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主义与实践价值_主体性论文

唯物主义与实践价值_主体性论文

实践的唯物主义与价值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主义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当代哲学研究中,价值理论的兴起和确立,是同“实践唯物主义”的探讨和应用分不开的。二者之间表现出深刻的内在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特征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是使我们可以直接了解马克思宏观哲学思路的为数不多的主要经典之一。正是在这里,集中显示了马克思本人关于“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意向。

《提纲》第一条开宗明义,表达了马克思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一个鲜明立场,就是主张对“事物、现实、感性”,要“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包括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并且表明,这是既克服“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又彻底地坚持科学的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结论。这一结论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提纲》第二到第十一条即全文之中,不妨用其中第九条的表述来概括,即提出了一种“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1〕。 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的《形态》一文,更进一步展开了上述思想。其中第一章的这段话:“……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则明确地提出了“实践的唯物主义”概念,并表明它就是科学共产主义的哲学表述。可见在做出其他表达时,将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概括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本人这里是有可靠根据的。

究竟什么是“实践的唯物主义”?我们首先应该撇开那些神秘化、极端化的随意解释和引申,尽可能根据马克思本人的论述来界定它的理论内容;然后才可进一步探讨其中的理论是非和展开的意义。我觉得,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以作为“实践唯物主义”理论上的最低量内涵。这三方面内容的相互贯通,呈现一个完整的面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新世界观最具特色的理论内容和方法论基础。因此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实践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特征或基本原则:

1、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关于实践, 马克思曾用“人的感性存在”和“感性活动”、人的“改变世界的活动”等方式来表达,并强调它是“客观的”、“对象性”、“社会的”、“历史的”活动。总之,实践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的感性活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特殊本质形式,并且它体现了“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2〕。

马克思对实践的本质、地位和意义的理解,既是唯物主义的,又是超越于旧唯物主义的;既承认并运用了已有的唯物主义成果,同时又表现出它是凭借新的实践观而使唯物主义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首先,它充分表明是把人类社会实践而不是与人类无关的所谓纯粹自然界、或抽象的理念与终极存在等等,当作首要的对象;其次,在唯物主义地说明实践的时候,并不是将其归结于自然界的物质形态和动物本能式的活动,而是立足于对人和社会本身的唯物主义理解,从而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活动本身是感性客观的特殊物质运动。这里的“唯物主义”也是新形态的;第三,马克思不是把实践与现实世界割裂开来、仅仅当作孤立抽象的人的自我运动,而是同时把实践看作人类与自然界、主体与客观世界统一的基石, “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3〕。它告诉我们,面对实践,才能真正看到现实的人类和世界。总之,对实践的理解与新的唯物主义之间彼此互为因果,是不可分离割裂的,它是唯物主义发展史上一个全新的形态。

2、实践的思维方式。这是不仅把实践当作对象, 而且进一步把人类的实践方式变成了自己自觉的思维方式。它的内容核心,表现为“把事物、现实、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一种理论逻辑和方法体系。我认为列宁的一段话很好地体现了这一逻辑和方法的精髓:“必须把人类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4 〕就是说,实践不仅是以客体事物为对象,而且实践的性质、过程和结果也构成事物现实本质的一个方面;实践不仅是检验一切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而且是事物对于人有无和有何种价值的确定者;因此不仅为了改变事物,即使为了全面辩证地了解事物,也不能脱离实践,包括需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一思维方式对于回答传统的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和辩证法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马克思创立自己的新世界观特有的方式,并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各种问题上表现出自己应有的科学性和创造性。

关于这一思维方式的阐述和应用,应该是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体工程。本文将在后面再加说明。

3、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这是指它的理论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在于科学地“说明世界”,而且更在于革命地“改变世界”。它意味着“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实践意义“即共产主义”。

实践唯物主义所具有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不仅仅来自于它的现实主体——革命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更深刻的根源,还在于它本身理论上的科学完整性和逻辑力量。没有前面两点,也不可能有这种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精神动力。

