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论

犯罪中止论

刘璐[1]2016年在《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止在共犯中与在单独犯中有很大区别。中止问题在单独犯罪中要符合的要件分别有时间、自动、彻底和有效,与此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实务现状中关于共犯的中止,适用的依然是刑法条文中的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条文,依照“部分既遂,全部责任”的惯例,只要犯罪达到既遂的结果出现,全部共犯行为人面临负担这种结果既遂的责任,不论是否有犯罪中止行为,也不论是否已经尽了部分共犯人的全部努力,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考虑。这种立法和司法的体例对于打击犯罪,震慑共同犯罪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却忽略了共犯人之间彼此的独立性,忽略了思量犯罪中止设立背后存在的立法意义,这种做法也不契合刑法中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以及犯罪和责任相适应的价值原则。在司法实务的共同犯罪中认定犯罪中止的概率很小,非常困难,对很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小、社会危害性很小的从犯等也苛以极重的刑责,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所以本篇文章,笔者先从共犯的中止内涵上进行界定、对它的理论性根基进行阐释,再从国内外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的理论意义部分进行梳理、剖析并讨论,特别是对于“割断因果关系”、“共犯关系的脱离”、“行为解体消除危害论”、“准中止犯”进行了重点剖析。提炼之中的可取性内容,特别肯定了“切断因果关系”学说的合理部分。结合以上理论部分的分析,实践中区别适用于不同的共犯。末尾,提出针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立法完善,从立法原则、认定标准以及具体的条文修改意见完善立法建构。本文分四个篇章进行讨论:第一章共同犯罪中止的涵义。本章通过理清犯罪中止基础理念的思路,讨论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定义,进一步确定其定义和特征,指出共同犯罪中止的涵义是在共同犯罪进行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预防犯罪结果的出现。本篇文章的研究对象是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中止,也就是部分共犯的中止。第二章国外和港澳台关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立法例。本章主要是对国内外对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立法例进行梳理和讨论,研究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例事实上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立法建构。第叁章对国内“行为解体消除危害论”、“非主犯能力论”、“切除因果关系论”和“原因力论”等的介绍和反思,提炼可取内容,辅助我国司法制度的改进。第四章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实务运用以及剖析。本章主要内容对共同犯罪中的简单共同犯罪以及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中止的运用做出具体解析,以“切断因果关系说”为主要理论支撑对不同的共犯在不同犯罪阶段分阶段进行探讨,使立法完善更加细致公平。在最后就共同犯罪中止的交错性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研究。第五章我国在共同犯罪中止相关立法上如何完善。本章主要是借鉴了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立法例以及众多理论分析的基础,及各个阶段的部分共犯中止区别对待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性相适应、区别立法的原则,引入“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和“准中止犯”理论,并指出了详细的法律条文的修改意见。

王婷[2]2016年在《论共同犯罪中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愿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阻止了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然而本文所探讨的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大理论的相交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在刑法总论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是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而犯罪中止也是十分复杂的,它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其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在犯罪过程中又呈现出各种不同的状态,所以,这两种本身就相当复杂的理论相结合,使得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很多,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的认定只能援引单独的犯罪中止即时间性、自动性、完全性和有效性的标准,这使得无论是共同犯罪中止,还是单独犯罪中止都是一样的,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变得没有研究价值。如果一旦忽视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不同共犯人的法律评价就变得相同,那么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能力等就毫无意义。假如我们针对“有效性”这一标准而言,对于曾经为了使得犯罪结果的避免发生而做出努力的共同犯罪人,只因其并没有达到有效使得犯罪结果的避免发生这一标准,我们就不能对其做出犯罪中止的评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完全违背了设立犯罪中止这一制度最初的立法宗旨,背离了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宽严相济的原则,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

