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灰色资本市场与利率市场化_利率市场化论文

论灰色资本市场与利率市场化_利率市场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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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金商品化、银行企业化,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利率市场化的概念在业内外人士中不断得到强化,伴随着商品市场不断发展,资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也得以不断地加速。但是,由于新老体制转换过程中旧体制的影响尚未根本消除,新的体制以及管理模式又没有完全建立,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不健康的,有些甚至是不合法规要求的现象,其中,被有关人士称之为“灰色资金市场”的现象,就比较典型的一例。

(一)

所谓“灰色资金市场”,实际上是指与国家银行相联系的,银行信贷行为中的一种违规(有些则可能是违法)的经营现象,其界定的标准是所谓的“灰色利息”或称“特权利息”,这类利息的实际水平一般低于“黑市”上的民间借贷或企业间直接的资金交易,但高于国家管制利率。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形成,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些不完善因素相联系的,是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碰撞”行为。这一现象的存在,一则不利于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二则不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了信贷风险;三则会导致金融行业的腐败现象。从其成因分析,应该说具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现阶段我国利率体系不健全,利率形成机制背离市场资金供求,利率管制过严,管理模式僵化等利率制度上存在的矛盾和不合理因素,则是形成“灰色资金市场”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1.通货膨胀条件下的我国利率水平,其实际利率是一种负利率,这是导致“灰色资金市场”形成的根源。按照我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的利率标准,1995年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0.98%,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2.06%,从表面上来看,利率水平并不低,与我国企业10-15%的平均利润率基本接近,但这仅仅是一种名义利率。如果扣除1995年度14.98 %的通货膨胀率,则实际利率水平为-4.0%和-2.92%, 这不论对存款人还是对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言,都难以实现资金在真正意义上的保值和增值的需要。相反地,如果按照上述利率标准,借贷资金通过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流通过程之后回到资金所有者手中的是贬值的货币,也可以认为是资金资源的浪费,这就使得银行要想方设法提高收益或减少“损耗”,因此,负利率是形成“灰色资金市场”的根源所在。

2.银行存、贷利差偏小,导致银行业经营效益低下,是产生“灰色资金市场”的直接原因。按照现行利率标准,一年期存、贷款利差仅有1.08%。再考察中、长期存、贷款,形式上看平均约有1.26%左右的利率差,但如果加上10%以上的保值贴补率,那么中、长期存、贷款之间就形成了明显的利率倒挂。显然,如果照此标准经营,银行发生亏损也就不足为奇了。同样,作为合理的补偿,银行通过在管制利率之外加息的“灰色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另外,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资金饥饿症”,这也为处于资金“卖方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提供了实施“灰色经营”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3.资金市场尤其是以短期资金市场为主体的货币市场不健全,利率政策缺乏以市场为导向的参照系,是促进“灰色资金市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虽然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类商品市场和生产力要素市场不断地得到发展,但是,作为生产力要素市场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资金市场,其发展却远远落后于其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代表的短期货币市场,长期来处于区域分割、交易混乱、主体分散、运行封闭的状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公开、规范的货币市场,以至于有人认为,资金市场是我国最后一个没有放开的市场,是不具有市场属性的“市场”,其实质就是指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利率的高度管制。在1996年之前,中央银行对于同业拆借利率的管理仍然是采用控制上限的行政管理手段,严重背离市场运行规则,脱离市场资金供求的现实。为避开中央银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监管,就出现了在资金拆借行为中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等名目的“灰色利率”。

4.浮动利率制度上存在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也是导致“灰色资金市场”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条件下,中央银行为了体现对商业银行利率运行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允许银行和一些金融机制在规定的管制利率水平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实行浮动利率,以期通过此种方式,增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自主权和贷款利率的浮动性。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情况和政策本身来看,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一是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远高于国有银行,等于赋予这些金融机构以“特权”;二是在负利率的条件下,实现贷款利率的下浮是不现实的,反过来则是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想方设法“用足”、“用活”政策,在“用足”、“用活”的背后,难免存在着一些“灰色”的成分;三是国家银行将资金或规模转让给拥有“利率特权”的金融机构,并从中赚取“利差”;四是在当前银行经营的利润目标尚未成为硬约束的条件下,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大做“浮动”文章,谋取“灰色利息”,并从中获取小团体利益;五是由于企业对利率的反应弹性不强,亏损国企欠息现象严重,信用意识淡薄,到头来“浮动”到的仍然是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产业或企业,因为经营差的企业本来就已经难以承受正常贷款利息的负担,如果再予上浮,银行则只能增加“应收未收利息”,浮动利率实质上无助于“扶优限劣”。

(二)

