3.4 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趋势 |
3.4.1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消费群体变化 |
3.4.2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产品需求变化 |
3.4.3 适应森林旅游产业文化内涵变化 |
3.5 本章小结 |
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的模型构建 |
4.1 基于钻石模型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
4.1.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分析框架 |
4.1.2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
4.2 基于熵权法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模型构建 |
4.2.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方法选择 |
4.2.2 基于熵权法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模型 |
4.3 本章小结 |
5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评价分析 |
5.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测算 |
5.2 各级评价指标的作用权重分析 |
5.3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结构分析 |
5.3.1 生产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2 需求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3 支持产业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3.4 政府作用要素维度竞争力分析 |
5.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聚类分析 |
5.4.1 聚类分析结果 |
5.4.2 聚类结果分析 |
5.5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时空分析 |
5.5.1 空间分布分析 |
5.5.2 时间趋势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6.1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原理 |
6.1.1 绿色发展对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机制 |
6.1.2 影响因素遴选原则 |
6.1.3 影响因素体系构建的方法 |
6.2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构建 |
6.2.1 拟选影响因素体系 |
6.2.2 影响因素筛选模型设定 |
6.2.3 数据处理及检验 |
6.2.4 拟选影响因素指标主成分分析 |
6.2.5 拟选影响因素指标回归分析 |
6.3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体系 |
6.3.1 绿色旅游资源因素 |
6.3.2 绿色产业规模因素 |
6.3.3 绿色发展环境因素 |
6.3.4 绿色基础设施因素 |
6.3.5 绿色政策支持因素 |
6.4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结构分析 |
6.4.1 解释结构模型的构建 |
6.4.2 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结构 |
6.5 本章小结 |
7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PMO分析 |
7.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理论解析 |
7.2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压力(P) |
7.2.1 竞争力提升的压力 |
7.2.2 压力的动态变化 |
7.3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动力(M) |
7.3.1 动力主体构成及动态演化 |
7.3.2 驱动力构成及动态演化 |
7.4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的P-M循环推进框架 |
7.5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路径(O) |
7.5.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目标与路径设计原则 |
7.5.2 以保护优先为先导的绿色旅游资源要素提升路径 |
7.5.3 以结构调整为机遇的绿色政策支持要素提升路径 |
7.5.4 以产品创新为特色的绿色产业规模要素提升路径 |
7.5.5 以全域协作为支撑的绿色发展环境要素提升路径 |
7.5.6 以绿色供给为前提的绿色基础设施要素提升路径 |
7.6 本章小结 |
8 绿色发展视域下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提升建议 |
8.1 绿色发展视域下旅游资源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1.1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
8.1.2 资源管理能力方面 |
8.2 绿色发展视域下产业规模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2.1 产品创新方面 |
8.2.2 技术创新方面 |
8.3 绿色发展视域下发展环境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3.1 经济环境方面 |
8.3.2 社会环境方面 |
8.4 绿色发展视域下政策支持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4.1 绿色供需方面 |
8.4.2 政策制度方面 |
8.4.3 人才选育方面 |
8.5 绿色发展视域下基础设施要素竞争力提升建议 |
8.5.1 交通产业支持方面 |
8.5.2 服务设施升级方面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 |
附录1 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指标的权重 |
附录2 2008-2017年各地区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结果 |
