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边防军与驻外护卫制度初探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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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军事史的研究总的来说相对薄弱,而对边兵与外卫的宏观研究尤其如此。本文将从军事学的角度探讨一下本朝边兵与外卫兵制。

边兵与外卫的职能及战略地位

明王朝的军队可分为三种,“曰京营,曰外卫,曰边兵”(注:李堂:《论将材》,《皇明名臣经济录》,台湾元明史料丛编本,卷十七。)。其中“京营”即京军,“边兵”指的是九边的军队,“外卫”则包括京、边以外的卫所军队。

明洪武时期,北边的防御体系包括都司卫所和沿边诸藩。(注:参见陈石文《明代前期(洪武四年——正统十四年)辽东的边防》,《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集(上)。)。此后北边卫所便主要承担了以下三项职能(或任务):

护守城池。九边卫所所在地都是军事要冲,如正统时陕西都司都指挥曹敏等奏称:“所属卫所,路当冲要。”(注:王骥:《请陕西兵分班赴京疏》,《明经世文编》卷二十八。)由于卫所多处险要城池,所以防边与守城二者是合一的。王守仁在谈到卫所职能时说:“所谓卫者,护卫城池之意也。”(注:王守仁:《陈言边务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十七。)他的概括无疑也适用于北边。

保卫北边。固原镇设有西固城守御千户所,该所“一意备番,他无所防”(注:《天下郡国利病书》陕西下,引《巩昌府志》。)。防御蒙古与藏族等是沿边卫所的中心任务。

维持治安。蓟镇遵化城一带卫所便有“缉捕盗贼”之责。(注:《明会典》,万有文库本,卷一二六,镇戍一,将领上。)防盗安民是全国各地卫所的普遍任务。

永乐帝继位后,以天子守边取代了藩王守边。随着统治中心的北移,边卫又承担了拱卫京师的任务。九边镇戍兵制的建设至迟在此时业已起步,从永乐帝继位初辽东、宁夏等镇设镇守总兵官,至嘉靖二十七年(1548)蓟镇正式称镇,九边先后建立(九边的任务与边卫相同)。九边的兵力在明初约40万,嘉靖二十年(1541)前后约39万多,此后常达60万左右,约占同时期明全国总兵员数的一半。(注:参见拙文《九边重镇与明之国运——兼析明末大起义首发于陕的原因》,《天津师大学报》,1994年(2)。)

明代外卫分布于京、边以外的内地诸省,起安它们依卫所建置。这些卫所主要有下述职能:第一,为大的征伐提供兵员,遇有战事奉命随总兵官出征。第二,护守城池,防御盗贼。各卫所例以一部分士兵守城,也设有专职将校分理防守、巡捕事务。(注:《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等。)第三,弹压少数民族,担当此任的卫所多分布于湖广、云、贵等地。如湖广施州等卫所设守备一员,用以“防制永顺、容美诸夷”(注:(万历)《明会典》卷一二七,镇戍二,将领下。)。第四,负责江防与海防,此类卫所分布于长江下游及沿海一带,其中东南沿海尤为重要。(注:见《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海防。)第五,转运漕粮。明代漕运分军运和民运两种,“军运以充六军之储,民运以供百官之禄”(注:陆树德:《民运困极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一。)。其中,400万石漕粮完全由来自浙江、南直、山东、河南等地卫所的运军承运。(注:郑晓:《今言》第244条,《明史·食货三》。)第六,定期守边。比如陕西,“腹里卫所军士俱在三边操备,有一年一次回卫休息者,有十八个月回卫休息者”(注:马文升:《恤军士以蓄锐气疏》,《明经世文编》卷六十二。)。后来各边班军多交银代役,如万历六年(1578)下令河南解往宣府班军免赴三年,交银于宣府巡抚。(注:《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五,万历六年五月。)第七,从事屯田,承造军器,所谓“军屯有田,军器有局”(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山西一。)。至少是绝大部分卫所都有这两项职能。到了明代中后期,“外卫”也逐渐实行镇戍制,这些镇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中,只有个别镇设立较早,如云南于洪武十六年(1383)设镇。至于其他镇多设于嘉靖中叶以后,如浙江于嘉靖三十四年(1555)设镇,四川于隆庆五年(1571)设镇。(注:(乾隆)《云南通志》,四库全书本,卷十六上,兵防。)内地各镇(指“外卫”地区所设镇)军队的数量和实力都无法同边兵相提并论。明王朝为充实九边,也常将内地诸镇的名将北调,如戚继光在倭患平定后便被调到蓟镇。