综上所述,“灰色资金市场”形成的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利率体制及利率管理手段的相对落后。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利率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利率体系,并按照“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由资金的内在价值所决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而变化”的本质要求,实现利率市场化的目标。同时,按利率市场化目标的要求构造利率体系,重建利率管理制度,完善利率调控手段,不仅是清除“灰色资金市场”的最有效途径,而且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第一,按照利率的本质要求,实现利率的正向运行,是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就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运行法则,利率水平的高低就应该能够真实地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资金运用保值增值的客观需要,因此,实现正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关系到利率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实现正利率,在制定利率水平时所要考虑的首先应是利率与物价的关系问题。中央银行在制订并公布基准利率水平时必须高于当期通胀率水平。否则,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际利率水平不能保持正数,不仅不能体现资金保值增殖的客观要求,反过来又会迫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去寻找“灰色市场”,实施“灰色经营”。而对于存款人而言,随着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断增加和优化,投资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和扩大,势必会将资金转向投资于其他方面,以取得合理的预期收益,从而引起公众储蓄存款的减少。也许,有人会认为我国现行的负利率政策并没有削弱公众的储蓄意愿,相反却拥有全球最高的国民储蓄率和高达30000亿元之多的储蓄存款。 但是不容否认,当前人们在负利率的情况下进行存款,是因为我国目前投资工具少,选择性差,人们是为了将来的消费或投资而保持大量的储蓄。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育,这种局面必然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且,一旦当通胀率处于更高位,负利率现象更为严重的情况出现时,巨额储蓄就会成为“出笼之虎”,冲击市场,引发整个经济运行体系的大“动荡”。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绝大多数患有“投资饥渴症”和“资金饥饿症”的企业而言,在负利率的条件下,能够取得银行的贷款,就意味着经营上的效益,这就会导致资金的无效需求得以盲目扩大,造成资金供求关系的进一步紧张。事实上当前企业存在的所谓“资金紧张”和利息负担“过重”的问题,其根源则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良和居高不下的负债率。

第二,扩大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

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中央银行强化金融调控手段,规范以间接调控为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的需要,我国从1996年1月3日起,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开通并投入运行。从近一阶段的运行情况来看,基本上达到了预定的阶段性效果。同时,人民银行开始对外发布同业拆借利率(CHIBOR)。这对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并非意味着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已大功告成。相反地,在进一步规范、完善这一市场,并运用这一市场来加强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诸如市场交易主体缺少广泛性,交易方式单一,交易规模偏小等。因此,同业拆借市场还有待于在范围上加以扩大,在运行机制上加以调整,在交易行为上加以规范,在统一程度上加以强化,使该市场成为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和市场利率走势的窗口。首先,应扩大市场交易主体的广泛性。目前,由人民银行牵头的35家融资中心是这一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大部分均未入市参与运作,因此,其交易行为缺少广泛意义上的代表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应首先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省行级以上的机构纳入交易主体的范围内,以扩大市场参与者容量。第二,改变现行交易方式单一的局面,扩大代理交易规模。目前,在该市场交易总量中,融资中心的自营交易占据了市场交易量的绝大多数,达到80%以上,代理交易量极低,可以认为该市场目前尚是融资中心间的拆借市场,而非银行间的拆借市场,因此,在今后的市场运行过程中,融资中心应改变现行的做法,主要从事代理交易,并以收取交易代理费为主要经济收入而非资金的价差。第三,使CHIBOR利率逐步成为货币供应状况的指示器和制定利率标准的“参照系”。中央银行应根据CHIBOR利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通过在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影响CHIBOR利率的变动,使CHIBOR利率真正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第三,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制度,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为建立“利率定价机制”创造条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存、贷款利率是按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资金供求双方协商形成的,即所谓的“利率定价机制”。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要实现商业银行在利率形成过程中的完全自主,无论是从外部环境还是内部机制上均不具备条件,因而,在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制度,将是实现“利率定价”原则和利率市场化的过渡阶段。在这期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并实现利率浮动幅度的统一。

第四,保持合理的利差,消除对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的政策影响。银行开办存、贷款业务,是要以实现利润为前提的,而且,随着向商业银行转轨进程的加快,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将得到不断的强化。如要银行在经营存、贷款业务过程中不能得到正常合理的利差,甚至因利率倒挂而导致亏损,银行就会降低贷款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而提高其他资产的比重。这样,就有可能对国民经济运行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前些年出现的金融机构动用信贷资金投资房地产、期货,进行帐外经营和违规经营等行为,与现行银行存、贷款利差太小,甚至倒挂不无直接关系。按照我国现行的存、贷款利率标准,存、贷款业务之间的利差平均不到1.5%,远远低于3%左右的国际通行惯例,再加上作为占银行存款负债70%以上的储蓄存款,由于银行承担了巨额的保值贴息支出,实际上形成一种利率倒挂的问题。而从银行的资产表现形式看,国家银行80%左右的资产为信贷资产,如果按现行利差水平,一边是高额的负债成本,另一边是较低的资产收益,那么银行经营效益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了。

第五,简化利率结构,按国际通行做法构建利率体系并改变现行的计息规则。

我国现行的利率体系构成主要是按照存、贷款的性质和期限分别设置并确定相应的利率标准,在确定各档次的利率时,是以一年期利率为基础,然后按复利法推算出一年以上期限档次的利率,利息的计算则采用单利息规则,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许多是相悖的。用复利法推算出的各档次利率,忽视了市场利率变化因素,增加了银行的利率风险;计算采用单利法规则,虽在计算方式上达到了简化,但按此法计算获取的收益低于复利计息法,使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又忽视了资金的机会成本。因此,在利率改革过程中,应改变现在的利率制定办法和计息规则,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即按国际通行做法,存、贷款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按市场变化和通胀率水平用单利法制定短期利率水平,长期利率以短期利率为基础,实行浮动利率,按浮动期限,实行分期计息,并相应计收复利。

诚然,要消除所谓的“灰色资金市场”,实行利率改革,实现利率的市场化目标无疑是最根本的途径,但是,由于利率改革涉及面广,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十分敏感,因此,对于利率改革,不可能期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该采用渐进的方式,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以防止利率改革急于求成而导致对整个社会和经济运行过程带来不良的影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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