刘丹[3]2012年在《共同犯罪中止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都是刑法理论中重大而深邃的研究课题,都比较特殊,两者结合而成的共同犯罪的中止便具有了双重特殊性,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立法上处于空白的状态,司法实践中经常是援引单独犯罪的中止的标准,这种适用方式难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疑虑。在理论界,由于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众说纷纭。我国立法虽然没有对共同犯罪的中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分析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可以得出共同犯罪中止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域外很多国家(地区)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做出了规定,以德国、俄罗斯、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虽然在立法上没有详实规定,但是以大潈仁为代表的日本学者提出了“共犯脱离理论”来弥补立法中的不足。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的通说一般是采用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但是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机械性理解之嫌,并不足取。因此在理论界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如“个别中止论”、“整体中止论”、“切断因果论”、“主观能力论”、“行为解体论”、“原因力论”等,“切断因果论”是目前我国刑法界对于共犯中止的较认同的学说,“原因力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认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汲取各种理论学说的优势,对共同犯罪的中止不同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将其分为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四种情形,用这些相关的理论知识可对此几种共犯人成立中止提出不同的标准,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但在共同犯罪的认定当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如共同亲身犯犯罪中止的认定、部分共犯为阻止其他共犯继续进行犯罪而使用暴力的情形、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其他未完成形态并存的问题、教唆者中止教唆,被教唆者又转而实施教唆者教唆的犯罪的情形等。对于共同犯罪中止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不妥之处,可以提出完善建议,如在立法中增设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引入“准中止犯”的规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司法上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区别对待,来解决司法中的困惑。

吕娜[4]2018年在《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文中提出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这在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其中有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又称为主观能力论)、切断因果关系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等。笔者通过对上述各观点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应分阶段,结合主、客观方面来认定:(1)犯罪预备阶段,在此阶段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处于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各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若此时要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放弃犯罪意图,这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自动性特征的体现。客观方面行为人应停止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犯罪实施之后发生犯罪结果之前,各行为人之间已形成一个整体,若要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须除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之外,还要努力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此时共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欲成立犯罪中止,还须消除先行行为对该共同犯罪的影响。所以在此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人若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则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若行为人不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即使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唯有行为人有效的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根据客观实践,笔者提出增设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建议,即增加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阻止其他共犯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设立“准中止”制度: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客观上积极努力的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仍出现既遂或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犯罪未遂没有因果关系,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为行为人建起一座退后的“黄金桥”,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张远平[5]2012年在《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犯罪中止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停止形态,在犯罪论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学界对于犯罪中止的研究已经日渐深入,但是对犯罪中止刑罚减免的依据,却较少涉及,而且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犯罪中止往往会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相竞合,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困惑;此外,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刑法理论和实践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深化我国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关标准。基于此,本文拟从叁个方面对犯罪中止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其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要对犯罪中止减免刑罚,其依据何在?”。这是犯罪中止理论体系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核心问题。笔者通过对当前德、日刑法上存在的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及并合说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对犯罪中止者刑罚的减免应该从刑事政策和行为人之责任求得依据。第二部分: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及处理。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竞合,是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迭,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复杂性,争议较大。笔者通过分别论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形态的竞合,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的场合,应以犯罪中止论处为宜。而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场合,则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分析,并考虑其中是否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第叁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之认定,特别是部分共犯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场合犯罪中止的认定,理论争议较大,学说不一。而司法实践则更倾向于“整体中止论”。笔者通过对共犯中止理论的比较评析,认为原因力标准说更为全面,但是仍然有待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成立犯罪中止应以行为人切断其先前行为与后续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为标准,且对各类共犯的犯罪中止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进行了简单论述,认为在部分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为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实现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他共犯人仍然将犯罪实施至既遂的情况下,应以中止犯论处。