明代边兵与外卫的战略地位在不同时期变化很大。早在明初,边兵虽可独挡一面,但实力及地位远不如京营。当时的京营居重驭轻,控扼天下。如有警报,“大军(京营)一出,四方慑服”(注:陈全之:《蓬窗日录》卷三,世务,京营。)。土木之变中京营受到空前打击,精锐损失殆尽。明代中后期的京营兵马不及全国总兵力的1/10,而且其有限的兵马也罕经战阵,以至“中外皆知京军为不足用”(注:陈全之:《蓬窗日录》卷三,世务,京营。)。京军衰落,代之而起的是边兵。边兵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实力雄厚,在明朝中后期的国防与治安中举足轻重。尤其是明朝末年后金兴起,大起义爆发,明王朝所凭借的武装力量主要是边兵。如果没有边兵,明王朝的历史将会重写。虽然他们的战斗力不如蒙军及清军,但和明中后期的京营和外卫相比,还是出类拔萃的。

至于外卫,虽然没有像京营、边兵那样长时间独领风骚,但也偶露峥嵘。如嘉靖时期便平定了东南的倭寇。另外,外卫职能比较广泛,所镇戍的地域极为辽阔,在本朝的国防、治安乃至立国中还是不可取代的。

简而言之,明代边兵的职能主要是守边及拱卫京师,外卫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兵员、守护城池、保卫海疆等。明代前期,京军几乎包打天下,中期以后则实力大减,地位被边兵取代,边兵成了国防中坚。明代外卫的战略地位远不如边兵,但由于其(外卫)分布较广,所以也是本朝一支不可缺少的武装力量。

边兵与外卫的调动与指挥

明中央长期设立的军政机构有两个,一是五军都督府,一是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前身——大都督府在其设立之初“节制中外诸军事”,权力较重。(注:《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等。)明开国以后,大都督府权力仍旧,在调兵时它与中书省共同纳符请宝,奉诏执行。此时中书省中兵部的地位较低,权力有限。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中书省,提高六部地位,又将大都督府析为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从此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同管理天下军队,具体分工是:兵部掌管军官选授,传布军令。五军都督府负责兵籍、战守、训练、俸饷等。不难看出,五军都督府和从前的大都督府相比,地位“渐杀矣”,而兵部“阴移”其权。(注:《古今图书集成》卷六十七,转引自陶希圣等《明清政治制度》,10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洪武后期,朱元璋一度试图赋予藩王以地方军队的调兵权。他在《皇明祖训·兵卫》中规定:(自己百年后)朝廷调兵,必须由藩王传达调兵命令,没有藩王许可,将领不得发兵。其后,建文削藩与靖难之役的先后发生,二元调兵制度宣告破产。

永乐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五军都督府的权力逐渐“尽归之兵部”(注:《春明梦余录》卷三十,五军都督府考。),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卫所管兵,五府领将,兵部掌调兵之令,皇帝总其大成。

在以上三个时期中,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第三个时期(指永乐以后)。

不管是哪一时期,都督府(包括大都督府和五军都督府)与兵部都无权擅自调兵,只有皇帝才有调兵权。洪武初期调兵实行符牌制。符牌有两种,其一为用宝金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诏发兵,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宝用之”(注:《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其二为走马符牌,铁牌金字(后改用金符),“藏之内府,有急务调发,使者佩以行”(注:《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在北边,由于用兵频繁,实行敕书制,即将领凭皇帝所发敕书调兵。永乐十七年(1419),“上以边戍调遣,止凭敕书,虑或有诈”,于是以“勇、敢、锋、锐”等十六字编为勘合,“有事调发,比对相合,方准发兵”(注:《明会要》卷六十,兵三,调发。)。