我认为,要理解什么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应该把上述三点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第2点是根本的。 用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实践和唯物主义,并且从中得出革命实践的结论和价值取向,这正是马克思的哲学最重要的精神实质和无可替代的特色。

近年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争论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反应:仅仅在肯定第3点内容(批判的、 革命的实践精神)的意义上接受或容许实践唯物主义观点,而在前面两点特别是第2点上,则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这种反应往往对自己所肯定的内容缺少理论前提的反思和论证,无意中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具有的批判的、革命的实践精神,当成了来自学说之外的一种主观的或情感的意志。

事实证明,能否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实践和唯物主义,恰恰是造成很多分歧的根源。如果不能象马克思那样理解实践,就会对实践的观点与唯物主义之间的必然联系缺乏自信,甚至产生动摇,以为二者之间总是相互否定的;如果不能象马克思那样深入完整地理解实践在世界观方法论上的意义,就必不能摆正实践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位置,只能(象传统教科书)把它限定在一个狭小的框架之内,仅仅用作说明认识的一个前提或环节;由于如果不是象马克思要求的那样正面地面对实践,就会把现实生活中许多具有普遍性的实际问题如价值、人的选择、社会交往等置于理论视野的边缘甚至之外;由于缺少从实践角度思考问题的普遍意识(实践的思维方式),就总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抽象分离的背景下谈论辩证法,而缺少充分一体化的、主客统一的现实辩证法,即“实践的辩证法”;等等。

总之,我认为存在着一种缺少马克思气质和时代气息的、有时可称为“前马克思式”的思维习惯,即不是站在马克思已经达到的基点上,而是总要回到马克思以前的成果和水平。这种思维习惯来自以往将“马克思主义哲学=费尔巴哈唯物主义+黑格尔辩证法”,将唯物史观仅仅看作是既有的自然观和一般辩证法在社会历史领域里的推广应用,将社会意识理论仅仅当作一般认识论在社会意识领域中的重复等等,这样一种相当抽象化和简单化的传统模式。

而实践唯物主义的重新提出,正是对这种模式的突破,向着最具有马克思主义特色及魅力的领域和高度前进。以实践唯物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形成,是其中的一个表现。

价值的本质与存在之谜

“实践的唯物主义”同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双向的: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作为自己哲学的首要对象,就必然把人类生活实践中的价值问题纳入自己的视野。上述特征第1、3两点包含了这种必然和必要;

另一方面,价值,这个本质上属于社会实践的问题,对它的解决有赖于一种实践的思维方式。生活实践使价值问题突出出来,而传统哲学框架又难以提供相应的思维方式。那么上述特征的第2点, 即实践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恰恰能够回答建立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价值理论之“可能”的问题。它包含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般思想方法和研究方向。

价值问题一向被看作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繁难的领域之一”〔5〕。 其中价值的存在是第一个引起众说纷纭的“谜”:价值是什么?作为人的世界中一种存在着的现象,它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多年以来中外学者的回答,大体有几种类型:

各种不同的“理念”说,如“意向”说、“欲望”说、“兴趣”说、“态度”说、“情感”说、“情绪”说等。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把价值的产生、存在与主体的价值心理、态度、判断、评价视为同一,即把价值仅仅当作是人的“满意”之类的心理表现。因此它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人自己的一种主观精神现象,是主体的精神存在形式。这种观点反映了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

各种不同的“实体”说。客观唯心主义者认为,价值是现实的主体和客体之外的“第三世界”,或成为人类终极目标的某个“先验的绝对实质”王国;而一些“唯物主义”者则更乐于把价值理解成某种现实的实体。例如认为某一有价值的“事物”本身就是这一价值的实体,或企图从该事物中找到这一价值的实体(比如“糖精是甜的实体”),从而表现出机械论和庸俗唯物论的弱点;

“属性”说是更为流行、影响也更大的一种类型。它或者把价值归结于、等同于人或物的某种固有的属性,或者把价值说成是一种独立的“特性”。如人们通常理解的“营养是食物含有的蛋白质等等的属性”,“善是人的一种德性”,“美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可观赏性”,“人的价值就是人的本性、人性”等等。