附录3 各地区一级指标综合评价测算结果 |
致谢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3)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 ——以法定解除与情事变更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合同目的的概念 |
第一节 合同目的的概念合理性 |
第二节 合同目的的基本含义 |
一、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 |
二、合同目的与合同内容 |
三、合同目的的涵摄范围 |
第三节 合同目的的类型化 |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
二、合同目的的合理类型化 |
第二章 法定解除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一节 法定解除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 |
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根本违约 |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法定解除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定解除条件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涵摄 |
一、第94条第1项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二、第94条第4项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节 法定解除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
一、履行不能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二、拒绝履行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三、履行迟延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四、不完全履行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四节 法定解除制度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问题 |
一、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二、违约方能否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章 情事变更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一节 情事变更原则案型的比较法参考 |
一、英美法上的合同受挫案型 |
二、德国法上的行为基础障碍案型 |
第二节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 |
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 |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适用 |
第三节 对《合同编》第323条的再审视 |
第四章 两个法条之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对比 |
第一节 两个法条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界分 |
一、基于合同目的范围的考量 |
二、基于合同内容的考量 |
三、基于法效果的考量 |
第二节 基本目的与进一步目的可能的关联模式 |
一、基于交易习惯和合同义务 |
二、基于约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人告知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案 |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 |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告知义务内容不明确 |
二、房地产居间合同告知义务标准不明确 |
三、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不明确 |
四、小结 |
第三章 房地产居间人告知义务的前提:房地产居间合同之类型 |
第一节 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类型的不同学说及其评析 |
一、居间合同说及其评析 |
二、经纪合同说及其评析 |
三、中介合同说及其评析 |
四、复合法律关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房地产居间合同之类型辨析 |
一、居间合同特征之辨析 |
二、房地产居间合同本质之辨析 |
第四章 房地产居间人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
一、弥补相关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之需要 |
二、委托人对居间人高度信赖之要求 |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居间人之要求 |
四、居间人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之考量 |
第五章 房地产居间人告知义务范围之厘定 |
第一节 出卖人与居间人告知义务之边界 |
一、将部分告知义务分配给出卖人具有合理性 |
二、“瑕疵担保责任”决定了出卖人负有告知义务 |
第二节 厘定居间人告知义务之前提:出卖人告知义务 |
一、出卖人对房屋物理性瑕疵的告知义务 |
二、出卖人对房屋非物理性瑕疵的告知义务 |
第三节 房地产居间人告知义务之具体内容 |
一、影响合同成立的信息 |
二、影响合同效力的信息 |
三、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信息 |
四、影响当事人缔约及合同履行的信息 |
第四节 房地产居间人告知义务之标准 |
一、以告知内容之类型作为区分告知义务之标准 |
二、确定居间人告知标准时应参考的因素 |
第六章 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之责任 |
第一节 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类型及过错形态之辨析 |
一、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类型之辨析 |
二、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形态之辨析 |