明洪武至宣德时期(特别是洪武、永乐二朝)国力强盛,边陲稍安,内政修治。此间卫所分驻各地,都指挥使分掌一方军政,“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注:《明史·兵志一》。)。自正统以后,明朝由盛转衰,内忧外患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北边等地便时时处于战备状态,并无“征伐”与“既旋”之分,总兵官从临时的大将、元帅变为一方固定的镇守将官。事实上,卫所制已向镇戍制转变(这一转变至迟自永乐初已开始)。到天启时期,明王朝一共设有21镇,它们分布于全国大部分地区。(注:参见拙文《明代标兵设立时间考》,《天津师专学报》,1994(1)。)在明代中后期,镇戍制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兵制。(注:参见拙文《明嘉靖九边营兵制考略》,《南开学报》,1994(2);《明代的标兵》,《军事历史研究》,1994(2)。)

在镇戍制下,总督、巡抚、总兵等成了常设将领,在一定意义上说,已不存在“调动”军队的问题,因为军队始终处于被调动之中。皇帝对督、抚、总兵等赋予了数镇或一镇的军事指挥权,特别是总督、巡抚,皇帝给他们的敕书中多有“听尔便宜行事”之语,就是说,当北虏、南倭发起进攻时,督、抚要调动所属兵马,组织抵抗。

但是,“便宜行事”是极有分寸的,在皇权专制的明代,已不允许“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局面存在。不用说总兵,就连总督也要受制于科道、兵部、宦官等。当战事失利或边庭不守的时候,皇帝常以专擅、失机为借口,将总督治罪,乃至杀头。在这种情况下,督臣们便学乖了。隆庆时首辅高拱曾说:“(总督)责任本重,第年来议论太繁,追责太过,以致动而掣肘,人怀顾忌,所以事无大小必待奏闻,宁坐失事机,而不敢便宜从事,使人得议其后也。”高拱认为必须给总督以便宜之权,“事关大计,必须奏请;可以自处,径自施行”(注:高拱:《覆都御史李棠条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那么,究竟什么才算“大计”呢?首先,涉及战略布置的内容,必须奏请。嘉靖时期陕西总制刘天和请求将固原防线后撤,其疏上达以后,被皇帝交给兵科覆奏,兵科都给事中朱隆禧表示反对(后撤)。(注:《万历野获编》卷二十,《言事·佞幸建言可采》。)其次,有关镇戍制度方面,比如一镇分为几协,镇戍将领的增置等,一定由朝廷决定,总督不得自专。有关例证不胜枚举。再次,带有进攻性的军事行动,必待朝廷定策。如弘治十八年(1505)因土司叛乱,两广总督及太监、总兵等“会奏请讨之(土司)”(注:《明武宗实录》卷二,弘治十八年六月丙辰。)。万历六年(1578)神宗命令“蓟镇、宣、大诸边总兵官分统沿边官军出境外四五里烧荒”(注:《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七,万历六年七月壬申。),一度中断的烧荒之举稍有恢复。如果不是皇帝下令,诸将肯定不敢擅自出境,因为那样有挑起“边衅”的风险。除了上述几点以外,属于战术方面的指挥或防守性的布置等,总督“可以自处”。嘉靖二十五年(1546)蒙古俺答自宣府攻入隆庆,“总督翁万达发大同周尚文兵拒却之”(注:王世贞:《北虏始末志》,《明经世文编》卷三三一。)。事后翁万达当然要报告朝廷,但这类事情总督是可以自主的,因为不发兵抵抗就要束手就擒了。万历六年二月,神宗下令“其防秋、春汛非实在用兵及事体无甚关系不必渎奏”(注:《明神宗实录》卷七十二,万历六年二月丙申。)。也就是说,对于春秋例行战备等小规模军事行动可免于请示汇报。

由于军情需要,明中后期不得不适当加大总督权力,明旨规定“虽(对)总兵亦许其先取死罪招繇(示众之意)”(注:毛伯温:《责成总督以靖虏患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九。)。不过总的说来,总督权力仍是有限度的,所以高拱等才疏请加大总督“自主”之权。