“属性”说同“实体”说很接近。它的最大误区就在于先验地、直观地断定了事物的价值与事物的存在或属性之间的直接同一。这很象科学史上把发光发热的燃烧现象归结为“燃素”的存在与属性一样。这种思想方式,要么不能说明“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这一普遍的事实,要么求助于一种不够自觉和不够严肃的概念游戏:事物表现出什么价值,就给它定义成一种什么“性”。鞋可穿就是它有“可穿性”,书可读就是它有“可读性”,反之则说它有“不可穿性”、“不可读性”等等,并不去分析论证这些随意性很大的“性”与事物本身的属性究竟是否一回事。

上述几种观念实际上出于同一种思维方式,即单纯的实体思维方式。这种思维的特点是,把“存在”只当作一个名词,当作某个绝对的本质看待,只把“存在”与“存在者”(实体和它的属性)相联系;而没有把“存在”同时理解为动词,即存在的方式是联系、作用和运动。完全实体化的或“实体中心论”的思维,是20世纪以前的科学思维方式;而20世纪特别是中期以来,科学的思维方式正在向着更加符合辩证法的方向发展。其表现之一就是走向了以“关系思维”为主的思维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动态地理解存在,从运动、相互作用、联系和关系,即“存在方式”的意义来把握更丰富、更深刻的存在。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价值的存在与本质则提出了“关系”说。

“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就象婚姻一样。”〔6 〕就是说,价值既不是作为人和事物、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的实体或属性而独立静止地存在,也不是作为观念抽象地存在。它恰恰是作为一定的“关系质”或“关系态”而产生和存在着的。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无所谓价值。“关系”说克服了传统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局限,实际上是提出了“主客体统一说”的新思路。

但是西方学者往往对“主观”和“主体”(相应也对“客观”和“客体”)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分。这实际上是由于他们对人的理解所致。在他们那里,人、主体的本质往往归结为纯精神和主观意识。所以当他们阐述“关系”说时,最终是仅限于用人的心理“完形(gestal)”,来说明作为关系质态的价值“情境(situation)”〔7〕,而不能象马克思主义那样用人的社会存在来说明人的价值意识。这说明,当“关系说”的理论基础和背景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对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有了全面的、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理解——时,同样也不能对价值做出更进一步的把握。而这种高度,正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及其思维方式的特征。

实践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的本性

从传统的“实体思维”走向现代的“关系思维”,是本世纪科学和哲学思维方式的一大发展。这一发展的先驱和迄今最有代表性的哲学成果,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这一方式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从“实体思维”进入“实践思维”。实践首先是一种关系——人的对象性关系的运动。但实践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关系,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是一种社会性历史性的现实关系。当马克思提出要把事物、对象、现实“当作实践去理解”时,决不意味着对事物、对象的存在及其意义可以做任意主观化的解释。相反,在这里正是代表着一种对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实践)及其客观性的更充分肯定。因此,马克思创立的“实践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以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

(2)从客体性思维进入主体性思维,即不是把主体和客体的作用平列地对等地看待,更不是传统的“客体中心论”,而是要着重于“从主体方面看”,从而确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思维及其原则。与以往西方传统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和主体观根本不同的是,在马克思这里,人、社会、历史绝不是一种以人的意识、主观为本质的存在,而恰恰是以人的现实存在和现实活动为基础、为本质的客观现象。他不仅把人理解为“感性的对象”,而且理解为“感性的活动”〔8〕; 他批评费尔巴哈“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gegenstandliche)活动”〔9〕,本身就在于强调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

(3)与之相联系,对于人的精神世界的理解,也从单向的认知模 式走向全面的反映论,即不再仅仅把主体与客体的精神关系看作是单向的“刺激—反映”关系,而是从“知、情、意”的全面反映中,理解人对世界的精神把握。

(4)从静态直观思维进入动态变革思维,即不再把发展的辩证法仅仅当作事物自在自发运动的法则,而是前进到“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即实践批判的辩证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说:“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0〕

