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倾销措施是否提高了中国企业的绩效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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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及文献评述

改革开放30年以来,特别是随着入世,中国逐步削减自身关税壁垒,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使得国外产品大举进入中国,以期抢占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但是,我们也看到其中有部分国外企业为了迅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倾销这一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以低价打击同行业内的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严重扰乱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直接导致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损失惨重(主要表现为国内市场占有率迅速下降。企业的产值、利润率、雇用人数也随之严重下滑),严重削弱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为数不少的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危机。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不得不采取包括反倾销措施在内的WTO所赋予的合法措施反制,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保护国内竞争性企业在国内市场的正常发展。为此,我国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①并根据该条例,在1997年对进口产品发起了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截至2010年,我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计182次,②占世界反倾销调查总数的4.9%,案件涉及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一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的目的就是保护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免受国外企业倾销行为的损害,通过对进口竞争性产业给予救济,使这些产业内受损害企业的企业绩效能够恢复到国外倾销行为开始之前的水平。那么,作为产业构成的重要细胞,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是否在本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下提升了企业绩效呢?为回答这个问题,本文从异质性企业视角入手,深入探究对外反倾销措施对于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的影响,以期能够为中国在WTO规则框架体系下通过合法的反倾销措施切实保护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的正常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并对中国在实施反倾销措施过程中切实以改善、提升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为目标提供实践指导。

目前,由于各国反倾销措施的频频出台,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热点之一。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Prusa(1996)把已有研究分成两大类:反倾销发起的动因研究和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研究。其中后一类研究中,前期的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反倾销措施对进口贸易、出口贸易、涉案领域FDI、进口竞争性产业的救济效果,具体研究中主要以具体涉案产品数据和相关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中观产业层面数据为基础。③但是,近年来随着“新新贸易理论”的兴起,企业的异质性被引入到反倾销研究中,这使得以相关进口竞争性产业的微观企业层面数据为基础的更为精细的研究开始成为这一领域的又一全新发展方向。具体而言,这一方向主要关注于一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相关企业的实际影响。典型的如:为探究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出口企业的实际保护效果,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8a)利用法国微观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国内反倾销保护对于法国企业出口和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对外反倾销措施虽然刺激了法国企业出口,但是在总体上却降低了法国出口企业的生产率。此外,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8b)又选用欧盟1993-2003年4799家涉案企业数据以及共计8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在更大范围的样本中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受反倾销措施保护的国内企业生产率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这种提升并不足以从根本上缩短这些被保护企业与那些未被反倾销措施保护企业之间的生产率差距。并且,从企业的异质性角度来看,在受到反倾销保护后,虽然原本生产率水平较低的企业生产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提高,但是与此同时,原本生产率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率却反而下降。其后,Pierce(2009)也得到了相类似的研究结果,他选取美国制造业企业数据研究反倾销措施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反倾销税并没有使美国国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率提高,反而降低了企业生产率,而且阻碍了产业内资源的合理流动,即减缓了资源从低生产率企业向高生产率企业的流动速度。综上,这一领域的研究从针对相关涉案产品的贸易变化再到相关国内产业中的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绩效变化,研究愈来愈接近这一政策的最终目标。虽然目前这一新的反倾销研究分支还处于起始阶段(表现为无论是涉及的国家数量、还是企业样本都还不多),但是从这几个有限的研究中不免引起我们对此的深度思考。从前期的研究和理论直觉出发,虽然一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可以限制国外企业对本国的出口,在客观上为本国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但是这并不等于反倾销措施一定会使本国企业绩效提升,因为这还取决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即如果反倾销措施实施的结果限制了国内相关产业中企业的自由竞争,这反而可能使国内企业绩效降低,因此对外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国内企业的企业绩效到底有着怎样的影响,还需利用一国微观企业的大样本实际数据进行严格的定量研究。