总督之下,巡抚为一省或一镇文臣之首。在那些未设总督的地区,巡抚可与朝廷直接联系,“大者驿闻,小者案举(自处)”(注:《献征录》卷五十七,两广总督潘鉴神道碑。)。巡抚之下的统兵文臣便是兵备,他们听命于督抚。兵备之下还有府同知、通判等,负责一路的军、政诸事,明末也称为厅。

以上为文臣指挥系统。此外还有直接统兵的武将,包括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基本制度是,督、抚、总兵直辖的兵马为标兵,副、参、游等亲统兵马为营兵,守备等(包括操守、守堡把总、提调、备御)所属兵马称守城兵,这些兵马(尤其是标、营兵)多依营建置。总、副、参、游、守诸将的统属关系是,总兵统参将,参将统守备,副总兵佐总兵,游击听命于总兵、巡抚。

文武两套系统是互相联系的。明初总兵地位高崇,不亚总督。中期以后总兵与巡抚从制度上讲是平级的,二者略有分工,“凡城堡不修,粮饷不给,罪在抚臣;遇虏入寇,地方失事在总兵”(注:《明世宗实录》卷三三九,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庚戌。)。可见巡抚侧重于城堡和后勤,总兵的责任是统兵作战。事实上,巡抚地位高于总兵,甚至可以指挥后者。(注:《献征录》卷六十三,右佥都御史赵钺墓志铭。)

守、巡、兵备道与副总兵地位相当,但由于重文轻武,道的实际地位更高些。兵备道等之下,厅官与参将平级,事实上可以节制参将。(注:《卢象升疏牍》卷七,《塘报夷情疏》;同书卷九,《鼓励人才大破积习疏》。)

在比较典型的九边诸镇,还有管粮官系统。在宣、大等镇,“主、客钱粮,总以部官(户部督饷郎中)、巡、守,分以五路通判”(注:赵炳然:《题为条陈边务以俾安攘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三。)。管粮郎中要听总督约束,但与巡抚互不统属,称“同事”(注:王崇古:《条覆理盐法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七。)。

各地或各镇的第四大系统为监军。监军分两大类,一类是朝廷耳目之监军,包括巡按御史和镇守内臣(宦官)等;另一类是替总督服务的监军道,主要任务是随军纪功。(注:《卢象升疏牍》卷九,《覆奏监军道敕书条款疏》等。)

上述四大系统中,文武指挥系统及监军系统各省、镇均设,粮饷系统为九边所独有。

由上可知,明代武装力量的调动与指挥制度经历了前后两个时期,前一时期实行卫所制,军队的调动与指挥主要由中央操纵;后一时期镇戍制居主导地位,采用中央集权、督抚分寄的方式指挥天下军队。

边兵与外卫的管理

(一)兵员的补充。提起兵员的补充,会让人们想起《明史·兵志》所载军户的四种来源,即从征、归附、谪发和垛集。其实,从征、归附主要指开国以前的情况,谪发的数量毕竟有限,而垛集也主要行于明初。从总体上说,明代补充兵员的主要途径不是以上四种,明中叶佥都御史赵伸曾说:“正军不足,必欲抽选,抽选不足,必欲招募。”(注:赵伸:《筹边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三四。)嘉靖时大学士杨一清总结道,“兹欲充实军伍,不过清勾、抽选、招募三者而已”(注:杨一清:《关中奏议》卷十七,《为整理边务以备敌患事》。)。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后三种。

