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制:原因、目标和内容_自然垄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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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32;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1)05-0054-07

价格在现代社会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熊彼特曾说,离开价格和物与物交换的比例,留给我们的就没有别的什么东西了。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下,若任凭价格自由形成和涨落,常因有各种障碍而使其偏离帕累托标准。价格规制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是经济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规制、经济规制和价格规制

价格规制是通过一种外在力量,促使价格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其本性。

在以下分析中,我们将运用“规制”而不用“管制”、“调控”等,这是因为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主体具有自主安排自己行为的权利,在出现外部性时,由政府作为规制者去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即“规制”。“管制”仅仅局限于经济运行的某些特定时期,而“规制”更能够准确地表达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影响力,更具有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一般意义;“调控”主要是针对于价格总水平,显然属于宏观经济的范畴,而“规制”则是针对于市场的外部性,属于微观经济的范畴。

植草益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他把社会公共机构所进行的规制称为公的规制或者公共规制,它因涉及的范围不同,可以区分为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吕福新把经济规制定义为由社会公共机构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外部性配置。他认为,市场的外部性是经济规制的依据,外部性是相对于市场的内部性而言的,凡是不通过交换而影响他人权利的现象,以及通过交换但价格机制解决不好的问题,都是经济规制的内容[2]。

价格规制是经济规制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价格规制,就是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出发,对于价格(或收费)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规制。价格规制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价格的本性,使它能够确实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使其能够真正成为一种激励因素,成为沟通经济活动参与者信息的有效方式并切实地反映市场关系。政府的价格规制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与维持原有企业的生存和健全经营有着直接的关系。

价格规制的主体是政府;价格规制的对象是企业的价格行为;价格规制的依据是市场的活动因外部性、垄断、信息偏在等偏离帕累托标准;价格规制不是对于市场和市场机制的替代,而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的时候或地方,由政府的作用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价格规制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只要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充分,就应该有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有直接价格规制和间接价格规制,前者是以介入的方式直接限制拥有定价权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而后者则以不介入的方式来为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创造有效的运作环境。

不仅如此,价格规制还应当包括对于工资、利率、汇率、地租和土地价格等要素价格的规制。但因要素价格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需专门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只涉及到商品的价格。

二、价格规制的缘由

价格规制的缘由,应该由价格自身来引出。对于价格,可以从价格的本质和价格的本性两个方面来认识。价格的本质反映的是价格的社会属性,而价格的本性反映的是价格的自然属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本身属于交换的范畴,它实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反映着商品交换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价格关系就是市场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3]。价格的本性就是价格本来应该是什么样的,它在什么条件下产生并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价格的本性或者价格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价格是资源稀缺程度的反映或度量;价格是一种激励因素;价格是经济活动参与者相互沟通信息的方式;价格形成于市场中。

在通常情况下,形成价格的是竞争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交换双方的利益和意志充分地、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但是,这种竞争性市场只有在没有任何一个供给者或者需求者可以支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才能存在。这就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自利原则;完全信息;资源可以流动。

然而,现实世界中的市场是复杂的。事实上,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总会出现许多情况如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信息不对称)等使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和意志,从而背离价格的本性。不仅如此,各种各样的商品价格是相互关联的,就是说,存在一个价格体系,因为在现实经济世界中,经济是一个内部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一个变量的变动,都会以某种方式影响其他变量的决定,“一切决定于其他一切”[4]。而且,从某个角度来讲,价格是一个因变量,它受着供求包括商品自身的供求和其他商品的供求的影响。就是说,i商品的供求不仅影响自身的价格,也影响其他商品如j的价格。若商品i的供求与商品j的价格无关,则可以认为在商品i的供求函数中,商品j价格前面的系数为0。此外,价格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广泛影响。当市场供求和供求以外的因素发生异常变动(如灾变)时,会由此而导致整个价格体系变化的混乱。由于价格体系这时的变化不是由经济体系内诸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它不再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背离了价格的本性。

这意味着,市场的力量是受到局限的,这就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影响市场。由此而引申出对于市场价格的规制。

三、价格规制的目标

价格规制目标的设定,就是试图寻找一个标准,任何对于这个标准的偏离,都需要进行规制。

假设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由于各种生产要素都可以自由地流动,所以,任何价格如果高于或者低于均衡价格,都会很快回复到均衡水平,产品的高价和低价都是一种“自疗性疾病”。

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型常常遭到诘难,其理由是:这种完全竞争市场模型的“惟一的毛病是它从来没有被实施过”[5]。诚然,因市场的不完全性如垄断、外部性、信息偏在等的存在,使完全竞争模型的假定条件不可能实现,这时,市场运行结果就偏离了完全竞争模型所设定的标准。但这决不是说我们所构建的这个理论模型就是毫无意义的。恰恰相反,完全竞争模型的意义就在于:首先,从方法论上来看,分析复杂的经济形式,必须从简单的模型入手,诚如马克思所说的,“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6]通过对于原来的假设逐步地修正,使它越来越接近于实际生活。就像物理学家在分析自由落体运动时指出,它的加速度为9.8m/秒[2],这里的“自由”是抽象掉了空气的阻力,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运动,但以此为基准点,可以计算出降落伞下降的速度。其次,当我们确立一个完全竞争模型,而且判定它是有效率的,我们就可以分析现实中经济运行偏离理想模型的程度,从而判断出它的效率的高低。进一步来看,当我们采取一些政策手段对于实际的经济运行调整,即对它进行“规制”时,可以判断出效率提高的程度,判断政策效应,也可以以此来判断政府作用的方向。

