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武术商业赛事监管的多维困境和实现路径
李文龙,汤孝涌
(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 对我国商业武术赛事存在的监管困境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政府监管执行力不足、社会监管驱动乏力、赛事运营者自身监管责任缺失以及多元协同监管体系尚未形成,是目前我国商业武术赛事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社会组织监管的驱动力,加强行业组织的自身监管,加强赛事主办企业的自身监管以及基于赛事主办方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关键词: 武术赛事;商业赛事;监管机构;社会组织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主要任务上明确指出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赛事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1]。《意见》的印发彰显了政府将赛事审批权下放的决心,也凸显了政府激活体育市场的决心。在《意见》实施方面,政府强调加强督查落实,由此可见,审批权的下放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体育赛事市场的放纵,而是政府由重审批向重监管工作形式的过渡。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简称“放管服改革”。文件强调“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监管创新;为提高办事的效率,有效优化政府服务”[2]。可以看出“放权”“监管”“服务”是本次改革的落脚点,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在简化,监管职能将愈发凸显。2017年10月,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为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赛事冠名权、境外武术组织、武馆的治理以及社会武术价值观等都给予了指导性的意见,但涉及被取消审批权的商业性武术赛事的具体监管问题较少。再者,反观近年来商业性武术赛事的发展,表面上风生水起,实质上却存在着不少问题,武术赛事乱象丛生,因此,加强对武术商业赛事的监管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武术商业赛事是指由企业和中介公司举办、政府部门协调、社会媒体参与、向消费者提供武术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产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举办的武术赛事活动。本研究以商业武术赛事的概念为切入点,对我国武术商业赛事存在的监管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监管实施路径,旨在为我国武术商业赛事监管方面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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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武术赛事监管存在的多维困境
1.1 政府监管执行力不足
商业性赛事审批权的取消和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的活力,调动了企业家们承办武术赛事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武术赛事的虚假宣传、对观众爱国主义情怀的消费、运动员在比赛中死亡以及社会媒体价值的偏离等。这一方面说明了市场竞争的激烈,另一方面也突出了政府部门存在着“会批不会管”“监管不力”等问题,这就要求政府行政机关针对市场赛事乱象,监督管理好商业赛事市场的秩序,充分实现放管结合。目前我国政府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综合监管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监管机构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主,加上经贸、发改、物价、税收、技术监督、卫生和医药等部门,监管领域明确[3]。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领域中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监管机构中的工商行政机关主要是对市场进入秩序、交易秩序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管;国家发改委则负责的是市场价格秩序层面的监督;商务部负责市场秩序的综合协调以及竞争秩序的综合监管。作为对体育行业进行监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更侧重于从专业角度对体育产业市场的竞争秩序进行监管。目前在体育商业赛事领域,无论是综合监管还是行业监管都存在着“缺位”的现象。其次,政社不分引发的监管权力重叠,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并滋生腐败,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同时也难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在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遵循的是由政府自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并可逐步脱离政府独立成长,但是我国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运动协会成立至今仍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武术运动协会对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高依附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力[4]。
1.2 社会组织监管驱动乏力
武术商业赛事的市场规范以及多元监管体系的构建,亟须培养和提高武术运动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社会媒体等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与能力,但在整个武术商业赛事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很少看到这些社会组织发声支持或抨击赛事市场中存在的是非对错。首先,依附于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武术运动协会,由于政社不分使得他们的监管作用并不突出。其次,我国没有成立代表运动员利益的运动员工会,这就使得当运动员利益受损时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为其争取应得的利益。譬如2011年,在海口举办的中国武术功夫争霸赛80公斤半决赛中,中国散打选手上官鹏飞遭到对手多次重拳击打后脑,导致重伤昏迷,虽有机会接受转院治疗,但赛事主办方提出必须在海口接受治疗才会承担医药费用,最终由于医疗水平有限而导致运动员死亡。上官鹏飞的家属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反而因看病而负债累累。再者,当赛事举办方对赛事进行虚假宣传时,我们并没有看到消费者协会发声。以国内某武术节目为例,为塑造本国的格斗英雄形象,该节目曾宣称“前世界重量级拳王泰森或将领衔美国拳击史上最强阵容出战”,然而宣传中的泰森并没有出现,除了俄罗斯名将姆斯穆里外,其他的运动员均名不见经传,针对这一虚假宣传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消费者对此进行追究与维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的妥协,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管的驱动力不足。最后,新闻媒体监管责任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5]但拥有舆论监督权力的社会媒体,并没有发挥其社会监管的作用,反而是为了利益逆向而行。