清勾。也叫勾清,是勾军与清军的简称。勾军是针对个别在卫军士逃亡而进行的追捕行动,宣德间一度听卫所官旗自行追捕,后来改由地方官派人解送。勾军之前,各卫所将名单上报兵部,兵部据册核实“乡贯居止”,然后内府批示,传令地方官执行。清军是指普遍清理军户或大规模补充军伍。清军由兵部武库司负责(勾军也是一样),朝廷往往特遣御史、尚书、给事中等到各省主持有关事宜。据《明史·刑法志一》载,“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有缺必补”。到了万历二年(1574)“罢岁遣清军御史,并于巡按”。有时因军情需要,督抚也过问清军。嘉靖时期倭患大作,浙江总督赵炳然曾“督行二司(布、按二司)清军及都司操捕官”共同清军,兵员日增。崇祯时期陕西巡抚孙传庭也从卫所清出了大量士兵。其实勾军与清军在宣德以后有合一的趋势。在河间府,起初士兵“凡老疾逃亡”,各卫差“旗军勾取”,宣德间“敕差御史一员责委各府州县官专行清理,各卫每年造册送部,类发御史,下之府州县清解,自是遂免勾军之扰”(注:(嘉靖)《河间府志》,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本,卷十一,武备志。)。至少在个别地区勾军已并入清军之中。

抽选。指抽选舍余。明代士兵的妻子不在老家而在卫所,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军士以卫所为家,父母兄弟在焉,州县为老家,族姓在焉。”(注:杨博:《奉旨会议勾补军丁责成抚臣管理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七七。)卫所官兵都有子弟,军官子弟为舍人,士兵子弟叫余丁,合称舍余。在正军不足的情况下,明朝常抽选舍余参加九边等地的防守和操练。(注:魏焕:《皇明九边考》各卷“兵马考”。)此外舍余也有招募的。

招募。明代中后期募兵的比例逐渐增加,隆庆时山西巡抚靳学颜认为,诸项兵源中惟以“召募、见伍为实”(注:靳学颜:《讲求财用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九九。)。招募成了补充兵员的重要途径。在大同,从嘉靖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间一共募兵44812名(注: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北平图书馆善本丛书第一集本,卷四,军实考。);在延绥,自嘉靖二十五年后短短几年间就招募了11788名。(注:潘潢:《查核边镇主兵钱粮实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九。)

以上便是明代补充兵员的几种主要途径,它们行于明代大部分时期。

(二)军官考选。明代武官分为六品,有世官,有流官。世官分为九等: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卫、所镇抚,正、副千户,百户、实授试百户。流官分八等:都督及同知、佥事,都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世官的来源有袭职(死亡)和替职(老疾)两种;流官多以世官升授,“后以武举兼用……”(注:《明会典》卷一一八,《兵部·铨选·升除》。)不许世袭。除袭替、武举外,明代武官入仕途径还有传奉、恩荫、纳级等。其中袭替所占比例较大。

上述流官与世官属都司卫所体系,一般称武职官。此外明代边兵与外卫中还有总、副、参、游、守等镇戍将领系统,该系统盛行于明代中后期。卫所武职与镇戍将领之间是有联系的,《天下郡国利病书·陕西上》引《巩郡志》云:“国家既分置卫所矣,又设参将、守备以统之。”笔者曾就嘉靖朝九边地区镇戍将领的武官职次,对《明世宗实录》作了粗略统计,为省略管幅仅列简表于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明代镇戍将领虽然号称“无品级”,但大体有一个相应的武职作为支撑。一般来说,高级将领以高级武职充之,低级将领以低级武职充之。

明代武将之除授由兵部武选司掌管。高级将领须经会推产生。总兵、副总兵有缺,会推二人,皇帝从中选定一人。(注:《明史·选举志三》。)其下参、游、守等官的最终任用权都在皇帝手中,如各边守备、提调等官的产生俱要经过“钦依”(注:王崇古:《陕西四镇军务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九。)。地位低于守备的操守有时由巡抚、总兵从卫所官员中选委。对于防守千总,分守参政也有权任命,山东某参政就曾“札委”一武官“任管千总事务”(注:《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上,《黄骨岛海防千总为守堡黄云龙呈奸巨滑掣肘团练事给山东布政使的呈文》。)。把总的任命与千总差不多,在明中叶,各镇把总等官的任命“听于兵备”(注:焦竑:《玉堂丛语》卷四,献替。)。

天下武官五年一次考察,称为军政。考察办法是:各地总兵官自陈功过,由皇帝裁定;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评语册)缴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都、布、按三司考察后上报巡抚,然后“咨部考举题奏”(注:《明史·选举志三》。)。可见“军政”由兵部职方司主持,在地方,由抚、按、三司负责。