第二节 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内容 |
一、居间报酬之丧失与损害赔偿责任不必然同时发生 |
二、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须有损害之发生 |
第三节 房地产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减免情形 |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
二、委托人知情并自担风险时可以减轻居间人的责任但不应免责 |
三、完全因委托人存在过错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居间人不承担责任 |
四、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南音教育的价值研究(1990-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1.倡导、认识南音进入学校教育的意义 |
2.南音教育的办学范式研究 |
3.与南音教育相关的学术基础研究 |
三、本文的概念界定与研究思路 |
1.地点、时间与范围 |
2.何谓“南音教育的价值”? |
3.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目的与意义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与意义 |
3.本文主要理论创新 |
第一章 南音教育:历史回溯与现实关怀 |
一、南音教育(传承)的原初方式 |
1.授课方式--“口传心授” |
2.交流方式--“以曲会友” |
二、当代全球化趋势中的南音教育 |
1.全球化并不排斥具有民族特性的南音教育 |
2.南音教育也需要全球化视野 |
三、南音教育与文化自觉 |
1.南音教育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
2.南音人对其南音文化有“自知之明” |
第二章 南音教育:人才培养的独特路径 |
一、泉州南音人才培养的闽南民俗文化背景 |
1.闽南文化特性 |
2.闽南乡族观念 |
3.闽南民间信仰与节庆风俗 |
二、内涵发展: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 |
1.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以泉州师院音乐学南音本科专业为例) |
2.有一支专业合格的南音师资队伍 |
3.南音乐人:“非遗”传承的向导与支撑 |
三、外延发展:规模与空间 |
1.规模的扩大 |
2.空间的拓展 |
第三章 南音教育的学校价值体现 |
一、理论研究-南音教育的先导作用 |
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原则 |
2.南音学术研究的成就 |
二、南音教育中的内生扩展 |
1.专业设置的理念与根据 |
2.良好的办学条件 |
三、高校教育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教育专家 |
1.南音学科建设的引领者 |
2.南音教育发展的推动者 |
3.突出成就的南音表演者 |
四、学校人才的培养:南音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
1.可以承担中小学学生“精神家园”的教育义务 |
2.本硕毕业生可以施展自己才能的地方 |
第四章 南音教育的社会价值体现 |
一、艺术实践-从中国泉州走向世界闽南文化区 |
1.南音教育-艺术实践之普遍意义 |
2.南音教育-艺术实践之特殊意义 |
二、南音教育中的文化保值与增值 |
1.南音教育-重在建构孩子自己的精神家园 |
2.泉州师范学院与泉州南音乐团共同谱写剧作《凤求凰》 |
3.南音专业艺术硕士与文化产业共同设计南音文化衍生品 |
三、南音教育与多重认同 |
1.在个人层面上获得认同 |
2.在地方文化层面上获得认同 |
3.在政府层面上获得认同 |
4.在世界闽南文化区层面上获得认同 |
第五章 南音教育:蕴藏着“以乐化人”的情怀意向 |
一、南音曲调中蕴含着“化人以雅”的情怀意向 |
1.培养尚雅情怀 |
2.陶冶雅正情操 |
二、南音文化底蕴中蕴含着“化人以礼”的情怀意向 |
1.寓礼于乐中 |
2.完善人性发展 |
三、南音泥土精神中蕴含着“化人以德”的情怀意向 |
1.增强凝聚人心 |
2.强化价值感化 |
余论 |
一、对南音教育相关问题的思考 |
1.南音传承中的变异认识 |
2.南音传承中的发展评析 |
二、南音从被保护走向自强的可持续传承成为可能 |
1.南音进入中小学课堂成为制度化 |
2.南音人才培养规范化 |
3.南音社团演出常态化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中世纪牛津大学与牛津城关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以合作为主的大学与城市 |
第一节 牛津大学的建立 |
一、大学选址牛津城的原因 |
二、早期的学者特征 |
第二节 大学和城市零星的冲突 |
一、冲突的原因 |
二、13世纪的暴力冲突事件 |
三、缓解冲突的措施 |
第三节 早期关系的影响 |
一、大学稳步发展 |
二、城市经济发展 |
第二章 冲突加剧与合作并存的大学与城市 |
第一节 冲突加剧的原因 |
一、大学参与城市经济 |
二、大学参与城市环境管理 |
第二节 大学与城市的多重冲突 |
一、1355 年的圣尼古拉斯节冲突 |
二、市校纳税义务的冲突 |
三、环境管理的冲突 |
第三节 冲突激化的结果 |
一、冲突事件对大学的影响 |
1.大学财富增加 |
2.学习环境改善 |
二、冲突事件对城市的影响 |
1.进一步丧失了自治权 |
2.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 |
三、冲突之中蕴藏着合作 |
第三章 关系走向缓和的大学与城市 |
第一节 关系缓和的原因 |
一、市民阶层的壮大 |
二、《沃尔西章程》的颁布 |
三、托马斯·克伦威尔的改革 |
四、解决市校矛盾的常设机构建立 |
第二节 关系缓和的具体体现 |
一、特权群体和市民的双向流动 |
二、市民和学者的通婚 |
第三节 关系缓和对大学和城市的影响 |
一、大学对国王的依赖性加强 |
二、城市经济极度依赖于大学 |
三、大学对城市教育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类 |
二、中文类别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7)元杂剧产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元杂剧产业发展背景 |
第一节 “裂土分封”加强人口流动 |
第二节 “随处附籍”分化艺人阶层 |
第三节 中统钞制度奠定都市文化繁盛局面 |
一、中统钞制度奠定稳定开放的市场局面 |
二、观念上推崇商业 |
三、律令上保护商业 |
第四节 “戊戌选试”促成元杂剧创作市场兴起 |
第五节 宗教宽容政策繁荣元杂剧文化创新 |
第二章 元杂剧创作市场 |
第一节 创作市场生产水平 |
第二节 创作市场赞助体系 |
一、门阀资助的金末名流 |
二、在朝为官半市场化有闲文士 |
三、面向市场的在野文人 |
四、教育状况与收入水平影响创作参与程度 |
