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关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关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收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入分配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这是继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之后,首次以党的报告形式正式确认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原则,为解决困扰人们已久的“剥削”悖论提供了新的思路。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必将对我国理论经济学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做出允许“按要素分配”的重大改革决策,不仅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而且还要有理论创新的巨大勇气。因为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人们往往把按要素分配同按资分配联系起来,许多人对“按要素分配”难以认同和接受。其实,按要素分配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并不是同资本主义而是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存在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不能排斥这种分配方式;只要是归不同主体占有的生产要素,一经投入,都有权利对产生的新价值提出一份索取权。(注:钱世明:《各投所有、各获所值》[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所以,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按要素分配”,将极大地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拥有者的积极性,促进分配改革的深化、分配机制的简化和分配格局的优化,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其影响将极为深远。

一、对现阶段我国两种收入分配原则基本关系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相互补充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有在深刻认识和把握二者矛盾的基础上,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出路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只有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才能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维护基本的公平原则,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从而排斥任何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依据是按照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各类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导致的承认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取得相应收入和产品的权利,以及承认资本或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剩余产品的权利,就同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发生了矛盾。不仅如此,按劳分配所强调的劳动权利,同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认可的非劳动要素权利之间也会互相造成冲击。另外,按劳分配中所规定的劳动收入量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收入量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的劳动在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劳动者取得的产品量绝不以必要产品为限度,并且有权取得剩余产品的一部分。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把劳动者置于只能取得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力所有者的地位,否定了其在公有制条件下具有的公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和获取剩余产品的权利。(注:傅桂林、张燕英:《收入分配双重原则之间的矛盾及协调》[J],《光明日报》2002年9月24日。)此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还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并会导致两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按劳分配的实施会由于人们能力和抚养人口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劳动者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按要素分配的实施则会由于人们拥有要素的质和量以及市场条件的不同而导致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的扩大。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往往导致比按劳分配更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收入分配中也存在这两种不同的平等原则,即按劳分配下的劳动平等、报酬平等同按要素分配下的按要素所有权取得相应收入的平等。两种不同的平等规则有不同的内涵、性质和要求,但在现阶段又都有其存在的基础、依据和必要性。我们不应只承认其中一种平等规则,而否定另一种平等规则。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只承认按要素分配的平等,而忽视了按劳分配的平等,结果导致了非劳动要素同劳动要素之间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按要素分配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的性质,它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社会主义各要素所有者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质,他们在本质上都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范畴。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这两种分配原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建设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应当是现阶段两种不同的平等规则统一和结合的出发点和基础。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在分配制度上的反映。所以,解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深化改革,探寻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进而才能找到解决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矛盾的可行途径。

二、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及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由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也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内部劳动者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原则,其逻辑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人的劳动已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因而社会在再生产过程已能够直接计量和直接分配社会的总劳动,而不需要借助于迂回的“价值”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一个集体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的”。(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于是,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才有可能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以劳动券的方式来使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显然,经典形式的按劳分配只有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这一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个人的劳动还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社会还不能以劳动时间的简单标准直接测量出社会总劳动和每一种产品生产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那么真正的按劳分配就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传统体制尽管在理论原则上坚持按劳分配,但由于作为分配主体的国家既排斥市场的作用,又不可能从时间上直接测量出社会劳动,因此完全缺乏按劳分配的必要条件和形式,结果就将按劳分配演变成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显然,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在许多方面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预言和设想,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来使劳动报酬准确地反映劳动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和它的实际贡献,从而按劳动力要素的价值进行分配,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劳动者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形式上是一样的,所取得的报酬在数量上也是一致的,即二者都是劳动力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V)。否则,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劳动力就会流向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报酬比按劳分配高的部门。尽管二者在形式上是一样的,二者的性质和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是不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而存在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主要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或分享,不存在剥削关系。(注:余甫功:《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再思考》[J],《理论前沿》2002年第16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按劳分配是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实现形式存在,而且随着时代、实践和科技的发展,劳动具有新的特点,劳动创造价值出现新的情况,从而按劳分配也应具有新的特点。传统观点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只有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参与分配。现在看来这种观点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与认识。不能把生产劳动简单地等同于物质生产,生产劳动与其他经济范畴一样,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概括和反映,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相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直接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除了物质生产部门以外,商业流通部门、文教体艺等精神产品生产部门和金融、邮电、咨询等服务生产部门以及进行经济管理、调控与决策的政府部门,都存在着生产性劳动。不过同一部门既有生产性劳动,也有非生产性劳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0页。)在经济建设实践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智力劳动为内容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类劳动者所从事的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大,但其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大;于是,他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比较大,其工作的效益弹性就比较大。由此,根据劳动力要素的价值或贡献进行分配就具有新的形式和特点。对这种以智力为特征的高端劳动力单纯依靠市场直接定价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更多地应采取市场直接定价与间接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如年薪制、股票期权制、技术股权制、专利权制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虽然根据劳动价值论的要求,价值的创造是一元的,但是,在现实经济中,决定价值的因素却是多元的。在价值分配过程中,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基本依据的是产权,而不是仅仅依据价值来源;相应地,价值分配就应当能够反映各种要素对价值形成的贡献。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现实源泉之一,而且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这些要素具有稀缺性,从而其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或一定的经济主体对其拥有产权。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按市场经济规律,凭产权根据要素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是以市场为基础优化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