价格规制是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的。规制对于一般的竞争性商品价格是“默认”的,对于公共产品价格、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农产品(粮食)价格以及广义价格因其特殊性需要进行严格规制。

四、价格规制的内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规制

自然垄断是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完全垄断)或者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极高。简单地说,自然垄断就是在一个行业中,只要有一家生产者就足够了。对于该生产者而言,其成本具有递减的技术和经济特征。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由一家生产者提供产品比由几家生产者提供产品平均成本更低。其他生产者尽管有能力,但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着很大的沉没(淀)成本,一旦新企业对原有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投资建设,就难以再退出市场,新企业和原有的企业就会进行恶性竞争,结果将导致资源浪费和低效率。

自然垄断行业产品成本具有次可加性的特点,即一起生产各种不同产出比分别地生产它们所花费的成本更低[7]。

现代理论用部分可加性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认为,若有n种不同产品,k个企业,任意一个企业可以生产任何一种产品或者多种产品,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TC)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这就是说,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这时,存在着范围经济,即:C(q[,1])+C(q[,2])>C(q[,1],q[,2])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因固定成本所占比重非常大,若在该行业中有多个企业,则这些企业就有可能为了收回其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尽可能地扩大销售量,从而展开恶性的价格竞争。由于产品是一致的,至少同质性很强,故价格竞争的结果很可能对于产业造成损害。所以,必须对于行业进入进行规制。但若限制竞争,又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所以也必须进行价格规制。这样看来,竞争在这里对于产业的影响是一把“双刃的剑”,既可以替你切别人,也可以切你自己。当某一产业中企业的数量越少,市场的垄断力量就越大,垄断者在不存在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导致低效率,而且,垄断者也不会自觉地按照边际成本来制定价格,造成分配低效率。

所以,定价问题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是极为关键的。由于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特别是对于强自然垄断企业而言)会使企业亏损,而高于边际成本就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所以,定价问题便陷于两难。作为外部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产品价格的规制,应该是去增加社会福利,使它尽可能大。对此,经济学家对自然垄断行业产品提出了多种定价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拉姆塞价格。

拉姆塞是最早运用数学模型来研究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问题的。他的基本思想是,假定等于边际成本的企业产生亏损,从而企业不能接受时,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已经成为不可能。这时,企业只能接受一个偏离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使盈亏至少相抵。

设反需求函数为P[,i]=P(Q[,i]),市场供给为Q[,i],固定成本为F,平均可变成本等于边际成本,平均可变成本为C,这时,企业盈亏相抵就是:

由于拉姆塞假定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所以在不亏损的情况下得到一组次优价格,即拉姆塞价格,而且,在某一市场上次优价格偏离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的比率与该市场产品需求弹性的绝对值成反比,需求弹性越小,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就越大。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首先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即使自然垄断企业的价格和利润保持在一个不失公平的水平上,又使企业有提高效率的刺激[8]。其次是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为在自然垄断下,生产者可以凭借其垄断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价格,企业就有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这就是列宁所讲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着生产和技术的发展,使生产和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趋势[9]。显然,为了企业的发展,也要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进行价格规制。

五、价格规制的内容:公共产品的价格规制

通常,人们所消费的物品即私人物品具有排斥性、竞争性,在一定数量下,增加某人的供给就必须减少对其他人的供给。而公共产品则不同。一方面它具有非排他性,当某人消费该物品时,要拒绝他人消费是不可能的,或者他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另一方面,它具有非竞争性,只要消费者的总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那么,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影响或损害他人的福利。萨缪尔森曾经指出了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的严格区别[10]:所谓私人物品是总消费量等于全部消费者对于私人物品消费的总和。公共产品则不同,公共产品的消费总量等于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

公共产品常被分为两类: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经济学家常用“灯塔”例子来分析公共产品供给和政府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理由。政府生产公共产品的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经营国有企业。政府直接经营的是生产性基础设施,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银行和造币厂都是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在美国,联邦政府传统的公共产品生产领域主要是:邮政业务、电力、铁路(近年来因国有铁路亏损严重,已逐步实行了私有化,仅剩泛美铁路公司由国家经营)和保险业。此外,美国政府还直接经营着“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田纳西和密西西比河中下游一带水利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以推动该地区的工农业发展。该局经营效率良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个地方之间相互掣肘、以邻为壑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地方国营企业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经营公共产品的生产。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直接经营一些医院、保健设施、自然资源保护、住宅、街道、图书馆、博物馆等,中小学是地方政府经营的传统项目。而美国在很多方面则采取了由民间来经营的方式。

