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事实、价值反映与价值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事实论文,评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0 )06—0183—07
我曾在《一般价值哲学论纲》(注:邬焜:《一般价值哲学论纲——以自然本体的名义所阐释的价值哲学》,《人文杂志》1997年第2期。)一文中, 从自然本体的尺度上给出了一个关于价值的定义:“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和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如果从此关于价值本质的规定出发,我们将可能进一步导引出事实与价值、价值与价值反映、价值和价值反映与价值评价之间的区别、联系和统一。
一、自存事实与效应事实
将“事实”与“价值”分立,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确立严格区分的“鸿沟”,这一直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就是那些主张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可以相互过渡的观点,也往往仅只是试图找到一种从事实判断推论出价值判断的方法和途径,亦即从“是”推论出“应当”。
造成西方文化中这一传统的根源大约有二:一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二是不能在价值与价值评价之间作出应有的区分,往往以价值评价来简单解释或代替价值。我所提出的以自然本体的名义所阐释的一般价值哲学将会有效克服上述两个方面的缺陷,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立,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
根据事物存在的方式和关系,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不同的事实:一类是事物自身存在的事实,亦即在舍弃了某事物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的前提下被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另一类是事物在相互作用中所引起的变化过程和结果的事实,亦即在考察了某事物与它事物的关系和联系效应的事实。第一类事实我们称之为事物的“自存事实”;第二类事实我们称之为事物相互作用之“效应事实”。如,“有一块巨石存在”的事实即是“自存事实”,而“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事实则属于“效应事实”。
从上述两类事实的划分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自存事实”是非价值性事实,而“效应事实”则应该属于价值事实。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价值并不是与事实分立的现象,它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效应事实”。
“效应事实(价值事实)”不仅在一般自在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而且还在自在物与人、人的社会、人的感知、人的思维的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并且还在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中、自在信息与人的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以及人的精神活动的内在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
从上述两类事实的划分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的衔接于事实过程,而且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
二、价值反映与非价值反映
传统的价值理论往往不能对价值和价值评价加以认真的区分。其实,事物间发生的价值关系是一回事,人们对这一价值关系的认识评价又是一回事,二者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成立的,不能用后者简单等同、解释和替代前者。一般说来,价值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价值评价则是人的主观活动领域的现象。
在人的活动的层面上,不仅存在着与一般事物相一致的自在的价值发生过程,而且,人还有能力对价值现象进行主观把握和认识。这一过程是通过价值反映和价值评价来完成的。价值反映所解决的是对一般价值现象的直观把握,价值评价则是对一般价值过程给承受这一价值效应的事物所带来的种种现实的和可能的影响关系的认识,其中对于人类最重要的,也是人们最关心的,当然要属对这一价值过程对人、对人的社会能够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关系的认识。
与一般的反映认识过程一样,从一般价值现象到价值反映必须通过价值现象所显示出来的价值信息的中介,反应不是直接面对事实本身的,而是直接面对关于事实的信息的。
与存在两类不同的事实,即存在“自存事实”和“效应事实”的情景相一致,在人的反映认识过程中也存在着两类不同的信息反映过程: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和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