第三节 元杂剧创作市场中心转移 |
一、前期呈现不均衡集聚式分布 |
二、中后期创作市场总体衰落并向南迁移 |
三、创作市场中心转移原因 |
第四节 创作市场的主要特征 |
一、市场价格彰显作品质量——“声价最高关马郑白” |
二、好剧本决定更高上座率——“几篇新曲相撺” |
三、与俳优作者跨越阶层协同创作——“群英所编杂剧” |
四、“次本”现象体现合作与竞争关系 |
第三章 元杂剧表演市场 |
第一节 乐人管理体系 |
一、乐人群体构成 |
二、雅俗兼用的乐人管理体系 |
第二节 乐人经济来源 |
一、朝廷俸禄 |
二、御赐大宴“赏缠头” |
三、青楼名伶“酒价高” |
四、勾栏演出收“座儿钱” |
第三节 乐人流动对表演市场的影响 |
一、乐人流动性增强带动演出市场迁移 |
二、北方乐人由都会转入乡村 |
三、演出市场迁移原因分析 |
第四章 书会、戏班与村社 |
第一节 书会与才人 |
一、元代以前书会性质考辩 |
二、书会分工与元杂剧产业化 |
第二节 同居共财的家庭戏班 |
一、乐户内配婚制度 |
二、累世同居共财的“伶伦门户” |
三、戏班的中介作用 |
第三节 农村社制与祭祀剧演 |
一、元代农村社制的颁立与推行 |
二、元代农村社制与祭祀剧演 |
三、亦集乃路祭祀剧演案例分析 |
第五章 元杂剧演出场所 |
第一节 都市专业演出场所运营 |
一、南北经济中心勾栏分布概况 |
二、勾栏形制变迁体现都市剧演场所专业化 |
三、勾栏营造与租赁 |
四、勾栏“座儿钱”价格考 |
第二节 都市临时剧演场所运营 |
一、酒楼剧演形式与运营 |
二、寺庙经济制度下酒楼剧演管理 |
三、“侯园相苑”私人堂会演出 |
第三节 乡村神庙剧场节庆式运作 |
一、筹建神庙剧场资金来源多元化 |
二、商业演出要求戏台形制专业化 |
三、招子流行体现戏班竞争品牌化 |
第六章 官方赞助的元杂剧演出 |
第一节 缔结蒙汉文化的两都经济圈 |
一、元上都政治与文化地位 |
二、两都制形成首都经济圈 |
第二节 两都经济圈季节性演出 |
一、大安阁汉式宫廷文化生产 |
二、失剌斡耳朵蒙元政治宴会 |
三、乾元寺与崇真宫上都文人交游 |
第三节 驿路剧演的生产与传播——中国最早的官方巡回演出 |
一、政策确立与资金扶持 |
二、巡演路线与演出周期 |
三、创作团队与演出班底 |
四、艺术受众与消费群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以《合同法》第248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
2.1 约定解除权不能宽松于法定解除权 |
2.2 违约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2.2.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合同目的 |
2.2.2 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 |
2.3 “催告”加“合理期限”须前置 |
第3章 解除权与加速支付租金请求权的关系 |
3.1 解除权与加速支付租金请求权关系之争 |
3.1.1 任意主张说 |
3.1.2 择一主张说 |
3.1.3 按次序主张说 |
3.2 解除权与加速支付租金请求权可任意主张 |
第4章 出租人解除意思表示的识别 |
4.1 送达诉状情况下的意思识别 |
4.1.1 合同解除权能否通过法院行使 |
4.1.2 起诉状是“催告”还是“通知” |
4.2 控制租赁物情况下的意思识别 |
第5章 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
5.1 取回租赁物 |
5.1.1 取回租赁物存在的风险 |
5.1.2 取回租赁物的风险预防 |
5.2 损害赔偿 |
5.2.1 赔偿范围的确定 |
5.2.2 赔偿数额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综述 |
三、士大夫定义 |
四、论文结构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宋代士大夫群体 |
第一节 宋代士大夫基本构成 |
一、对宋代以前士大夫的基本认识 |
二、宋代士大夫群体情况 |
第二节 宋代士大夫群体扩大原因 |
一、科举制度 |
二、文人政治 |
三、经济社会发展 |
第二章 宋代士大夫收入状况 |
第一节 宋代士大夫的财产性收入 |
一、官员俸禄 |
(一) 宋代官员俸禄概况 |
(二) 宋代官员俸禄的特点 |
(三) 关于宋代官员俸禄“厚禄”还是“薄禄”的探讨 |
二、土地收入 |
第二节 宋代士大夫的经营性收入 |
第三节 宋代士大夫的劳务性收入 |
一、设帐授徒报酬 |
二、创作收入 |
第四节 宋代士大夫的临时收入 |
一、福利性收入 |
二、贪污受贿 |
第三章 宋代士大夫的消费生活 |
第一节 士大夫消费主要构成 |
一、日常生活消费 |
二、士大夫的社交性消费和文化消费 |
第二节 宋代士大夫消费类型 |
一、铺张奢侈型 |
二、朴素节俭型 |
三、随心而行型 |
四、独特嗜好型 |
第三节 个案研究:从《苏轼文集》看士大夫的消费生活 |
第四章 宋代士大夫的家庭理财 |
第一节 士大夫的财产投资 |
一、土地投资 |
二、商业经营 |
三、民间借贷 |
第二节 从士大夫家训看家族内部财产管理 |
一、士大夫家庭内部财产 |
二、分家 |
第三节 士大夫家庭家族财产管理与互助 |
结语 宋代士大夫群体经济生活的主要特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高级人才租赁现象探微(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昌国佛教寺院经济研究[D]. 张重洲. 兰州大学, 2021(09)
- [2]绿色发展视域下中国森林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D]. 邹成成.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9)
- [3]论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 ——以法定解除与情事变更制度为中心[D]. 肖云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房地产居间合同居间人告知义务研究[D]. 张可可.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7)
- [5]南音教育的价值研究(1990-2018)[D]. 陈俊玲.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6]中世纪牛津大学与牛津城关系的研究[D]. 苏垚.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7]元杂剧产业研究[D]. 丁一. 南京艺术学院, 2020(01)
- [8]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
- [9]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 ——以《合同法》第248条为中心[D]. 苏绪平. 湘潭大学, 2019(02)
- [10]宋代士大夫经济生活研究[D]. 李垚. 云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