1.3 赛事运营者自我监管责任缺失
自我监管是指个体或群体自觉地调整自身的动机与行为,使之符合社会利益与道德,且实现预期的道德目标。自我监管可以是个体设置规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可以是企业或群体设置一个单独的监管机构进行自我监管抑或主动接受他者监管。我国的武术商业赛事品牌大多是单方面对社会进行输出,双向交流极少,许多武术赛事品牌并没有成立自己的官方网站,部分有网站的赛事品牌,也没有设置观众留言或交流区,这就是赛事组织不愿主动接受社会监管的表现。另外,我国的赛事主办企业没有制定符合自身的监管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管,以至于在出现赛事丑闻时,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代替了问题的实质解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市场竞争太过激烈,一些企业家为了争取更多的观众与利益不断缩短自己的道德底线;另一方面,设置独立的监管部门需要不小的人力和财力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赛事企业基于利益的考量则会尽可能减少这方面的支出。在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背景下,赛事企业没有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的意愿,亦没有制定合理的内部监管规则,商业武术赛事市场的恶性竞争就难以避免。
1.4 多元协同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阿斯图里亚斯通过《波波尔·乌》来了解玛雅世界,并在《玉米人中》为加斯巴尔、戈约和尼丘创造了一个他自己想象的玛雅世界,让三者在他所构造的亦真亦幻的世界中与被自己丢失的玛雅文化重新联结在一起,试图为以三人为代表的玛雅人民所面对的社会危机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重拾危地马拉精神,用玛雅人的方式生活,方能让自己被拉迪诺人打乱的生活重归安宁。
2 我国商业武术赛事监管的实现路径
2.1 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赛事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
这种监管策略是在政府、公共利益组织和赛事主办企业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赛事主办方自身都成为监管主体的一部分,例如消费者协会、运动员工会、武术运动协会等。此时最佳的监管组织形式就是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可以为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化的策略,也可以为监管执行者提供咨询。各方代表参与政策制定后,一方面可以增进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减轻赛事主办企业对政府政策的抵制情绪。同时,三方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形成了一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机制,可有效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以及赛事组织自身监管是商业性武术赛事监管的三大支柱,它们既有自身的独立性,可以自成一体,又具有互补性,各监管主体具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当前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市场还不成熟,“管办合一”的模式亦使得监管的主体和边界难以确定,从而造成监管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6]。随着政府对商业赛事审批权的下放,商业武术赛事的管理形式已转型为“宽进严管”,但监管的权力依然集中在政府手中,这样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在当前监管权力政府一家独大、社会组织力量薄弱、赛事主办者无自我监管意识、公民民主意识还不强的状况下,商业武术赛事的监管从一元管理主体过渡到多元协同监管主体,从分散治理走向协同治理和综合治理,我国的武术赛事市场任重而道远。
2.2 发挥武术运动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监管的驱动作用
政府主动将监管的部分权力下放给第三方,即公共利益集团,让其对政府和被监管的企业进行监督。我国的武术公共利益组织为武术协会,但我国武术运动目前采用的仍然是“政社合一,管办一体”的管理模式,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运动协会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因此,在武术赛事领域,把监管的权力部分让渡给公共利益组织等于监管权仍然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我国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运动协会应当尽快实施管办分离,使武术协会真正“脱离”政府,一方面可有效分担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监管的效力。同时,应将运动员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融入商业性武术赛事的监督体系中来,从而有效保证监管权力的阳光运行以及驱动赛事组织形成自我监管。
2.3 加强商业武术赛事行业的自我监管
这种强化型自我监管方法是指政府将监管的权力部分下放给企业自身,企业进行自我监管,政府走向幕后。在武术商业赛事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可以将这种监管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赛事主办方,使赛事主办方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管,赛事主办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赛事特色,制定相应的规范。此外,为了避免某些企业敷衍了事,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进行活动,政府需要对这些赛事主办企业中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强制其找出组织内部存在的问题,这就使得政府的威慑作用如影随形,一方面避免了赛事主办方暗中操作,另一方面也有效节约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财政资本。