一般说来,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并不直接构成价值反映过程,只有在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中才可能蕴含着价值反映过程。因为,只有通过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人们才可能从中发现事物间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效应。如,在上一节所举的例子中,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它方面的信息,这一反映就不是价值反映;而我们对“效应事实”——“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反映,则可能获得巨石对地面作用的价值——“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这一反映就是价值反映。
然而,能否从上一段的分析中得出结论说,我们对“自存事实”的反映不可能引出任何一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呢?其实,虽然我们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不能构成直接的价值反映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反映过程不可能引起其它层面的价值反映过程的发生。如前所述,我们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是通过客观事实所生发出来的信息的中介实现的,而从客观事实过渡到显示这一客观事实的信息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的自身结构和它所生发出来的信息结构相互作用、相互映射、相互规定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现特定相互作用效应的价值产生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效应事实”。另外,人的任何一种反映都只能是对象信息和人的认知结构之间发生实质性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一种效应结果,亦即都只能是一个价值产生的过程,同理,也只能是一个现实的“效应事实”发生的过程。如此,在对“自存事实”进行反映的非价值反映过程中,便会不可避免的相伴发生另外两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一是对“自存事实”与其生发出来的信息之间相互作用的效应结果的反映;二是对“自存事实”的信息与人的认知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效应结果的反映。显然,这两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同样会存在于人们对“效应事实”进行反映的价值反映过程之中。这样,在人们对“效应事实”进行反映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则可能是三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人类的认知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和多层面性的特点。由此,我们便可以说,人们对客观事实所进行的各类认知反映过程,都必然会就是或相伴着各类价值反映过程。由此也可以证明,人的价值反映过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三、认知性发现和评价性发现
价值反映显然属于认知性发现的反映过程,亦即属于认知性发现过程。然而,人类的发现过程,除了认知性发现之外还有评价性发现。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是评价性发现的前提和基础,评价性发现则是对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获得的内容所具有的各类价值及其关系的评价,此正是价值评价。
一般说来,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所可能获得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所可能呈现的方式和样态,是与反映者的神经生理结构和心理认知结构直接相关的。虽然,在这一反映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反映者的情感、兴趣和主观欲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就价值反映过程本身而方,它所关注的基本还只是作为反映对象的事实内容本身。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人的价值反映过程会较少或并非直接的受到反映者的情感、兴趣和主观欲望等因素的影响。
与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过程不同,作为价值性发现的价值评价过程则可能更多的或更为直接的受到评价者的情感、兴趣和主观欲望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道德伦理评价、美学艺术评价、利害关系评价等诸多价值评价活动中,对于评价者的情感、兴趣和主观欲望等因素的依赖性更为强烈。正因为如此,在西方价值理论的传统中,才派生出了仅从人的主观心理随机活动的方面来界定价值本质的种种形式的情感价值说、兴趣价值说等流派。这一西方价值理论的传统对我国的价值理论研究也影响颇深。产生这一传统的根源概源于对价值与价值评价不能作出认真的区分,而简单的以价值评价来替代价值,以价值评价的某些特点来解释价值。
显然,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是对“效应事实”,即价值现象的一种主体性超越,而作为评价性发现的价值评价则又是对价值反映的一种主体性超越。这两种主体性超越是在两个不同层次上依次相继而递进的实现的。我们不能将价值反映与价值事实相等同,也不能将价值评价与价值反映相等同。对这样一些不同层次的、主观或客观的事物和现象,对这样一些不同层次的主体性超越的活动,应当予以认真的区分和清晰的界定。
四、价值评价的层次或类型
人的价值评价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在这不同层次的评价中可能呈现出诸多形式的评价类型。