三、完善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现实对策

目前,我国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社会环境还未形成,其实现仍有赖于市场经济机制的成熟和法制环境的优化。在这种条件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应该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和完善。为此,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应进一步明晰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财富(使用价值)由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由劳动创造,分配由生产关系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牛产关系的反面。”(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93页。)因此,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关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产权关系;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要素所有权或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体现所有制关系或产权关系的利益关系所必须具有的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以,财产权利是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和经济依据,合理和合法界定产权就成为收入分配有序、公正进行的基本保障。(注:沈卫平:《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5期。)目前,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问题还存在许多模糊不清之处,例如,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素”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有何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等,都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澄清和明确。因此,进一步明晰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应成为下一步收入分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合理、清晰地界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范围及其内容,才能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真正把按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分配作为按要素分配的主要突破口

既然承认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那么对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就应该有别于普通的按劳分配。目前,这一人群的收入状况总体上有所改善,但尚未能按其价值获得应有的报酬。为此,一是要按照投入数量、质量以及所做贡献,拉大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并要强调使用价值优先的原则,破除只重视价值而忽略使用价值的片面倾向,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要根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和要求,支持探索经营管理要素和知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形式,例如期权期股、技术入股等。

(三)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作为改善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应该成为普通劳动者提高收入水平的主要途径。为此,一是要加强劳动者职业培训,以提高劳动力要素的质量,从而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获得较高的劳动力价格。二是要让劳动者既能通过劳动方式实现按劳取酬,同时又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即按劳动者自身价值或贡献大小,合理地折合成一定股份(如员工持股计划),与资金股、技术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力产权属于劳动者本身,而收益权正是劳动力产权所有的必然结果。普通劳动者依据劳动力的产权所有,不仅可以获得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即必要价值部分,同时还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割,这对公平合理处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以及改善他们的现有收入水平,无疑是一个重要尝试。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实施的职工对税后利润的分红实践,就是一种探索的形式。

(四)切实把强化收入再分配作为收入分配中实现社会公平和总体目标的主要举措

初次分配必须适当拉开差距,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为了有效避免因差距过大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通过再分配来达到社会收入的相对均衡。应该指出,目前社会收入差距有过大的表现,虽是初次分配造成的,但症结却在于再分配的软弱无力。所以,要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就要强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样,不仅可以在初次分配中充分调动相关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和减少贫困。其直接效果是,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为此,政府应继续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抓两端促中间”,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涵盖的范围,国家公务员、各类企事业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熟练技工、自由职业者等应成为中等收入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尽可能多的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目前,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是要在稳定现有中等收入层队伍的基础上,采取有力的措施,使低收入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能提高收入,向中等收入阶层靠拢,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优化调整。

标签:;  ;  ;  ;  ;  

关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