2.4 加强赛事主办方的自我监管
武术商业赛事行业的自我监管可以通过武术协会或者建立专门的自律机构来实施。武术运动协会或专门成立的监管机构对武术赛事的历史、技术以及文化都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因此应当让武术运动协会或这些自律机构发挥自身的专长对整个行业领域进行监管。武术运动协会可以制定整个行业的行为规范,派监察员对赛事组织进行督察,组织竞争者之间互查等。但这种监管方式有一定的限定条件,首先,武术运动协会要在整个武术商业赛事领域具有权威性,协会制定的规范和委派的任务能够让赛事组织执行起来。其次,武术运动协会制定的规则,以及武术运动协会本身能够得到赛事主办方的认同。我国武术运动协会与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政社合一的形式使得武术协会制定规则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但也因为这种模式,使得赛事主办企业对武术协会的职能缺乏认同。因此,政府应尽快推动武术的政社分离,相比强迫性的执行,在认同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更为有效。
2.5 在赛事主办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实施分级监管
自2014年我国商业赛事审批制度取消以来,各地政府都遵守“宽进严管”的原则,竞相出台了一些监管政策以避免赛事乱象的发生。例如,浙江省在2018年1月发布的《浙江省体育取消行政审批设立失信“黑名单”》中明确提出设立失信“黑名单”的方法,对体育赛事进行监管,用“征信”措施来提升违规成本,且将“黑名单”向市场公布,让市场做选择,优胜劣汰。实施分级监管可以将“征信”方法作为基础,对赛事主办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等级评定,针对那些信用等级较低的赛事主办企业政府加强监管,并逐级加强惩罚措施,对这些赛事企业进行强制性纠正;对于一些信用较好的赛事品牌,政府及社会组织可以减弱对这部分赛事企业的监管,并根据这部分赛事企业的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这种对症下药的方法既可以维护商业武术赛事市场的平稳运行,又可以将政府监管的力量集中起来,从而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 结语
政府将商业性赛事审批权下放,有效激发了武术赛事市场活力,但面对由于市场竞争而造成的赛事乱象,政府却难以全面顾及。探索与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武术商业赛事监管机制,是保证武术商业赛事市场公平竞争的外部需求,也是促进中国武术繁荣发展的内在需求。政府将监管的权力部分下放给公共利益组织及赛事主办方是解决武术商业赛事监管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不仅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在监管方面的财政压力,也有助于构建多元监管体系,保证武术商业赛事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昨晚上我看见了,寡妇从刘佳家里钻出去,她披头散发,裙子都扭到了腰上,走路歪歪扭扭的,我喊了她几句都没应,活像见鬼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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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克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应急管理,2016(6):6-14.
[3] 吴宝升.商业性体育赛事市场秩序监管治理体系构建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8(4):21-28.
[4] 李士英. 中国武术散打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5] 陈丛刊.体育社会组织监管的价值诉求、多维困境与实现路径——基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视角[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7(4):13-18.
Multidimensional Dilemma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Supervision of Commercial Wushu Events in China
LI Wenlong, TANG Xiaoyong
(Sport Dept., Huazhong Normal Univ., Wuhan 430079,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analyses the supervision dilemma of commercial Wushu events in China and propos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weak executive power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the weak drive of social supervision, the lack of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of event operators and the formation of pluralistic and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The paper also proposes to set up a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mmittee composed of representatives of all partie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driving force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upervision, to strengthen the self-supervision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s, to strengthen the self-supervision of event host enterprises and to carry out hierarchical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credit rating of event organizers.
Key words :Wushu sports event; commercial event; regulating institution; social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68X(2019)05-0040-03
第一作者简介: 李文龙(199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武术赛事管理。
(收稿日期: 2019-09-15)
标签:武术赛事论文; 商业赛事论文; 监管机构论文; 社会组织论文; 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