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责任思想与“责任政府”建设_邓小平理论论文

邓小平的责任思想与“责任政府”建设_邓小平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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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责任政府”建设成为行政现代化中的热点话题。在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我们以宪法将人民国家主人的地位规定下来,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府制度的规定,建立起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制度。但也应看到,由于取得政权后政府中一些公职人员经不起执政地位的考验,滋长起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的倾向,使政府工作与人民所期待的责任性、效率性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政府持久地取得人民所期待的有效性、责任性?邓小平作为一个务实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对一系列现实的社会主义问题进行不断思考、探索的过程中,以其高超的政治智慧形成了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思想,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以其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理念在更深层次上变成了现实。

一、邓小平责任思想的基本内容

邓小平以责任思想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提倡“领导就是服务”三个方面。

(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政府工作效率性的基本保证

1.建立内部分工负责制。早在1978年3月,邓小平就指出,“要有分工负责,要从上到下建立岗位责任制。这样,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效率,才能职责分清,赏罚分明,不致拖延推诿,互相妨碍”[1] (P97)。分工负责制是针对集体负责制存在的弊端提出的:“现在,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1] (P150)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中,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1] (P341)

2.在管理制度上,要在授权、放权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做到职责分明。要使责任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授权。“要扩大管理人员的权限。责任到人就要权力到人。当厂长的、当工程师的、当技术员的、当会计出纳的,各有各的责任,也各有各的权力,别人不能侵犯。只交责任,不交权力,责任制非落空不可。”[1] (P150)基于中央集权计划体制下中央管得过多、政府管得过多的弊端,改革中要下放权力,中央要把属于地方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把属于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下放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把属于农民的权力下放给农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任何一项任务、一个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定任务、定人员、定数量、定质量、定时间等几定制度。例如,引进技术设备,引进什么项目,从哪里引进,引进到什么地方,什么人参加工作,都要具体定下来”,由此“切实做到职责分明”。同时,还“要善于选用人员,量才授予职责。要发现专家,培养专家,重用专家,提高各种专家的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1] (P150)。

3.建立全面的、经常的考核制度,决定人事任用和利益分配,做到赏罚分明。“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必须是严格的、全面的,而且是经常的。”“所有的企业、学校、研究单位、机关,都要有对工作的评比和考核,要有学术职称、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总之,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严明,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1] (P150)与考核制度相适应,在用人上要把真正工作有实绩的选拔出来。“在选人的问题上,要注意社会公论,不能感情用事。要用政治家的风度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是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大胆地将他们放进新的领导机构里,要使人民感到我们真心诚意要搞改革开放。”[2] (P299)在利益分配上,“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对干得好的、干得差的,经过考核给予不同的报酬。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在这方面,我们过去行之有效的各种措施都要恢复。奖金制度也要恢复。对发明创造者要给奖金,对有特殊贡献的也要给奖金”[1] (P102)。

(二)健全监督制度:防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

除了建立严格的政府内部责任制提高政府效率外,邓小平还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思考如何保证政府对人民的忠诚。他首先注重了从监督方面着手,力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性。早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针对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就提出要从监督方面加以解决。“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3] (P214)“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官僚主义现象,对于违法乱纪和其他严重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分子,及时地给以应得的处分。”[3] (P224)如何从监督方面防范官僚主义,建立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关系,这是邓小平着重思考的问题。“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 (P215)以后,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他又指出,监督具体来自三个方面: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3] (P270)。

(三)提倡服务意识:提高政府责任心的可行途径

建立有责任心的政府,不仅要完善监督制度,防止歪风邪气,还要提倡服务意识,坚持正面引导,弘扬正气。由此,邓小平在建立党和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制度中提出了新型的服务思想,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2] (P121)的著名论断。

党处于执政地位以后,如何结合新的实际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邓小平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实际上,早在党的八大,他就指出:“党的全部任务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党对于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就是正确地给人民群众指出斗争的方向,帮助人民群众自己动手,争取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3] (PP217-218)1962年2月,邓小平进一步提出:“我们进了城,执了政,是做官呢,还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呢?”“如果不是做官,而是当人民的勤务员,那就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3] (P304)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后,邓小平更加注意把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领导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领导就是服务”的思想就是为人民服务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我们对如何将这种新型领导关系由理念变为工作中的现实缺乏研究,为人民服务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往往成为一种空洞的说教。邓小平提出“领导就是服务”,就是要求所有领导干部把领导作为服务工作来对待,使社会主义新型的领导关系寻找到由理念变为现实的途径。邓小平提出“领导就是服务”还在于有针对性地防止执政党和政府中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不良作风。“领导者必须多干实事。那种只靠发指示、说空话过日子的坏作风,一定要转变过来。各个部门和地方,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注意这个问题。”[2] (P121)

二、邓小平责任思想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指南

当前,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正致力于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作为一种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制度安排,就在于使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可以说,邓小平以责任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思想不仅是以往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指南,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责任政府”思想在中国的开端。认真学习邓小平行政管理的责任思想,对当前进行“责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责任政府”建设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点。“责任政府”不仅仅是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一种意志表示,而且是一种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邓小平强调:“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 (P33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当前,在“责任政府”建设中我们依然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通过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使政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二)“责任政府”建设必须继续完善政府内部责任制。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不断的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根据市场经济中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发展,进一步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同时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政府组织中专业化发展的要求,除完善面向行政首长的责任制外,政府组织内部还应发展针对特定事项的责任制。针对特定事项的责任制是当前新公共行政管理革命的产物,这种责任形式既存在于政府与下属行政组织之间,也存在于行政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之间,主要类型有行政授权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责任合同。这种责任制作为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以一种更灵活的责任制的形式将行政权力分配给专业人员,并在使行政责任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的基础上落实特定管理事项上的行政责任,这对于克服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推诿塞责的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三)“责任政府”建设必须继续完善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过去,在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上,一些地方进行了有创造性的探索,但总的来说,我们注重了间接监督而忽视了直接监督,间接监督上则重视了中国共产党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而忽视了人大、政协等机关、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在坚持“三个代表”的前提下,继续加强共产党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与此同时,要改变过去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比较薄弱的状况,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政协对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要重视群众的直接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直接监督政府的有效形式。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监督制度创新使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逐步呈现这样一种趋势,即通过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现代政府绩效考评使间接监督与直接监督、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对政府综合的、多维度的有效监督。人民对政府监督的加强,对建立责任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责任政府”建设必须继续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按照邓小平“领导就是服务”的思想,全面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服务政府由理念向实践的转化,不仅促进行政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化,而且还以回应性的增强使政府的服务性和效率性结合起来。以往政治体制中,除民意反映到政府过程中存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周折外,政府对群众呼声的反应也缺少主动性,基层政府尽管直接面对群众,但习惯于听从上级的指示,对群众呼声的回应不够。“服务政府”以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比喻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在政府行为中,特别是在公共产品供给、公共服务提供中,增加了政府对群众要求的直接回应,除需要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的要求外,“服务政府”以民意的水平流动,让政府直接面对群众,减少了群众意见传达到政府过程中过多的周折。“服务政府”要求政府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企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问答问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作出处置和负责的反应。在行政现代化中,必须“由点到面”全面推进“服务政府”建设,以“服务政府”的建设切实地实现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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