王峰[6]2008年在《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文中研究指明共同犯罪问题和犯罪中止问题都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难点问题,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则是涵盖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形态的一个交点性理论。我国学者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然而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实践运用中仍然问题重重。本文力图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与理论的比较研究,完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理论,统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避免司法中的困惑。国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立法与理论对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都展开过详细的研究,尤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日本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提出了共犯脱离理论来解决此问题。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的通说一般是采用单独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但是通说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这是对中止成立标准的机械性理解,并不足取。为了弥补立法及理论的不足,我国不少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个别中止论”、“主犯例外说”、“切断因果关系说”、“行为解体说”和“原因力标准说”等。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立法与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从因果共犯论的角度出发对此展开研究。认为共同犯罪的中止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的放弃犯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切断自己的先前行为同此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因果关系的切断标准,物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指中止人切断已经实施的物理支持行为与此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必须使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无法利用其先前创造的物理条件。心理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指切断中止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在引起犯意的场合,还必须消除此犯意。判断标准是一般情况下应以其他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中止人已放弃犯罪行为、中止犯罪即可,如果中止者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存在引起犯意关系时,则必须要消除此犯意或阻止因该犯意而引起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本文以此为标准对不同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形态进行分类解析,并对中止行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研究。

胡晓杰[7]2016年在《论共同犯罪中止》文中指出共同犯罪中止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大理论结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相当复杂。共同犯罪由于其整体性及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地位、分工、作用、主观思想、个人行为不同造成的相对独立性,本身就显得错综复杂,而犯罪中止本身也比较繁杂,因此,共同犯罪中止成为理论界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未对共同犯罪中止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都是参照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认定,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容易导致自由裁量过大,造成量刑不公,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在是司法操作方面都难免会陷入困境。本文介绍国内外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现状及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重构我国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框架,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现状的简单介绍。我国现行刑法缺少对共同犯罪中止的明确规定,所以其概念尚未统一界定。此部分着重介绍其他国家共犯中止的概念及立法概况,将我国的共同犯罪中止分为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两大类,部分中止又有叁种不同表现形式。部分中止的第一种情形较为简单,理论和实务中均不存在争议,后两种涉及到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有中止行为但没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和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未发生不具因果关系的情形,此情形下对有中止行为的部分共犯能否认定犯罪中止,争议较大,引出文章第二部分对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的介绍与评析。第二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目前在我国是作为通说,此观点完全以结果论,在出现既遂结果的情形下没有犯罪中止的成立余地,同时,理论界还存在个别中止论、非主犯能理论、因果关系切断说、原因力消解说、脱离共犯关系说等不同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叁种观点,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共犯中止的概念,却有相似的共犯退出概念。尽管理论上观点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对部分共犯中止持宽松态度,越来越多国家也都在立法上给予明确。第叁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探讨。一是立法缺失,立法只是明确规定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对共同犯罪中止并未明确提及,导致实践中标准不一,操作自由裁量较大。二是理论上存在缺陷,过于重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对教唆犯、帮助犯的从属性强调过重;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违背刑法归责原则;背离中止制度的设立初衷。叁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践中大部分问题的争议焦点都在有效性的认定上,简单套用单独犯罪中止关于有效性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加区分,容易造成刑罚过重,刑罚适用不公。共同犯罪中,在犯罪结果出现的情形下,犯罪中止是否还有存在余地,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与中止行为是否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等问题,都给司法人员认定共同犯罪中止代理困扰。第四部分: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重构。结合上一部分讨论的问题,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提出重构,主张从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叁方面来把握,区别对待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认定上,主张引入“脱离性”代替“有效性”,此外,借鉴“准中止犯”制度为补充。第五部分:立法完善与重构后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具体适用。此部分先对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建议在刑法24条下增加第2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止;增设第3款,规定“准中止犯”;并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其次,以分工分类发为标准,基于重构后的理论,明确不同犯罪阶段中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中止认定,以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参考。