然而,鉴于企业数据难以获得,并且碍于中国作为反倾销措施使用国的时日尚短、案件数量不足,国内针对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前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外反倾销措施对相关涉案产品的贸易领域影响,而近期的最新研究更多地关注于这一政策对相关产业领域的影响,采用的方法多是定性研究以及数量不多的定量研究,这类研究主要从产业层面或行业层面入手,采用产业数据,而产业数据本质属于产业内企业汇总后的加总数据,无法考虑产业内企业的异质性,因此无法从微观视角深入考察对外反倾销措施对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的实际效果(李春顶,2011)。为了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在考察对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企业的实际救济效果这一前沿领域的研究中采用了中国大样本微观企业数据集,并构建微观面板数据计量模型,在考虑企业异质性的前提下定量分析反倾销措施对相关国内产业进口竞争型企业的实际救济效果。具体而言,本文立足于异质性微观企业层面,选取1999-2007年中国对外反倾销涉案工业企业的微观数据,构建微观面板模型,深入研究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如何影响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包括劳动生产率、工业产值、雇用人数、企业出口额和企业利润等),以期定量评估对外反倾销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实际作用效果,并基于实证结果,提出以切实提高中国企业绩效为目标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政策建议。

二、模型设计、变量说明及数据描述

(一)变量选择

WTO对倾销(Dumping)的界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值在他国市场上销售且出口量激增,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行为。为制止这种不正当市场竞争手段,反倾销措施就成为WTO赋予各成员国合法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最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在WTO规则的框架内不同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因此反倾销案件从发起到裁定的时间上也各具特点。纵观我国反倾销措施案件的发起及裁定时间,总体来说,案件由发起到初裁时间不超过1年,极少数案件在当年初裁;与此类似,案件由初裁到终裁的时间跨度也是如此。案件的迅速裁定,将有力保证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

一般来说,指控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被指控国涉案产品企业的出口行为随之受到了限制,一方面是由于涉案企业要采取措施应对来自指控国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是来自反倾销调查肯定性仲裁的威胁,涉案企业为了避免被裁定为倾销而不得不有所顾忌,进而主动限制自身出口行为(Christian,2008)。当反倾销仲裁结果为肯定时,一般意味着指控国涉案企业将会被收取反倾销税或受到配额限制等反倾销措施的制裁,即反倾销的贸易限制效应发生作用,将直接影响指控国的产品出口。涉案企业产品在指控国国内市场将会受到影响,企业需要时间调整战略以弥补由于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导致价格升高所带来的丧失市场份额的威胁或损失,而涉案企业所丢失的市场份额将由指控国国内企业所获得,④由此实现反倾销措施对指控国企业的保护作用。当反倾销仲裁结果为否定时,涉案企业受到的来自指控国的反倾销调查威胁消失,但由于调查时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要从受到反倾销调查的限制中恢复到原先的企业出口规模,企业需要一个调整期。因此,即便反倾销仲裁结果为否定,涉案企业的出口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至少其市场扩张速度将被减缓,指控国实现了通过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Staiger和Wolak,1994)。

基于上述论述,本文在模型设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年份,以此考察反倾销发起对国内企业绩效的影响;二是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诉讼为肯定性仲裁结果后一年,以此考察反倾销肯定性仲裁对国内企业的保护效果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当此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时,说明肯定性仲裁对国内企业绩效有促进作用,保护效果明显,当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时,说明肯定性仲裁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国内企业的作用,反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绩效;三是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诉讼为否定性仲裁结果后一年,以此考察反倾销否定性仲裁对国内企业的保护效果及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当此项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时,说明反倾销否定仲裁没有起到保护本国企业的作用,反之则反是。

(二)模型设计

鉴于上述分析,考虑反倾销措施的调查发起、肯定性仲裁、否定性仲裁等因素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借鉴Li和Whalley(2010)在研究中国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措施时所采用的模型,本文构建如下形式的固定效应面板数据模型以研究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企业绩效的影响:

其中,为全面度量企业绩效,本文依次选取企业劳动生产率、企业工业产值、企业雇员数量、企业出口交货值、企业利润5个指标作为企业绩效的度量,模型中各变量及变量详细说明如表1所示。

(三)数据描述

本文所用的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数据来自世界银行反倾销数据库,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⑤由于该企业数据库的统计对象主要是规模以上企业,在该库的样本区间内每一年都有新企业进入或者现有企业退出该数据库的情况,但是考虑到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考察对外反倾销措施对中国相关企业绩效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影响,我们选取该企业数据库中1999-2007年间持续经营的进口竞争性制造业企业作为分析样本,即选取1999-2007年⑥间一直被该库统计的进口竞争性制造业企业作为考察对象。