(三)训练。起初,天下卫所都设有教场,都司练兵佥书等“专管练兵”(注:(乾隆)《天津府志》卷十五,引《经世挈要》。)。卫所士兵要定期赴教场“分番教阅”(注:《天下郡国利病书》陕西上。) 。后来,卫所制败坏,各卫所操练徒具虚文,真正的操练方式是北边的团操、摆边等。团操,又称调操,指全镇精锐集于镇城,“名曰调操以习攻击”(注:张天复:《皇舆考》,玄览堂本,卷十一,九边。)。摆边,倡始于三边总督王琼(注:王九思:《西番事迹》,《金声玉振集·边防》;《西园闻见录》卷五十四,固原镇,王琼。),成于宣大总督翟鹏。《明史·翟鹏传》云:“鹏请悉令(边兵)赴塞,画地为守,谓之摆边,九月还镇,遂著为令。”前述训练或防守行动的主持者已不是都司卫所官校,而是督、抚、兵备,以及总、副、参、游。在东南也有类似情况。

关于明代军队的管理,以往人们多注意卫所制。其实明中期以后卫所制败坏,边兵与外卫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变化:在兵役方面来看,逐渐变为以清勾、抽选、招募三项为主;就武官考选而言,总、副、参、游的设立比较普遍,其除授也渐有定规;从训练方式来讲,卫所教阅已让位于团操、摆边等。

边兵与外卫的后勤供应

明代军队的后勤供应主要包括军饷、武器及战马、战车、战船等方面。

(一)军饷。明初军饷主要来自军屯,宣德以后军屯日益败坏,军饷主要靠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拨款。在北边,除了军屯以外还有民运、开中和京运三项。(注:参见拙文《九边重镇与明之国运——兼析明末大起义首发于陕的原因》,《天津师大学报》,1994年(2)。)在内地,军费主要来源于存留钱粮,但在使用的时候要按中央的制度办(如军饷的多少、发放时间等)。地方督抚等在本地加征军费需得到中央批准。

明代财政支出有两大方向,一为起运,属中央财政,包括起运京、边两部分,而起运边方部分又分为民运税粮和盐价;另一项为存留,主要用于地方官俸、军费等开支,实质上是国家经费用于地方者。在北边军费来源中,民运、开中属起运边方部分,而京运则是起运京师部分向起运边方部分的又一次转投。(注:参见拙文《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南开学报》,1997年(2)。)可以说,边兵的军费主要由中央提供。明廷之所以这样安排,是因为九边防线系天下之安危,边兵在国防与治安中举足轻重。

边兵军饷仰给于中央,外卫军饷也要由中央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二)武器。明代中央与地方都有兵工厂。在中央,洪武初年设军器、鞍辔二局,属工部。后又设兵仗、针工等局,属内库,由宦官掌管。宣德二年(1427)设盔甲厂,由兵部掌管。在明代,凡有征发,兵部武库司“移工部给器仗”,军队得到工部器仗后方可补充装备。(注:《明史·职官志一》。)在地方,洪武十五年(1382)令各布政司设局制造兵器,洪武二十年令天下都司卫所置军器局。(注:《明会要》卷六十一,兵四。)。可见,中央的兵工厂多属工部、内府,地方则属于藩司、卫所等。

明代的武器仍以弓、刀、剑等冷兵器为主,不过火器的制造也有一定发展(本朝火器不下百种)。中央对火器控制较严,各地只能生产非重要火器,“神枪、神炮沿边不敢轻造”(注:《明世宗实录》卷二九五,嘉靖二十四年闰正月甲子。)九边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用说了。各地(特别是边方)需要火器但又无权制造,只能凭朝廷赏赐,但朝廷所赐数量有限,且常常不及时。这也是明军经常打败仗的原因之一。