等等。上述思维特征作为方法论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按照马克思主义方式解决价值的存在和本质等重大理论问题奠定了基础。

首先,充分理解“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事物最根本的存在方式”,即采用“关系思维”来思考,是理解价值的存在方式的一般思想基础。以往囿于“实体思维”,就无法克服将价值现象表面化和凝固化的种种困难与局限。然而按照“关系思维”,则可以充分理解“关系的内容”本身就是现实的动态的存在。价值是人类实践和以实践为基础的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特定现象,它只在人的对象性关系及其过程之中发生和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种普遍的存在方式。

其次,用实践的思维方式理解价值,是深入把握这种现象的特殊质态的特殊思想基础。并非人的对象性关系中一切内容都是价值。价值作为“世界对于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以“人的内在尺度”或“主体的尺度”为根据的关系质,它体现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实质。只有当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存在、需要、能力等发生联系,即用主体尺度加以衡量的时候,主客体之间才构成价值关系。这一点使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价值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

最后,在实践唯物主义基础上充分把握价值现象的主体性特征,是深入地、具体化地展开价值研究的关键。历来关于价值问题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如何科学地说明价值的主体性。面对“事物(或客体)的价值因人(主体)而异”这一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理论的思考很容易陷入混乱,种种错误也因此而生。而按照实践唯物主义的完整逻辑及其主体性原则,则正是从这里入手澄清是非。例如:

关于价值的主体性与主观性。运用实践唯物主义关于人及其活动的客观性的理解,防止和克服价值问题上的主观主义。按照“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恰恰意味着要区分人的存在与意识、主体尺度与主观意向、需要与“想要”、事实与观念等等,从而为科学地处理价值与评价的关系奠定了基础。评价不等于价值,主体不等于主观。承认并充分理解价值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特质,与充分地揭示价值的客观性并不冲突。

关于价值多元化的意义。价值的主体性是现实生活中价值多元化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多元的、相对的,但在每一主体和统一的最高主体那里却必然、必须是一元的,并具有某种绝对性。在人类尚存在着种种地域性、经济和文化上的分工和差别,甚至存在着根本利益和阶级立场冲突的时代,正是这些主体性的差别决定了价值标准的多元化。承认这一事实对于革命的进步的势力是一副清醒剂。以往由于不能自觉地掌握价值多元化与真理一元化之间的区别,曾引起种种简单化和极端化的思想情绪,如盲目追从别人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或将自己的价值观念与标准强加予人等,实际有害无益。相反,从主体客观现实方面充分理解价值现象和价值标准的差异,则会帮助人们更自觉地认识自己的地位和使命,从而更自觉地把握自己那“一元”的选择和追求,增强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的意识。

关于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人类统一的或最高的价值标准,取决于现实人类的共同性和人类共同主体的历史形成。也就是说,由于主体的多元而决定的价值多元,也要通过主体间的共同联系和人类主体一元化的历史发展而走向统一。现实的人们已经学会了在相互交往中,通过认识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来寻求共同的价值标准,从而达到了某种有意识的、当然也很有限的“多元统一”。我们相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历史的一元论本质,将会由于社会分裂对抗的消除、“人的历史真正成为世界史”而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符合人类共同根本利益的共产主义价值标准,最终会成为主导和普遍的价值体系。这正是当代人类实践的启示。

本文是作者应邀在日本国立一桥大学、京都大学所做学术报告内容,略有删节。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18页。

〔2〕此引文见于马克思1845年笔记本中《提纲》的手稿本, 其中“或人的自我改变”几字在后来发表时被遗漏了。——参见中央编译局重新编译的单行本《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49页。

〔4〕《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 《列宁选集》中文版第4卷第453页。

〔5 〕(美)瓦托夫斯基:《科学思想的概念基础——科学哲学导论》,求实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第520页。

〔6〕、〔7〕R.Frondizi著《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台湾经联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中文版,第115—131页。

〔8〕、〔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50、1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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