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每个具体企业的统计指标中包含其主要产品,该统计指标列出了企业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最多3列),企业产品统计种类因公司而异,且每列涵盖产品种类可能不止一种。考虑到反倾销案件本身的特点,即每一件对外反倾销案件都是针对某一种特定产品立案调查,故本文选取样本企业时就从该数据库中具体企业的主要产品这一指标入手。具体而言,结合中国历来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及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统计的具体情况,本文选取的涉案产品为:冷轧硅钢片、聚乙烯薄膜、不锈钢冷轧钢板、聚丙烯酸酯、聚苯乙烯、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涤纶短纤维、聚酯切片、苯酚、铜版纸、邻苯二甲酸酐、冷轧板卷、聚氯乙烯、MDI产品、乙醇胺、锦纶、丙酮等17种涉案产品。⑦中国企业数据库中涵盖了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的数据,本文所选取的企业是1999-2007年间一直存在于中国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

解释变量所涉及的AD、AD1、AD2和AD3均来自Bown教授所建立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该数据库现属于世界银行数据库的子库,包含了WTO主要成员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各方面的详尽信息。本文所需要的具体案件涉案产品、反倾销调查发起时间、反倾销调查仲裁结果及时间、涉案国家等信息均来源于此数据库。

最终,本文选取的案件总数为17次,样本企业819家,样本区间为1999-2007年。

三、研究结论及其分析

我们对面板数据模型(1)选择固定效应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如下页表2所示。

总体来看,(1)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年(AD)对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利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对劳动生产率、工业产值、雇用人数及出口交货值等其他企业绩效指标的影响均不显著;(2)除雇用人数外,AD1×AD2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这表明当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为肯定性仲裁结果一年后,包括劳动生产率、工业产值、出口交货值以及企业利润在内的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指标都受到明显的负面影响,影响程度依次为-13.25%、-13.49%、-0.43%、-8.21%。相比较而言,肯定性仲裁结果对进口竞争性企业工业产值和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最大,对利润的影响次之,对出口的影响最小,同时,其对这些企业的雇用人数的影响不显著;(3)AD1×AD3变量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当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结果为否定性仲裁一年后,包括劳动生产率、工业产值、雇用人数、出口额以及企业利润在内的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都受到明显的正面影响,影响程度依次为16.72%、21.38%、2.11%、0.81%、17.90%,相比较而言,中国对外反倾销否定性仲裁结果对这些企业工业产值的影响最大,对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利润的影响次之,对雇用人数和出口的影响最小;(4)由表2可知,时间控制虚拟变量Time系数在所有的回归模型中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中国加入WTO对本国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尤其对工业产值、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利润的正面促进效果最为显著(依次为49.70%、43.75%、42.46%),对雇用人数的影响次之(4.67%),对出口的影响最小(1.50%)。

简言之,AD(即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当年)对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的影响基本不显著,AD1×AD2(即案件肯定性仲裁结果)对此类企业绩效存在较为显著的负面影响,而AD1×AD3(即案件否定性仲裁结果)对此类企业绩效却存在着非常显著的正面影响。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阐述本文和之前国内研究之间最重要的差异所在。如前所述,在此之前国内对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救济效果的实证研究主要以行业或者产业为研究对象,使用的都是由行业内所有企业加总而得出的总和数据,尽管这些研究也都使用了由相关行业作为截面个体的面板数据模型,但是显然这类行业加总数据无法考虑到行业内众多企业的异质性,所以无法深入到行业内微观企业层面;而本文研究关注的受对外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中国进口竞争性产业内的具体企业,所构建的面板数据模型的截面个体是单个具体企业,与产业加总数据不同,使用这类大样本微观企业数据进行的面板回归可以在深入考虑进口竞争性产业内众多企业的异质性的基础上,突破以往研究的产业中观视角进入到企业微观层面,对反倾销措施通过作用于国内市场竞争环境、从而对相关企业绩效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进行深入定量分析。但是,本文实证结果和早期国内的文献研究结论不免有些冲突,究竟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实起到保护、救济国内企业的作用了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国根据进口竞争性行业的申诉发起对外反倾销调查,国外企业针对进口国的出口行为会受到限制、且存在被制裁的潜在威胁,以此达到降低外国企业的出口额、或提升其产品在国内的市场价格、甚至将国外倾销企业彻底挤出国内市场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外企业面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会做出诸如降低出口额、提升产品价格、或暂时放弃出口的反应,当然,国外企业此类行动的反应程度和速度因其综合实力、企业市场战略、进口国市场竞争情况、各国反倾销立法等情况而异。从本文模型中变量AD的回归系数,我们推断在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国外企业的反应存在一定程度的时滞,同时,即使国外企业如中国所期望的那样做出相应的出口行为调整,但是中国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绩效在国内市场要恢复到国外企业倾销之前还需一定时日,因此救济措施一般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回归结果中,企业利润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当年升高了3.31%,说明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对国内企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有限保护作用。

