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管理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师事务所论文,执业资格论文,特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是行政配置的结果,而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是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部门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脱钩改制的要求对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是一样的,但证券期货业务等执业资格却是承传的。目前我国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浓厚的行政色彩。
2.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是采取双重特许的方式,而不是单一特许的方式。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许可证资格,除必须获得一般执业资格外,还必须获得特种执业资格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注册会计师要想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还必须参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在取得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内从业,才能获得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想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还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条件再次向财政部申请获准后,才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特种执业资格主要是以规模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质量和信誉高低为标准。从西方注册会计师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看,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唯一标准就是质量和信誉。而现行有关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尽管也提出了质量要求,但更侧重于对规模的要求。
4.《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符。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致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2)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3)通过民事赔偿或追究其民事责任能够解决的,并且不致造成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4)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5)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6)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特许事项主要有:(1)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3)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特许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鉴证业务的服务性中介行业,符合《行政许可法》中所规定的能够通过机构自律解决的中介机构。因此,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能会形成会计服务市场的行政壁垒。
5.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制度会形成会计市场中的垄断。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除必须获得一般执业资格外,还必须获得特种执业资格。尽管获得这种特种执业资格有一定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取得这种特种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完全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时间不长,注册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无论是能力还是信誉,差距不是很大,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会使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脱颖而出。因此,通过对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只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会计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容易形成一定的行政垄断,使得许多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介入证券期货业务的竞争。
一些建议
1.强化质量标准,弱化数量标准。强化质量标准,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弱化数量标准,主要是降低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要求,如可规定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20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2.加强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在会计服务市场中政府的职能应主要是监管职能,是裁判员,而不是行政许可,设置行政障碍。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良莠不分,“劣币驱逐良币”,政府监管不力也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时,应将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政府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和处罚要“真刀真枪”,让那些信誉不高、造假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生存。
3.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作用。取消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制度后,要强化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和行业协会监督与服务机制。要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档案,建立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使诚信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失信的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受到市场的惩罚。要把诚信档案与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