祁琪[8]2013年在《共同犯罪中止研究》文中提出共同犯罪中止是共犯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发展进程中自动停止下来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得犯罪尚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它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均存在的一种特殊、复杂的停止形态。司法实务中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很多,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针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这种认定标准对“有效性”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显得过于刚性,忽视了不同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工的不同,忽视了部分共犯人为阻止犯罪继续进行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作出的真挚努力。这不仅不利于鼓励共犯人改过自新,而且与犯罪既遂理论和刑法归责理论相冲突。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但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需要继续加深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研究。通过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及分类的界定,更加深刻地概括出“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得知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之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在认定共同犯罪中止时,既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点,同时也不能忽略其独立性。在了解共同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之后,针对国内外共同犯罪中止的学术观点进行鉴评。境外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理论观点主要有:日本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和德国的准中止犯制度。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是为了减轻那些为犯罪中止做出积极努力但是犯罪结果仍然发生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准中止犯制度是对那些自动放弃犯罪并努力阻止他人犯罪但是没有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行为人的从宽处罚。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学术观点主要有: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非主犯能力论、切断因果关系论、行为解体论。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片面地强调了共同犯罪中止的整体性或独立性;非主犯能力论提出认定犯罪中止条件时的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切断因果关系论、行为解体论从主客观方面认定犯罪中止,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但也存在不合理的一面。通过对这些学术观点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刑法界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现状,概括总结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存在的不足。创造性地提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即行为人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行为人的犯罪中止要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其中将“有效性”创造性划分为完全有效和相对有效,相对扩大犯罪中止的适用。运用该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来对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如何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详细分析。

段启俊, 彭伶俐[9]2010年在《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囚徒困境"描述的是共同犯罪人犯罪后选择坦白与否的博弈。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选择中止犯罪行为也完全可以用博弈论来加以分析。共同犯罪中止博弈分析的假设前提包括理性人假设和偏好假设,必备要素包括局中人、信息、策略组合和支付。用博弈论来检视共犯中止的五种理论,即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切断因果关系论以及既遂原因力消除论,不难发现,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是认定共犯中止最具前景的理论,刑法在将来的修订中可据此作出共犯中止的相应规定。

魏茂庆[10]2002年在《犯罪中止论》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 前言部分,概括介绍目前世界各国及我国对犯罪中止制度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及研究方法。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主体,共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概括介绍犯罪中止的立法演变。犯罪中止制度萌芽于封建社会时期,并依附着犯罪未遂制度而存在着,现代意义上的犯罪中止制度是伴随着未遂制度与中止制度的分离而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胜利的成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二章主要论述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使犯罪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犯罪中止所处的时空范围包括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着手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终了但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犯罪结果发展阶段;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的完整涵义是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放弃犯罪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自动停止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非暂时的中断。犯罪中止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其中,实行终了的中止包括实行行为终了后犯罪既遂前的中止和犯罪既遂后危害结果发生前的中止。按对中止犯中止行为方式的要求不同,犯罪中止可分为作为的中止和不作为的中止。按行为人中止犯罪行为后是否能自动发展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可分为普通中止和特殊中止。按是否发生损害结果,犯罪中止可分为可罚的中止和不可罚的中止。按犯罪人数的多少,犯罪中止可分为单独犯罪的中止和共同犯罪的中止,其中,共同犯罪的中止又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卜。个别共犯的中止须具备的条件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且有效地切断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叁章论述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别与竞合。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之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巾止与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J训又存在着竞合关系。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及行为人的主观努力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而作出判断;在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看己构成的既遂之罪是为积极追求所中止之罪准备条件的还是为了有效防止所中止之罪的危害结果发生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然后对其性质作出J下确认定并确定相应的处罚原则。 第四章论述了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结合国外的刑法学说及立法例,简述我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及其理论根据。 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作了概括性的归纳和总结。

参考文献:

[1]. 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研究[D]. 刘璐. 山东大学. 2016

[2]. 论共同犯罪中止[D]. 王婷. 黑龙江大学. 2016

[3].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D]. 刘丹. 湖南大学. 2012

[4].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D]. 吕娜. 西南民族大学. 2018

[5].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D]. 张远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6]. 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D]. 王峰. 烟台大学. 2008

[7]. 论共同犯罪中止[D]. 胡晓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8].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D]. 祁琪. 安徽大学. 2013

[9]. 共同犯罪中止的博弈分析[J]. 段启俊, 彭伶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10]. 犯罪中止论[D]. 魏茂庆.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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