从本文模型中变量AD1×AD2的回归系数来看,当反倾销调查仲裁结果为肯定时,首先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3.25%,我们认为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由于中国认定出口国企业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国外企业会受到反倾销贸易限制效应的影响,即国外企业的出口行为受到限制,其在国内市场的份额缩小,从而造成国内市场原本由这部分国外企业服务的需求出现了“需求真空”,即国内市场的供给端出现部分空缺,而这部分空缺极易吸引国内原本无法进入市场的低生产率企业进入市场,结果是高生产率国外企业被低生产率国内企业所替代,直接导致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平均生产率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诉讼的结果是肯定性仲裁,国外企业被迫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份额、甚至全部退出国内市场,而国内潜在新进入企业囿于经验、技术水平、产能规模等因素,其进入进口竞争性产业还需要一段时间适应市场需求,短期内难以对产业内在位国内企业形成较大的竞争压力,使得国内市场竞争强度下降,即在反倾销的保护下,产业内在位国内企业的生存压力与竞争威胁有所减缓,企业主动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生产率水平以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动机不强,最终导致在位企业生产率水平也不升反降。⑧其次,肯定性仲裁使得企业的产值下降了13.49%,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正是企业生产率平均水平的下降使得企业相应的总产出也随之下降,而且比较两个变量的回归系数表明企业产值下降幅度与劳动生产率下降幅度相接近。再次,除了企业的生产端,企业生产率平均水平的下降也使得企业销售端的利润率随之下降,这表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使得企业的生产端和销售端紧密相连,被保护企业生产率平均水平的大幅下降使得国内市场需求随之做出了负面反应。最后,肯定性仲裁使得企业规模(即雇用人数)也下降,但是回归系数不显著。此外,肯定性仲裁对企业的出口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作用有限,仅为0.43%。我们认为,企业出口的下降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中国对外反倾销很可能引发出口国的贸易报复行为,即出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保护措施,很可能导致中国进口竞争性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肯定性仲裁使得中国被保护企业生产率下降,导致其在未受保护的国外市场中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产生出口下降。但是考虑到对外反倾销对企业出口的影响主要是一种间接效应,因此企业出口下降的幅度相比企业的其他绩效指标要小得多。

同理,从本文模型中变量AD1×AD3的回归系数来看,首先,当反倾销调查仲裁结果为否定时,中国排除了国外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中止调查且不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一结果反而使得国内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上升了16.72%。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遭遇反倾销调查而在中国国内市场受到限制的国外企业,重新恢复到之前的正常出口状态,可能被国内低生产率企业暂时获得的市场份额重新回到高生产率的国外企业手中,低生产率企业的退出使得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企业平均生产率水平总体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诉讼的否定仲裁,国内在位企业不得不重新开始面对国内市场中由于国外产品持续进入所带来的巨大竞争压力,为了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企业必须主动或被动地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的生产率水平,重新获得市场的竞争优势,因而促进企业生产率获得了大幅度提升。其次,在我们的回归结果中,否定性仲裁所引致的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生产率水平大幅上升最终通过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得其产出获得了更高的上升幅度(产值上升了21.38%)。同时,更能体现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实力的利润率(即企业的盈利能力),甚至获得了比生产率更高的上升幅度(企业利润率提升了17.89%)。最后,否定性仲裁使得企业规模(即雇用人数)的增加幅度不大,仅仅增加了2.11%,根据劳动生产率的界定,再联系劳动生产率和产值的上升情况,我们发现,否定性仲裁所引致的劳动生产率上升,主要是通过企业产值的大幅度提升,而雇用人数的上升则相对较小。此外,否定性仲裁促进了国内企业出口的小幅度上升(上升幅度为0.81%)。其原因与之前的肯定性仲裁结果正好相反,即一方面,当反倾销仲裁结果为否定,由于国内被保护企业的生产率水平大幅提高,这直接导致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大幅增强;另一方面,否定性仲裁结果杜绝了出口国发起报复性贸易保护措施的潜在可能性。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根据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涉案产品选取了进口竞争性产业内的相关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构建微观面板数据模型,对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对国内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的实际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第一,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年对进口竞争性企业绩效的影响不明显;第二,不同于以往的研究结果,总体而言,本文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肯定性仲裁结果会降低企业绩效,而否定性仲裁结果则会提升企业绩效。