(三)战马、战车与战船。战车、战马等装备主要用于北边,战船主要用于东南沿江、沿海。战车的制造多由边臣向朝廷奏讨军费,朝廷出资,边臣主造。战马,除了“临牧”与“互市”外,各地也主要靠向朝廷奏讨银两以买办。(注:杨廷和:《赠都御史邃庵杨公序》;毛伯温:《修举马政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一、一五九。)起初车兵、骑兵并未单独成营,至迟自嘉靖时起,九边的一些地区开始建立清一色的车兵营与骑兵营。(注:《明会典》卷一三○,各镇分例二;《古今图书集成》戎政典四十四等。)明代沿江、沿海等卫所都设有备倭战船。明初诸帝经常命令沿海藩司、卫所制造并配备战船。各卫所原额战船50艘,由卫所和司府州县共同承造,在有的地区按照“军三民七”制分担。(注: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十二,御海洋。)明代中期,倭患大作,但此时“国家财用耗于御虏”(注:胡宗宪:《为议处紧急海寇以救生灵以安根本事疏》,《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六。),所以造补战船的费用仍主要由地方筹措。

边兵军费主要源于起运钱粮,外卫军费主要源于存留钱粮,这就是明代军队后勤供应的总体特征。这里不难看出明廷对边兵的重视,以及对后勤供应的控制。

对边兵与外卫兵制的评价

以上我们探讨了边兵与外卫的指挥、管理、后勤供应等等,这些构成了边兵与外卫兵制的主要内容。

通观明代边兵与外卫兵制,我们可将它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明前期)以卫所制为主,后一阶段(中、后期)以镇戍制为主。朱元璋实行卫所制的动机之一是防止“强臣握兵”。卫所制在兵役方面实行世兵制,兵饷方面实行军屯制,在建置方面则主要效仿元代宿卫亲军,某些官名亦可追溯到北宋禁军制。所谓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明史·兵志》),表现有三,第一,兵将分离;第二,京师集结重兵;第三,军饷等主要由军人自备。关于第三点,唐与明略有不同,唐实行“全民”均田制,在此基础上实行富户征兵制,甲仗等个人负担;明则是在军人范围内授田,以部分士兵屯田来解决军内粮饷。

明代卫所制不无弊端。首先,实行军户、军屯制,没过多久,军屯败坏,卫所士兵逃亡。这表明,封建王朝依赖均田、授田等方式解决军饷非久长之计。其次,士兵分处于卫所,兵将互不相识,虽然可以加强皇权专制,但军队战斗力往往受到影响。在内忧外患频仍的明中期,卫所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明代中后期,以卫所为基础而又不同于卫所制的镇戍制逐渐在边兵与外卫中居主导地位(对此人们往往忽视)。明中期宣大山西总督方逢时曾说,“卫所之制不可复矣,正、奇、参、游法制俱存……”(注:方逢时:《审时宜酌群议陈要实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二一。)言外之意是卫所制早已败坏,镇戍制形成已非一日。镇戍制虽有非经制的一面,但其基本精神还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其一,从卫所等抽选精兵(或招募),以增强战斗力。其二,兵将团操训练,使将有常兵,并集中兵马。第三,以督抚分寄的方式赋予地方大员稍大的兵权。一句话,镇戍兵制属临战体制,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是实战的需要。这一点与京营兵制有相似之处。(注:赵贞吉:《论营制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五。)

在镇戍制下,边兵与外卫文武将领的兵权略有加大。明廷为了加强对军队的控制,采取了以内制外、以文制武、大小相制的策略。另外,将领的任免权掌握于中央手中,督、抚的自主权也较为有限(没有节度使大),国家核心武装力量的军饷又由中央提供,这些就避免了地方割据的出现。

尽管镇戍兵制以守为攻,趋于保守,而且镇戍制下边兵与外卫军队往往败多胜少(指与蒙、清军队对阵),但它对于支撑大明江山起了一定作用。镇戍兵制在明代存在时间较长,对后世也有一定影响。清入关后组建绿营兵,在建置、指挥、兵饷等方面多效法镇戍兵制,只是在兵役方面由募兵制演为世兵制(而世兵制与卫所兵役制有相似之处)。

最后附带提一下,明代中后期虽以镇戍制居主导地位,但卫所的作用并未完全消失(直到明末仍是如此),卫所的命运比唐府兵制稍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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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边防军与驻外护卫制度初探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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