对于公共产品价格的决定或者收费问题产生兴趣最早的是19世纪法国的土木工程学派,后来霍特林给这一阶段的工作做了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并阐发了他的观点:公共产品应该按照边际成本定价(P=MC),而对于占成本中绝对份额的固定成本则应该由所得税、遗产税以及地价税等各种税收予以支付。他认为这是公共产品的最佳定价方案[11]。但是,这个方案很快就被经济学家否定了。

事实上,消费者对于公共产品的消费主要是间接支付,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和“购买”公共产品时并不是马上付费,因为在他交纳各种税金时已经预先支付了公共产品的费用。但有一些公共产品尤其是优效公共产品的“价格”如何决定,是否应该收费或者予以补贴,却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很多经济学家认为:首先,公共产品收费的困难可以逐步解决。虽像公共产品的“经典型”例证灯塔的收费困难已被公认,但科斯却认为收费是可行的[12]。他认为,明晰产权是解决那些不易收费的公共产品的突破口。在他看来,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故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只要产权明确,公共产品的收费问题就可以解决。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解决公共产品收费问题的基础,它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使某些不容易收费的公共产品也逐步变得可以收费[13]。其次,在公共产品的领域里应该“重新建立价格逻辑”。如果公共产品仍然是免费的,就不会有“市场惩罚”。最后,对于公共领域的政府补贴应该逐步进行改革。

虽然如此,对于公共产品进行收费,或者,对于公共产品进行定价仍然有许多困难。因为,如果要收费,就会增加一块交易成本,并且导致消费的不足,而增加交易成本对于社会福利来说是一种扣除;但是如果不收费,就会导致过度消费。所以,对公共产品的收费问题就处于一种两难选择之中。而且,在私人产品的定价中,可以参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即考虑相对价格。就是说,当别人的产品销售价是100元,则自己就可以比照别人的价格进行定价。而公共产品不存在一个可供比照的相对价格,也不存在一个可供评价的竞争性成本,即“缺乏所需的成本资料”[14],所以成本的制定就缺乏客观依据。

六、价格规制的内容:对粮食价格的规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特殊部门。粮食问题虽不是全部食物问题和农产品问题,但却可以说是农业问题中最主要的部分。自重农主义者提出“农民穷,王国也穷!王国穷,国王也穷!”后,农业问题和粮食问题便为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从客观因素上来讲,粮食生产因其生产周期长,会产生蛛网效应,使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从主观上来讲,国家的粮食安全、脆弱的农民利益、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弱质特性等也使许多国家都没有把农业和粮食生产完全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粮食的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而是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粮食的产量和价格。

国家对于粮食价格的规制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行粮食保护价制度。要把粮食保护价政策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上。保护价的制定,应考虑的主要标准是:前几年的市场价格水平;当年生产成本情况;物价变化趋势即通货膨胀率的变化;农业的贸易条件,即农产品价格变化与其他部门产品价格变化的比较;国际价格水平;今后几年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发展趋势;有争地关系(机会成本)的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对于粮食保护价,不应把它作为一种应急的临时措施,而应把它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粮食市场运行的一项基本价格制度。

其次,建立灵活有效的吞吐机制。这主要是通过粮食储备的变化来影响粮食的价格。粮食储备主要包括国家的粮食战略储备和市场运行储备。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主要是粮食的市场运行储备,它以调控市场运行为目的,起着一个“蓄水池”的作用。市场运行储备的运行机理是“逆风调节”,它与粮食保护价协调发挥作用。当粮食丰收时,市场价格将要下降,这时由政府作为一个买主,扩大粮食市场储备,因需求增加,粮食价格不会持续下降,保护在保护价的水平上。如图1所示:横轴Q表示数量,纵轴P表示价格。如果政府制定的保护价为P[*],当粮食丰收时,供给曲线从S移到S',均衡点从E移到E',价格下降至P',这时,为了把粮食价格维持在保护价上,就需要扩大粮食的市场储备,把需求曲线由D移到D',在新的均衡点上,保持了保护价。反之,当粮食歉收时,可以减少粮食的市场储备,增加粮食的市场供给,也使价格维持在保护价的水平上。如图2所示:横轴Q表示数量,纵轴P表示价格,国家制定的粮食保护价为P[*]。由于粮食歉收,导致粮食市场供给曲线从S移到S',价格将上涨到P',这时,国家减少粮食的市场储备,把粮食投放到市场上,扩大粮食的市场供给,又把供给曲线从S'移到S,恢复了粮食保护价。

最后,要处理好粮食内贸与外贸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应该形成一个统一的粮食市场,要打破地区封锁,整顿流通环节,在国内贸易中,粮食价格能够调节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反过来,粮食市场供求关系也可以调节价格,使整个粮食市场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运行。国家对于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的规制和影响,通过粮食的市场储备来调节市场供求。然而,一个国家生产的粮食和需要的粮食之间总是存在缺口,需要通过对外贸易来弥补缺口。这就需要处理好粮食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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