本文上述结论不同于以往的研究结论,因此,我们需对这一结果进行更深一层次的思考:我们认为,本文的结论对政策层面的指导意义绝不是中国政府应该对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任其随意破坏国内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恰恰相反,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针对国外企业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中国政府应该更好地运用WTO赋予我们的这一正当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以彻底规范国内市场竞争秩序,为国内企业切实建立一个公平的国内市场环境。但是,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坚持两个“认识”:一是认识到,尽管总有部分企业会采取以倾销为代表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手段来攫取市场份额,但是考虑到总体上国外产品在促进行业自由竞争、通过技术示范作用对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政府应该始终不移地坚持产业发展的对外开放模式;二是认识到,在采取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企业、为其提供正当保护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组合措施,切实促进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以提高自身生产率水平为中心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企业绩效,从而大幅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最终使得企业可以在正常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政府层面,继续保持中国产业对外开放,允许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提高产业内国内外企业之间的良性自由竞争,切实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对国外企业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排除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正常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与国外企业存在一定差距,政府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支持并鼓励国内企业通过技术创新⑨和管理创新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生产率水平。通过这一措施,切实促进国内企业变外部压力为主动创新的动力,提高国内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在企业层面,一方面,国内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掌握反倾销法律知识,提升发起反倾销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恰当地发起反倾销诉讼申请。但是,本文的实证分析表明,实施反倾销调查应以提升企业绩效为根本目标,反倾销调查只能暂时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利于其自身进行调整发展的外部环境,而长期对国内企业实施反倾销保护反而会阻碍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主动性;同时,反倾销调查具有时滞性,即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对企业的救济保护作用,不可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立竿见影的作用。因此,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本文认为,反倾销保护只是国内企业在面临国外企业不正当竞争时的权宜之计,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培育核心能力、最终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这一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因此,从根本上,国内企业应加强技术及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切实提高以生产率为核心的企业绩效水平。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应重点培养自身的技术吸收与应用创新能力,初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管理模式,采用模仿型创新,通过反向工程发展企业的核心产品;而在后期则可以通过加大各要素投入,如研发投入、高级人力资本投入、管理费用投入等,通过提升自身生产率水平来切实提高企业的诸多绩效水平,逐步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注释:

①2001年11月26日,中国进一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进行修订,2004年又颁布《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②数据来源于WTO数据库Statistics on Anti-dumping,其中一种产品针对一个国家计为一次案件。

③由于中国连续16年成为世界第一的反倾销受害国,使得国内前期相关研究主要以中国作为国外发起的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出口国角度居多。近年来,随着中国反倾销立法逐步完善以及相关国内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关于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救济效果的研究也开始出现。典型的包括:鲍晓华(2007)、苏振东等(2010)、李春顶(2011)等。

④此种情况是指在贸易转移效应不发生的情况下。

⑤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是基于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统计”取得的资料整理而成的。数据库的统计对象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包括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与《中国统计年鉴》的工业部分和《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的覆盖范围一致。区别是工业企业数据是企业层面的原始数据,而“年鉴”是按不同维度得到的加总数据。截至2007年,共收录了中国33万多家工业企业,占中国工业产值的95%左右,覆盖了中国工业40多个大类、90多个种类、600多个小类,每个企业提供超过上百个变量,是目前国内最为全面和权威的企业层面数据。

⑥由于工业企业数据库2004年没有出口数据,本文剔除了该年数据。

⑦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每种产品的具体调查发起时间,如有读者需要,请与作者直接联系索取。

⑧这与Konings和Vandenbussche(2008b)、Pierce(2009)的结论相类似。前者研究发现贸易保护使得国内企业并没有转而投入高生产率产品、而是继续生产低生产率的产品,而如果不存在贸易保护时,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将不会生产这些低生产率产品,即贸易保护降低了企业提升自身生产率水平的主动性。后者研究反倾销措施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时,发现反倾销税不仅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美国国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率,究其原因在于反倾销措施阻碍了产业内资源的合理流动,即减缓了资源从低生产率企业向高生产率企业的流动速度。

⑨其中技术创新可以是原创型创新,更多的可能是模仿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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