(一)事实评价:真伪问题
虽然,人们对“自存事实”的认知性反映并不直接就是价值反映过程,但是,由于这一反映过程是通过“自存事实”的信息的中介实现的,所以,人们对这个“自存事实”的认知性反映就不可能不涉及到真伪性价值评价的问题。因为,“自存事实”是在多重信息(“自存事实”本身的信息、各类环境的信息、主体神经生理和认知结构的信息)的中介背景中被主体所反映的,所以,这一“自存事实”的原本存在状态的信息就不可能不受到这诸多方面信息的干扰,从而发生扭曲、变态、失真的可能。为了保证对“自存事实”的原本存在状态的确认,人们就有必要对所获得的反映信息进行真伪评价,小心翼翼的将各类干扰性信息予以排除,从中识辨出“自存事实”原本存在状态的信息。当然,这一小心翼翼地排除,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完全性排除的程度的,这就又涉及到认知反映不可避免的为参照背景信息所中介,以及不可避免的带有主体性持征的性质。
显然,我们这里对“自存事实”的认知性反映情况的分析,也同样适合于对“效应事实”的价值性反映的情况,只是,在对“效应事实”的价值性反映的真伪问题的评价中,不仅要确认“效应事实”本身的原本存在状态,而且还要判明在这一原本存在状态中所蕴含着的对象在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结果,亦即事物在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来的对象性价值。
(二)质量评价:精粗问题
在人们对认知性反映所获得的关于事实的信息的评价中,还有一个信息质量的问题,这就是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所涉及的是信息的精确性问题,亦即信息质量的精粗性问题。信息质量的评价是在对同类信息可能呈现的多种模式的比较中进行的。如,对某人外表信息的反映就可能是多模式的:背面的信息、正面的信息、侧面的信息、昏暗光线下所获得的信息、正常光线下所获得的信息……等等,在这诸多信息模式的比较中,我们便可以发现所获得信息质量的精粗性程度。
质量性评价的问题,不仅在人们对事实信息的评价中存在,而且还在人们对价值反映所作的价值评价的再评价中存在,这就是人们对所作价值评价的质量问题的再认识,并且,质量性评价的问题还在人们对所作的预测结果或计划方案的评价中存在。试比较如下五条关于天气状况预测的消息:明天天气不好;明天天气有雪;明天要下大雪;明晚要下大雪;明晚后半夜要下大雪。显然,这五条消息的质量,亦即精确性程度是不一样的。
(三)道德与伦理评价:善恶、是非问题
在西方的价值论传统中,有用“善”来解释一切价值的倾向。我们说,善恶、是非问题属于价值评价问题,而并不是价值本身。事物本身的存在、变化,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本身并不涉及善或恶、是或非的问题。善恶、是非,仅仅是人类依据其所形成的道德与伦理标准,对事物间的价值影响关系所作的某种价值评价。正因为善恶、是非评价是以人们形成的道德与伦理标准为评价尺度的,所以在不同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域、人群中,由于所形成的道德与伦理标准上的差异,便可能产生出对同一现象作出截然不同的善恶、是非评价的情景。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善恶、是非问题仅仅是诸多价值评价类型中的一种,而并不能涵盖价值评价的一切领域、层次、类型和方面。
(四)艺术与美学评价:美丑问题
美丑问题是人们基于艺术标准和审美原则之上对所反映对象给评价者带来的艺术与美学价值的评价。显然,这类艺术与美学的评价并不简单决定于审美对象本身的外观样态信息,而更多的取决于评价者的内在审美尺度和情感体验。作为一种现实的情感体验,美感首先就是一个“效应事实”,首先就是对象信息在与人的认知结构、情感、兴趣、爱好等等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一种主体感受效应。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美感首先是一种“效应事实”,首先是一种价值形式。但是,美丑问题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或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它又可能成为某种价值评价。如此看来,美丑问题具有二重化的特征。我们有必要将作为美感体验的价值效应的美丑问题和作为艺术与美学评价的美丑问题加以认真区分。美丑问题的这一二重化特征,使人们往往不能在价值与价值评价之间作出清晰区分。这也是为什么在西方价值论传统中,往往对价值和价值评价不作区分,用价值评价来解释或替代价值现象的原因之一。
(五)感受评价:幸福与痛苦问题
上述的美丑问题也是一种感受性评价。与美丑问题的二重化特征相类似,人们关于幸福与痛苦问题的感受也具有二重化的特征。我们很容易区分出作为某种感受性“效应事实”的幸福体验,以及作为某种评价性的幸福观念。显然,一个人关于自身或他人幸福与否的内在体验和评价,不仅依赖于该人所处的环境、生活、体内状态等等信息的刺激,而且还依赖于该人关于幸福或痛苦的观念,以及依赖于包括在此类观念中的种种相关价值标准或尺度。
与幸福与痛苦问题相类似的感受性评价还有:喜与悲问题;愉快与沮丧问题;舒适与难过问题……等等。此类问题与幸福与痛苦问题相互交织或蕴含,且都具有二重化的特征。我们有理由将此类问题在极大程度上归属到幸福与痛苦问题的讨论之中。
(六)其它一些类型的评价
除了上述的一些评价类型之外,我们还可以指出其它一些类型的评价。比如,利害评价:好与坏、利与弊问题;法的评价:罪与非罪问题;行为评价:当与不当、该与不该问题;……
从上述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评价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价值评价与价值事实、价值反映之间的区别、交织、联系和统一。这一切都要求我们在对评价问题的讨论中应当采取某种小心区分和逐一评判的认真而科学的态度。
当前,我国的价值哲学的研究是应该告别“人云亦云”的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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